夺我财者知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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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私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现代人看来早已耳熟能详,但是在六百多年前的明朝,私权在强大的帝国面前却是脆弱地不堪一击,随时面临着侵害,有甚者“贫着无立锥之地”。当断案沦为官员诈骗百姓财产的工具,保障私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彻底坍塌。
  关键词:《大明律》;“盗”罪;私权利
  历史总是以一种奇异的规律顺着无形的轨道前行,在几百年前斑驳的痕迹里能够依稀可见一些似曾相识的东西,不仅是烙印在思维里难以改变的传统文化,亦或是代代相传的风俗习惯,更甚者,乃至于法律。读史可以使人明智,因为我们从中可见现在,可见未来。
  遗产的分配从古至今一直为一大难题,因此而骨肉对簿公堂的事情屡见不鲜,血浓于水的亲情在利益面前显得卑微而让人心寒。《喻世明言》第十卷“膝大尹鬼断家私”的故事便是以遗产纠纷为线索展开。永乐年间,倪太守八十高龄与妙龄女子梅氏喜结姻缘,这却让老翁颇有心计的儿子倪善继忐忑不安,于是四处造谣诽谤梅氏。当倪太守与梅氏的儿子倪善述出生后,老翁自是大悦,但倪家父子却陷入了新的困境,倪太守担心大儿子不但不孝不贤,且贪婪成性,自己年事已高,新生儿将来必要受他的欺负;而倪善继知晓新生儿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必将会与其平分财产,更是怀恨在心。没过几年,老翁因受大儿子的气而神志迷糊,跌倒在地,病势沉重,为了保护孱弱的梅氏母子,老翁不得以将整个家私薄交给大儿子,而仅将一幅《行乐图》分与梅氏母子,嘱咐其将来继善不肯照顾其母子再寻个贤明县主诉理,梅氏不知其意。鉴于继善的狠毒,梅氏没能得到本可合法取得的财产却也无可奈何,何况家私薄上还有老翁亲笔遗嘱。梅氏只得守在孩子过着清贫的日子,直至听闻心县主滕大尹破了成年冤案,终于有“守得云开见月明”之感,于是便将《行乐图》交给县主,此画用意深刻,县主一时不解,因偶然机会破解了该画隐含的秘密,不想老翁在画中的遗嘱揭开了惊人的家财隐藏处,金银满地不免使县主心生垂涎之意。县主本为智慧之人,利用族人对先人的畏惧之感以一种神乎其神的故作与逝者对话方式来审理此案。他给善继设计好陷阱后,成功将一间堆满旧物的破屋子分给继述,之后告诉众人倪老先生嘱咐此屋有金银几多,众人不信,当金银出现在众人面前时,惊呆的不仅是梅氏母子,还有的就是继善,但许诺分屋在先,却也无可奈何。但是事情却并没有以最完美的皆大欢喜结束,县主瞒过此时早已深信不疑的众人,借口倪老先生托言以千两黄金为酬,于是兴致冲冲接受了这一大笔财富终结此案。
  明代是一场繁华的宴会,尽管这仅仅是封建时代最后的晚餐。明朝商贾富庶,商品经济异常繁荣,四夷宾服,俨然一国际贸易中心。因此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应该是有必要的一定的法律依据,否则如何保障民间商业贸易的正常进行?那是虽说没有《物权法》,也没有成文的《民法通则》,但民间交易依然遵循着习惯法,这种习惯法对一般老百姓的约束力很大。其基本原则和现代民法是相通的。然而一首白居易的《卖炭翁》:“手把文书口称赦,回车叱牛牵向北。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不得不让我们从明朝的繁华中看清其隐藏的弊端,那就是官员借助于国家公权力对于私有财产的肆意侵害,使得民众苦不堪言。
  明代以严刑峻法,礼法结合,明邢弼教为其立法思想,建立了体系完善的《大明律》。明代立法,对侵犯财产罪注意根据情节(包括数额)等轻重来进行处罚。如《大明律·刑律》规定:“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对于窃盗,一般依得财多少惩治,监守自盗以及盗制书、印信、内府财物等情节严重者可以处死,盗亲属财物和本家同居之人财物可减轻处罚;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决定刑罚,诈欺官私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侵占财物的,依侵占财物数量多少确定刑罚。可见对于财产犯罪,刑法方面的规定较为完善。结合《喻世明言》第十卷所写,根据倪太守遗嘱,破旧屋子里的金银应为小儿子所得,然而滕大尹通过一番装神弄鬼的断案,却将部分遗产收归己有,数额达到千两黄金。滕大尹以装神弄鬼的方式,算是典型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按照刑法规定,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再看看万历《大明会典》所载,官阶正一品的三公,岁俸为米12石,银215两,钞7128贯;官阶正二品的六部尚书,岁俸为米12石,银152两,钞4944贯;官阶正七品的知县,岁俸为米12石,银27两,钞360贯。可见于此相比,滕大尹的欺骗数额安现今之刑法规定,可算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我们不能要求以现代的标准来衡量过去的行为,这样对于古人是不公的。立足于《大明律》,我们也可窥见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大明律》中“盗”罪,依据不同的行为方式做出了区分。《大明律》公取私窃皆为盗条中规定,“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盗取,谓潜行隐面,私窃取其财”,诈欺官私取财罪,“诈谓诡诳,欺谓诬枉。”诡诳是说谎,诬枉是虚构事实,诈欺官私财物就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官私财物。其中“盗”的含义远远大于今天的范围,太不仅包括窃,还包括抢、敲诈勒索、诈骗等。因此,即使在明代,滕大尹的行为也已经触犯了刑法。
  在《喻世明言》中,作者一次苦口婆心的揭示了一个道理“鹤蚌相争渔翁得利”兄弟相争,必是让他人获利。然而在当时,民众即使安分守己,也免不了收到官吏们的剥削,导致家财外流,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究其原因:第一,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不科学成了官吏剥削民众的一大手段。在本卷故事中,滕大尹得知了画中秘密,却没有公之于众,而这幅画是断案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可以有力得为倪继述讨回家产。然而滕大尹却回避了正常的程序,采取一种蛊惑人心的方法来模糊断案,虽说成功讨回了公道,却也造成了继述家财的损失。这样的结果正是明朝律令中轻视程序法所致。第二,祖先信仰胜过法律信仰,明清时期对于祖先的信仰可谓盛行,有史为证“祭祀乃是大事,必清洁,必诚敬,否则祖宗不歆。”(《窦山公家议校注》卷三祠祀议)。明朝《大诰》颁行后,朱元璋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以此可知,民众对于法律不能谓精通,然也知晓一二。但是在滕大尹假装与已故的倪太守对话时,“人人吐舌,个个惊心”,大家并不怀疑这样的断案方式以及他凭借毫无依据的神灵而带走的千两黄金。可见法律的信仰并不是深入人心,长期受制于祖宗信仰,亦或是宗教信仰。第三,“民不与官斗”的处事哲学。百姓对于官员既是畏惧又是无可奈何。对于自身的财产侵害诉诸公堂,老百姓也往往会不得不面对“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现实。腐败黑暗的司法现象,使得百姓形成了“怕官”的心理,很少怀疑司法官员断案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只能寄希望于能遇到清官来保障权利,因此才有倪太守在弥留之际那番嘱咐“等得个贤明有司官来,你却将此轴去诉理,述我遗命,求他细细推详,自然有个处分”。
  对于滕大尹,轻而易举地私吞了一大笔财富,如探囊取物,又是谁纵容了他的行径?不妨来看看明代对于官员犯罪的惩罚体制。明代官员犯罪有两个减免罪责的途径。一是在审讯阶段。《大明律》有关逮问官员应当奏请的规定,并始终执行。由于这一规定,犯罪的官员是否审讯以及是否处罚由皇帝决定,使得武职官员、文职官员及在外五品以上文官在此阶段有两次减免刑责的机会。六品一下官员犯罪有一次减免罪责的机会。二是在执行阶段。永乐前期和中期仍是戴罪还职,三犯如律,但要罚俸三月。永乐十六年申严犯赃之律。这样的规定,显然有违“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并不是普适用于国土下之众民,而区分对待身份不同的人,如此的规定大大加强了官员们犯罪的嚣张气焰。藐视法律的尊严从而大肆侵害百姓的财产权利,这也是为何滕大尹面不改色地私吞他人家财的原因之一。
  西方有句谚语,说穷人家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然而在这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时代,所有权显得那么单薄脆弱,好像一个童话般轻易破碎,这一切的根源莫过于是已经发展到极致的君主专制制度。引用黄仁宇先生的话就是“从法律来说,皇帝拥有天下所有的一切,私人一切财产和配偶乃至生命,都是皇帝的恩典和赏赐”。百姓用劳动所换来之物不真正属于自己,随时面临着被剥夺的危险,这样的生活如履薄冰,国家用其无形权力践踏公民的私人权利,有时候荒谬到为保护私权的律法竟沦为其剥削的工具,孱弱的公民又怎敢拿律法来抵抗整个强大的国家?
  梅氏母子满足地接受了部分家产,他们始终不知道这幅画的秘密。或许相信滕大尹的一番表演,他们的心理会更踏实一些吧。生于现今,法律经历了上百年的沧桑巨变,朝着文明的方向日趋迈进,但是我们更不能忘却以史为鉴,防范司法人员以公权力侵害公民私权,将私权保护进行到底!(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喻世明言[M]. 中国文史出版社.
  [2]大明律[M].
  [3]黄仁宇. 万历十五年[M]. 中华书局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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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国古代货币购买力的最新研究[M].
  [7]中国法制史[M].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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