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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因酒驾违法、醉驾入刑,众多司机已经形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共识,在外应酬喝酒后,司机们通过手机客户端下单委托代驾已成时尚做法。不可否认,代驾确实有效解决了酒文化与道路公共安全的冲突,然而,代驾行业尚未规范,代驾司机素质良莠不齐,经常会给醉酒客户造成一定的伤害,也给代驾方带来法律风险。笔者在为一起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时,发现代驾方可能因自身原因导致其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故在本文中阐明代驾方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就如何防范风险提出几点建议,希望代驾行业能早日规范运作,并能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 代驾 代驾风险 醉驾 危险驾驶
作者简介:黄小文,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65-02
一、案情介绍
2015年4月29日晚,王某因乔迁新居,请彭某等一群朋友到家里吃饭喝酒,彭某开车前往赴宴,并喝得酩酊大醉,饭后,王某通过E代驾客户端下单为彭某约好E代驾司机曹某提供代驾服务,曹某依约而来,王某扶彭某上车,并告知曹某目的地,曹某于是开车上路,车上,曹某向彭某核实目的地,但彭某因为醉酒而无法说清,曹某表示无法听清,于是,彭某要曹某在高速路入口停车,由其自己开车,曹某在明知彭某喝很多酒的情况下,仍停车,在收取了代驾费用后,目送彭某蹒跚开车上路,彭某开车独自上了高速,但开不到6公里,汽车就与路基相撞导致爆胎,彭某下车并在车旁剧烈呕吐,紧接着就躺在自家汽车前的高速路面上昏睡过去,后被高速路上例行巡查的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无法叫醒彭某,于是做好现场警示工作后报警求助,警察到场后,将彭某送医院醒酒治疗,经抽血检测,彭某的血液中被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06.5mg/100ml,远超醉驾立案标准80mg/100ml,故此,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立案追究彭某刑事责任。
二、辩护意见
本案中,笔者受彭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并为其做了无罪辩护。笔者认为即便彭某存在酒后驾车的事实,也不能客观归罪,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一是彭某不存在危险驾驶的主观过错,彭某在喝酒前,已意识到喝酒不能开车,会造成危险,已准备酒后叫代驾开车送其回家;喝醉酒后,王某代为呼叫代驾,将彭某送回家。故彭某主观上,并没有在意识到醉驾的危险性时,放任醉驾的发生,而是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发生醉驾的行为,故此,彭某并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二是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不构成醉酒犯罪行为。众所周知,醉酒犯罪之所以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源于醉酒犯罪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即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规定醉酒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而很明显,彭某在他“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前,并无故意或过错,因其在醉酒前,已经做好准备,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即叫了E代驾,代驾司机有责任将其安全送回家,避免其自己开车。然而,正是E代驾司机曹某严重不负责任,将处于烂醉状态、意识模糊的彭某遗弃在路上,迫使其驱车上路,故此,彭某是受害者,而非犯罪的实施者。
三是本案中,E代驾司机曹某存在危险驾驶的间接故意,彭某只不过是其实施危险驾驶的工具。E代驾官网宣传道:“代驾是一种托付,更是一种信任,E代驾致力于为每一位顾客提供更加优质、全面的代驾服务,让有车的用户都能放心应酬,舒心到家,让代驾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然而,代驾司机曹某明知彭某喝了很多酒、讲话不正常,本应信守承诺,让彭某舒心到家,即使在路上出现其无法控制的情况时,也应及时通知委托人王某或报警,但曹某却放任没有丝毫辨别和控制能力的彭某开车上路,导致本案的发生,其责任在曹某,而不在彭某。彭某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代驾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代驾法律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应用、醉驾的入罪,代驾业务量程井喷的态势,我们需要充分认识代驾存在的法律风险,才能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代驾司机确实存在过失,并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本案,我们看到代驾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网上呼叫代驾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新生产物,从客户下单到代驾司机抢单成功,客户与代驾公司便成立民事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并非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列明的有名合同,笔者权且将这种合同命名为“代驾合同”,自代驾司机进入客户的汽车并启动汽车之时起,代驾合同即告生效,代驾方与客户均受代驾合同约束,代驾司机有义务将客户或客户指定的乘客安全送达指定位置,客户有义务依约定支付代驾费用。由于喝醉酒的客户处于意识朦胧状态,需要别人照顾,故代驾司机要正确评估自身能力,考虑是否有能力照顾醉酒客人,如明确只负责开车,照顾、护理醉酒者的义务,需其亲友陪伴,则在开车前需明确提出,否则视为代驾司机同意途中照顾、护理醉酒者,如因途中照顾不周导致醉酒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代驾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本案中,彭某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很明显是因为代驾司机违约将彭某遗弃在路上所致,故此代驾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2.代驾司机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依刑法谦抑性原则,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正如上面答辩意见阐明,很明显,代驾司机是清醒的,他能意识到当时将方向盘交给彭某必然会导致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后果,却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故代驾司机对该醉驾行为存在间接故意,因当时彭某正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模糊,基于代驾合同关系,代驾司机有义务拒绝彭某的任何不安全的行为或建议。将驾驶权交给醉酒者的行为,无疑等同于代驾司机正在实施醉驾行为,彭某只不过是代驾司机实施醉驾的工具,故如果要对本案追究刑事责任,无疑,代驾司机将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而非彭某。故此,代驾司机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代驾法律风险的防范
基于本案分析,因代驾司机原因可能导致代驾方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故代驾方在实施代驾行为时要加强管理,采取措施,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笔者就此提出几点意见:
1.代驾司机上客户的汽车前,应当判断被代驾者的精神状态,如确认客户已醉酒,如有意识朦胧情况或耍酒疯等情形的,必须要求有清醒的家人、亲友陪伴;这样可以保障代驾司机能专心开车,不用分心照顾客户,并有人指引将汽车开到目的地并将车停妥,避免酒醉客户自行开车、泊车。
2.如没有家人、亲友陪伴,必须与其家人、亲友取得联系,明确送达地址及接应方式,否则,不能接受代驾委托。
3.如因没有家人、亲友陪伴,代驾途中出现酒醉客户赶代驾司机下车、发酒疯等代驾司机无法控制的情形,代驾司机必须立即通知醉酒客户的家人、亲友寻求解决办法,直至最终选择报警,而不能一走了之,将醉酒者遗弃路上。
参考文献:
[1]于志强.抽象的危险和危险的具体化路径——以醉酒驾驶中抽象犯罪的判断为视角.法律适用.2015(1).
[2]孙晓.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的再思考.法制与经济.2014(11).
[3]施立栋.醉驾案件办理的疑难问题与解决方案——兼评三机关《醉驾司法解释》.北方法学.2015(1).
[4]李凯.醉驾标准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
[5]张丽卿.交通刑法.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
[6]E代驾官网:http://www.edaijia.cn/aboutus.html.
关键词 代驾 代驾风险 醉驾 危险驾驶
作者简介:黄小文,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65-02
一、案情介绍
2015年4月29日晚,王某因乔迁新居,请彭某等一群朋友到家里吃饭喝酒,彭某开车前往赴宴,并喝得酩酊大醉,饭后,王某通过E代驾客户端下单为彭某约好E代驾司机曹某提供代驾服务,曹某依约而来,王某扶彭某上车,并告知曹某目的地,曹某于是开车上路,车上,曹某向彭某核实目的地,但彭某因为醉酒而无法说清,曹某表示无法听清,于是,彭某要曹某在高速路入口停车,由其自己开车,曹某在明知彭某喝很多酒的情况下,仍停车,在收取了代驾费用后,目送彭某蹒跚开车上路,彭某开车独自上了高速,但开不到6公里,汽车就与路基相撞导致爆胎,彭某下车并在车旁剧烈呕吐,紧接着就躺在自家汽车前的高速路面上昏睡过去,后被高速路上例行巡查的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无法叫醒彭某,于是做好现场警示工作后报警求助,警察到场后,将彭某送医院醒酒治疗,经抽血检测,彭某的血液中被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06.5mg/100ml,远超醉驾立案标准80mg/100ml,故此,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立案追究彭某刑事责任。
二、辩护意见
本案中,笔者受彭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并为其做了无罪辩护。笔者认为即便彭某存在酒后驾车的事实,也不能客观归罪,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一是彭某不存在危险驾驶的主观过错,彭某在喝酒前,已意识到喝酒不能开车,会造成危险,已准备酒后叫代驾开车送其回家;喝醉酒后,王某代为呼叫代驾,将彭某送回家。故彭某主观上,并没有在意识到醉驾的危险性时,放任醉驾的发生,而是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发生醉驾的行为,故此,彭某并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二是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不构成醉酒犯罪行为。众所周知,醉酒犯罪之所以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源于醉酒犯罪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即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规定醉酒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而很明显,彭某在他“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前,并无故意或过错,因其在醉酒前,已经做好准备,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即叫了E代驾,代驾司机有责任将其安全送回家,避免其自己开车。然而,正是E代驾司机曹某严重不负责任,将处于烂醉状态、意识模糊的彭某遗弃在路上,迫使其驱车上路,故此,彭某是受害者,而非犯罪的实施者。
三是本案中,E代驾司机曹某存在危险驾驶的间接故意,彭某只不过是其实施危险驾驶的工具。E代驾官网宣传道:“代驾是一种托付,更是一种信任,E代驾致力于为每一位顾客提供更加优质、全面的代驾服务,让有车的用户都能放心应酬,舒心到家,让代驾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然而,代驾司机曹某明知彭某喝了很多酒、讲话不正常,本应信守承诺,让彭某舒心到家,即使在路上出现其无法控制的情况时,也应及时通知委托人王某或报警,但曹某却放任没有丝毫辨别和控制能力的彭某开车上路,导致本案的发生,其责任在曹某,而不在彭某。彭某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代驾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代驾法律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应用、醉驾的入罪,代驾业务量程井喷的态势,我们需要充分认识代驾存在的法律风险,才能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代驾司机确实存在过失,并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本案,我们看到代驾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网上呼叫代驾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新生产物,从客户下单到代驾司机抢单成功,客户与代驾公司便成立民事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并非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列明的有名合同,笔者权且将这种合同命名为“代驾合同”,自代驾司机进入客户的汽车并启动汽车之时起,代驾合同即告生效,代驾方与客户均受代驾合同约束,代驾司机有义务将客户或客户指定的乘客安全送达指定位置,客户有义务依约定支付代驾费用。由于喝醉酒的客户处于意识朦胧状态,需要别人照顾,故代驾司机要正确评估自身能力,考虑是否有能力照顾醉酒客人,如明确只负责开车,照顾、护理醉酒者的义务,需其亲友陪伴,则在开车前需明确提出,否则视为代驾司机同意途中照顾、护理醉酒者,如因途中照顾不周导致醉酒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代驾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本案中,彭某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很明显是因为代驾司机违约将彭某遗弃在路上所致,故此代驾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2.代驾司机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依刑法谦抑性原则,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正如上面答辩意见阐明,很明显,代驾司机是清醒的,他能意识到当时将方向盘交给彭某必然会导致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后果,却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故代驾司机对该醉驾行为存在间接故意,因当时彭某正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模糊,基于代驾合同关系,代驾司机有义务拒绝彭某的任何不安全的行为或建议。将驾驶权交给醉酒者的行为,无疑等同于代驾司机正在实施醉驾行为,彭某只不过是代驾司机实施醉驾的工具,故如果要对本案追究刑事责任,无疑,代驾司机将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而非彭某。故此,代驾司机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代驾法律风险的防范
基于本案分析,因代驾司机原因可能导致代驾方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故代驾方在实施代驾行为时要加强管理,采取措施,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笔者就此提出几点意见:
1.代驾司机上客户的汽车前,应当判断被代驾者的精神状态,如确认客户已醉酒,如有意识朦胧情况或耍酒疯等情形的,必须要求有清醒的家人、亲友陪伴;这样可以保障代驾司机能专心开车,不用分心照顾客户,并有人指引将汽车开到目的地并将车停妥,避免酒醉客户自行开车、泊车。
2.如没有家人、亲友陪伴,必须与其家人、亲友取得联系,明确送达地址及接应方式,否则,不能接受代驾委托。
3.如因没有家人、亲友陪伴,代驾途中出现酒醉客户赶代驾司机下车、发酒疯等代驾司机无法控制的情形,代驾司机必须立即通知醉酒客户的家人、亲友寻求解决办法,直至最终选择报警,而不能一走了之,将醉酒者遗弃路上。
参考文献:
[1]于志强.抽象的危险和危险的具体化路径——以醉酒驾驶中抽象犯罪的判断为视角.法律适用.2015(1).
[2]孙晓.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的再思考.法制与经济.2014(11).
[3]施立栋.醉驾案件办理的疑难问题与解决方案——兼评三机关《醉驾司法解释》.北方法学.2015(1).
[4]李凯.醉驾标准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
[5]张丽卿.交通刑法.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
[6]E代驾官网:http://www.edaijia.cn/aboutu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