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仅赋予了配偶、父母和子女免于出庭作证的权利,并没有真正免除这些近亲属证人的作证义务。近几年司法实践表明近亲属证人的诉讼权利亟待法律的保护,为了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近亲属拒证制度。
【关键词】拒证权;近亲属拒绝作证权;近亲属拒证制度
一、概念
近亲属拒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由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某种特定的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其拒证内容包括拒绝披露有关事项、拒绝出示任何物件或文书、拒绝陈述某些问题、不出庭作证,等等。
二、我国建立近亲属拒证制度的可行性
确立近亲属拒证权进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证人拒证权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价追求正义和人性价值相统一的价值要求。在我国确立近亲属拒证制度,既有优厚的本国文化土壤又有先进的国外经验可以引进。
(一)我国具有建立近亲属拒证制度的文化土壤
亲亲相隐制度长期存在于我国封建立法中,是与当时封建社会背景相适应的。但历史发展到今天,虽然政治经济发展进步了,但是我们的民众心理仍深受儒家文化的熏陶,重视对亲情伦理的维护,更珍视血浓于水的亲情人伦,也就成了近亲属拒证权制度能够得以实现和被广泛认可心理基础。
(二)我国建立近亲属拒证制度可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
参考国外刑事立法中对此项制度设计的具体范围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却有着同样的内在的精神理念和价值基础:既追求保障基本人权,又希望维护社会之公平正义、确保法的实施,并以此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完全可以立足于本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法治国家的立法技术,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理念维护社会之公平正义为价值准则,构建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亲属拒证权制度。
三、我国已有近亲属拒证条款的局限性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的内容表明了近亲属拒证权内容“从无到有”的突破,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
(一)对近亲属拒证权利行使的阶段较狭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近亲属的免证权严格控制在庭审阶段,只是免除近亲属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而非免于作证的权利。
(二)主体范围限制过大
近亲属拒证条款仅适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将同胞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排除在外显然是不符合法的平等适用原理的。
(三)适用情形缺乏例外性规定
新法第188条并没有对近亲属免于出庭作证的案件类型加以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对所有犯罪均适用该规定,这就导致近亲属拒证条款适用过于宽泛,会与立法目的和社会公正相违背。
四、完善我国近亲属拒证制度的合理化构想
(一)调整《刑事诉讼法》中相应的条款
要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体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近亲属拒证权,应在《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之后加上一款但书规定:但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享有拒绝作证权,拒证权内容包括拒绝披露有关事项、拒绝出示任何物件或文书、拒绝陈述某些问题、不出庭作证以及其他拒绝作证事项。同时删去该法第188条第一款之后的但书,该条的内容就可理解为除了享有拒证权的主体,其他证人均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二)适度放宽近亲属免证权适用的主体范围
我国的家庭结构多呈“421”模式,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因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建立了坚实深厚的感情,将他们排除在近亲属之外也是不近情理的。应将近亲属范围扩大为父母、配偶、子女、(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养母父子女和继父母子女;另外,我国事实婚姻和恋爱关系均不受《婚姻法》保护,应同已离婚配偶一样排除近亲属拒证权适用。
(三)将近亲属拒证制度的适用扩大到整个诉讼阶段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允许近亲属拒绝出庭作证仅限于庭审阶段,未免太过于狭窄,笔者建议应当对近亲属拒证特权的适用扩大到整个诉讼阶段,这样才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更有力地维护家庭和睦。
(四)明确规定近亲属拒证权行使的例外条款
1.针对近亲属成员的犯罪行为
对于发生在近亲属间诸如强奸罪、虐待罪、遗弃罪等性质恶劣的暴力性犯罪,已经损害了正常和谐的家庭内部关系,违背设置近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宗旨,不应适用。
2.近亲属之间共同犯罪行为
当近亲属成员同为案件的被告人时,他只有提供供述和辩解的权利,如果允许相互拒绝作证,就是近亲属拒证权的滥用,不利于案件真实发现,影响办案效率。因此而产生不良社会效应已经远远超出保护近亲属家庭和睦所带来的正面效应。
3.近亲属之间非出于亲情目的拒证行为
近亲属成员之间如果是出于金钱、名誉等与经济利益有关的目的而拒绝作证就违背了近亲属拒证权制度建立的宗旨,法律禁止近亲属以此获利。
(五)危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涉及到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时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比如,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等具有手段暴力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因其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性必须排除适用。
(六)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
贪污、受贿罪等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辜负了公众给予的信赖;同时,在一定情形下,近亲属成员也是促成此类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允许近亲属就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拒绝作证,就会人为地增加查处犯罪难度,造成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有碍政府反腐工作的顺利开展,最终也会不利于国家健康发展,必须严格排除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
参考文献:
[1]陈彦合.当代中国亲属拒证权制度构建研究[D].吉林大学,2010.
[2]成婷婷.亲属免证权制度研究_基于新刑诉法的思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3).
[3]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88-189.
[4]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27-228,242-258.
[5]宋英辉.刑事诉讼法[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19-200.
【关键词】拒证权;近亲属拒绝作证权;近亲属拒证制度
一、概念
近亲属拒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由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某种特定的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其拒证内容包括拒绝披露有关事项、拒绝出示任何物件或文书、拒绝陈述某些问题、不出庭作证,等等。
二、我国建立近亲属拒证制度的可行性
确立近亲属拒证权进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证人拒证权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价追求正义和人性价值相统一的价值要求。在我国确立近亲属拒证制度,既有优厚的本国文化土壤又有先进的国外经验可以引进。
(一)我国具有建立近亲属拒证制度的文化土壤
亲亲相隐制度长期存在于我国封建立法中,是与当时封建社会背景相适应的。但历史发展到今天,虽然政治经济发展进步了,但是我们的民众心理仍深受儒家文化的熏陶,重视对亲情伦理的维护,更珍视血浓于水的亲情人伦,也就成了近亲属拒证权制度能够得以实现和被广泛认可心理基础。
(二)我国建立近亲属拒证制度可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
参考国外刑事立法中对此项制度设计的具体范围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却有着同样的内在的精神理念和价值基础:既追求保障基本人权,又希望维护社会之公平正义、确保法的实施,并以此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完全可以立足于本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法治国家的立法技术,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理念维护社会之公平正义为价值准则,构建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亲属拒证权制度。
三、我国已有近亲属拒证条款的局限性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的内容表明了近亲属拒证权内容“从无到有”的突破,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
(一)对近亲属拒证权利行使的阶段较狭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近亲属的免证权严格控制在庭审阶段,只是免除近亲属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而非免于作证的权利。
(二)主体范围限制过大
近亲属拒证条款仅适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将同胞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排除在外显然是不符合法的平等适用原理的。
(三)适用情形缺乏例外性规定
新法第188条并没有对近亲属免于出庭作证的案件类型加以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对所有犯罪均适用该规定,这就导致近亲属拒证条款适用过于宽泛,会与立法目的和社会公正相违背。
四、完善我国近亲属拒证制度的合理化构想
(一)调整《刑事诉讼法》中相应的条款
要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体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近亲属拒证权,应在《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之后加上一款但书规定:但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享有拒绝作证权,拒证权内容包括拒绝披露有关事项、拒绝出示任何物件或文书、拒绝陈述某些问题、不出庭作证以及其他拒绝作证事项。同时删去该法第188条第一款之后的但书,该条的内容就可理解为除了享有拒证权的主体,其他证人均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二)适度放宽近亲属免证权适用的主体范围
我国的家庭结构多呈“421”模式,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因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建立了坚实深厚的感情,将他们排除在近亲属之外也是不近情理的。应将近亲属范围扩大为父母、配偶、子女、(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养母父子女和继父母子女;另外,我国事实婚姻和恋爱关系均不受《婚姻法》保护,应同已离婚配偶一样排除近亲属拒证权适用。
(三)将近亲属拒证制度的适用扩大到整个诉讼阶段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允许近亲属拒绝出庭作证仅限于庭审阶段,未免太过于狭窄,笔者建议应当对近亲属拒证特权的适用扩大到整个诉讼阶段,这样才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更有力地维护家庭和睦。
(四)明确规定近亲属拒证权行使的例外条款
1.针对近亲属成员的犯罪行为
对于发生在近亲属间诸如强奸罪、虐待罪、遗弃罪等性质恶劣的暴力性犯罪,已经损害了正常和谐的家庭内部关系,违背设置近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宗旨,不应适用。
2.近亲属之间共同犯罪行为
当近亲属成员同为案件的被告人时,他只有提供供述和辩解的权利,如果允许相互拒绝作证,就是近亲属拒证权的滥用,不利于案件真实发现,影响办案效率。因此而产生不良社会效应已经远远超出保护近亲属家庭和睦所带来的正面效应。
3.近亲属之间非出于亲情目的拒证行为
近亲属成员之间如果是出于金钱、名誉等与经济利益有关的目的而拒绝作证就违背了近亲属拒证权制度建立的宗旨,法律禁止近亲属以此获利。
(五)危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涉及到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时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比如,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等具有手段暴力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因其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性必须排除适用。
(六)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
贪污、受贿罪等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辜负了公众给予的信赖;同时,在一定情形下,近亲属成员也是促成此类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允许近亲属就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拒绝作证,就会人为地增加查处犯罪难度,造成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有碍政府反腐工作的顺利开展,最终也会不利于国家健康发展,必须严格排除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
参考文献:
[1]陈彦合.当代中国亲属拒证权制度构建研究[D].吉林大学,2010.
[2]成婷婷.亲属免证权制度研究_基于新刑诉法的思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3).
[3]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88-189.
[4]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27-228,242-258.
[5]宋英辉.刑事诉讼法[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1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