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原则的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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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刑法中关于亲属之间相互包庇容隐的原则。它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闪光之处,是体现人伦道德对法律影响的思想结晶,反映出古代崇尚的“礼法结合”的治国理念和行为准则。在不断推进、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该原则所体现的立法人性化和礼治中注重亲情的原则在现代法制中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亲亲相隐”;法律的人性关怀;价值分析
  一、“亲亲相隐”的涵义
  “亲亲相隐”是西汉时期确立的刑法适用原则,该原则规定了年幼的人隐匿年长的人均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年长的人隐匿了年幼的人,除了死罪上请减免刑罚外,也无须负刑事责任。这一制度在我国法制史发展上源远流长历经千年不衰,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所继承,可见其对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现今研究这一制度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动法律发展进程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及影响
  (1)“亲亲相隐”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法律价值观,突出了孝义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先秦儒家以宗法伦理道德为基石提出了“仁义”与“孝悌”的法律价值论。孟子认为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曾表明“孝道高于国家法律”。道德对社会的影响是多方位和全方面的,在一个如此重视孝道的社会,法律的施行必然要受到道德的监督和制约。为了强调其主张的法律价值观,儒家对立法与司法也提出了许多道德孝义标准作为方针以指导诉讼,进而使儒家所推崇的宗法伦理、忠孝仁义道德观念的逐步法律化,主要表现即为体现亲情人性和孝道的“亲亲相隐”原则。
  (2)“亲亲相隐”體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人权以及亲情的尊重。我国是一个提倡以人为本的国家,其内在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博登海默曾经说过:“法的终极使命是对人性的关注和关怀。”法律除了用于惩治犯罪分子,更重要的是坚持人权中心主义,对于“亲亲相隐”原则在现代司法中最好的体现就是关于近亲属作证的豁免权。这并不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很大的阻碍作用,反而会提高侦查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不仅不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反而会体现出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对亲情伦理的维护,有助于亲情关系的融洽、社会的稳定,促使个人、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统一,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3)“亲亲相隐”维护了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也保障了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完善。在该制度下,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谐与安稳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定。“亲亲相隐”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从人的本性出发,具有高度的现实意义。亲亲相隐的思想以人的亲情为根本,强调对家长权的保护作用,不仅对于家庭和睦有重要影响,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及长治久安也有显著的意义。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仍然要尊重人的本性,传承优良的法律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追随目标。
  三、“亲亲相隐”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宗法制度在我国有着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其特点是把国与家结合起来,充分表现出宗法制度对于家庭关系的维护,同时被历代统治者和民众所认同。
  (1)“亲亲相隐”在历代法律制度中得到了认可和维护,体现了儒家的“血缘亲情”,理解人们之间的亲亲人情伦理,认为其是社会发展的铺路之石,人们行为的参照之标,必须从法律上给予维护和顺应。
  “亲亲相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尊重亲情,弘扬仁孝之风气,因而统治者要求人们把它作为基本准则来奉从。“亲亲相隐”原则不排斥罪犯的亲人对其进行隐匿及帮助逃跑的行为,体现出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体现出了人文关怀情节,其追求的是更长远的发展,看重的是社会的安定和谐。如果忽略这一原则的作用,发扬“大义灭亲”的精神,无论对家庭或社会都会产生混乱的影响。不维护伦理亲情的法律是不会得到人民的尊重和认可。
  (2)“亲亲相隐”原则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亲亲相隐”不仅适应古代的法律制度,而且也符合现代的法治理念,对当今的法律制度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律的制订是要从实际出发,多方面考虑现实的因素,而不能仅仅凭理想和应然,因为理想和现实往往是有很大差距的,即法律只能要求人们为可为之事。参考刑法学上的术语,即是无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指人们作出某具体行为时,在当时可以期待其所能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法律应以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行为为标准,而不能强求人们做无法完成之事,否则势必会导致法律被架空的结果。“亲亲相隐”原则明显是考虑到了这一点,从人的本性出发,可以解决很多问题。
  四、“亲亲相隐”原则的现代法律意义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常有人排斥该原则,强行要求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作证,甚至作出不利于其亲人的证言,提倡大义凛然、公正无私的义务,可是这却是违背常理和人性的,大义灭亲固然有可能加快案件的破解,加速司法的进度,然而这对于人性的尊重,对于亲情的维护却会产生毁灭性的破坏,进而会影响到法治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从长远的目标来看,这并不是明智的选择。司法人员应当通过加强破案方式方法,提高自身的侦查技术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指望亲属进行大义灭亲的指正。我们提倡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同时,不应忘记我国是有着几千多年文明的国家,我们要坚守尊重人权、维护亲情、重视伦理的道德理念,这些对于法律的发展进步,对于社会的繁荣昌盛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只有坚持“人权”、“人性”的理念,秉持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以“常情”、“常理”为指导,建设被人民拥戴和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王玎.“亲亲相隐”原则及其在当代的适用[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1月
  [2]柏慧杰.浅谈“亲亲相隐”[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3]杨晓萍.论“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J].法制与社会,2008年11月
  作者简介:
  郭阳(1990.01.02~),女,辽宁辽阳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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