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著作权平行进口行为的规制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eacow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3月19日,美国最高法院就申请人基尔特桑与被申请人约翰威利父子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作出裁定,撤销了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美国版权法中有关权利用尽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在美国制造的作品复制件,而且适用于在美国之外制造的情形。根据该裁决,美国的著作权人无法制止将在美国国外经合法授权制造并销售的作品复制件进口至美国境内的行为。美国最高法院对该案的裁决改变了以往对于著作权平行进口行为的态度,将对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版权产业产生深远影响。
  基本案情:
  被告基尔特桑在美国求学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使用的教科书在亚洲市场也有出售,且价格更加便宜。尽管这些教材注明不得出口,但他还是发动他的家人和朋友在泰国购买教材运至美国,并在商业网站上进行销售,共获利90万美元。
  本案的原告是约翰威利父子集团(John Wiley & Sons),它是美国一家出版与销售教材的公司,这家出版公司也通过分支机构在美国国外销售一些教材,但这些教材上都印上了“本教材只在特定国家与地区销售”的标记。2008年,约翰威利父子集团向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指控基尔特桑进口及分销教材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版权法第602条,构成版权侵权。该条规定:如果未经版权人授权而将在美国国外取得的某一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带进美国则属侵权行为。但存在例外情形:如经美国政府或州政府或州政府分区准许;只为私人使用并一次进口不超过一份者;学术研究或宗教使用为目的不超过一份者;进口为图书馆或存档之用不超过五份者。
  基尔特桑抗辩在其销售这些教材前,咨询过其在泰国的朋友,并在谷歌问答网站上查证过在美国转售国外教材的合法性问题,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款规定的“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他并不构成版权侵权。“首次销售原则”,又称“权利用尽”原则,是指权利人就其所制造、创作或经其同意所复制之物品,于第一次进入市场后,即丧失其对该物品之贩卖权与使用权。在“首次销售原则”下,著作权人一旦出售其作品,就失去了对作品的控制权,购买者则拥有了控制权。它的所有权即归属于购买者,购买者可以任意处置这项产品。但约翰威利父子集团并不认为版权法第109条a款规定适用于在国外制造并销售的商品。
  法院审理:
  纽约南区地区法院陪审团认定,基尔特桑未经版权所有者(出版商)的许可进口8种教材到美国售卖侵犯了原告的版权,违反了联邦版权法,判令被告按照每种教材7.5万美元的标准给付原告共计60万美元的法定损害赔偿金。基尔特桑不服,上诉至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2011年8月,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2011年12月5日,基尔特桑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调卷审查令,要求再审此案。
  最高法院分几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其支持吉尔特桑主张的理由,首先,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项中“Lawfully made under this title”从字面上理解并未附加地域限制,即不能得出仅在美国国内合法制造并售出的作品复制件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再次销售的结论;其次,比照美国版权法的立法历史,新旧版版权法有关于“首次销售原则”的条款从字面上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仅从“Lawfully obtained”修改为“Lawfully made”,因此设置地域限制也并非国会对于该条款在立法时的初衷;再次,美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成文法应当沿袭普通法的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彦,而美国的普通法历史从来未对“首次销售原则”附加地域限制;最后,图书馆联盟、二手图书交易商、科技公司、消费品零售商和博物馆均提出意见认为对“首次销售”原则施加地域限制将有悖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即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发展。最终,美国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意见做出上述裁决。
  评析:
  从事实角度来讲,该案反映的现象被称为“平行进口”,也被称作“灰色市场”,其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知识产权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 且知识产权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知识产权商品的情形下,从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购得该种商品并输入该国销售的行为。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同一商品在各国市场之间价格的差异。商品的价格主要由商品的供求关系决定,当然还受到制造成本、汇率等因素影响,因此同一商品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价格可能相差巨大。本案就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有过留学经历的人对此感触会更深些,美国的教材价格相对于我国国内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要高出很多。从法律角度来讲,该案反映的问题是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项所规定的“首次销售原则”能否适用于将在美国境外合法制造并销售的作品复制件进口至美国境内的行为。回顾一下美国有关平行进口行为的法律史不难发现,美国1976年版权法禁止一切未经版权人许可的进口活动。但在1998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QualityKing案的判决中,确定了“首次销售原则”,对著作权平行进口开了绿灯。根据该案,美国对国内生产销售的著作权制品出口到国外后再进口到美国已被允许,该行为并不违反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该案并未涉及在美国境外合法制造并销售的著作权制品进口到美国境内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审理该案时分别从文意解释、立法解释、普通法历史分析以及相关行业的意见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探究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项的调整范围。笔者认为,该条款只要求产品是“合法制造”,并没有要求版权产品必需是在哪里制造的。因此,该条款应当被解释为版权拥有者在卖出该版权产品后,便对该产品丧失控制权,而无论该产品是在美国制造或在国外合法制造,即该条款的调整范围不应当有地域限制。如果将该条款解释成有美国制造及国外制造之区分,那将导致版权拥有者对国外制造的版权产品永远拥有控制权,而同样美国制造有版权的产品在卖出后便丧失干涉权,这种解释将导致版权不一致的矛盾现象。另外,该条款的适用如果对美国国内或国外制造产品有不同的待遇,对拥有或买卖版权产品会造成许多不必要负担,因为在美国国内贩卖国外制的合法版权产品会变成不合法。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平行进口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售出后,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对于著作权平行进口行为应当采取何种态度?由于平行进口问题是国内法的问题,因此我国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选择最适合的法律设计。鉴于我国当前所遇到的著作权平行进口问题绝大多数都涉及外国著作权人的作品,因此我们在选择对平行进口行为的态度时,必须平衡国外著作权人的保护和我国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如果绝对禁止平行进口,则著作权人可以人为的将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完全割裂开,著作权人可以在国内对其作品附加很高的价格,同时又可以禁止国外较低价格的同样作品进口到国内,这样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家所熟知的微软公司的WINDOWS98软件在国内外巨大的价格差异便是很好的例子,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则可以迫使微软公司降低在国内的售价。反之,国内消费者则不得不承受过高的垄断价格。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版权贸易尚存在巨大逆差,而我国对于国外先进的软件、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的需求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平行进口显然是利大于弊的。
  总之,平行进口是一把双刃剑, 它在防止市场垄断的同时又冲击着国内著作权业的发展。我国应根据具体国情和国家总的经济政策,从协调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出发,允许著作权的平行进口,保证消费者低价享受正版产品, 繁荣版权产品市场。同时,采取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方式对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市场垄断等限制竞争的现象出现。
  平行进口是一把双刃剑, 它在防止市场垄断的同时又冲击着国内著作权业的发展。
其他文献
愈演愈烈的商标恶意抢注风潮,对真正商标权利人、相关消费者和商标主管机关都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正常的市场和有序的竞争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笔者希望通过商标法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的完善,使得商标权利人在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时有法可依,全面防止恶意商标申请的发生,有效打击抢注人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  2009年,苹果公司以365万美元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得“iphone”商标;2012年,又以6000万
期刊
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电子商务模式,指通过互联网把互不认识的消费者联合起来,扩大与商家的交易量,以求得最优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团购最早起源于美国Groupon网站,“Groupon”意为“优惠券”,该网站的口号是“collective buying power”(群体购买力),其营销模式是通过推出折扣力度大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获益。  团购模式进入中国后发展迅速,经“千团大战”的洗牌整合,大量团购网集
期刊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日益凸显,如何更好地发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优势,利用实用新型专利增强企业竞争力成为关注的焦点。  实用新型制度设立目的和保护客体  设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为那些不能满足严格的专利性标准的技术发明提供一种费用低、审批手续快捷、保护年限较短的排他性保护制度,国际上通常也将这种制度称为二级专利体系。  新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中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表述为:“
期刊
根据欧洲专利局(EPO)发布的2012年年度报告数据,欧洲专利申请呈现大幅上升的趋势。  欧洲专利局公布的数据也显示出一些新的趋势和现象。  从专利申请人的国别来看,2012年,欧洲专利局约25%的专利申请(欧洲申请和PCT申请)来自美国,20%来自日本,7%来自中国,6%来自韩国。  当然大部分专利申请人仍来自《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事实上,这部分申请人共提交了约36%专利申请。这点也很容易理解
期刊
自去年年底传出的几大国际唱片公司联合国内音乐服务网站,尝试音乐下载收费模式的消息以来,数字音乐就一直处在舆论的聚光灯下。数字时代的音乐产业未来去向何方?这一问题始终困扰着国内音乐人。  这两年,音乐产业似乎迎来了一番冬去春来的景象,借助“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中国最强音”等音乐类电视节目的火爆,音乐让人们再次感受到无可替代的艺术魅力,也成为电视制作方赢得高收视率的制胜法宝。  身为音乐人,
期刊
一体化的立法保护能够提高软件保护的效力等级,增强保护的权威性。制度设计上可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基本理念和行之有效的主要制度纳入《著作权法》的统一制度系统,将上述一体化保护理念贯彻到相应的制度设计上,切实建立一体化保护软件著作权的法治机制。  1991年颁布实施,后经2001年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确立了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制度,明确将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期刊
《审查指南》中对于无效过程中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作出了如下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并且在实际的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为复审委)也是按照该规定执行。在一件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为北京市高院)认为,除这几种修改方式之外还可以采用其他的修改方式,只要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于在无效案件中对权利要求修改的
期刊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德国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2011年3月,根据欧盟25个成员国的请求,欧盟理事会做出决议,正式启动在欧洲单一专利创设问题上的“加强合作”(Enhanced Cooperation)机制。西班牙和意大利两国由于在欧洲单一专利的翻译语言问题上始终无法与其他25个成员国达成一致,因此没有加入上述“加强合作”机制,也未被纳入欧洲单一专利的框架之内。两国就此分别向欧
期刊
5月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2013年度“特别301报告”,这已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定期发布的“白皮书”。  “特别301报告”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关于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年度报告。主要针对的是盗版软件、盗版光盘等问题。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182节第301条款的规定(这就是“特别301报告”名字的由来),从1980年代开始对各个国家是否对于知识产权提供充
期刊
专栏  诉讼营销攻略  □.文 / 袁真富博士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本刊专栏作者  5月15日,大公网财经频道官微发表评论:“今天是红色罐子的节日。”因为这一天,加多宝将为“红罐”而迎战两场官司:一是与广药集团争夺“王老吉”红罐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二是与红冠公司就“改名广告”商标侵权对簿公庭。  2012年6月起,加多宝铺天盖地发布广告:“全国销售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药为此起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