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通信企业利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优势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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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日益凸显,如何更好地发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优势,利用实用新型专利增强企业竞争力成为关注的焦点。
  实用新型制度设立目的和保护客体
  设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为那些不能满足严格的专利性标准的技术发明提供一种费用低、审批手续快捷、保护年限较短的排他性保护制度,国际上通常也将这种制度称为二级专利体系。
  新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中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表述为:“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就是说,“实用新型”是用产品、产品的形状、产品的构造、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几个概念的结合来定义的。所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所谓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内部构造,即产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客观存在的空间部件或部分组成,这些部件或部分具有确定的空间位置关系,以某种特定的刚性方式相互联系而组成一个整体。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节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指明一切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同时,如果对于用不同工艺方法制造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由于其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仅为方法特征,因此也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实用新型制度相对于发明的特点
  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专利侵权判定相同。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由此可见,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在专利侵权判定的具体过程中运用的,专利侵权判定的具体过程是判定原则适用的基础和前提。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一般步骤为:第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确定对比对象并区划对比两者的技术特征;第三,适用判定原则来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其中步骤一和步骤二是判定原则适用的前提和基础。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低于发明,有“小发明”、“技术革新”之称。从专利法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规定的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是存在差别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不需要“突出的”、“显著的”,即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高度的要求低于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高度的要求。在审查指南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有技术的领域,另一是现有技术的数量。对于现有技术的领域,实用新型专利一般着重于考虑所属的技术领域。此外,实用新型的申请、手续等各种费用与发明比较低,为个人、中小企业所能够承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相对简单,不需要像发明那样经过实质审查,发明专利要2-3年甚至更长时间,而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在1年以内,故实用新型具有审查周期短、授权快的优势。
  通信企业利用实用新型占据属于自己的市场
  通信领域技术发展迅速,并且发展速度呈加速形式。每一次通信技术的发展,都会对产业格局带来巨大的变化,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利润。例如,2012至2016年间,美国的无线运营商可能投资250亿至530亿美元建设4G网络,创造730亿至1510亿美元的国民生产总值以及37.1万至77.1万个工作岗位。
  同时,通信企业之间的专利战也越演越烈,原因之一就是在通信领域的专利是自己占据市场而排他的必要武器。截止2012年4月初,华为在美国诉讼涉及57件,基本上都是被告,主要涉及的公司有思科、Interdigital、Cheetah、Mosaid、Helferich、LVL patent和Net navigation。华为在欧洲主要异议的对象为爱立信,爱立信异议华为63件;另外华为在欧洲和中兴和Celltrace LLC也有少量异议。中兴通讯在美国诉讼都是被告,其主要涉及的公司和华为基本相同,其中Interdigital是主要的原告;中兴在欧洲的异议主要涉及爱立信和华为。苹果公司在美国起诉他人的专利涉及80件,被告的主要对象为三星、Atice、Unova、Erorcity、S3 Graphics、Creative Technology等,而诉讼的专利集中在人机交互设计、操作系统、和终端结构设计,这表明苹果公司在终端设计方面具有强大实力,但在移动通讯领域较为薄弱。苹果公司在美国受到诉讼多达316件,其中涉及的公司共73家,诺基亚、摩托、三星、索尼、威盛都有诉讼,除了传统移动通信产业具有很强实力的厂商,其它报告信号处理厂商、多媒体厂商、手机终端厂商、乃至专利非执行实体都对苹果公司提出诉讼,而且诉讼时间较为集中(2011年左右),诉讼领域涉及终端设计的各个方面,这和苹果公司良好的市场前景密不可分。从以上3家公司的专利诉讼可以看出,这些通信领域的巨头不仅拥有雄厚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公司拥有了大量相关领域的核心专利技术,并在产品上市前采取了必要的专利布局和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通信企业中很多都是刚刚起步的企业,技术或资金实力有限,多以模仿为主,并且处于产业链的中下端,创新能力不是很强,很多都是小发明。由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故比较适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早期就申请了大量的对移动终端外壳或功能改进的实用新型。通信领域技术发展速度快,通信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也是随着快速升级,从2000年移动终端引入MP3功能、到2001年彩屏手机的出现、到2002出现带有照相机功能的手机、2003年手机引入手写输入系统、2004年手机实现录音功能、2005年手机集成TV功能、2006年手机加入内置游戏加速卡、2007年手机实现3G和WiFi、2008年手机使用触摸屏、2009年手机嵌入传感器功能、2010年手机加入PC功能,2011年实现双核处理器和遥控器、2012年手机集成了四核处理器、重力感应器等更多的功能。由此可见,通信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很快,一般产品的生命周期为3-5年,故实用新型的十年保护周期足够。通信产业是新兴产业,生产厂商众多,市场竞争激烈。在智能手机领域中存在众多生产厂商,例如:中兴、华为、小米、盛大、HTC、三星、苹果等,每个厂商都不断的推出自己的新产品,这时专利产品尽早的获得授权显得尤为重要,实用新型审判周期短、专利权获得早的优势更加重要。例如:苹果公司在2008年前在中国关于移动终端的专利拥有量仅仅为55件,为了弥补其前期在中国专利拥有量过少的问题,苹果公司在2008年起在中国开始大量申请实用新型进行专利布局,到2012年7月已经拥有关于移动终端的专利拥有量为238件,而在2008年至今的已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数量为38件。多数企业起步晚发展,处于发展阶段,资金比较困难,而实用新型的低费用为各个企业进行了减负。同时,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年还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众所周知,“高新技术企业”能带给企业10个百分点的税收减免,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自然成了很多企业的首选。最重要的一点,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专利侵权判定相同,因此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对产品保护具有相同的力度。因此,在专利运用的过程中,如果能够采取适合自身特点的正确的专利策略,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发挥的价值就更大了。   实用新型专利在企业中的实际作用,主要包括:1、防卫作用,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保护实行先申请原则,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企业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一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盗用自己的科研成果;二是通过在专利公报上公开专利申请的内容,来防止他人抢先申请专利反过来诬告自己“侵权”;2、宣传作用,有些企业通过所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来进行广告宣传;3、资质作用,有些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目的不在于专利保护,而是为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认证的标准;4、垄断作用,许多企业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是为了取得垄断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产品的权利,帮助他们收回完成发明创造所付出的投资并获得可观收益;5、抑制作用,有些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估计到取得专利权后在告他人侵权时,有可能被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难以告倒竞争对手,但其获得专利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打专利官司抑制和消耗对手的精力,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6、储备作用,有些企业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后,并不急于将该专利技术开发成产品投放市场,而是储备技术,待前一代产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时,再推出第二代产品;7、索赔作用,有些企业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除了其自身应用以外,还通过维权来获得巨额索赔金;8、资本作用,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权除可以进行销售、转让、许可、继承外,还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和融资,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和发展空间;9、战略作用,随着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保护日益走向深化,知识产权环境与法律设施愈来愈完善的同时,企业开始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去寻求市场竞争有利地位的谋划即制定企业的专利战略。
  企业利用实用新型的注意事项
  由于审查制度上的缺陷,实用新型没有实审程序,而实审程序的目的是保证授予的专利权的稳定性,并为了保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具有确定性而消除相关的缺陷。一些不符合专利条件的实用新型也授予了专利权,这包括一些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存在不清楚等问题的实用新型申请。这使得实用新型专利法律稳定性差,对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请求以及被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和比例比较高,同时使已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法律状态不稳定。
  所以,实用新型对申请文件的撰写提出很高要求,在提交申请文件时,尽量保证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在授权后,尽量利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实用新型的权利稳定性进行评定。《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明确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作为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的证据。评价报告的主要作用在于供人民法院或专利管理行政机关根据报告中的结论来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以决定是否由于被控侵权人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帮助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相关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可以避免盲目采用不合宜的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从而减少对其自身利益的损害;对公众而言,可以避免就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权进行没有价值的交易行为,例如受让专利权、订立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已授予的专利权对其稳定性作出的评价,自然不应当关心那些其它的不足以导致无效的缺陷,例如权利要求中的不足以导致保护范围不能确定的形式上的不清楚等。专利权评价与无效审查一样仅仅针对实质性问题,即那些能够导致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缺陷。同时,如果申请人认为某些产品权利要求是核心专利,则可以采用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方法,进行实用新型核发明专利转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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