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二者本不应存在交叉问题。但是,随着行政权行使领域的不断拓展,使得许多私权与公权相互交错的情况不断涌现,看似不相关的民事、行政两大诉讼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交织。本文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类型着手,就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的选择模式,以期能够为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有益启发。
关键词: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内涵及类型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相对人与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两者是不同性质的诉讼形式。不同种类的诉讼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归属于一种诉讼类型,受运用于该诉讼类型的诉讼法的支配。[1]由于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益,使得普通的行政争议因交织着民事争议而变得比较复杂,从而出现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的交叉问题。具体而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均需解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两个争议在法律事实上互相联系,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的案件。[2]
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中争议之间的主次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民事主导型交叉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中,只是因为行政行为的介入,使得民事争议变得更加复杂。在这类案件中,民事纠纷的解决认定,直接决定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主导型交叉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请求法院审理在同一案件中存在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诉讼。在此类交叉案件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并存,但是行政争议是诉讼的核心,民事争议作为附带问题出现,两者在事实上具有内在的联系性,民事争议的解决依赖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3.民事、行政并重型交叉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之间相互独立的案件。这类案件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对独立,一案的处理结果也不影响另一案的处理。
二、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的司法现状
由于欠缺关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明确法律法规,导致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裁判结果上都存在着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审理模式:
1.先行后民的审理模式
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审理模式,这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的社会公益性优先于民事个体利益体现在司法程序上的结果[3]。在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中,民事争议的解决往往要以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行政诉讼能否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处理,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经过法定程序撤销,否则都具有法定效力,民事审判无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能认同为合法有效,这必然导致法院的两份裁判自相矛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作出了裁决再恢复民事争议的审理。
2.先民后行的审理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适用于涉及行政确权行为中发生的纠纷,比如颁发房产证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当一方当事人以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就产生了民事、行政交叉问题。这种情况下,法院为慎重起见,都先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权属确定后,再依据民事审判结果对行政诉讼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责的判决。
3.民事、行政分别进行的审理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适用于同一事实既可提起行政诉讼,又可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是一种诉讼竞合。两种诉讼可由当事人选择进行,也可同时进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分别作出裁判。
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模式
这一审理模式,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纠纷。这一审理模式的适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十一条,这一审理模式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体现出法律的统一性。
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上述的几种主要审理模式,由于立法滞后,无法构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完善的体系制度,使得司法实践中呈现出随意性和无序性,造成此类案件审理的困境。这样既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又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此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成为当务之急。
三、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的模式选择
由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比较复杂,类型多样化,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实行“一刀切”的做法,也不能简单地适用统一的程序。要想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必须按照不同类型选择不同的审理模式。
1.民事主导型案件的审理模式选择——“先民后行”审理
对于民事主导型案件,有学者提出建立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学者提出将此类案件纳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笔者认为,针对此类案件,可以采用 “先民后行”的程序来审理。
如王某是刘某的保姆,刘某写“遗赠协议”将自己的房产赠给王某,王某依据此协议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刘某的亲属不服。该案中刘某的亲属可以提起两个诉讼:一是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审查“遗赠协议”的真实合法;二是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房屋登记部门的过户登记。这两个诉讼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房屋产权登记是根据“遗赠协议”作出的,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实行的是形式审查原则,在法院没有对“遗赠协议”的真实合法进行审查确认前,行政诉讼是难以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可能出现以下两种审理情形:其一,刘某的亲属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行政争议的解决依赖于另一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中止行政诉讼,告知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二,刘某的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待法院判决后,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选择“先民后行”审理模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交叉性;第二,行政案件的处理需要以民事行为是否合法为依据,对相关民事行为的审查结果直接影响了行政案件的裁决结果。
2.行政主导型案件的审理模式选择——一并审理
“一并审理”又被称之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受理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民事争议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一同判决的诉讼制度。[4]这一模式法律依据来源于《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案件的特点是:首先,一并审理并非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简单相加,二者之间是主诉与从诉的关系,行政诉讼是主诉,民事诉讼是附属诉讼,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审理直接影响着民事诉讼部分;其次,全面审理,法院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都要作出法律判断,对具体行政行为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民事争议也要做出相应的法律裁判。
3.民事、行政并重型交叉案件——分案审理
严格来说,民事、行政并重型案件,并不是属于民事、行政案件交叉的情况,而只是存在某一方当事人的重合,或者基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或某一事实的发生,此类案件中两个诉讼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审判结果互不影响。因此,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应当由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进行审理。
四、结语
对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如何处理,理论界一直没有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中虽然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但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系统的规则。本文重点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类型做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提出不同的解决方式。“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一种模式的选择,一项制度的建立还是需要不断探讨完善,故此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规进行修改,把民事、行政交叉案件问题加以考虑,为建构全面系统而灵便实效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参考文献:
[1]邓辉辉:《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根据之比较》,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第136页
[2]许尚豪:《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程序研究》,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
[3]吴偕林:《民事、行政救济程序交叉问题之解决》,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7期
[4]王兆雷,姬忠彪:《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若干法理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28日
关键词: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内涵及类型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相对人与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两者是不同性质的诉讼形式。不同种类的诉讼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归属于一种诉讼类型,受运用于该诉讼类型的诉讼法的支配。[1]由于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益,使得普通的行政争议因交织着民事争议而变得比较复杂,从而出现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的交叉问题。具体而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均需解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两个争议在法律事实上互相联系,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的案件。[2]
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中争议之间的主次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民事主导型交叉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中,只是因为行政行为的介入,使得民事争议变得更加复杂。在这类案件中,民事纠纷的解决认定,直接决定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主导型交叉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请求法院审理在同一案件中存在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诉讼。在此类交叉案件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并存,但是行政争议是诉讼的核心,民事争议作为附带问题出现,两者在事实上具有内在的联系性,民事争议的解决依赖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3.民事、行政并重型交叉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之间相互独立的案件。这类案件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对独立,一案的处理结果也不影响另一案的处理。
二、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的司法现状
由于欠缺关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明确法律法规,导致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裁判结果上都存在着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审理模式:
1.先行后民的审理模式
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审理模式,这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的社会公益性优先于民事个体利益体现在司法程序上的结果[3]。在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中,民事争议的解决往往要以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行政诉讼能否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处理,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经过法定程序撤销,否则都具有法定效力,民事审判无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能认同为合法有效,这必然导致法院的两份裁判自相矛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作出了裁决再恢复民事争议的审理。
2.先民后行的审理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适用于涉及行政确权行为中发生的纠纷,比如颁发房产证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当一方当事人以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就产生了民事、行政交叉问题。这种情况下,法院为慎重起见,都先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权属确定后,再依据民事审判结果对行政诉讼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责的判决。
3.民事、行政分别进行的审理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适用于同一事实既可提起行政诉讼,又可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是一种诉讼竞合。两种诉讼可由当事人选择进行,也可同时进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分别作出裁判。
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模式
这一审理模式,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纠纷。这一审理模式的适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十一条,这一审理模式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体现出法律的统一性。
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上述的几种主要审理模式,由于立法滞后,无法构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完善的体系制度,使得司法实践中呈现出随意性和无序性,造成此类案件审理的困境。这样既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又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此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成为当务之急。
三、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的模式选择
由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比较复杂,类型多样化,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实行“一刀切”的做法,也不能简单地适用统一的程序。要想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必须按照不同类型选择不同的审理模式。
1.民事主导型案件的审理模式选择——“先民后行”审理
对于民事主导型案件,有学者提出建立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学者提出将此类案件纳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笔者认为,针对此类案件,可以采用 “先民后行”的程序来审理。
如王某是刘某的保姆,刘某写“遗赠协议”将自己的房产赠给王某,王某依据此协议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刘某的亲属不服。该案中刘某的亲属可以提起两个诉讼:一是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审查“遗赠协议”的真实合法;二是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房屋登记部门的过户登记。这两个诉讼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房屋产权登记是根据“遗赠协议”作出的,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实行的是形式审查原则,在法院没有对“遗赠协议”的真实合法进行审查确认前,行政诉讼是难以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可能出现以下两种审理情形:其一,刘某的亲属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行政争议的解决依赖于另一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中止行政诉讼,告知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二,刘某的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待法院判决后,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选择“先民后行”审理模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交叉性;第二,行政案件的处理需要以民事行为是否合法为依据,对相关民事行为的审查结果直接影响了行政案件的裁决结果。
2.行政主导型案件的审理模式选择——一并审理
“一并审理”又被称之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受理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民事争议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一同判决的诉讼制度。[4]这一模式法律依据来源于《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案件的特点是:首先,一并审理并非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简单相加,二者之间是主诉与从诉的关系,行政诉讼是主诉,民事诉讼是附属诉讼,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审理直接影响着民事诉讼部分;其次,全面审理,法院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都要作出法律判断,对具体行政行为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民事争议也要做出相应的法律裁判。
3.民事、行政并重型交叉案件——分案审理
严格来说,民事、行政并重型案件,并不是属于民事、行政案件交叉的情况,而只是存在某一方当事人的重合,或者基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或某一事实的发生,此类案件中两个诉讼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审判结果互不影响。因此,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应当由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进行审理。
四、结语
对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如何处理,理论界一直没有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中虽然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但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系统的规则。本文重点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类型做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提出不同的解决方式。“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一种模式的选择,一项制度的建立还是需要不断探讨完善,故此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规进行修改,把民事、行政交叉案件问题加以考虑,为建构全面系统而灵便实效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参考文献:
[1]邓辉辉:《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根据之比较》,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第136页
[2]许尚豪:《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程序研究》,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
[3]吴偕林:《民事、行政救济程序交叉问题之解决》,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7期
[4]王兆雷,姬忠彪:《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若干法理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