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和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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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检察制度。在国外没有检察委员会这一检察制度。我国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在上世纪 50 年代正式确立,几十年来,检委会制度在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尤其是在一些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组织结构不合理、议事过程不规范、职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对当下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考查和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当前基层检委会存在的问题
  (一)组成结构不合理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的是重大的问题和重大的案件。每个委员应当具有扎实的法学的理论基础同时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但是,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必须持有法律执业证书,是否在一定年龄范围内以及具体的办案年限,相关法规都没有明确而具体的作出一些细节性的规定。主要表现在:(1)配置结构不够合理,委员一般由行政领导组成,具备丰富办案经验和较高法律理论水平的专业委员较少,在讨论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时难以抓住关键问题,从而影响正确决策。(2)委员素质参差不齐。委员的选拔随意性很大,既没有统一的条件限制,也未经过严格的考核。检察委员会主要管理方式的行政化、属地化和低要求,忽视了检察工作对委员个人、专业性与独立性的要求,淡化了委员个人在实现检察职能中的作用,忽视了委员作为检察官的司法性,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3)委员“能上不能下”的体制,导致检委会缺乏应有的活力。一经确定为委员后,不论工作岗位的变化,都享有委员的资格,无形之中,委员资格成了一种行政待遇,这种“能上不能下”的体制无形中导致委员年龄普遍偏大、知识结构老化,影响了决策的质量。
  (二)议事过程不规范
  规范的工作程序,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是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的重要保证。而基层检委会工作大都存在缺乏计划性、主动性的问题,议事质量和效率很难得保障。主要表现为(1)具体召开时间不确定。由于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业务性和非业务性的事务繁杂,而检察长是会议的主持人,常常导致召开检委会的时间难以一次性确定,会议临时召开的多。各委员没有充分的时间作好会前准备。(2)讨论时没有形成百家争言的良好局面。领导检察长的意见往往占着上风,其他委员往往碍于情面或害怕领导的心理不能理直气壮地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常常会默认检察长发表的意见而不愿表达自己独立的主张和真实的想法。(3)讨论程序缺乏规范。基层检委会常常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程序,有时直至到讨论案件前,有的委員由于手头有其他的承办案件需要处理,甚至还没有时间审阅完全部的案卷材料,甚至从主观上来说根本就没有重视,对案件的来龙去脉还没有理清,对于案件的资料根本还未获得初步的信息和概念,直至到检委会上,才从从承办人的汇报和对个别问题的不充分询问获得些许零散的信息。
  (三)职能落实不到位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下称《条例》) 规定,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但实践中,有时混淆了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职责范围,出现了“重议案,轻议事”的倾向,存在讨论重大案件多,而对涉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安排部署、全局性问题讨论少的现象,某种程度上检委会成了仅讨论案件的专门机构。致使检委会的职能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能力的提高。
  另外一方面,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工作的好坏对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具有基础性作用。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围绕检委会的定位与职能,切实履行检委会的决策、管理、评价与指导职责。但由于目前检委会办事机构还存在定位不准、人员数量少、工作规范性不强以及职能设置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发挥不突出。多数检委会办事机构基本上只能行使检委会秘书工作任务,及负责会前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和会后督办、归档等会务性工作,“实体审查”机制尚未建立,很难起到对检委会委员的参谋助手作用,作为专业咨询的“法律顾问”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和完善基层检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完善检委会制度,是当前改革完善中国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发扬民主和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证。针对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规范检委会委员的选任资格和程序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检委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具体包括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应当进一步具体化。在专职委员的选任上,应突出专业标准,打破论资排辈,摒弃与行政级别挂钩的做法,做到唯才是举,选贤任能。注重从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优秀检察官和主诉、主办检察官中选任委员,改变检委会委员“行政化”色彩较浓的格局;建立委员资格准入制,引进竞争机制,采取考试选拔、考核淘汰等措施,疏通进出口,打破检委会委员“终身制”,解决以往检委会组成年龄老化以及长期超编的问题,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为检委会注入新的活力。
  (二)提高委员素质,增强议事能力
  提交检委会讨论的多是重大疑难案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事项,这就要求检察委员会委员对于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等业务都应有相当的业务水准和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此外,检委会委员还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选择检委会委员不能只注重专业化程度,而忽略基本的检察官道德修养,必须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作为双重标准加以选择。当前,随着科技强检活动的深入,召开检委会应要求案件承办人、检委会委员要学会运用多媒体视听系统向与会者展示证据。通过先进的科技手段,可以让案情分析更直观、透彻、精辟,极大地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更加公开公正,为提高检委会权威性打下基础。
  (三)明确检委会职责
  明确界定检委会、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和院务会的议事范围,突出检委会的业务决策地位。目前,检委会的职责在相关法规中规定得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具体。在具体什么情况下召开检委会,哪些具体的问题应该由检委会讨论。如果以上问题不明确,很容易使检委会成为一种摆设,无法在检察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明确检委会的职能成为当务之急,使得应该由检委会发挥作用的时候,检委会能够有效的做出相应的决定。不应由检委会参与的事情,坚决不拿到检委会来讨论,检委会委员可以节省时间,把工作重点放在重大事务上和关系检察院全局性问题上,检委会委员不被具体的非重点的事务拖累,能有充分的时间进行专业的学习和能力的提高。
  (四)设立检委会监督部门
  为确保检委会的职能能够得到充分而有效的发挥,成立一个检委会监督机构。该机构可由检察官代表组成。检委会定期向监督机构汇报工作情况。监督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委会的工作进行考核:首先检委会召开的议题是否在检委会的职能范围内。对议题的审核,是对检委会职能的再次明确。从而也避免了案件承办人或者个别人把检委会当成分散或逃避责任的工具,或者当个人能力不够时,把问题交给检委会。因此,召开检委会之前,承办人需要书面提出召开检委会的申请,并陈述召开检委会的理由,由检委会领导签署书面意见确定是否召开检委会。
  其次检委会召开的时间时否及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应该由检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检委会应该在第一时间做出召开检委会的决定,同时及时做出相应的决定。
  再次检委会召开的讨论程序是否规范。每一位参会委员都应该各抒己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会议记录是否具体、描述是否全面、观点是否明确。所有参会委员都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签字应包含自己的明确意见及当时准备的日期及时间。这样,进行责任追究就方便了,同时也避免了参会委员发言的随意性。每次都没有自己观点,都只是附合别人意见的委员,监督机构要予以明确批评。必要时,取消其委员资格。
  (作者通讯地址: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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