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实务(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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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结构及变化
  2017版申报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在原表六列项目,即账载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列“实际发生额”,用于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并在填表说明中强调2014年后新发布文件的运用,从而全面反映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内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本表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反映所有与人力成本相关的支出其税会差异及调整情况。
  本表为四个部分:
  第1-2列:为会计核算金额,包括计提的各项职工薪酬和实际发生的职工薪酬;
  第3-5列:为税收金额,包括税收规定扣除率、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税收金额;
  第6列:纳税调整额;
  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要点
  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4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案例1】 F公司2017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 500万元,实际发放1 200万元,2018年3月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2017年计提的年终奖300万元。则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1 500万元,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1 500万元,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1 50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0。
  若上述F公司2017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 500万元,其中300万元为业务提成,考核期为两年,本年实际发放工资1 200万元。则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1 500万元,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1 200万元,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1 20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300万元。
  34号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3行“二、 職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用实际发生额;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1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本表第3行第1列、本表第3行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4%的部分, 准予扣除。”强调了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根据第5行或者第5+6行之和填报。
  第 5 行 “其中: 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本行各列均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第4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4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1+4-5列的金额。
  注意:当职工教育经费出现特殊情况时,不能简单按填表说明填报,需要分析填报。
  【案例2】A公司2017年工资薪金计提1 200万元,实际发放1 000万元,按2.5%计提了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本年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2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1万元。则填表如下(单位:万元)。
  第5行第5列的填报需要比较的孰小值:
  扣除限额:1000×2.5%=25(万元)。
  由于第一列账载金额的计提数3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额12万元,因此应用第2列+第4列的金额去比较孰小值。即12+1=13(万元)。   25万元>13万元,则第5行第5列的税收金额应填报13万元。
  第6列纳税调整增加额=30-13=17(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
  一般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的企业按 8%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
  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00%);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列举的特殊行业,其职工教育经费分两部分扣除。職工培训费部分据实扣除,其余职工教育经费仍按 2.5%的比例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65号)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列举的特殊行业发生的特定岗位培训费直接计入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29号)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和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二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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