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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最近几年,人工智能设备越来越普及,关于人工智能在法学研究中的讨论一度成为研究热点内容,但也有学者认为这是虚假的热度。具体来讲,人工智能法治研究的困境主要表现为学者对目前的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不了解,学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问题凌乱,缺乏整合性,研究的思路不清晰,对人工智能的性质模糊。这种困境情况出现的深层原因与学者对法律的自我认识,法学的理念以及对人类本质的理解有关。本文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出现的问题、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当下困境具体体现以及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当下困境的深层原因四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学;困境;法哲学;人类中心主义
人工智能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给人们巨大的隐患。而人工智能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对国内学者的研究带来巨大困难。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关系到人工智能在今后社会中是否能被人类所利用的关键,现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出现了巨大的困境,如何解决这种困境对我们人类自身至关重要。
一、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问题的提出
在最近几年,随着智能化的普及,人工智能技术也在快速发展,一度成为业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对于人工智能法律方面的研究层出不穷,出现了一大批人工智能法学相关的研究报告。这些涌现出来的人工智能法学学术报告体现出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刻的研究和思考,并且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表达出来,为日后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提供了不少参考价值。但是现目前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状况也开始引起一些学者对人工智能法学研究本身的探讨。刘艳红教授在文章中表示,当下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存在概念不准确、不全面的问题,许多学者用自己编造的问题去替代现实中真正出现的问题,对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带来巨大的困难。也有知名教授在文章中表示,中国的学者在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领域的热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虚假的热度。将近几年国内有关学者对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对比起来,会发现这些学者提出的研究问题确实存在,且在现实中的的确确发生过,但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这种研究其实对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起着消极的作用。国内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确实出现了一种虚假的热度,是一种以热点为中心的学术秀,不能将这种学术的成果数量与其产生的影响相对等。这使得目前国内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困境,这种困境大多数表现为对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不了解,对目前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困境的具体体现不清楚,没有对这种困境的产生原因有一个深层的探讨。如何将国内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从困境中解救出来,这是我们每一位学者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二、当下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困境的具体表现
概括而言,当下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陷入困境,并未取得与其本身意义和所受关注相应的学术增益,其具体表现主要有如下几点。(一)观点鲜明对立,缺乏有效对话
新兴的、迅猛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给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带来的问题几乎都是全新的,可供参考的前人研究和历史情形都极少。当这些问题实实在在地摆在了学者们面前时,引起的争议便也极大。以关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讨论为例,虽然大多数论者基于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情况而否定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于人工智能本身这种观点,但他们提出的具体意见却互不相同,可谓五花八门。35-44;75-81;问题在于,不少研究者仅基于自身的立场或理论出发点来建构出一套自洽的论证,却似乎较少考虑和讨论自己与他人的观点是否真的可以解决实践中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所可能引发出的新问题———例如,现实中可能出现如下情形:不同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分别拥有搭载着同一套人工智能写作系统的人工智能机器,针对某一新闻事件,两台人工智能机器最终输出、发表了高度相似的稿件,且其时间只相差短短数秒。在这种情况下,稿件的著作权归属、是否属于抄袭等问题,应该如何认定?什么样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设计能够更好地处理有关争议?对这些疑问的思考,有助于全面地、深入地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问题。可惜,许多类似的疑问却尚未得到争论各方的认真对待。此外,随着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發展,一些学者开始意识到相关讨论必须深入到理论层面。但是,参与讨论的学者之间,存在着观点鲜明对立且难以有效对话的情况。以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讨论为例,约从2018年下半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对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而言所具有的根本性意义,并就此展开思考和研究。不过,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持肯定说和否定说11-21;20-31;75-85;的观点针锋相对,还有少数论者所持观点可概括为折中说63-72;。总的说来,从已有文献看,赞成“否定说”的论者数量较多。但据学者总结,在这场讨论中,“无论支持方还是反对方都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论证。支持方没有具体论证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理由,反对方也如是”。这种情况至今仍然延续着。概言之,当下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种研究者之间难以进行有效对话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研究便较难获得实质性进展。
(二)问题意识零散,缺乏理论整合
学者们之所以开始关注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主要是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实际发展让法律实务界面临了一些新问题。当下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热潮,恰恰起源于此。典型的体现,便是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和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的讨论。当然,从实际问题出发的问题意识和研究进路本身无可非议,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相关研究常常囿于自身所关注的部门法领域而自说自话,比如讨论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论文较少涉及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问题,反之亦然。在传统的法学研究中,这种立足于部门法的讨论或许问题不大。但在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各部门法领域都涉及“人工智能”这一存在,故关于“什么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可以做什么”等基本理论问题至少要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共识;相反,如果此领域和彼领域讨论的人工智能完全不是一回事,那么所谓“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也就并不存在了。虽然如前文所提及,最近部分学者已开始从某些方面着手将相关讨论深入到理论层面,但从整体上而言,现今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仍然缺乏理论层面的问题意识,许多研究均属于问题性研究,更像是站在部门法角度看人工智能,将人工智能看作部门法领域的一个新的“来客”,而不是站在人工智能角度看部门法,将人工智能看作可能影响部门法本身的一个新因素,所以也就较少思考具体问题背后的相关理论。由此,当下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往往难以触及人工智能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本质,难以获得真正有意义的见解,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学术泡沫在一定程度上正源于此。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商学院 050091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学;困境;法哲学;人类中心主义
人工智能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给人们巨大的隐患。而人工智能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对国内学者的研究带来巨大困难。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关系到人工智能在今后社会中是否能被人类所利用的关键,现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出现了巨大的困境,如何解决这种困境对我们人类自身至关重要。
一、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问题的提出
在最近几年,随着智能化的普及,人工智能技术也在快速发展,一度成为业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对于人工智能法律方面的研究层出不穷,出现了一大批人工智能法学相关的研究报告。这些涌现出来的人工智能法学学术报告体现出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刻的研究和思考,并且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表达出来,为日后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提供了不少参考价值。但是现目前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状况也开始引起一些学者对人工智能法学研究本身的探讨。刘艳红教授在文章中表示,当下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存在概念不准确、不全面的问题,许多学者用自己编造的问题去替代现实中真正出现的问题,对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带来巨大的困难。也有知名教授在文章中表示,中国的学者在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领域的热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虚假的热度。将近几年国内有关学者对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对比起来,会发现这些学者提出的研究问题确实存在,且在现实中的的确确发生过,但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这种研究其实对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起着消极的作用。国内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确实出现了一种虚假的热度,是一种以热点为中心的学术秀,不能将这种学术的成果数量与其产生的影响相对等。这使得目前国内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困境,这种困境大多数表现为对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不了解,对目前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困境的具体体现不清楚,没有对这种困境的产生原因有一个深层的探讨。如何将国内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从困境中解救出来,这是我们每一位学者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二、当下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困境的具体表现
概括而言,当下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陷入困境,并未取得与其本身意义和所受关注相应的学术增益,其具体表现主要有如下几点。(一)观点鲜明对立,缺乏有效对话
新兴的、迅猛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给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带来的问题几乎都是全新的,可供参考的前人研究和历史情形都极少。当这些问题实实在在地摆在了学者们面前时,引起的争议便也极大。以关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讨论为例,虽然大多数论者基于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情况而否定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于人工智能本身这种观点,但他们提出的具体意见却互不相同,可谓五花八门。35-44;75-81;问题在于,不少研究者仅基于自身的立场或理论出发点来建构出一套自洽的论证,却似乎较少考虑和讨论自己与他人的观点是否真的可以解决实践中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所可能引发出的新问题———例如,现实中可能出现如下情形:不同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分别拥有搭载着同一套人工智能写作系统的人工智能机器,针对某一新闻事件,两台人工智能机器最终输出、发表了高度相似的稿件,且其时间只相差短短数秒。在这种情况下,稿件的著作权归属、是否属于抄袭等问题,应该如何认定?什么样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设计能够更好地处理有关争议?对这些疑问的思考,有助于全面地、深入地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问题。可惜,许多类似的疑问却尚未得到争论各方的认真对待。此外,随着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發展,一些学者开始意识到相关讨论必须深入到理论层面。但是,参与讨论的学者之间,存在着观点鲜明对立且难以有效对话的情况。以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讨论为例,约从2018年下半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对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而言所具有的根本性意义,并就此展开思考和研究。不过,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持肯定说和否定说11-21;20-31;75-85;的观点针锋相对,还有少数论者所持观点可概括为折中说63-72;。总的说来,从已有文献看,赞成“否定说”的论者数量较多。但据学者总结,在这场讨论中,“无论支持方还是反对方都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论证。支持方没有具体论证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理由,反对方也如是”。这种情况至今仍然延续着。概言之,当下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种研究者之间难以进行有效对话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研究便较难获得实质性进展。
(二)问题意识零散,缺乏理论整合
学者们之所以开始关注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主要是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实际发展让法律实务界面临了一些新问题。当下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热潮,恰恰起源于此。典型的体现,便是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和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的讨论。当然,从实际问题出发的问题意识和研究进路本身无可非议,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相关研究常常囿于自身所关注的部门法领域而自说自话,比如讨论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论文较少涉及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问题,反之亦然。在传统的法学研究中,这种立足于部门法的讨论或许问题不大。但在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各部门法领域都涉及“人工智能”这一存在,故关于“什么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可以做什么”等基本理论问题至少要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共识;相反,如果此领域和彼领域讨论的人工智能完全不是一回事,那么所谓“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也就并不存在了。虽然如前文所提及,最近部分学者已开始从某些方面着手将相关讨论深入到理论层面,但从整体上而言,现今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仍然缺乏理论层面的问题意识,许多研究均属于问题性研究,更像是站在部门法角度看人工智能,将人工智能看作部门法领域的一个新的“来客”,而不是站在人工智能角度看部门法,将人工智能看作可能影响部门法本身的一个新因素,所以也就较少思考具体问题背后的相关理论。由此,当下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往往难以触及人工智能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本质,难以获得真正有意义的见解,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学术泡沫在一定程度上正源于此。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商学院 05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