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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定能够促进损失承担方式发展的多样化,针对职业伤害的赔偿冲原先的过错责任转变成无过错责任,最后转变成工伤保险的珍格格过程,社会保险的产生对侵权行为的适用性造成严重影响。由于社会保险和侵权救济的功能出现差异,因此其在损失填补上出现差异,需要基于扬长避短和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前提下对社会保险法和侵权行为法的关系进行协调,由此实现在最佳制度的环境下保障公民的权益。
【关键词】社会保险;侵权救济;影响;发展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促进了损失承担方式的多元化
责任保险一方面能够为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提供可能,除此之外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广泛适用促进了责任保险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主要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针对于第三人依法需要赔偿的责任接受到赔偿请求的时候,需要负责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主要是保险人在法律层面上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由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被保险人在法律层面上针对第三人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损失。责任保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法国人最先提出责任保险的概念,当初责任保险出现的时候其受到很大的争议,批评者认为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将其在法律层面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转换,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同时很容易造成行为人主义义务的忽视,对反社会的行为有助长作用。但是,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导致以上的言论和批评不攻自破,第一,无过错责任的实施,原因在于由于意外灾害的产生。需要加害人承担无过错的责任,肯定会加强对加害人的责任,一旦加害人失去了原先的偿还能力,受害人根本无法获取到具体的赔偿和救济。利用责任保险的形式,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项也是社会公共道德的具体内容。第二,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和行为人的主管看法是否对错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当前社会很多意外状况的产生是行为人本身无法控制的,即使行为人已经尽到自己的责任义务,但是灾害还是会发生,行为人通常不会因为投有责任保险故意降低自身的注意义务,由于法律综合规制功能的影响,导致行为人的行为十分怠慢,及时不用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第三,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其侵权行为发生很大变化,当前很多国家都将责任保险看作是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类型,社会保险是建立在社会安全的理念上的,当前世界各国已经建立起社会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考虑到社会安全的理念上建立起来的,当前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
二、对职业伤害的赔偿从侵权行为法到工伤保险的发展
随着社会进步,人的法律思想发生转变,为了保护公众的 利益,需要在侵权领域利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来缓解。雇员伤害赔偿率首先对无过错责任进行了适用,其中雇主无过错责任主要指工伤事故产生之后,不管雇主是对是错,都需要对受伤的雇员或者死亡的家庭进行适当的补偿,针对工业伤害实施无过错责任,需要基于公平和正义的考虑,注重弱者利益的维护。就雇佣关系的双方来看,雇主属于经济角色中的强者,雇员是经济角色中的弱方,雇员通过自身劳动获取利益,并为雇主创造利润,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时候,雇主需要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如果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原则的话,对于受伤的雇员来看,需要证明雇主有错误是很困难的,不仅在技术上存在阻碍,同时伤残者是不幸的一方,生活很困难,因此无法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导致判决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基于此,无过错责任经过法律的认可之后,其应用在工业伤害的范围不断扩大,由此保证劳动者在受到伤害之后能够获得必要的赔偿,但是无过错责任应用在工业伤害上还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工伤事故发生的时候,对劳动者造成很严重的身心伤害,如果雇主由于欠债、破产等失去负责任的能力,则劳动者的赔偿将会得不到保障,对受伤的劳动者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劳动者不仅失去了生活来源,同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对于企业来讲,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很多次的话,或者因为某一次的工伤事故导致受伤的人很多,需要巨额的赔偿金,可能会造成企业出现资金运转困难的情况,对企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工伤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方式,说明事故处理需要经过必要的诉讼程序,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针对于已经受伤的劳动者来看,其最希望的获得赔偿,希望尽快恢复劳动能力。
三、未来的发展
就我国当前的发展来看,侵权行为法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的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引发的一种侵权法受到危机影响的状况,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保险还处在很低的水平,另一个原因是社会保险只能调整工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其实以上两个理都无法准确的描述出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面貌,因此其说服力很差。处理以上制度的关系需要分析当前的发展状况,还需要将眼光放在未来发展的角度上,就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使用一种制度取代另一种制度的现象并不是合理的情况,需要强调不同制度之间的协调性。需要考虑到任何一种制度的优势和缺陷,还需要考虑到社会资源的分配情况,在最好的制度协调上完成公民损失的救济工作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因此基于侵权行为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协调发展视角来看,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需要完善当前的侵权行为法,拓展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第二,建立并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制度,由此减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性,减轻责任人的压力;第三,不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在当前条件下,需要将工业伤害的情况归纳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如果特定损害事故发生的时候,缺少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没有赔偿的能力,可以利用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凯湘,曾燕斐.论侵权法的社会化——以侵权法与保险的关系为重点[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01:24-35.
[2]张乐.责任保险在多元化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中的地位[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102-108.
【关键词】社会保险;侵权救济;影响;发展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促进了损失承担方式的多元化
责任保险一方面能够为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提供可能,除此之外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广泛适用促进了责任保险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主要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针对于第三人依法需要赔偿的责任接受到赔偿请求的时候,需要负责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主要是保险人在法律层面上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由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被保险人在法律层面上针对第三人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损失。责任保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法国人最先提出责任保险的概念,当初责任保险出现的时候其受到很大的争议,批评者认为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将其在法律层面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转换,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同时很容易造成行为人主义义务的忽视,对反社会的行为有助长作用。但是,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导致以上的言论和批评不攻自破,第一,无过错责任的实施,原因在于由于意外灾害的产生。需要加害人承担无过错的责任,肯定会加强对加害人的责任,一旦加害人失去了原先的偿还能力,受害人根本无法获取到具体的赔偿和救济。利用责任保险的形式,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项也是社会公共道德的具体内容。第二,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和行为人的主管看法是否对错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当前社会很多意外状况的产生是行为人本身无法控制的,即使行为人已经尽到自己的责任义务,但是灾害还是会发生,行为人通常不会因为投有责任保险故意降低自身的注意义务,由于法律综合规制功能的影响,导致行为人的行为十分怠慢,及时不用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第三,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其侵权行为发生很大变化,当前很多国家都将责任保险看作是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类型,社会保险是建立在社会安全的理念上的,当前世界各国已经建立起社会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考虑到社会安全的理念上建立起来的,当前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
二、对职业伤害的赔偿从侵权行为法到工伤保险的发展
随着社会进步,人的法律思想发生转变,为了保护公众的 利益,需要在侵权领域利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来缓解。雇员伤害赔偿率首先对无过错责任进行了适用,其中雇主无过错责任主要指工伤事故产生之后,不管雇主是对是错,都需要对受伤的雇员或者死亡的家庭进行适当的补偿,针对工业伤害实施无过错责任,需要基于公平和正义的考虑,注重弱者利益的维护。就雇佣关系的双方来看,雇主属于经济角色中的强者,雇员是经济角色中的弱方,雇员通过自身劳动获取利益,并为雇主创造利润,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时候,雇主需要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如果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原则的话,对于受伤的雇员来看,需要证明雇主有错误是很困难的,不仅在技术上存在阻碍,同时伤残者是不幸的一方,生活很困难,因此无法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导致判决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基于此,无过错责任经过法律的认可之后,其应用在工业伤害的范围不断扩大,由此保证劳动者在受到伤害之后能够获得必要的赔偿,但是无过错责任应用在工业伤害上还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工伤事故发生的时候,对劳动者造成很严重的身心伤害,如果雇主由于欠债、破产等失去负责任的能力,则劳动者的赔偿将会得不到保障,对受伤的劳动者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劳动者不仅失去了生活来源,同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对于企业来讲,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很多次的话,或者因为某一次的工伤事故导致受伤的人很多,需要巨额的赔偿金,可能会造成企业出现资金运转困难的情况,对企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工伤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方式,说明事故处理需要经过必要的诉讼程序,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针对于已经受伤的劳动者来看,其最希望的获得赔偿,希望尽快恢复劳动能力。
三、未来的发展
就我国当前的发展来看,侵权行为法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的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引发的一种侵权法受到危机影响的状况,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保险还处在很低的水平,另一个原因是社会保险只能调整工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其实以上两个理都无法准确的描述出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面貌,因此其说服力很差。处理以上制度的关系需要分析当前的发展状况,还需要将眼光放在未来发展的角度上,就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使用一种制度取代另一种制度的现象并不是合理的情况,需要强调不同制度之间的协调性。需要考虑到任何一种制度的优势和缺陷,还需要考虑到社会资源的分配情况,在最好的制度协调上完成公民损失的救济工作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因此基于侵权行为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协调发展视角来看,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需要完善当前的侵权行为法,拓展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第二,建立并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制度,由此减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性,减轻责任人的压力;第三,不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在当前条件下,需要将工业伤害的情况归纳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如果特定损害事故发生的时候,缺少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没有赔偿的能力,可以利用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凯湘,曾燕斐.论侵权法的社会化——以侵权法与保险的关系为重点[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01:24-35.
[2]张乐.责任保险在多元化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中的地位[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1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