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机关在刑事讼诉中立案侦查职能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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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讼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诉讼的侦查。但是在实际案件中,公安机关常常做出看似不作为的行为,引起人们的争议。本文通过对广州女生绑架一案进行分析,探讨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立案侦查的职责,提出使公安机关更好地行使立案侦查职能的建议。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立案侦查
  一、案件背景
  2014年10月,在广东打工的女生小雨(化名)与同学见面后失去联络,几天后,家人收到勒索电话,对方声称小雨在他们手上,如果不给钱,就把人卖去山东。10月12日,家属去广东某派出所报案,但警方只做了笔录,未做其他处理。22日,对方再次用小雨手机打来电话进行勒索。通过家属可找到的监控显示,小雨在一商场门口同四人离开。家属称:“我们报警,警察都没怎么管。我们监控也看不了,如果可以看到监控可能就知道他们去了哪里。”24日,再次报案,得到警察“我们只能教你给钱”的回复。派出所工作人员声称,目前只能做笔录报给刑警大队,日后的跟进还要等待上级指示。接待被害者家属的警察凭经验表示小雨是被带入传销,而传销伤人事件极少。之后,警员教家属识别传销人员的特征习惯,教家属如何“守”回家人。
  二、关于绑架罪的规定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钱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三种情形之一,就应当立案侦查。
  三、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的基本定位
  《刑事讼诉法》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诉讼的侦查。因此,我国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可知,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案件中公安机关处理程序的不合理性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在网络上引起很大争议,笔者对一些焦点问题提出了看法:
  1.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上是否表现出足够的积极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111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人报案之后,首先要受理该案件,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通过笔录的形式表示受理,之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决定是否立案并在七日内将结果送达控告人。
  本案中,被害人家属12日第一次报案,控告被害人于10月9日在广州白云区嘉禾街失踪并做了笔录。但在本案中,在被害人家属于24日再次报案之前,公安机关并未对本案是否立案做出决定,存在明显的懈怠行为。
  2.公安机关应当以何种程序解决绑架案件
  绑架案件是刑法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而且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本案中,家属在报案时向警方提供了被害人的相关信息、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及最后接触的人员,而且表明已经接到了勒索电话,这些信息都可以作为警方破案的线索。且通过监控,已查到嫌疑人,警方应当尽快确认其身份并进行追查。
  3.接待警察“只能教你给钱”的说法是否合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而且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伤害绑架人甚至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因勒索未遂等原因而杀害被绑架人的例子并不少见。
  本案中,出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公安机关要求家属给钱的行为是合理的。而面对作案人之后可能的进一步勒索,该警察表示“警察只能教你给钱”,其行为有不作为的成分,他没有向控告人说明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及侦查过程,而仅仅依靠满足作案人要求来保证被害人安全,这存在明显的不合理。
  4.公安机关凭经验认定对被害人是否有利
  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其次,犯罪难度不断加深,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凭经验断案已经不能保证立案审查的准确性。最后,凭经验断案往往会使得案件在立案、侦查、证据搜集等方面存在重大遗漏或失误,不仅不利于侦破,而且不利于之后起诉阶段的证据提供。
  本案中,接待警察凭经验认定被害人受到了传销的蒙骗,断定其不会有人身危险,以至于降低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积极性,加重了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这是十分不可取的。
  五、公安机关如何更好地行使立案侦查职能
  基于前文分析可知,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处理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立案侦查的程序漏洞百出,对被害人带来极大的危险性,司法过程中类似的问题并不少见,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更好地行使立案侦查职能,笔者就该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①加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培训,提升任职人员职业素养;
  ②规范媒体报道,防止夸大、扭曲事实使得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③完善职能立法,规范公安机关司法程序;
  ④增强人权保障意识,遵循受害人利益优先原则;
  ⑤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维护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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