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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内容,作为实现“审判合一”的重要措施,应在明确其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从去司法行政化、法官职业保障等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主审法官 司法改革 主审法官责任制
一、引言
客观公正地裁判是法官的职责所在,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将审判权还给法官,真正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
二、 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涵义
主审法官并不是一个由正式法律条文所确定下来的概念。它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台的 “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的措施中,而后又在各地方法院的改革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改革的决定》以及最高法院公布的《四五改革纲要》正式提出主审法官这一概念。主审法官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审判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司法行政化的状况,解决审判人员的权力与责任问题,改变审与判相分离的现状,真正实现案件“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要求。
笔者认为,主审法官是具备一定条件,经由选任,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居于主体地位,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审判主体。主审法官责任制系由具备一定条件、经由选任、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主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全面地负责案件审理工作,并对案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主任法官负责制较现存的审判制度,具有一下几个特点:
(1)强调主审法官的主体地位。主审法官与具体案件的承办法官不同,主审法官不但是案件的审理者,还是对案件质量负责任的人。所有的主审法官都是案件承办法官, 但是承办法官并不都是主审法官。主审法官是案件承办法官中被突出出来的精英群体。主审法官的含义与审判长也不同。审判长是一个行政性职务,主审法官则具有司法寓意。审判长的存在是以合议庭的存在为基础的,是审理某一案件的临时性而非一个固定职务。主审法官是在诉讼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掌握对程序的控制权、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并为此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官,具备了其他普通法官所不具备的资格。因此,主审法官也必须具备较高素质。
(2)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责任性质是法定责任,追究主审法官的责任,仅指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不包括道德、政治层面的责任。法官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官由于主观过错违反法定或纪律性文件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而应该承受的惩罚。 具体到主审法官责任制中,即主审法官需要对其承办的案件因个人故意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3)主审法官责任制是审判权力与审判责任统一的制度。权责统一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主审法官責任制实现了审判权力与审判责任的统一。要追究主审法官的审判责任,应当以其享有并且能够独立的行使司法审判权为基本条件。法官拥有司法权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 司法程序的良好运转更关键在于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
三、我国主任法官责任制改革的建议
从各级、各地法院推行的主审法官责任制来看,该项改革措施的推行主要存在以下特点:增大主审法官责任的同时附加错案责任追究,甚至终身追责;遴选优秀法官担任主审法官的同时实现法官员额固定制,减少法官数量并相应地提高法官待遇;将审判权集中在优秀法官手中的同时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笔者对于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完善有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科学合理的法官选任标准
司法裁判是凭借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进而依照法律认定和分配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活动。它对法官的逻辑推理能力、法律专业素养及生活经验都有较高的要求。 因此法官的选任,不能仅仅是单方面的专业知识的考量,审判经验也应当是考虑在内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通过选拔确定法官员额时要始终坚持专业知识和裁判经验并重的原则。确保那些专业知识扎实、审判经验丰富的骨干力量
能够进入法官队伍。同时,在确立法官选任标准时,要防止直接将现有的法官的行政级别和法官等级直接等同于法官资历的倾向现象的发生。
(2)建立稳定的法官任期保障制度
确保主审法官的相对稳定性。法官任期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法官是否能够排除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主审法官的任期采用长期制是较为合适的。经过遴选程序选定的主审法官,应该被确保其任期的稳定,而不应随意剥夺其主审法官资格。但是法官任期保障制度并不是绝对而一成不变的,如果法官在任期内存在触犯法律等情形,仍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这些法官免职和进行其他处罚。
(3)制定科学的主审法官考核制度
由于主审法官在主审法官责任制施行中的重要影响,有必要对主审法官加以考核。考核的内容应以主审法官实际办案效果为准,不只是以上诉率、发回重审率为参考。首先,对主审法官的考核应主要集中于案件质量这样一个实际的标准;其次,还应该注意主审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避免有些法官以保证质量为由拖延案件进度。同时,必须坚持中立原则, 舍弃当前所规定的不合理的行政性指标,由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组织进行考核,由法律人对法律人进行评价将会更加专业,并且法院内部之间对具体事情比较了解,评价更加客观真实。如果由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考核,容易走回行政干预司法的老路。
参考文献:
【1】尹振国.对当前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理性审视[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6(1)
【2】邓小兵,松林.论主审法官责任制[J].兰州文理学院学报,2017(1)
【3】梁秋焕.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内涵、隐患与消解[J].怀化学院学报,2016(6)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主审法官 司法改革 主审法官责任制
一、引言
客观公正地裁判是法官的职责所在,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将审判权还给法官,真正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
二、 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涵义
主审法官并不是一个由正式法律条文所确定下来的概念。它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台的 “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的措施中,而后又在各地方法院的改革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改革的决定》以及最高法院公布的《四五改革纲要》正式提出主审法官这一概念。主审法官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审判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司法行政化的状况,解决审判人员的权力与责任问题,改变审与判相分离的现状,真正实现案件“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要求。
笔者认为,主审法官是具备一定条件,经由选任,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居于主体地位,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审判主体。主审法官责任制系由具备一定条件、经由选任、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主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全面地负责案件审理工作,并对案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主任法官负责制较现存的审判制度,具有一下几个特点:
(1)强调主审法官的主体地位。主审法官与具体案件的承办法官不同,主审法官不但是案件的审理者,还是对案件质量负责任的人。所有的主审法官都是案件承办法官, 但是承办法官并不都是主审法官。主审法官是案件承办法官中被突出出来的精英群体。主审法官的含义与审判长也不同。审判长是一个行政性职务,主审法官则具有司法寓意。审判长的存在是以合议庭的存在为基础的,是审理某一案件的临时性而非一个固定职务。主审法官是在诉讼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掌握对程序的控制权、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并为此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官,具备了其他普通法官所不具备的资格。因此,主审法官也必须具备较高素质。
(2)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责任性质是法定责任,追究主审法官的责任,仅指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不包括道德、政治层面的责任。法官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官由于主观过错违反法定或纪律性文件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而应该承受的惩罚。 具体到主审法官责任制中,即主审法官需要对其承办的案件因个人故意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3)主审法官责任制是审判权力与审判责任统一的制度。权责统一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主审法官責任制实现了审判权力与审判责任的统一。要追究主审法官的审判责任,应当以其享有并且能够独立的行使司法审判权为基本条件。法官拥有司法权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 司法程序的良好运转更关键在于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
三、我国主任法官责任制改革的建议
从各级、各地法院推行的主审法官责任制来看,该项改革措施的推行主要存在以下特点:增大主审法官责任的同时附加错案责任追究,甚至终身追责;遴选优秀法官担任主审法官的同时实现法官员额固定制,减少法官数量并相应地提高法官待遇;将审判权集中在优秀法官手中的同时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笔者对于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完善有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科学合理的法官选任标准
司法裁判是凭借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进而依照法律认定和分配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活动。它对法官的逻辑推理能力、法律专业素养及生活经验都有较高的要求。 因此法官的选任,不能仅仅是单方面的专业知识的考量,审判经验也应当是考虑在内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通过选拔确定法官员额时要始终坚持专业知识和裁判经验并重的原则。确保那些专业知识扎实、审判经验丰富的骨干力量
能够进入法官队伍。同时,在确立法官选任标准时,要防止直接将现有的法官的行政级别和法官等级直接等同于法官资历的倾向现象的发生。
(2)建立稳定的法官任期保障制度
确保主审法官的相对稳定性。法官任期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法官是否能够排除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主审法官的任期采用长期制是较为合适的。经过遴选程序选定的主审法官,应该被确保其任期的稳定,而不应随意剥夺其主审法官资格。但是法官任期保障制度并不是绝对而一成不变的,如果法官在任期内存在触犯法律等情形,仍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这些法官免职和进行其他处罚。
(3)制定科学的主审法官考核制度
由于主审法官在主审法官责任制施行中的重要影响,有必要对主审法官加以考核。考核的内容应以主审法官实际办案效果为准,不只是以上诉率、发回重审率为参考。首先,对主审法官的考核应主要集中于案件质量这样一个实际的标准;其次,还应该注意主审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避免有些法官以保证质量为由拖延案件进度。同时,必须坚持中立原则, 舍弃当前所规定的不合理的行政性指标,由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组织进行考核,由法律人对法律人进行评价将会更加专业,并且法院内部之间对具体事情比较了解,评价更加客观真实。如果由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考核,容易走回行政干预司法的老路。
参考文献:
【1】尹振国.对当前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理性审视[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6(1)
【2】邓小兵,松林.论主审法官责任制[J].兰州文理学院学报,2017(1)
【3】梁秋焕.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内涵、隐患与消解[J].怀化学院学报,2016(6)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