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启动“五种情形”案件监督的思考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ocis281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人民监督员如何开展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同行们都做了大量的探讨和研究,从理论上为完善该项制度提供了方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理论上的研究与具体运作,还有脱节之处。需要我们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作出更加切合实际的思考,以利于把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搞的更加深入扎实。
  关键词:检察机关;五种情形;监督思考
  
  全国检察机关相继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一开始,就将职务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作为刚性监督程序,纳入了规范化运行的轨道。而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五种情形”的监督,高检院又专门颁布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这对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个案程序和干警执法行为,彰显程序正义,保障基本人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实施监督的案件较少,相关资料表明,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五种情形”案件的监督数与“三类案件”相比,其数量是少而又少。存在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发现难、知情难、监督难,使监督成了无源之水。就拿我院来说,2009年9月,启动了首例“五种情形”案件监督程序,3名人民监督员对我院作出的一起“不立案决定”进行了监督评议,实现了我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近8来对“五种情形”案件监督零的突破。本文结合本次监督,从以下两个方面对“五种情形”监督问题谈一些个人思考:
  
  一、人民监督员发现“五种情形”的制约因素
  
  应当说,利用人民监督员来源于社会、密切联系群众的便利条件,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对“五种情形”的监督,促进检察机关依法文明办案,这是《规定》设计的初衷。但由于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发现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致使监督的实效并未真正发挥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制度化保障。通常情况下,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有无“五种情形”问题,是通过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活动;听取检察机关工作通报、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在社会活动中获知或者向社会了解当事人反映等途径来实现的。这几种途径的主要缺陷是:只能了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面上情况,对隐蔽在具体案件中的侦查活动不规范情形和违法违纪行为无法掌握;信息主要是检察机关决定公开的事项;从社会上和当事人反映中了解情况,宣传和配套措施还不到位,导致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有权监督”并不能顺利过渡为“能够监督”,甚至可能导致监督流于形式。如:我院今年9月开展的一起案件监督,是检察长到某镇开展巡回接待时,应邀参加接待活动的人民监督员、该镇党委副书记反映:“本镇某居民在社会上宣称,检察院在查办一起受贿案时,未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听到该反映后,检察长当即指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予以受理,将该案列入“五种情形”范围,启动监督程序。就本案而言,检察机关在人民监督员向检察长反映前,就已受理了某居民的控告件,且已派员进行调查,由于“五种情形”监督程序必须由人民监督员提起,如果没有人民监督员提起该程序,因涉及到线索密级、管理流程、工作职能等,检察机关是不会有人主动向人民监督员通报的。对此,只能是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论后,才有可能(这种可能性很小)将其向人民监督员作出通报。待人民监督员知道情况时,早已风平浪静,案结事了,当然也失去了监督之必要。由此可见,现有制度是很难保障人民监督员在这方面知情权的。
  2、服务平台作用弱化。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一个办事机构设在检察院,由于受现行的司法体制制约,一些机构和人员配置尚不健全,尤其在基层检察院中,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是五花八门,有的设有办公室,有的没有设办公室,有的挂靠在办公室,有的挂靠在研究室,有的与检委办公合署办公,有的设在控申、案管、监所,有的只有一人兼管,在这种体制下的机构,由于时间、精力、投入等都不足且缺泛规范性,工作往往时紧时松,加之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同志,大多是从事的综合工作,对本院的相关业务工作并不了解,如:对侦查部门何时立案、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何时搜查、何时扣押、冻结等情况是一无所知,对群众反映的举报线索有无“五种情形”,因涉及到保密事项,就更不可能知情,因而,尽管能保持着与人民监督员的密切联系,但正常情况下的工作职能还是满足于来差办差。如:上面所及的案件中,虽然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员有所耳闻,但因是道听途说,也不好主动对此事表现出过多的关心和热情。
  3、特殊身份的制约。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在选任人民监督员时,为有利于工作的开展,相当数量的人民监督员大多数来自于党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中的中层以上干部中。由于他们自身岗位的日常工作繁忙,虽有广泛接触和了解社会的机会,但由于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有自已特有的独立性和秘密性,作为一个局外人,要真正了解和掌握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五种情形”,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如:我院人民监督员本次发现的线索,也是其在接待信访人员时所悉。
  
  二、拓宽人民监督员“五种情形”渠道的措施和办法
  
  1、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务督察活动。检务督察的重点是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执法质量、执法纪律进行监督,涵盖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内容。督察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各执法部门及干警办理案件以及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纠察、预警、督办和案件质量审查、回访考查等,对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和不当的处理决定及时予以纠正。这种内部监督方式正好弥补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知情渠道的不足。因此,在开展对职务犯罪的督察活动时,应组织部分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以利于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执法活动的了解和判断,及时发现五种情形,适时开展监督。
  2、建立相关保障制度。一是应确立完备的告知制度。针对“五种情形”产生的不同特点,在特定的侦查环节告知有关人员享有相关的权利。二是应规范监督信息双重备案制度。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控申等部门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凡发现可能涉及“五种情形”的,在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时,也应报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以作为开展监督的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在内部执法活动监督中形成的调查材料,属于监督范围的,也应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供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时参考。三是建立定期通报信息制度。通过定期通报情况,以利于人民监督员从中发现监督线索,及时开展监督。四是建立案件信息审查和查询制度。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随机抽样进行个案审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建立动态性的立案案件和不立案案件档案、羁押情况档案和赔偿案件档案,提供给人民监督员随时查阅。
  3、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人民监督员影响。要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和普法宣传日等大型宣传活动,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宣传;利用召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汇报会的时机,积极向他们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监督成效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设立“人民监督专栏”或“人民监督员信箱”,让群众更加清楚的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提供的权利救济渠道。通过宣传,努力扩大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社会影响,着力提高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改革选任方式,提高社会公信力。人民监督员是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其表决意见能否反映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是更重要的价值追求。虽然说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也有运用法律知识的过程,但更多的是需要运用情理和正义感来作出判断。因此,在选任人民监督员时,应当注意把握平民性、广泛性、代表性。建立规范的选任程序,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奖惩。不仅可以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相对独立性,而且能够真正体现公众的普遍参与性,提高人民监督员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其他文献
色情、赌博、毒品,简称黄赌毒,一直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有关社会稳定、生活治安的重大问题,并且因为其自身的复杂成因和人们对其认识的局限,已成为世界性的痼疾,在世界范围内屡禁不止。  从1978年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繁荣,精神的空虚,价值观的多元化,与世界各国的各种深层交流与开放,黄赌毒现象在我国又死灰复燃,并呈现许多新的特点和形式。尽管我国政府对其进行不断的打击,每次严打中也将其列为首
期刊
“要案党内报告”制度是检察系统的一项内部规定,它是指检察机关在查处一定级别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的制度。实践中,对这种程序性的要求,在认识上存在不少混乱,在操作上也存在较大的偏颇。本文,试就此谈一点浅显的看法。    一、“要案党内报告”制度的提起    “要案党内报告”制度的提起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如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案要案
期刊
教育是一国之本,它关系着整个社会。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其数额不大,却可能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分析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从而提出预防对策对于改变目前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积极的作用。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第一、犯罪主体相对集中。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体多为学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财务主管,这些人对学校财物拥有管理权或支配权,容易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从而走向
期刊
摘要:检察职能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检察机关必须适应新的任务和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服务和谐社会要做到三点:一是要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方略,二中要把执法为民的观念落实在各项检察工作当中,三是执法办案要实现三个效果统一。  关键词:监督;和谐;稳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
期刊
案由:近日,某县检察院查处了一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几年来先后累计私分国有资产50多万元。该院检察委员会在讨论案件,对是否适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数额巨大”的条款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即将犯罪数额10万元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予以立案
期刊
2009年8月底,央视就全国整治酒驾行动、成都的孙伟铭醉驾导致严重伤亡后果的死刑判决和杭州“5?7”飙车案的交通肇事案犯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进行了一次专家与民众面对面的讨论,绝大多数人认为醉驾入刑是可取的,唯有刑法学界对提高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表示了“隐忧”。公安部在2009年8月开展的全国整治酒驾行动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仅狠刹了酒驾这一长期以来盛行不断的恶劣风气,还受到了人民群众普
期刊
摘要:从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检察机关的作用主要在于对国家侦查、审判权力的有效控制。检察人员对警察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力控制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在法院审判程序中也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从国际角度看,关于检察官在刑事法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等文件中,都可以看出检察官在一些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承担诉讼监督的职责。  关键词:检察监督;诉讼监督;监督机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虽
期刊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作为刑事诉讼重要的一环,在适用法律的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掌握和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在具体案件中的宽严适用,体现宽以示信、严以惩贪,宽而不纵、严而不苛等价值导向,提高查办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推进反腐败工作的预防与惩治。本文拟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反贪工作的指导作用及个案的灵活应用两方面进行探讨,力求从法理及办案效果上全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期刊
党的十七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明确要求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
期刊
摘要:自2007年最高检做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探索的号召以来,各检察院积极开展探索工作,总结这些探索模式的基本特点,针对在实际救助制度设置中存在的具体规范层级低、资金来源不足、缺乏监督程序等问题,提出对应解决措施,进一步探索救助工作发展模式,从而促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尽快完善。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救助对象;救助流程;监督程序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受害明显,且加害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