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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各种网络、舆论、媒体对有关监管情况如“躲猫猫”“洗脸死”等相关事件的报道,社会各界对监管情况的关注度明显提高,对检察机关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罚执行公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提出了新的期望和要求。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和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相关机制对于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现状
1、宜丰县基本情况介绍:宜丰是一个拥有28万人口、经济欠发达的县城,外来人口相对较少,刑事犯罪率相对较低,近几年来都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比例。据统计,截至目前为止,每年留所服刑人员在10至50人不等,近三年来留所服刑人员累计不超过100人。
2、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总体来说,我县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工作做得较好,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对留所服刑人员进行审批,对不符合留所服刑人员及时交付执行,日常监管中也极少发现违法犯罪情形。就变更刑罚执行工作而言,大多数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裁定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但也存在个别人情因素导致的刑罚执行变更情形。
(二)、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对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化,造成监督工作的不确定性。
目前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作出具体可行的规定,仅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监管活动监督权的依据都是《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看守所条例》等工作性规定,缺失了高位阶立法层面的依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权的开展
2、刑罚执行监督多是事后监督和被动监督,监督效果不明显。
依据现有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变更刑罚执行权的监督都是通过查阅资料、了解情况、列席会议等方式实行,实践中监督效果不明显。现行刑罚执行变更的审批模式是先监所呈报,后法院或公安裁决。审批程序的运行比较封闭,公开性和透明性不高,缺乏来自外部的监督制约,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往往是执行机关报谁就定谁,容易使裁定或审批流于形式,检察机关由于缺少行之有效的同步监督机制,无法进入执行变更程序,造成被动监督的局面。
3、发现违法和纠正违法机制弱化
从我国的刑罚执行体系来看,检察机关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刑罚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没有刑罚执行权,也没有参与到具体的执行活动中,就执行变更环节而言,其执行变更对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影响巨大,对社会也易产生影响,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制加以监督,但实际情况是执行机关通过简单的程序即可改变法院的判决,法院的量刑权和检察院的追诉权止于刑罚执行阶段,罪犯的刑期和刑种都被随意变更。法律仅原则性的规定执行机关应向检察机关书面通报,对这一阶段检察机关如何具体监督,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提请减刑、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所提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或者有权做出假释裁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由于缺乏法律保障,监督对象对纠正意见没有回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合理调配司法资源
对刑罚执行变更实行重点监督,同时对不同犯罪性質和严重程度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变更方面区别对待。
依法设定不同的执行监督标准,把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及严重刑事犯作为重点监督对象,严格执行变更的审批程序、发现存在过于宽松现象,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初犯、偶犯、少年犯、老年犯等具备宽缓条件的罪犯,适当从宽把握执行变更条件,发现符合变更情形而执行机关未提请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二)建立刑法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建立检察机关介入执行制度。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检察;执行机关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检察人员与罪犯的随时约谈制度。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人员有权随时约谈在押罪犯,了解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同时,罪犯有权随时要求与派驻检察人员约谈反应情况。完善检察机关受理在押人员投诉和对监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纠正的机制。
健全检察机关与监狱、看守所信息交换机制、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实行与监管场所信息网络互通互联,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督。
(三)完善检察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制度
建立异议解决机制。监管部门认为检察部门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不当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复议维持原意见的,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原纠正违法意见的决定,并通知下级检察院执行。
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效力,应确定检察建议具有落实的效力,不让检察机关的建议流于形式,即执行机关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检察建议并对采纳情况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检察院,江西 宜丰 336300)
一、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现状
1、宜丰县基本情况介绍:宜丰是一个拥有28万人口、经济欠发达的县城,外来人口相对较少,刑事犯罪率相对较低,近几年来都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比例。据统计,截至目前为止,每年留所服刑人员在10至50人不等,近三年来留所服刑人员累计不超过100人。
2、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总体来说,我县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工作做得较好,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对留所服刑人员进行审批,对不符合留所服刑人员及时交付执行,日常监管中也极少发现违法犯罪情形。就变更刑罚执行工作而言,大多数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裁定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但也存在个别人情因素导致的刑罚执行变更情形。
(二)、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对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化,造成监督工作的不确定性。
目前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作出具体可行的规定,仅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监管活动监督权的依据都是《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看守所条例》等工作性规定,缺失了高位阶立法层面的依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权的开展
2、刑罚执行监督多是事后监督和被动监督,监督效果不明显。
依据现有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变更刑罚执行权的监督都是通过查阅资料、了解情况、列席会议等方式实行,实践中监督效果不明显。现行刑罚执行变更的审批模式是先监所呈报,后法院或公安裁决。审批程序的运行比较封闭,公开性和透明性不高,缺乏来自外部的监督制约,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往往是执行机关报谁就定谁,容易使裁定或审批流于形式,检察机关由于缺少行之有效的同步监督机制,无法进入执行变更程序,造成被动监督的局面。
3、发现违法和纠正违法机制弱化
从我国的刑罚执行体系来看,检察机关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刑罚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没有刑罚执行权,也没有参与到具体的执行活动中,就执行变更环节而言,其执行变更对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影响巨大,对社会也易产生影响,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制加以监督,但实际情况是执行机关通过简单的程序即可改变法院的判决,法院的量刑权和检察院的追诉权止于刑罚执行阶段,罪犯的刑期和刑种都被随意变更。法律仅原则性的规定执行机关应向检察机关书面通报,对这一阶段检察机关如何具体监督,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提请减刑、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所提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或者有权做出假释裁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由于缺乏法律保障,监督对象对纠正意见没有回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合理调配司法资源
对刑罚执行变更实行重点监督,同时对不同犯罪性質和严重程度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变更方面区别对待。
依法设定不同的执行监督标准,把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及严重刑事犯作为重点监督对象,严格执行变更的审批程序、发现存在过于宽松现象,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初犯、偶犯、少年犯、老年犯等具备宽缓条件的罪犯,适当从宽把握执行变更条件,发现符合变更情形而执行机关未提请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二)建立刑法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建立检察机关介入执行制度。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检察;执行机关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检察人员与罪犯的随时约谈制度。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人员有权随时约谈在押罪犯,了解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同时,罪犯有权随时要求与派驻检察人员约谈反应情况。完善检察机关受理在押人员投诉和对监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纠正的机制。
健全检察机关与监狱、看守所信息交换机制、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实行与监管场所信息网络互通互联,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督。
(三)完善检察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制度
建立异议解决机制。监管部门认为检察部门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不当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复议维持原意见的,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原纠正违法意见的决定,并通知下级检察院执行。
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效力,应确定检察建议具有落实的效力,不让检察机关的建议流于形式,即执行机关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检察建议并对采纳情况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检察院,江西 宜丰 33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