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宣传的三点认识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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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参与了众多法律宣传工作,对这项工作谈点个人的认识体会。
  一、法律宣传要传播法律知识,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法治理念,培植法治文化
  每一次活动都会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宣传主题,印发法律知识传单散发给民众,这当然是必要和有益的,但若仅此而已,还远远不够。我体会,法律宣传最重要的是要培养法治理念,培植法治文化,只有这样,效果才会更长久深远。如果法律宣传教育总是停留在宣传和引导的应用层面,解决的就总是一时一地的问题。如果有法治文化的支撑,就能保持法治实践的持久性、長远性,如授人以渔,使公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成为其自觉主动的行为;使普通民众像遇事找熟人一样,养成遇事找法律的习惯。
  法律宣传教育要注重培育现代法治理念。尤其要强化以下几个意识。一是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国家法律制度作为规范公民行为的准则,一方面体现权利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也体现自由与责任相协调、权利与义务相一致,都应自觉的守法、护法和承担必要的责任,是作为权利主体应尽的义务。二是法律权威意识。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都不能蔑视法律的权威,法律在人们以目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三是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程序来办事。对社会管理者面言,还要按现代法治的要求,增强公开意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二、法律宣传教育的主题不能主观臆断,重要的是要研究民众的具体法律需求
  长期形成的法律宣传教育模式是一种单向灌输型模式,这一方面助长了法律宣传教育部门对法律宣传教育对象法律需求的有意或无意的漠视,易养成宣传教育形式的惰性和机械化;另一方面也造成公众对单向灌输式法制宣传教育方式的倦怠,难以得到个性化的法律需求满足。造成公众接受法律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不尽人意,也使公众真正的法律需求和意见被掩盖。而从个人所得税法等各种法律草案的公开讨论情况看,却又凸现出社会公众对于法律活动参与的热情和对于切身利益的关注。这也从另一个侧面显示出法律宣传教育与公众法律需求的“冷”、“热”不平衡。由此,让公众法律需求与法律活动互动成长应该成为法律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责任。去年,我院与司法部门联合进行的遵纪守法教育活动中,有农民工反映,守法是一方面,但他们在外出务工时,时常遇到自身合法合理权益遭到损害的事情,因为不知道怎样维权,只好邀集老乡以粗暴野蛮的方式与厂方交涉,结果自己不愉快,厂方的秩序或多或少地也受到影响。这之后,我们与司法部门共同编写了农民工维权知识宣传册,受到了外出农民工的欢迎,这种基于明确具体的法律需求而进行的工作,较之一般的宣传效果要好得多。
  三、法律宣传教育方式不能局限于单向灌输,更重要的是要研究接受教育对象的具体情况
  法律宣传教育必须遵循宣传教育的规律,从信息的传播、接受,教育的时间内容、效果形式等角度充分考虑接受者的具体情况。首先,其最理想的境界,就是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和对法律的主动实践,但这有赖于法治文化的形成。因此,如前面所述,要将法治文化纳入文化体系建设,使公众自觉守法、主动寻求法律帮助。其次,教育最好的效果在于从小培养和终身教育。法律宣传教育作为社会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要求把法律纳入到义务教育等基础教育渠道,做到从小培养法律观念,并使法律宣传教育始终与个体的成长紧密相关。再者,教育最好的方式在于区分对象,因人施教。这要求法律宣传教育在兼顾公众法律宣传教育的同时,也应因地制宜,确定重点对象,尤其是违法犯罪高发群体、法律需求强烈群众、教育欠缺群体等,分类施教,取得针对性效果,有效提升法律宣传教育的效能。
  法律宣传教育要有更大的作为,必须要改进现有法律宣传教育模式,将单方面意向灌输型宣传教育模式转变为“渗透性”、“互动型”宣传教育模式。要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强农村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民主法律意识,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江西 萍乡 33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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