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问题法律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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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小产权房问题是当前社会上的一个热点问题。很多人对此产生困惑。文章围绕小产权房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界定了小产权房的概念,分析了小产权房快速发展的原因以及国家对小产权房政策可能走向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小产权房;集体建设用地;政策走向
  
  一、何谓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这个叫法是很有意思的,在产权前面加了一个“小”字。按说产权只有有无之分,不应该有大小之别的。在我国没人能说得清中国第一座小产权房诞生于何处,也没人能说得清何时开始使用小产权房这个概念,所以很多人对什么是“小产权房”搞不清楚,往往把它等同于了农村的农家大院,时至今日“小产权房”仍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一种称谓。那什么是小产权房呢? 按照现在的通说,“小产权房”它多位于城乡结合部,是指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并对外出售的房子,小产权房占用的集体土地分为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成;另一种是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所以,小产权房看似是“房”的问题,但实质上却是“地”的问题。小产权房与合法的产权房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用地不同:合法的商品房建设用的地是国有土地,而小产权房建设用地是集体土地,所以小产权房的购房者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即便有的购房者能够得到由乡镇一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更可笑的是有的购房者拿到的是村委会给发的所谓房产证明,或者是所谓的"集资房合建协议"、或者是"律师公证合同",但是国家却是统统不承认它们的效力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没有产权证,小产权房却以其顽强的自生能力,赢得了很多市民和进城农民的青睐,市场份额在不断扩大,据报道,据国土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上半年,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已经达到66亿平方米,相当于中国房地产业近十年来的开发总量。在个别城市,小产权房所占比例更高,深圳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所占比例超过50%,北京大约是30%。是什么原因促成了小产权房的快速发展呢?
  二、小产权房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
  1、房价飞涨滋生了其快速发展的土壤。
  城市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相对来说小产权房价格低廉的优势掩盖了其产生的风险,有人说小产权房是“比经济适用房还经济实用的住房”据统计比较,在同一城市小产权房售价仅相当于同区位同档次商品房售价的一半左右。对于那些想去城市想买房,而又无力购买价格昂贵的商品房的人来说这无疑是非常好的选择。小产权房价格之所以如此之低,在于其省去了三部分费用:一是购地成本,二是各种税费,三是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制造成的巨额腐败成本。除了建筑成本之外,土地出让金、税费以及各种腐败成本是房价上涨的主要原因,去年3月28日到4月2日,新华社一连6天发表“新华时评”,矛头直指地方政府,痛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根源所在——土地财政以及腐败所酿生的高地价高房价。3月30日《坚决清除房价中的“腐败成本”》:房地产业需要公开的不仅是开发成本,而且开发过程涉及的所有审批环节都应该彻底公开。全面挤压腐败的空间。3月31日《疯狂的房价叫板土地招拍挂》: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现有的土地招拍挂属于供给垄断和需求竞争型。这种供给垄断与需求竞争并存的模式,必然造成需求方恶性竞争,导致地价不断暴涨。4月1日《“土地财政”还能维持多久》:仅凭所谓“经营城市”的口号,通过“收储土地”和高价拍卖,转手就能获得巨额收益。更何况,房地产开发当年就能见效,对GDP的“贡献”显著。如此情况下,又如何寄希望于地方政府主动控制房价?当然这些为小产权房提供生存土壤。
  2、地方政府的管理不到位促成其快速发展。
  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中能够存在这么长时间,并且能够从局部地区、个别城市扩展到全国,这恐怕应该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失职,是一种管理上的严重缺位和行政不作为,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实际上还是这种行为的制造者和实际推动者。按照国家现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在没有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之后进行土地开发。小产权房开发周期长,政府不可能看不见,只是视而不见。近几年地方政府对国家政策执行不力,加上中央缺少对地方违法建设小产权房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督察,以致错失治理良机,造成如今整治的难度越来越大。
  3、新农村建设为其快速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这两年小产权房开发规模的扩大,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新农村建设。在国家要求的新农村建设中,有些村把原来的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房,所建的房子往往是连排的、类似公寓形式的多层乃至高层住宅。但是在建设这项工程时,由于资金窘迫,便会和开发商合作,将上级政府批准的,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宅基地伙同开发商搞合作开发,然后将一部分房子以低廉的价格卖给本村农民,另一部分房子便让开发商拿去出售获取利润了。所以近几年小产权房的开发有很多是搭上了新农村建设的便车。
  4、利益需求提供了其快速发展的空间。
  农民愿意在自己的土地上开发小产权房,开发商也冒着违法的风险开发小产权房的首要原因,就是小产权房背后所具有的利益驱动:村集体拿土地来作房产开发,可以获得数额可观的卖地款,农民能得到好处,获得分红,开发商自然也能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高额利润。对农民而言,除了土地和房屋的保障之外,他们缺少其他保障,所以愿意让开发商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小产权房。
  其次,还有一个潜在的深层次的制度上原因:那就是“如果村里不开发小产權房,土地一旦被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收,那么土地的大部分利润将被地方政府拿走”。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都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土地征收的条件,《物权法》出台后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征收的条件,《物权法》第42条规定了土地征收的三个条件: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3、应当依法足额补偿。从这三部法律看来,“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的唯一目的。实行土地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目的。但是现实中我们的地方政府随意征地的现象十分普遍,群众对此很有意见。政府往往打着扩大城市规模、建设开发区的招牌,大肆征地用作房地产开发等活动,在民间于是有人把政府称为土地市场上的“二道贩子”,虽然这种征地是公共利益所不容许的。但是农民朋友们也无能为力,因为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土地供给的单轨制”,政府垄断着土地的一级市场。《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紧接着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照《土地管理法》的第2条和第43条规定,我们看到这实际上将征地从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等狭义概念扩大到我国所有经济建设的领域,法律实际上赋予了国家以“公共利益”为名征收集体的任何土地来用于任何建设目的的权力。而且对被征土地农民的补偿又不高。河南某市政府拍卖土地时价格上升到120多万元一亩,而农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只有6万元一亩。在2009年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有个土地问题专家说了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话——“新中国成立后城市的发展是前三十年靠农产品剪刀差,后三十年靠土地剪刀差”。这也造成了城郊的村子乘着高房价千方百计地去开放小产权房。
  另外,小产权房规模的扩大也取决于它的供求关系。当很多人尝到了购买小产权房的甜头,那么需求自然就上去了,在深圳,有很多医生、公务员高收入阶层的人买低价的小产权房对外出租赚取高租金。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小产权房的快速发展有体制的原因,有市场的原因,也有政府的原因。
  三、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政策走向
  现在社会上对小产权房“转正”的呼声很高,认为虽然小产权房与现行法律相违背,但问题不在小产权房而在于现行法律不合理,深圳市规划局地名管理办公室主任贺承军曾直言不讳地对华夏时报的记者说“现在说小产权房违法,那是因为相关规定是错的。”还有法律专家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认为建小产权房,农民确实违反了现有的部分法律、政策,但是,他们的行为在现有的法律中也是有一定依据的,因为现有的法律赋予了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这自然会被农民理解为我们自己有处分权。也就是说,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保障私人财产权的法理,违背了人们对于土地权利归属的常识。还有些学者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认为,小产权房在我国城市化“大跃进”式的发展时期,为城市爆发性增长的外来人口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居所,打破了城乡界限,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功不可没,符合“三个有利于”的要求,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但是,由于“小产权房”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漏掉了税费,破坏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威胁到18亿亩耕地红线,所以国家对“小产权房”持坚决的否定态度,但是已有的小产权房问题有它的的复杂性,解决起来会十分困难,处理不当会影响社会安定和谐,激化社会矛盾。所以,目前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对小产权房处理的总体思路是“先堵后疏”。 ‘堵’是杜绝小产权房在今后继续发生,‘疏’是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小产权房分类研究、区分处理。
  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申明“三个不得”:“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2008年7月14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在200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非法使用的宅基地不予发证。这相当于对小产权房‘无证’身份的宣判。完成合法宅基地登记的过程,事实上也是在技术层面上将小产权房与合法宅基地做一个切割。通过登记合法宅基地,将过去违法违规开发的小产权房直接归于“非法”,无疑为今后新发生的小产权房的严肃查处提供了政策依据。
  这是在“堵”的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但是如何“疏”就难了。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在处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合法”,还必须要“合理”,“两者如何做到最好的衔接至关重要”。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就曾数次出台小产权房的整改意见,但是由于整改意见没有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结合点,都没有贯彻下去。去年5月21日,深圳市四届人大会议通过《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结果被媒体误读,有媒体报道深圳将发首个“小产权房”准生证。一时间补收土地出让金之后产权转正的传闻闹得沸沸扬扬。国土资源部马上介入调查,直到20天后,国土资源部调查后认定深圳市人大处理的是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这与其他地区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违规违法建设的 “小产权房”有本质的区别,各种传闻才平息下来。
  去年两会期间,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已做出部署,责成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小产权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就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
  今年5月4日国土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务院对全国小产权房问题的處理高度重视,责成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务院14个部门来清理全国的小产权房问题。领导小组已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最近正在研究制定方案。对现在发现的小产权房问题,将采取“一案一处理”的方式,全国的处理待国务院同意14家提出的政策以后一并处理。虽然他并未透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出台时间,但是可以肯定,小产权房处理意见的出台不会很轻松,绝对考量着中央政府在处理国内棘手问题上的政治智慧,比如,对很多人建议的对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让它“转正”,但是土地出让金让谁出呢?让原来的村集体吗,几乎不可能,村集体不可能把这笔钱分摊到每个原来的村民头上;让开发商吗,也不可能,有些开发商早就不见了踪迹;让购房人吗,让他按现在的高地价出呢,还是一二十年、二三十年前的低地价出呢,况且购买小产权房的人大多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会不会给他们的生活雪上加霜呢。所以小产权房具体处理意见很难产,不过再难产也要出台,毕竟国家已经作了部署,相信很快了,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参考文献:
  [1]许月明.农村土地管理政策与实务[M].北京:金盾出版社,2009.
  [2] 汪振江.农村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通讯地址:中共安阳市委党校,河南 安阳 4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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