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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快速建立与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与社保基金自身的特点以及现行制度、法律的缺陷都有关系。本文论述了在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及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提出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 监管 对策
一、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各地普遍存在通过挪用社保基金来填补资金漏洞的情况。2012年5月,国家审计署对全国31个省的包括省本级、省会城市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纳状况、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与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了审计,结果显示:一些地方在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是违规运营的社保基金高达17.39亿元。其中:花费在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的费用共5.95亿元,用于市县级财政预算平衡的费用1.14亿元,用于建设体育场馆和培训中心等基础设施的共2.94亿元,用于购买和建设基层公共用房等共花费了8590.28万元,用于购买和建设单位职工的住房共3664.80万元,用于购置车辆等共花费295.74万元,其他支出共6623.81万元。
2.非法调用社保基金所进行的投资。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而2006年上海轰动的社保案当中,对于企业年金的运作则不仅不仅不在上述投资范围之内,甚至连投资都算不上,其实质为贷款。除了上海之外,动用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违规投资的问题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屡有发生,国家审计署公布的2012年《审计结果公告》显示,全国范围内被审计的31个省内,委托交由金融机构用于贷款和对外投资的高达5.44亿元。
3.社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在管理上略显混乱,社保基金名目繁多,各自有各自的管理机构,管理层级也是参差不齐。
首先是多部门管理、多部门违规的现象较为突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名义上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管理,实际上涉及的管理部门还包括社保经办部门、地方税务部门、银行、邮局和财政部门。这种多部门共同管理在理论上能够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形成一定的约束,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透明,使得这种“多龙治水”的方式增加了管理的环节,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国家审计署2012年5月进行的审计发现,违规资金中有相当大的数额是同社保经办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有关的。正如报告显示,全国内范围内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4704个、违规开户2707个;其中5个省本级、37个市本级和151个县社保、税务等部门延期发放和扣押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社会保险费收入共计80.16亿元。
次之,在各类社保基金的管理层级上也是良莠不齐。例如目前我国直辖市和设区市在失业保险基金上实行的是全市统筹;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显然,虽然是同样的失业保险基金,但却既由省级统筹管理又由市级统筹管理。这种层级的复杂与管理差别给监督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在监督力度鞭长莫及的情况下,违规事件的发生也就不会令人感到意外了。
二、我国当前基金监管的问题产生和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基金的违规使用与此类基金自身固有的特点以及现行制度、法律的缺陷都有关系。
1.巨大的社保基金利益诱惑。社会保障基金在很多国家被誉为“第二财政”,因为它涉及到全社会所有的老百姓,所以即便是每个人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并不充裕,汇集起来同样是一笔巨款,同时伴随着个人账户内资金量的不断积累,这支资金的额度也会逐渐增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和支付往往是不同步的,以养老保险为例,年轻人从首次缴纳到开始领取保险金,这段时间往往跨越几十年。这样充沛的资金,加上漫长的时间跨度,两者结合起来就容易获得一些资金占用量大、周转时间长的大项目的青睐,诱惑者基金管理者去违规运作资金。而且各类违规投资行为发生之后,漫长的时间跨度不会给违规者带来立即偿付的压力,因而自然地增加了违规行为的隐蔽性。
2.现行制度的弊端被违规者利用。
2.1目前的管理体制给违规运作创造了条件。从省级到县级,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的实际控制者。一旦基金增值,那么可以算作地方政府的政绩;而如果基金亏损,那么地方政府就不得不用财政资金进行弥补。正因为不论社保基金的运作结果如何,都同地方政府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地方政府才会频繁地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来补漏或投资。对于财政困难地区的政府而言,一边可能是发不出工资的窘境,一边是暂时不用支付的养老保险,一个非常自然的选择就是“拆了东墙补西墙”,先把眼前的难关渡过。
2.2从现实来看,目前的经济环境和现有的制度带来了基金运作的压力。进入20时机90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一直以平均9%左右的速度高速增长,而同期由于制度的限制,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率远远低于这个水平。如果这一趋势持续发展下去,那么可以想见在数十年后,当目前缴费的主力军开始支取这些保险金的时候,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会面临窘境。
2.3内部监督中权利过于分散,外部监督权力出现真空。造成我国社保基金管理中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监督力度不够,我国目前的社保基金监督工作无论是从内部还是外部来进行分析,都有较大的改进和提升空间。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以内部监督为主,而内部监督的各项制度没有完全发挥作用。首先,各监督管理部门实质上属于同一个利益团体。无论社保局、财政局还是地方税务局,它们同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要使其相互牵制并不现实。其次,很多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太低,监管鞭长莫及,监管的乏力必然带来管理违规问题的滋生。
三、针对社保基金监管问题的应对策略
社会保障基金是人民的保命钱,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理应将安全性摆在第一位,在确保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1.理顺管理体制。针对一些地方政府本能地具有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填补地方财政窟窿和进行违法投资的冲动这一问题,建议国家在合适的时机逐步提升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的层级,提升统筹层级之后,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违规行为,但是能够使被监管的对象更加集中,从而极大地有利于提升监管工作整体效果和水平。除此之外,还应该将目前部分机构承担的监管和运营职能分离。
2.完善监督机制。抓好对现行制度的落实是内部监督的首要工作。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多头开户的问题,建议加大对各地各类社保基金的审计力度,坚决清理私自开设的账户,并通过财政预算的手段强化其内部监督。就外部监督而言,应该加强一系列的基础工作,如增加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透明度等,同时建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把社保基金结余运营机构定期公布他们的投资组合和经营状况的行为制度化。
3.全面提高社保基金的“生钱”能力。现下,我们应该研究如何以规范的资本市场、成熟的受托投资人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迎接社保基金。要逐步拓展投资范围、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组合、增强风险控制力。当然全面拓宽投资强度是要有一定的条件的,这就是要有一个建构于完善的法律之上的规范的资本市场,一批经验丰富而又坚持职业操守的基金经理,以及严格的资本市场监管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条,2004年1月6日.
[3]劳動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七章第四十六条,2000年2月23日.
[4]王敏.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2).
作者简介:李亚男(1987—),女,河北经贸大学2014级社会保障专业;陈超(1992—),女,河北经贸大学2014级社会保障专业。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 监管 对策
一、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各地普遍存在通过挪用社保基金来填补资金漏洞的情况。2012年5月,国家审计署对全国31个省的包括省本级、省会城市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纳状况、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与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了审计,结果显示:一些地方在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是违规运营的社保基金高达17.39亿元。其中:花费在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的费用共5.95亿元,用于市县级财政预算平衡的费用1.14亿元,用于建设体育场馆和培训中心等基础设施的共2.94亿元,用于购买和建设基层公共用房等共花费了8590.28万元,用于购买和建设单位职工的住房共3664.80万元,用于购置车辆等共花费295.74万元,其他支出共6623.81万元。
2.非法调用社保基金所进行的投资。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而2006年上海轰动的社保案当中,对于企业年金的运作则不仅不仅不在上述投资范围之内,甚至连投资都算不上,其实质为贷款。除了上海之外,动用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违规投资的问题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屡有发生,国家审计署公布的2012年《审计结果公告》显示,全国范围内被审计的31个省内,委托交由金融机构用于贷款和对外投资的高达5.44亿元。
3.社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在管理上略显混乱,社保基金名目繁多,各自有各自的管理机构,管理层级也是参差不齐。
首先是多部门管理、多部门违规的现象较为突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名义上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管理,实际上涉及的管理部门还包括社保经办部门、地方税务部门、银行、邮局和财政部门。这种多部门共同管理在理论上能够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形成一定的约束,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透明,使得这种“多龙治水”的方式增加了管理的环节,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国家审计署2012年5月进行的审计发现,违规资金中有相当大的数额是同社保经办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有关的。正如报告显示,全国内范围内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4704个、违规开户2707个;其中5个省本级、37个市本级和151个县社保、税务等部门延期发放和扣押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社会保险费收入共计80.16亿元。
次之,在各类社保基金的管理层级上也是良莠不齐。例如目前我国直辖市和设区市在失业保险基金上实行的是全市统筹;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显然,虽然是同样的失业保险基金,但却既由省级统筹管理又由市级统筹管理。这种层级的复杂与管理差别给监督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在监督力度鞭长莫及的情况下,违规事件的发生也就不会令人感到意外了。
二、我国当前基金监管的问题产生和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基金的违规使用与此类基金自身固有的特点以及现行制度、法律的缺陷都有关系。
1.巨大的社保基金利益诱惑。社会保障基金在很多国家被誉为“第二财政”,因为它涉及到全社会所有的老百姓,所以即便是每个人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并不充裕,汇集起来同样是一笔巨款,同时伴随着个人账户内资金量的不断积累,这支资金的额度也会逐渐增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和支付往往是不同步的,以养老保险为例,年轻人从首次缴纳到开始领取保险金,这段时间往往跨越几十年。这样充沛的资金,加上漫长的时间跨度,两者结合起来就容易获得一些资金占用量大、周转时间长的大项目的青睐,诱惑者基金管理者去违规运作资金。而且各类违规投资行为发生之后,漫长的时间跨度不会给违规者带来立即偿付的压力,因而自然地增加了违规行为的隐蔽性。
2.现行制度的弊端被违规者利用。
2.1目前的管理体制给违规运作创造了条件。从省级到县级,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的实际控制者。一旦基金增值,那么可以算作地方政府的政绩;而如果基金亏损,那么地方政府就不得不用财政资金进行弥补。正因为不论社保基金的运作结果如何,都同地方政府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地方政府才会频繁地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来补漏或投资。对于财政困难地区的政府而言,一边可能是发不出工资的窘境,一边是暂时不用支付的养老保险,一个非常自然的选择就是“拆了东墙补西墙”,先把眼前的难关渡过。
2.2从现实来看,目前的经济环境和现有的制度带来了基金运作的压力。进入20时机90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一直以平均9%左右的速度高速增长,而同期由于制度的限制,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率远远低于这个水平。如果这一趋势持续发展下去,那么可以想见在数十年后,当目前缴费的主力军开始支取这些保险金的时候,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会面临窘境。
2.3内部监督中权利过于分散,外部监督权力出现真空。造成我国社保基金管理中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监督力度不够,我国目前的社保基金监督工作无论是从内部还是外部来进行分析,都有较大的改进和提升空间。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以内部监督为主,而内部监督的各项制度没有完全发挥作用。首先,各监督管理部门实质上属于同一个利益团体。无论社保局、财政局还是地方税务局,它们同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要使其相互牵制并不现实。其次,很多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太低,监管鞭长莫及,监管的乏力必然带来管理违规问题的滋生。
三、针对社保基金监管问题的应对策略
社会保障基金是人民的保命钱,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理应将安全性摆在第一位,在确保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1.理顺管理体制。针对一些地方政府本能地具有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填补地方财政窟窿和进行违法投资的冲动这一问题,建议国家在合适的时机逐步提升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的层级,提升统筹层级之后,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违规行为,但是能够使被监管的对象更加集中,从而极大地有利于提升监管工作整体效果和水平。除此之外,还应该将目前部分机构承担的监管和运营职能分离。
2.完善监督机制。抓好对现行制度的落实是内部监督的首要工作。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多头开户的问题,建议加大对各地各类社保基金的审计力度,坚决清理私自开设的账户,并通过财政预算的手段强化其内部监督。就外部监督而言,应该加强一系列的基础工作,如增加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透明度等,同时建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把社保基金结余运营机构定期公布他们的投资组合和经营状况的行为制度化。
3.全面提高社保基金的“生钱”能力。现下,我们应该研究如何以规范的资本市场、成熟的受托投资人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迎接社保基金。要逐步拓展投资范围、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组合、增强风险控制力。当然全面拓宽投资强度是要有一定的条件的,这就是要有一个建构于完善的法律之上的规范的资本市场,一批经验丰富而又坚持职业操守的基金经理,以及严格的资本市场监管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条,2004年1月6日.
[3]劳動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七章第四十六条,2000年2月23日.
[4]王敏.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2).
作者简介:李亚男(1987—),女,河北经贸大学2014级社会保障专业;陈超(1992—),女,河北经贸大学2014级社会保障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