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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其中,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及修改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围绕这一问题,我们对2005年至2010年经Z市H区检察院审查作出的不起诉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对不起诉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不起诉案件情况及特点分析
2005年至2010年,z市H区检察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733件3088人,经审查作出不起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共25件28人,均为相对不起诉案件,无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六年中。不起诉案件的件数和人数对比及趋势如下:
通过对不起诉案件的统计,认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不起诉案件比率较低。从2005年至2010年不起诉人数来看,虽然不起诉案件的件数和人数逐年增加,但是仍然维持在较低的适用水平上。相较而言,起诉至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比重却依然较大。根据统计数据分析,2005年至2010年,被法院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共635件1134人,占全年被判刑人数的45%。这一事实表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适用不起诉案件分流、处理部分刑事案件的现实空间很大。
第二、不起诉案件在罪名和类型上比较集中。在不起诉案件所涉的罪名上,2005年至2010年,该院作出的所有不起诉案件中,交通肇事案13件13人。占不起诉案件总数的52%;故意伤害案7件8人,占总数的28%;玩忽职守、非法行医、非法拘禁、盗窃、非法占用农用土地案各一件,占总数的20%。在该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不起诉案件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多发性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就不起诉案件的类型而言,六年来,不起诉案件均为相对不起诉案件,没有一起绝对不诉和存疑不诉案件。这说明,在基层检察实务中。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较窄,而且办案人员对其适用也较为保守。因此,不起诉制度在基层检察实务中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二、完善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虽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运用的效果并不理想,但是这一制度对于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增强其操作性。
第一,完善立法。填补法律漏洞。对于法定不起诉。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增加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院无管辖权或者犯罪嫌疑人与实施的犯罪没有关联以及证据不足等情况纳入Z市H区不起诉案件所涉罪名比例图法定不起诉的范围,解决司法难题。就相对不起诉而言,应当明确其适用条件,对“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两个条件及其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为办案工作提供实际可操作的规则指引。另外。可以尝试引入刑事和解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管理检察业务工作,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摒弃单纯的数量性、比例性指标,科学合理设置考评项目及其标准。应当允许不诉率在一定幅度内浮动变化,积极肯定不起诉权能的正确适用,通过充分。正确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第三、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检察官在办案中要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思想,牢固树立起人权保障、公正效率和无罪推定等刑事司法理念,灵活运用不起诉适用的指导政策和方法论,即公诉理念的相对性和有限性。在实务工作中,摒弃报应性司法的观念和做法,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由一元化的惩罚观转变为惩罚、教育、改善的多元的教育刑罚观念。由单纯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转向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行为人的矫正并重,由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打击转向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障。根据公共利益和起诉必要性的考量,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四、建立、完善社会矫正措施。应当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队伍,由其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被不起诉人的考察。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设定特殊的监管、教育、辅导措施。并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加以矫正并跟踪评价。同时。还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就被不起诉人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为不起诉的适用提供适当的社会条件。
第五、健全、落实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为了避免、减少不起诉案件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还应当增强不起诉案件的透明度。通过对不起诉案件。尤其是相对不起诉案件设置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害人、被害单位及侦查部门的意见,避免暗箱操作;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无被害人的案件,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以及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实行公开审查,以公开、民主的方式赢得社会的认同。
一、不起诉案件情况及特点分析
2005年至2010年,z市H区检察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733件3088人,经审查作出不起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共25件28人,均为相对不起诉案件,无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六年中。不起诉案件的件数和人数对比及趋势如下:
通过对不起诉案件的统计,认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不起诉案件比率较低。从2005年至2010年不起诉人数来看,虽然不起诉案件的件数和人数逐年增加,但是仍然维持在较低的适用水平上。相较而言,起诉至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比重却依然较大。根据统计数据分析,2005年至2010年,被法院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共635件1134人,占全年被判刑人数的45%。这一事实表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适用不起诉案件分流、处理部分刑事案件的现实空间很大。
第二、不起诉案件在罪名和类型上比较集中。在不起诉案件所涉的罪名上,2005年至2010年,该院作出的所有不起诉案件中,交通肇事案13件13人。占不起诉案件总数的52%;故意伤害案7件8人,占总数的28%;玩忽职守、非法行医、非法拘禁、盗窃、非法占用农用土地案各一件,占总数的20%。在该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不起诉案件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多发性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就不起诉案件的类型而言,六年来,不起诉案件均为相对不起诉案件,没有一起绝对不诉和存疑不诉案件。这说明,在基层检察实务中。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较窄,而且办案人员对其适用也较为保守。因此,不起诉制度在基层检察实务中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二、完善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虽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运用的效果并不理想,但是这一制度对于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增强其操作性。
第一,完善立法。填补法律漏洞。对于法定不起诉。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增加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院无管辖权或者犯罪嫌疑人与实施的犯罪没有关联以及证据不足等情况纳入Z市H区不起诉案件所涉罪名比例图法定不起诉的范围,解决司法难题。就相对不起诉而言,应当明确其适用条件,对“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两个条件及其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为办案工作提供实际可操作的规则指引。另外。可以尝试引入刑事和解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管理检察业务工作,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摒弃单纯的数量性、比例性指标,科学合理设置考评项目及其标准。应当允许不诉率在一定幅度内浮动变化,积极肯定不起诉权能的正确适用,通过充分。正确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第三、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检察官在办案中要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思想,牢固树立起人权保障、公正效率和无罪推定等刑事司法理念,灵活运用不起诉适用的指导政策和方法论,即公诉理念的相对性和有限性。在实务工作中,摒弃报应性司法的观念和做法,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由一元化的惩罚观转变为惩罚、教育、改善的多元的教育刑罚观念。由单纯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转向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行为人的矫正并重,由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打击转向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障。根据公共利益和起诉必要性的考量,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四、建立、完善社会矫正措施。应当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队伍,由其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被不起诉人的考察。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设定特殊的监管、教育、辅导措施。并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加以矫正并跟踪评价。同时。还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就被不起诉人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为不起诉的适用提供适当的社会条件。
第五、健全、落实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为了避免、减少不起诉案件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还应当增强不起诉案件的透明度。通过对不起诉案件。尤其是相对不起诉案件设置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害人、被害单位及侦查部门的意见,避免暗箱操作;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无被害人的案件,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以及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实行公开审查,以公开、民主的方式赢得社会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