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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博士语:
行政执法应该赏罚分明,即要求严格而公正,有功就要论功行赏,有过就要严肃惩处。然而,台州市交警部门日前出台一个办法:通过微信公众号实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查实后,举报人除可获得微信红包奖励外,还将视情获得交通违章“减分券”,在举报人交通违法时可以抵扣。此举在众茶客中引发争议,认为缺乏情理、法理支持,现列举如下。
张玉胜(河南省漯河市):举报违章奖励“减分券”是谬赏。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对交通违法取证应“着装公开拍摄,杜绝隐蔽或跟踪拍摄”。这就意味着,其一,只有交警才有权依法收集违章证据;其二,必须正式和公开,严禁偷拍。调查违章是法律赋予交警部门的执法权力和分内职责,但台州警方此举的实质却是将本属交警执法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权交给了民众。而且,法律只赋予交警部门依法扣分的权力,并未规定可以“减分”或“抵分”。换言之,举报违章奖“减分券”没有法律依据,且有拿“积分”做交易的滥权嫌疑。此外,有关当事人以自己的违规去换取监督别人违规,此举是最大硬伤,本属一码归一码的交通违章,缘何要实施彼此挂钩交换?“减分券”看似在鼓励市民互相监督,实则极易导致获券市民在交通违法时有恃无恐,抑或为消除自己扣分不惜“钓鱼举报”,无异于在变相纵容交通违法。
胡艺(湖北省武汉市):奖励“随手拍”弱化交警职能。首先,交警以奖金诱导出来的“随手拍”就是在“培養”一个个无形的交通协管员、“编外交警”。上海、广州等地已经取消了拍客这种“编外交警”,有的地方还规定,协管员若躲在暗处摄像将以辞退论处。但台州交警却在诱导市民“随手拍”抓违章,颇有不合时宜的意味。其次,奖励“随手拍”,纳税人将要额外支付大笔奖金,虽说交警部门可以“羊毛出在羊身上”,通过增加违章者罚款金额规避举报奖金的“损失”,但是这又与公安部提出的取消罚款指标、“收支两条线”与人性化执法的大方向背道而驰。再次,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范了交警执法程序,加大了阳光执法力度,要求交警向社会公布电子眼位置,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交警就要让司机明明白白接受监督与处罚。暗中执法与该规定要求相违背,让人怀疑交警的执法动机,损害交警部门公信力。交通违章处罚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交警对违章行为及时处罚,对司机是一种警示教育。在拍客提供的证据面前,司机认罚不在话下,但是他们并不会心服口服,并且因交警部门职能严重弱化、异化,减低了司机的警示教育作用。
李英锋(河北省滦南县):举报交通违章奖“减分券”偏离法治轨道。鼓励民众举报交通违章行为,使用民众拍摄的图像、视频等线索,与法律要求的由交警依法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力并不矛盾,问题在于举报的“奖品”——“减分券”。《行政处罚法》规定: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几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人把这项规定作为奖励“减分券”的法律依据,认为举报他人违章属于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立功表现,这种理解有些牵强。法律规定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者”从轻或减轻处罚,是鼓励违法当事者本人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的配合,即便把举报他人作为一种配合,所针对的也应是查处当事人(即举报者)违法行为过程中或之后的举报,这种举报才能表明当事人(举报者)主观恶意的减轻,对自己的过错已有所认识,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已形成重视。如果市民对他人的举报在前,获得的奖励也在前,自身的违章在后,两者之间并没有法律所规定的“配合关联”,举报也不是一种“违章醒悟”,交警以在前的举报奖励对在后的违章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违背了法律的本意,是一种法律适用错误。交警等执法部门应该多在法律边界之内做举报奖励探索,不应在法律的争议区域或者在法律界外搞什么“创新”或“突破”。
责任编辑:黄明朗
行政执法应该赏罚分明,即要求严格而公正,有功就要论功行赏,有过就要严肃惩处。然而,台州市交警部门日前出台一个办法:通过微信公众号实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查实后,举报人除可获得微信红包奖励外,还将视情获得交通违章“减分券”,在举报人交通违法时可以抵扣。此举在众茶客中引发争议,认为缺乏情理、法理支持,现列举如下。
张玉胜(河南省漯河市):举报违章奖励“减分券”是谬赏。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对交通违法取证应“着装公开拍摄,杜绝隐蔽或跟踪拍摄”。这就意味着,其一,只有交警才有权依法收集违章证据;其二,必须正式和公开,严禁偷拍。调查违章是法律赋予交警部门的执法权力和分内职责,但台州警方此举的实质却是将本属交警执法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权交给了民众。而且,法律只赋予交警部门依法扣分的权力,并未规定可以“减分”或“抵分”。换言之,举报违章奖“减分券”没有法律依据,且有拿“积分”做交易的滥权嫌疑。此外,有关当事人以自己的违规去换取监督别人违规,此举是最大硬伤,本属一码归一码的交通违章,缘何要实施彼此挂钩交换?“减分券”看似在鼓励市民互相监督,实则极易导致获券市民在交通违法时有恃无恐,抑或为消除自己扣分不惜“钓鱼举报”,无异于在变相纵容交通违法。
胡艺(湖北省武汉市):奖励“随手拍”弱化交警职能。首先,交警以奖金诱导出来的“随手拍”就是在“培養”一个个无形的交通协管员、“编外交警”。上海、广州等地已经取消了拍客这种“编外交警”,有的地方还规定,协管员若躲在暗处摄像将以辞退论处。但台州交警却在诱导市民“随手拍”抓违章,颇有不合时宜的意味。其次,奖励“随手拍”,纳税人将要额外支付大笔奖金,虽说交警部门可以“羊毛出在羊身上”,通过增加违章者罚款金额规避举报奖金的“损失”,但是这又与公安部提出的取消罚款指标、“收支两条线”与人性化执法的大方向背道而驰。再次,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范了交警执法程序,加大了阳光执法力度,要求交警向社会公布电子眼位置,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交警就要让司机明明白白接受监督与处罚。暗中执法与该规定要求相违背,让人怀疑交警的执法动机,损害交警部门公信力。交通违章处罚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交警对违章行为及时处罚,对司机是一种警示教育。在拍客提供的证据面前,司机认罚不在话下,但是他们并不会心服口服,并且因交警部门职能严重弱化、异化,减低了司机的警示教育作用。
李英锋(河北省滦南县):举报交通违章奖“减分券”偏离法治轨道。鼓励民众举报交通违章行为,使用民众拍摄的图像、视频等线索,与法律要求的由交警依法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力并不矛盾,问题在于举报的“奖品”——“减分券”。《行政处罚法》规定: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几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人把这项规定作为奖励“减分券”的法律依据,认为举报他人违章属于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立功表现,这种理解有些牵强。法律规定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者”从轻或减轻处罚,是鼓励违法当事者本人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的配合,即便把举报他人作为一种配合,所针对的也应是查处当事人(即举报者)违法行为过程中或之后的举报,这种举报才能表明当事人(举报者)主观恶意的减轻,对自己的过错已有所认识,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已形成重视。如果市民对他人的举报在前,获得的奖励也在前,自身的违章在后,两者之间并没有法律所规定的“配合关联”,举报也不是一种“违章醒悟”,交警以在前的举报奖励对在后的违章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违背了法律的本意,是一种法律适用错误。交警等执法部门应该多在法律边界之内做举报奖励探索,不应在法律的争议区域或者在法律界外搞什么“创新”或“突破”。
责任编辑:黄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