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1年5月10日,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对盛大文学诉百度著作权侵权案做出公开宣判:判令被告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百度网站中与《斗破苍穹》等5部小说相关的盗版链接及盗版内容,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及其它合理费用44500元。至此,这场历时一年多、备受业界关注的盛大、百度之争,暂时以盛大初胜画上了句号,也打破了百度长期以来保持的不败神话。
而就在一审宣判后不久,本刊记者就在百度的无线小说频道上发现,涉诉的两部小说《斗破苍穹》和《凡人修仙传》赫然出现在其精品推荐的前几名。是百度漠视法律?抑或对一审表示不服?6月初,百度正式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似乎解答了这一切。这场被人们看好的胜诉可能再添变数?
侵权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百度的行为分别构成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在间接侵权方面,盛大文学与百度进行了一场“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的对决。
“当作品的权利信息和侵权状况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就像一面迎风招展的红旗,这个时候就可以推定对方应知和明知,就不能再适用避风港原则。”原告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钢告诉记者。对此,盛大方面列举了该5部作品在百度上的知名度以证明其“应知”和“明知”,如涉案作品在百度 “十大小说风云榜”中位列前茅,在百度百科中有详细的介绍,在推荐榜有主动推荐等。盛大方面对证据网站也进行了及时的公证,在证明被告“应知”和“明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在证明了被告应知和明知的情况下,2009年10月21日,盛大又向百度公司发函要求删除侵权链接,却没有得到百度的回应。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百度对此反复强调其履行删除义务的前提是原告需发送符合要求的通知函,并一再声称原告的通知函不合格。
而在百度无线频道上,涉案作品除了被置于其精品推荐和热点排行榜上外,还被复制在百度服务器上,以此代替盛大文学直接向用户提供全部阅读。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对此,百度叫屈,称其在wap.baidu.com中提供的仅仅是搜索引擎服务。
对于直接侵权的认定,实质上是对百度身份的又一次界定。“现在,任何一家网站都可以同时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和网络内容,可以同时具备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身份。百度就是如此,虽然以搜索引擎的身份起家,但是实际上也在提供大量的内容服务。”傅钢说,“因此,对百度公司侵权责任的认定不能简单套用搜索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的基本定义,公众可以选择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百度的服务器上在线获取内容,这时百度的身份就是网络内容提供商,不仅侵犯了原告对5部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更没有资格主张法律赋予网络服务提供商而不是内容提供商的免责规则。”
呼吁立法完善
据傅钢介绍,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仅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一个法条中有所提及,2006年国家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但该《条例》的规定还是比较笼统,也没有适应中国目前的国情。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定义太过概括。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傅钢说,“最高院还是有必要出一个司法解释,就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的细化和指导。”
同时,针对目前国内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业内开始质疑50万元的法定赔偿标准是否过低?50万元仅仅是国家在2001年提出的赔偿标准,而10年过去了,随着CPI指数的飞速增长,知识产权法定侵权赔偿标准却止步不前。目前我国在《著作权法》等法律上的漏洞,已远远不适应经济发展的低额赔偿,也使得目前的盗版和侵权有了更足的底气,侵权力度更加肆无忌惮。
而就在一审宣判后不久,本刊记者就在百度的无线小说频道上发现,涉诉的两部小说《斗破苍穹》和《凡人修仙传》赫然出现在其精品推荐的前几名。是百度漠视法律?抑或对一审表示不服?6月初,百度正式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似乎解答了这一切。这场被人们看好的胜诉可能再添变数?
侵权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百度的行为分别构成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在间接侵权方面,盛大文学与百度进行了一场“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的对决。
“当作品的权利信息和侵权状况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就像一面迎风招展的红旗,这个时候就可以推定对方应知和明知,就不能再适用避风港原则。”原告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钢告诉记者。对此,盛大方面列举了该5部作品在百度上的知名度以证明其“应知”和“明知”,如涉案作品在百度 “十大小说风云榜”中位列前茅,在百度百科中有详细的介绍,在推荐榜有主动推荐等。盛大方面对证据网站也进行了及时的公证,在证明被告“应知”和“明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在证明了被告应知和明知的情况下,2009年10月21日,盛大又向百度公司发函要求删除侵权链接,却没有得到百度的回应。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百度对此反复强调其履行删除义务的前提是原告需发送符合要求的通知函,并一再声称原告的通知函不合格。
而在百度无线频道上,涉案作品除了被置于其精品推荐和热点排行榜上外,还被复制在百度服务器上,以此代替盛大文学直接向用户提供全部阅读。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对此,百度叫屈,称其在wap.baidu.com中提供的仅仅是搜索引擎服务。
对于直接侵权的认定,实质上是对百度身份的又一次界定。“现在,任何一家网站都可以同时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和网络内容,可以同时具备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身份。百度就是如此,虽然以搜索引擎的身份起家,但是实际上也在提供大量的内容服务。”傅钢说,“因此,对百度公司侵权责任的认定不能简单套用搜索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的基本定义,公众可以选择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百度的服务器上在线获取内容,这时百度的身份就是网络内容提供商,不仅侵犯了原告对5部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更没有资格主张法律赋予网络服务提供商而不是内容提供商的免责规则。”
呼吁立法完善
据傅钢介绍,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仅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一个法条中有所提及,2006年国家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但该《条例》的规定还是比较笼统,也没有适应中国目前的国情。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定义太过概括。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傅钢说,“最高院还是有必要出一个司法解释,就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的细化和指导。”
同时,针对目前国内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业内开始质疑50万元的法定赔偿标准是否过低?50万元仅仅是国家在2001年提出的赔偿标准,而10年过去了,随着CPI指数的飞速增长,知识产权法定侵权赔偿标准却止步不前。目前我国在《著作权法》等法律上的漏洞,已远远不适应经济发展的低额赔偿,也使得目前的盗版和侵权有了更足的底气,侵权力度更加肆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