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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摘 要: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法律观教育教学中,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的融入教学中,并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高职院校学生学习法律基本知识,提高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增强法治观念,锻炼法治思维,做遵纪守法并捍卫法律权威的合格公民。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6)15-0221-02
Abstract: The core value of socialist should be integrated effectively into the education of law in the teaching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The core value of socialist guide students to learn law, improve the identity of the core value, enhance the awareness of the law and exercise the way of thinking, and to be a law-abiding and qualified citizens who safeguard the authority of law.
Keywords: socialist core values; democracy; freedom; equality; justice; the rule of the law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高校作为思维最活跃,年龄最年轻的群体理应走在理论最前沿。中共十八以后,核心价值观的最新诠释已经深入人心。但如何将核心价值观引领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律观念的教育,并与法律的权利,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思维深度有效融合,让我们的大学生真正从内心认同并对外践行,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新版即2015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2013版的基础上有所修改,尤其对于法律模块的改动颇大。整个法律观念的教育放在教材的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一、核心价值观之国家层面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中的“民主”价值观,可以融合在教材第六章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宪法确立的国体和政体中进行理论讲授。
民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诉求。我们追求的民主是人民民主,其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它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也是创造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政治保障。人民主权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原则其实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通过宪法确认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从法律和政治上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宪法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经济上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基础。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高职院校的学生在理论知识的接受上参差不齐,可通过案例讲授与课堂讨论结合起来,启发性引导同学们学习并思考。在教材第六章宪法部分的讲授时,建议至少用2个课时介绍世界宪法的历史到我国宪法的发展。从而加深同学们对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理解。如果教师在讲授中没有“为什么”,直接“是什么”,难免陷入教条式的说教,影响教学效果。
二、核心价值观之社会层面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面的这四个价值观在高职院校法律观念的教育中理应是重头戏,占主导地位。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教材第八章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其中法律权利是“自由”和“平等”这一核心价值观最直接最实质的体现。而“公正”和“法治”则是法律理念和法律思维的重要内涵。
(一)“自由”这一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宪法人身权中的人身自由
它包括广义和狭义的人身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第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第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第四,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与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竊听。即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教师应结合法律条文中的具体规定来讲授,分别在《宪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九条都有规定。这样能提高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二)“自由”这一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宪法政治权利中表达权利的自由
表达权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早在中共十七大报告就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就人民而言,其对政府的制约具体地表现为知情、参与、表达三大环节的实现,其中,知情是基础,参与是关键,表达是根本。表达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使用各种方式表明、显示或传播思想、情感、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
表达自由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在人权谱系中,自由居于核心地位。倘若没有表达自由,那么人的一切精神自由将无从谈起。表达自由是个人自我价值实现的途径,也是实现人民自治的主要手段。表达的自由是政治与精神文明的标尺。通过彼此切磋问难,自由辩驳争论,人们尽情抒发个人的才智,使良知得到尊重,真理得以彰明,对个人也产生成就感和自我表现的满足。所以,密尔在《论自由》中,把它称之为“人类的精神福利”。
但表达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对表达予以适度限制也是必要的。我国《宪法》第51条就有规定。是对表达权的法定限制。具体法律条文分别在《宪法》三十五条有规定。
(三)“平等”这一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宪法中,它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它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由于人之差异绝对的公平不存在,只有相对的平等,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人之差异所致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不区别对待的平等享有的社会权利与义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三个平等的理念,即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宪法的表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国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第一,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第二,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第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平等权体现在宪法第33条第2款、33条第4款、第5条第5款、第48条、第34条、第36条第2款等法律条文中。
(四)“公正”这一核心价值观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
公正,意为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没有偏私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而言没有偏私,因而,公正是一种价值判断,内含有一定的价值标准,在常规情况下,这一标准便是当时的法律。任何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的公正标准。所以,公正并不必然意味着“同样的”“平等的”。
教材第七章第二节法治思维的理论讲授中,应重点讲述公正的概念和含义,将其作为法治思维的重要内涵和价值取向。
(五)“法治”这一核心价值观,它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它通过法制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总方略。非常的鼓舞人心,十八大以来,法治方面的进步显而易见。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
教材内容第七章第一节,重点讲述法治和人治的区别。可以请同学们思考为什么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第二节法治思维中,重点讲授法治的思维和其他思维的区别。
三、核心价值观之个人层面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四个核心价值观中的“爱国”是民族精神的核心,从法律层面讲,也可以说爱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大学生应树立国家总体安全观的意识。国家主权是国民个体利益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坚强后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理应贯穿到整个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中,与教学内容行之有效的结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授课过程中与法律观教育的有效高度融合,使学生更深层次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一种口号,更应该是一种价值规则,将其外化于形,内化于心。在中国伟大复兴的建设道路上,践行拼搏,励志成才。
参考文献
[1]石旭斋.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格[J].政法论坛,2007.
[2]卢黎歌,杨华.爱国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与责任[EB/OL].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http://www.sxdaily.com.cn/n/2014/1014/c266-5530553.html,2014.
[3]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灵魂[EB/OL].荆楚网-湖北日报,http://news.163.com/14/0802/06/A2KGPROK00014AEE.html,2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四川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资助计划,课题“高职院校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教育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丹(1969,02-),女,綿阳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法律实务。
摘 要: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法律观教育教学中,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的融入教学中,并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高职院校学生学习法律基本知识,提高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增强法治观念,锻炼法治思维,做遵纪守法并捍卫法律权威的合格公民。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6)15-0221-02
Abstract: The core value of socialist should be integrated effectively into the education of law in the teaching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The core value of socialist guide students to learn law, improve the identity of the core value, enhance the awareness of the law and exercise the way of thinking, and to be a law-abiding and qualified citizens who safeguard the authority of law.
Keywords: socialist core values; democracy; freedom; equality; justice; the rule of the law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高校作为思维最活跃,年龄最年轻的群体理应走在理论最前沿。中共十八以后,核心价值观的最新诠释已经深入人心。但如何将核心价值观引领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律观念的教育,并与法律的权利,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思维深度有效融合,让我们的大学生真正从内心认同并对外践行,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新版即2015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2013版的基础上有所修改,尤其对于法律模块的改动颇大。整个法律观念的教育放在教材的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一、核心价值观之国家层面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中的“民主”价值观,可以融合在教材第六章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宪法确立的国体和政体中进行理论讲授。
民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诉求。我们追求的民主是人民民主,其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它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也是创造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政治保障。人民主权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原则其实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通过宪法确认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从法律和政治上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宪法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经济上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基础。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高职院校的学生在理论知识的接受上参差不齐,可通过案例讲授与课堂讨论结合起来,启发性引导同学们学习并思考。在教材第六章宪法部分的讲授时,建议至少用2个课时介绍世界宪法的历史到我国宪法的发展。从而加深同学们对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理解。如果教师在讲授中没有“为什么”,直接“是什么”,难免陷入教条式的说教,影响教学效果。
二、核心价值观之社会层面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面的这四个价值观在高职院校法律观念的教育中理应是重头戏,占主导地位。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教材第八章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其中法律权利是“自由”和“平等”这一核心价值观最直接最实质的体现。而“公正”和“法治”则是法律理念和法律思维的重要内涵。
(一)“自由”这一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宪法人身权中的人身自由
它包括广义和狭义的人身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第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第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第四,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与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竊听。即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教师应结合法律条文中的具体规定来讲授,分别在《宪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九条都有规定。这样能提高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二)“自由”这一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宪法政治权利中表达权利的自由
表达权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早在中共十七大报告就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就人民而言,其对政府的制约具体地表现为知情、参与、表达三大环节的实现,其中,知情是基础,参与是关键,表达是根本。表达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使用各种方式表明、显示或传播思想、情感、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
表达自由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在人权谱系中,自由居于核心地位。倘若没有表达自由,那么人的一切精神自由将无从谈起。表达自由是个人自我价值实现的途径,也是实现人民自治的主要手段。表达的自由是政治与精神文明的标尺。通过彼此切磋问难,自由辩驳争论,人们尽情抒发个人的才智,使良知得到尊重,真理得以彰明,对个人也产生成就感和自我表现的满足。所以,密尔在《论自由》中,把它称之为“人类的精神福利”。
但表达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对表达予以适度限制也是必要的。我国《宪法》第51条就有规定。是对表达权的法定限制。具体法律条文分别在《宪法》三十五条有规定。
(三)“平等”这一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宪法中,它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它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由于人之差异绝对的公平不存在,只有相对的平等,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人之差异所致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不区别对待的平等享有的社会权利与义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三个平等的理念,即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宪法的表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国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第一,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第二,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第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平等权体现在宪法第33条第2款、33条第4款、第5条第5款、第48条、第34条、第36条第2款等法律条文中。
(四)“公正”这一核心价值观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
公正,意为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没有偏私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而言没有偏私,因而,公正是一种价值判断,内含有一定的价值标准,在常规情况下,这一标准便是当时的法律。任何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的公正标准。所以,公正并不必然意味着“同样的”“平等的”。
教材第七章第二节法治思维的理论讲授中,应重点讲述公正的概念和含义,将其作为法治思维的重要内涵和价值取向。
(五)“法治”这一核心价值观,它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它通过法制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总方略。非常的鼓舞人心,十八大以来,法治方面的进步显而易见。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
教材内容第七章第一节,重点讲述法治和人治的区别。可以请同学们思考为什么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第二节法治思维中,重点讲授法治的思维和其他思维的区别。
三、核心价值观之个人层面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四个核心价值观中的“爱国”是民族精神的核心,从法律层面讲,也可以说爱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大学生应树立国家总体安全观的意识。国家主权是国民个体利益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坚强后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理应贯穿到整个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中,与教学内容行之有效的结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授课过程中与法律观教育的有效高度融合,使学生更深层次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一种口号,更应该是一种价值规则,将其外化于形,内化于心。在中国伟大复兴的建设道路上,践行拼搏,励志成才。
参考文献
[1]石旭斋.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格[J].政法论坛,2007.
[2]卢黎歌,杨华.爱国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与责任[EB/OL].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http://www.sxdaily.com.cn/n/2014/1014/c266-5530553.html,2014.
[3]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灵魂[EB/OL].荆楚网-湖北日报,http://news.163.com/14/0802/06/A2KGPROK00014AEE.html,2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四川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资助计划,课题“高职院校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教育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丹(1969,02-),女,綿阳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