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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所得税通过总体税负、税负结构、累进税率等手段来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但是我国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通过所得税调节收入的效果不明显,而且显现出中低收入者成为主要纳税人的倾向。
[关键词]行业间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制;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3-0160-02
1 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个人所得税即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模式有三种,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实行的是前一种,对同一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分门别类地征税。一般来讲,个人所得可以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所得、资本利所得等。当取得了法定应税收入并达到起征点时,个人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历史文化背景、人民的收入水平等确定征税模式、税率等。我国将应税收入分为十一类,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工资薪金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个人所得税是干预经济的重要工具,通过对不同的收入和取得不同收入的个人采取有差异的税率和征税模式,达到调节收入的目的。通过对居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在税前税后产生差别,反映在图形上就是税后曲线比税前更接近四十五度线。下面分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
第一,税负结构是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再分配功能的重要手段。税负结构是指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中对不同的纳税人、不同的收入种类和水平、不同的家庭采用不同税负水平的制度性安排。例如,对不同收入来源地所得采用不同的税负正常很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作用。因为不同的纳税人的主要收入不一样,一般高收入者来自资本的收入较多,而低收入者的主要收入一般是来自勤劳的所得。如果对来自资本的所得征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则对以勤劳所得的纳税人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因为通过征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收入比重结构发生了变化,即基尼系数变小,从而使收入分配趋向于公平。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是可以影响收入分配公平的。从一种极端的情况来看,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个人所得税,那么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绝对收入差距及相对收入差距都不会有任何变化,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对纯收入的课税,在税制设计中要考虑到个人基本扣除、减免等因素。对低收入者来讲,即使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他们的收入水平也没有太大影响。而高收入者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其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变动程度比低收入者要大很多。一般来讲,一个国家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越高就越能体现其收入分配能力。
第三,采用累进税率是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有力工具。关于累进税率如何影响收入分配公平,现代西方财政学家们发展了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的均等牺牲概念来作解释。均等牺牲概念认为,如果纳税人因纳税而产生的福利损失或牺牲是均等的,则纳税人就得到了公平对待。累进税率正好符合了均等牺牲概念的要求,故个人所得税用累进税率有利于收入分配公平。
第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支出措施也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途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支出是通过对个人的全部所得或部分所得免税,减少他们的纳税义务,从而增加可支配收入,尤其是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以实现收入再分配。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税收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就把调节收入分配作为其理论依据和社会目标。目前在我国主要是将分类所得税之结合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老实现不同的税收负担,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经济学家通常用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分配均等程度。下面通过将人均全部年收入视为个人所得税前收入指标,将人均可支配收入视为个人所得税调节后收入指标,利用城镇居民分组收入数据,分别代入基尼系数的测算公式后,测算出的一组数据,如下表,对比分析得出,2002—2007年,所得税调节后的基尼系数比调节前的基尼系数是有所下降的,及个人年所得税对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上具有一定的正效应。
2 个人所得税制的局限性
虽然在理论上,个人所得税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并且在实践中,它的调节作用也得到了很好的证明。但是,就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来讲,这种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却是相当有限的。我国采取分类所得税制,最基本的特征是将个人所得分类后,对不同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应纳税款,此后不再对各项应税所得汇总纳税,也不考虑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它没有第二次课税,即没有在分类征税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综合课税。这种模式在实施中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从而削弱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第一,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的模式,对不同来源地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纳税或少纳税;而对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目标——调节收入分配公平,产生严重的冲突。
第二,现行的分类税制模式容易产生避税现象,也难于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因而会产生纳税人税负的不均衡,即制度性的漏洞比较多。例如,对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实行按此可证,并有不用的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制产生的逃税漏洞就很明显。
第三,陷阱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使个人所得税与公民个人紧密结合,从而不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意识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征收与个人密切相关的税种,使个人有机会去缴税,否则居民永远不清楚应该交什么税以及如何缴。现行税制模式的选择尽管从表面上看是符合我国征管实际情况的,但从长期来看,这种思想存在危险,即因为对现实情况地过分依赖从而削弱了应该有的进取精神。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淡薄,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很难保证每个居民都自觉缴税。
除了我国分类税制模式存在问题而导致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减弱外,个人所得税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阻碍调节作用发挥的因素,包括纳税人的多元化、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应税所得确定的复杂性等。
3 缩小行业间收入差别的政策重点——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都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如果将居民的收入差距比作一条具有高峰和低谷的曲线,那么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是削平高峰,而社会保障的作用就是填平低谷,以使最高点和最低点之间的距离尽量缩小。
1978年以来,我国各行业职工的绝对工资和相对工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总体来讲,各行业职工的工资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各行业工资增长的速度和幅度并不相同。相关数据表明,各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扩大了。1985年最高收入行业的平均工资为最低收入行业平均工资的1.81倍,到1997年扩大到2.26倍,2000年扩大到2.60倍,到2005年已扩大到4.88倍。从相对数看,工资收入的差距似乎不太显著,但从绝对数看,其差距很大。据统计,最低收入行业平均工资与最高收入行业平均工资差额1985—2005年成倍上升,并且倍数不断扩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收入差距持续拉大,市场失灵是一个重要原因,再加上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人们在财产继承、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身体状况和智力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是广泛存在的,机会的不平等是市场机制无法调节的。市场机制的弱化需要靠政府财政手段加以解决。解决行业收入差距问题,也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本文认为,行业间收入差距属于纵向的收入分配不平衡,而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是实现了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再分配,即在初次分配形成个人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制定不同的税负结构这一措施,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征收不等量的税收,对不同的收入来源制定不同的税负政策,从而有利于实现纵向公平。另外,行业收入差距部分原因是机会不公平造成的,制定适当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仅可以达到抑制高收入的作用,而且征收个人所得税产生的收入效应会激励纳税人为弥补可支配收入的减少而增加工作时间,以达到原有的经济收入水平。这样既调节了收入,又能增加社会总福利。如果个人所得税政策能够得到合理实施,征管制度的完善,它可以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还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使整个社会的效率提高。
参考文献:
[1]N.Gregory Mankiw.Principle of Economics[J].New York∶The Ronald Press Company,2006.
[2]Gordan Tullock.Economics of Income Redistribution[J].Virginia Asia∶The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1997.
[3]白景飞,周雪飞.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J].财经丛论,2003(3).
[4]李延辉,王碧珍.个人所得税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实证研究[J].涉外税务,2009(2).
[作者简介]倪娟(1988—),女,湖北襄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现代会计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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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业间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制;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3-0160-02
1 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个人所得税即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模式有三种,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实行的是前一种,对同一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分门别类地征税。一般来讲,个人所得可以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所得、资本利所得等。当取得了法定应税收入并达到起征点时,个人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历史文化背景、人民的收入水平等确定征税模式、税率等。我国将应税收入分为十一类,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工资薪金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个人所得税是干预经济的重要工具,通过对不同的收入和取得不同收入的个人采取有差异的税率和征税模式,达到调节收入的目的。通过对居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在税前税后产生差别,反映在图形上就是税后曲线比税前更接近四十五度线。下面分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
第一,税负结构是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再分配功能的重要手段。税负结构是指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中对不同的纳税人、不同的收入种类和水平、不同的家庭采用不同税负水平的制度性安排。例如,对不同收入来源地所得采用不同的税负正常很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作用。因为不同的纳税人的主要收入不一样,一般高收入者来自资本的收入较多,而低收入者的主要收入一般是来自勤劳的所得。如果对来自资本的所得征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则对以勤劳所得的纳税人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因为通过征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收入比重结构发生了变化,即基尼系数变小,从而使收入分配趋向于公平。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是可以影响收入分配公平的。从一种极端的情况来看,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个人所得税,那么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绝对收入差距及相对收入差距都不会有任何变化,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对纯收入的课税,在税制设计中要考虑到个人基本扣除、减免等因素。对低收入者来讲,即使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他们的收入水平也没有太大影响。而高收入者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其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变动程度比低收入者要大很多。一般来讲,一个国家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越高就越能体现其收入分配能力。
第三,采用累进税率是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有力工具。关于累进税率如何影响收入分配公平,现代西方财政学家们发展了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的均等牺牲概念来作解释。均等牺牲概念认为,如果纳税人因纳税而产生的福利损失或牺牲是均等的,则纳税人就得到了公平对待。累进税率正好符合了均等牺牲概念的要求,故个人所得税用累进税率有利于收入分配公平。
第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支出措施也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途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支出是通过对个人的全部所得或部分所得免税,减少他们的纳税义务,从而增加可支配收入,尤其是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以实现收入再分配。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税收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就把调节收入分配作为其理论依据和社会目标。目前在我国主要是将分类所得税之结合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老实现不同的税收负担,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经济学家通常用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分配均等程度。下面通过将人均全部年收入视为个人所得税前收入指标,将人均可支配收入视为个人所得税调节后收入指标,利用城镇居民分组收入数据,分别代入基尼系数的测算公式后,测算出的一组数据,如下表,对比分析得出,2002—2007年,所得税调节后的基尼系数比调节前的基尼系数是有所下降的,及个人年所得税对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上具有一定的正效应。
2 个人所得税制的局限性
虽然在理论上,个人所得税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并且在实践中,它的调节作用也得到了很好的证明。但是,就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来讲,这种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却是相当有限的。我国采取分类所得税制,最基本的特征是将个人所得分类后,对不同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应纳税款,此后不再对各项应税所得汇总纳税,也不考虑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它没有第二次课税,即没有在分类征税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综合课税。这种模式在实施中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从而削弱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第一,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的模式,对不同来源地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纳税或少纳税;而对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目标——调节收入分配公平,产生严重的冲突。
第二,现行的分类税制模式容易产生避税现象,也难于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因而会产生纳税人税负的不均衡,即制度性的漏洞比较多。例如,对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实行按此可证,并有不用的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制产生的逃税漏洞就很明显。
第三,陷阱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使个人所得税与公民个人紧密结合,从而不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意识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征收与个人密切相关的税种,使个人有机会去缴税,否则居民永远不清楚应该交什么税以及如何缴。现行税制模式的选择尽管从表面上看是符合我国征管实际情况的,但从长期来看,这种思想存在危险,即因为对现实情况地过分依赖从而削弱了应该有的进取精神。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淡薄,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很难保证每个居民都自觉缴税。
除了我国分类税制模式存在问题而导致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减弱外,个人所得税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阻碍调节作用发挥的因素,包括纳税人的多元化、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应税所得确定的复杂性等。
3 缩小行业间收入差别的政策重点——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都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如果将居民的收入差距比作一条具有高峰和低谷的曲线,那么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是削平高峰,而社会保障的作用就是填平低谷,以使最高点和最低点之间的距离尽量缩小。
1978年以来,我国各行业职工的绝对工资和相对工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总体来讲,各行业职工的工资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各行业工资增长的速度和幅度并不相同。相关数据表明,各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扩大了。1985年最高收入行业的平均工资为最低收入行业平均工资的1.81倍,到1997年扩大到2.26倍,2000年扩大到2.60倍,到2005年已扩大到4.88倍。从相对数看,工资收入的差距似乎不太显著,但从绝对数看,其差距很大。据统计,最低收入行业平均工资与最高收入行业平均工资差额1985—2005年成倍上升,并且倍数不断扩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收入差距持续拉大,市场失灵是一个重要原因,再加上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人们在财产继承、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身体状况和智力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是广泛存在的,机会的不平等是市场机制无法调节的。市场机制的弱化需要靠政府财政手段加以解决。解决行业收入差距问题,也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本文认为,行业间收入差距属于纵向的收入分配不平衡,而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是实现了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再分配,即在初次分配形成个人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制定不同的税负结构这一措施,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征收不等量的税收,对不同的收入来源制定不同的税负政策,从而有利于实现纵向公平。另外,行业收入差距部分原因是机会不公平造成的,制定适当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仅可以达到抑制高收入的作用,而且征收个人所得税产生的收入效应会激励纳税人为弥补可支配收入的减少而增加工作时间,以达到原有的经济收入水平。这样既调节了收入,又能增加社会总福利。如果个人所得税政策能够得到合理实施,征管制度的完善,它可以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还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使整个社会的效率提高。
参考文献:
[1]N.Gregory Mankiw.Principle of Economics[J].New York∶The Ronald Press Company,2006.
[2]Gordan Tullock.Economics of Income Redistribution[J].Virginia Asia∶The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1997.
[3]白景飞,周雪飞.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J].财经丛论,2003(3).
[4]李延辉,王碧珍.个人所得税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实证研究[J].涉外税务,2009(2).
[作者简介]倪娟(1988—),女,湖北襄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现代会计理论与方法。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