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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危机已经成为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城市化速度加快,人口、产业密集度不断提升,人多地少矛盾日渐突出,而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政府为吸引企业进驻,不惜实施低地价、零地价等政策,导致盲目圈地、无序开发,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如何对现有土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即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在解决城市化过程中人口增长对土地形成巨大压力这一问题时,采取了地市重划、区段征收等制度,收效颇丰,现本文就其区段征收制度作一简单介绍,以资借鉴。
关键词:台湾 区段征收 补偿
一、区段征收之含义
区段征收是"政府基于新都市开发建设、旧都市更新、农村小区更新或其他开发目的需要,依法将一定区域内的土地全部予以征收,并重新加以整理规划开发后,除公共设施用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外,其余建设用地,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作为抵价地,部分供作开发目的或拨供需地机关使用,剩余土地则办理公开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并以处分土地之收入优先抵付开发总费用。"⑴此一含义有要点如下:①区段征收是征收制度的一种;②区段征收实施之主体为政府;③实施之领域为新都市开发建设、旧都市更新、农村小区更新或其它开发目的;④实施之对象为一定区域内所有的私有土地;⑤土地被征收以后,经过政府重新整理规划,一部分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由政府直接支配,一部分用于抵充原土地所有权人之补偿款,被称作抵价地,一部分则用于办理公开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其收入则用于支付开发费用。其目的在于企图建图达成涨价归公、地利共享、取得公共设施用地及土地储备,以实现减轻政府负担,并保障保留地土地所有全人权益,并适应都市化趋势所造成的都市急速成长、住宅短缺、土地飙涨、都市蔓延等问题。⑵
二、区段征收之实施
区段征收制度主要实施于下列情形:(1) 新设都市地区之全部或一部,实施开发建设者。(2)旧都市地区为公共安全、卫生、交通之需要或促进土地之合理使用实施更新者。(3) 都市土地之农业区、保护区变更为建筑用地或工业区变更为住宅区、商业区者。(4) 非都市土地实施开发建设者。(5) 农村社区为加强公共设施、改善公共卫生之需要或配合农业发展之规划实施更新者。⑶虽然区段征收既可在城市计划划范围内实施,亦可在规划范围外实施,但在台湾地区,多在计划范围外实施,或在城市内的农业区保护区等进行。⑷
土地一旦被征收,即被用于(1)抵价地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2)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取现金补偿地价的,在区段征收完成后,可以优先买回土地,其地价应按征收补偿地价另加公共设施费用计算。(3)道路、沟渠、公园、绿地、儿童乐场、广场、停车场、体育场所、国民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无偿登记为直辖市有或县(市)有。(4)前款以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国民住宅用地及安置原住户所需土地,让售戴有偿拨供需地机关使用。(5)其余可供建筑的土地,应予标售。⑸
三、区段征收之收益
区段征收对于减轻政府开发公共设施的成本颇有帮助。通过实施区段征收,"政府"可以对整段整区的私人土地加以规划整理后,除保留公共设施用地和补偿原土地所有者一部分土地外,其余的均可以分宗出售或出租。开发所需的资金,还可以用加征建筑费的方式分摊在出售土地上。就是说,"政府"这个区段,进行各项公共设施,既可以无偿获得一批公共设施用地,又无需负担大量建设费用。⑹
基于这一好处,台湾地区之"政府"对于实施区段征收可谓乐此不疲。截止1999年底,台湾地区共办理完成区段征收29区,土地面积1622公顷,其中取得建筑用地705公顷,公共设施用地909公顷,节省当局590亿元新台币。正在办理中的区段征收共有31区,土地面积4163公顷,其中将取得建筑用地2048公顷,公共设施用地1446公顷,将节省当局财政负担5441亿元新台币。⑺
不过,这一制度实施起来并不那么容易。一方面在实施之前需要投入大量的前期资金,包括巨额的征地资金和高额的工程建设费用,另一方面,区段征收的被征收者所获补偿较低,所以区段征收阻力较大。因此,为了减少前期投入费用和需要支付的补偿金,区段征收很多都选择了土地价值较低的城市计划范围外或者在城中农业区保护区实施。
四、区段征收对于被征收者之影响
区段征收系对土地原权利人的合法私权的侵害,因此,凡土地被征收者,应获得相应补偿。对于土地被征收者的补偿主要涉及如下四个问题,其一是补偿原则,其二是以什么标准评估被征收的土地价值,其三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补偿,其四补偿的范围。
就征收补偿之原则,台湾地区经历了由完全补偿到不完全补偿,再从不完全补偿到当前合理补偿的演变。⑻而合理补偿之概念,从解释上因为完全补偿,这里的完全补偿既包括被征收土地的原有价值,还包括被征收者重置房产之价格。⑼
土地价值之评估标准,起初以政府公告现值为基准评估,但政府公告现值多低于市价,此种标准对被征收者有所不公,故而在03年公布的"土地征收条例"中,将该标准更改为当期之土地公告现值,且征收补偿地价,必要时得加成补偿,其加成补偿成数,由直辖市或县(市) 主管机关比照一般正常交易价格提交。⑽
就补偿方式,起初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并辅之以规划后建设用地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因为以前本身补偿标准就低,如果再以现金进行补偿,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就可能无法重置房屋,基于这种情况,现在被征收者还可以选择申请"抵价地"来代替现金补偿,对被征收者更为公平。
台湾地区征地补偿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费两部分。土地征用费即所征用土地的价值,土地赔偿费即因征用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损失的补偿。台湾的土地征收补偿分为:被征收土地的地价补偿;土地改良物与土地一并征收时,对改良物的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改良物由所有权人自行迁移的,对改良物的迁移费补偿;对因征收土地使相邻地受到损失而给予的损失补偿。⑾
五、区段征收之民间参与
台湾地区"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赋予民间机构办理区段征收开发等机制,期待运用市场开发模式提升开发收益,实现公共建设外部效益内部化,⑿此即意味着区段征收的实施由传统的地主与"政府"合作开发的"抵价地式区段征收"阶段进入地主、政府与开发商合作下的"公私协力式区段"阶段。⒀有研究认为, 区段征收之发展到目前呈现出如下特点:(1)区段征收制度之变革紧扣着台湾的政经发展脉络。(2)区段征收已沦为新政商关系下政府与民间企业汲取土地利得之工具,(3)区段征收中所应具有之公共利益随政经环境的变迁而式微。⒁如何在新的模式下保障被征者的权益,确定合理的开发规模,避免开发过程当中的道德风险,平衡各方利益,即成为新的问题。
为有效发展这一新的模式,有的以代理理论观点探讨民间参与区段征收开发之规模,将该问题引入制度经济分析的理论框架中,並运用逻辑演绎推理方式,规范性地建构前瞻预测的委托代理模型,以使公私双方方能合理决定开发规模。⒂有的提出区段征收之权变方式,导入不动产开发管理策略,建议引进开发商整体规划开发,並由其专责土地所有权人意见处理与居民安置等事宜,而政府则居于督导立场协助开发商处理相关业务。⒃
注释:
⑴张占录:"征地补偿留用地模式探索--台湾市地重划与区段征收模式借鉴",载于《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年第09期。
⑵参见陈怡雯:"区段征收政策之政策分析",臺湾逢甲大学建筑及都市计划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年,转引自何宪琪:《区段征收制度土地分配方式之研究》,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地政研究所硕士论文,2001年。
⑶参见台湾地区"平均地权条例"第53条、"土地征收条例"第
⑷萧承勇:"台湾地区的区段征收",载于《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0期。
⑸萧承勇:"台湾地区的区段征收",载于《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0期。
⑹萧承勇:"台湾地区区段征收与市地重划",载于《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9期。
⑺萧承勇:"台湾地区的区段征收",载于《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0期;萧承勇:"台湾地区区段征收与市地重划",载于《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9期。
⑻(台)黄宗乐:"土地征收补偿法上若干问题之研讨",《台大法律论丛》21卷第1期,第72页。
⑼参见[台]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452页。
⑽参见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第30条。
⑾国土:"台湾土地征用的补偿",载于《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6期。
⑿(台)简龙凤,(台)赖宗裕:"以代理理论观点探讨民间参与区段征收开发之规模",载于《都市与计划》2006年版33卷3期。
⒀(台)李素兰:《台湾区段征收制度之政经分析》,台湾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学位论文2010年。
⒁(台) 钟丽娜:"区段征收制度之政经分析",载于《土地问题研究期刊》(台)2011年版10卷3期。
⒂(台)简龙凤,赖宗裕:"以代理理论观点探讨民间参与区段征收开发之规模",载于《都市与计划》2006年版33卷3期。
⒃(台)颜聪玲:"都市农业区土地变更与开发经营策?研议-以高雄市农业区为例",载于《土地问题研究季刊》2009年8卷3期。
作者简介:刘世颖,男,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民商法研究生。
关键词:台湾 区段征收 补偿
一、区段征收之含义
区段征收是"政府基于新都市开发建设、旧都市更新、农村小区更新或其他开发目的需要,依法将一定区域内的土地全部予以征收,并重新加以整理规划开发后,除公共设施用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外,其余建设用地,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作为抵价地,部分供作开发目的或拨供需地机关使用,剩余土地则办理公开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并以处分土地之收入优先抵付开发总费用。"⑴此一含义有要点如下:①区段征收是征收制度的一种;②区段征收实施之主体为政府;③实施之领域为新都市开发建设、旧都市更新、农村小区更新或其它开发目的;④实施之对象为一定区域内所有的私有土地;⑤土地被征收以后,经过政府重新整理规划,一部分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由政府直接支配,一部分用于抵充原土地所有权人之补偿款,被称作抵价地,一部分则用于办理公开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其收入则用于支付开发费用。其目的在于企图建图达成涨价归公、地利共享、取得公共设施用地及土地储备,以实现减轻政府负担,并保障保留地土地所有全人权益,并适应都市化趋势所造成的都市急速成长、住宅短缺、土地飙涨、都市蔓延等问题。⑵
二、区段征收之实施
区段征收制度主要实施于下列情形:(1) 新设都市地区之全部或一部,实施开发建设者。(2)旧都市地区为公共安全、卫生、交通之需要或促进土地之合理使用实施更新者。(3) 都市土地之农业区、保护区变更为建筑用地或工业区变更为住宅区、商业区者。(4) 非都市土地实施开发建设者。(5) 农村社区为加强公共设施、改善公共卫生之需要或配合农业发展之规划实施更新者。⑶虽然区段征收既可在城市计划划范围内实施,亦可在规划范围外实施,但在台湾地区,多在计划范围外实施,或在城市内的农业区保护区等进行。⑷
土地一旦被征收,即被用于(1)抵价地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2)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取现金补偿地价的,在区段征收完成后,可以优先买回土地,其地价应按征收补偿地价另加公共设施费用计算。(3)道路、沟渠、公园、绿地、儿童乐场、广场、停车场、体育场所、国民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无偿登记为直辖市有或县(市)有。(4)前款以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国民住宅用地及安置原住户所需土地,让售戴有偿拨供需地机关使用。(5)其余可供建筑的土地,应予标售。⑸
三、区段征收之收益
区段征收对于减轻政府开发公共设施的成本颇有帮助。通过实施区段征收,"政府"可以对整段整区的私人土地加以规划整理后,除保留公共设施用地和补偿原土地所有者一部分土地外,其余的均可以分宗出售或出租。开发所需的资金,还可以用加征建筑费的方式分摊在出售土地上。就是说,"政府"这个区段,进行各项公共设施,既可以无偿获得一批公共设施用地,又无需负担大量建设费用。⑹
基于这一好处,台湾地区之"政府"对于实施区段征收可谓乐此不疲。截止1999年底,台湾地区共办理完成区段征收29区,土地面积1622公顷,其中取得建筑用地705公顷,公共设施用地909公顷,节省当局590亿元新台币。正在办理中的区段征收共有31区,土地面积4163公顷,其中将取得建筑用地2048公顷,公共设施用地1446公顷,将节省当局财政负担5441亿元新台币。⑺
不过,这一制度实施起来并不那么容易。一方面在实施之前需要投入大量的前期资金,包括巨额的征地资金和高额的工程建设费用,另一方面,区段征收的被征收者所获补偿较低,所以区段征收阻力较大。因此,为了减少前期投入费用和需要支付的补偿金,区段征收很多都选择了土地价值较低的城市计划范围外或者在城中农业区保护区实施。
四、区段征收对于被征收者之影响
区段征收系对土地原权利人的合法私权的侵害,因此,凡土地被征收者,应获得相应补偿。对于土地被征收者的补偿主要涉及如下四个问题,其一是补偿原则,其二是以什么标准评估被征收的土地价值,其三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补偿,其四补偿的范围。
就征收补偿之原则,台湾地区经历了由完全补偿到不完全补偿,再从不完全补偿到当前合理补偿的演变。⑻而合理补偿之概念,从解释上因为完全补偿,这里的完全补偿既包括被征收土地的原有价值,还包括被征收者重置房产之价格。⑼
土地价值之评估标准,起初以政府公告现值为基准评估,但政府公告现值多低于市价,此种标准对被征收者有所不公,故而在03年公布的"土地征收条例"中,将该标准更改为当期之土地公告现值,且征收补偿地价,必要时得加成补偿,其加成补偿成数,由直辖市或县(市) 主管机关比照一般正常交易价格提交。⑽
就补偿方式,起初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并辅之以规划后建设用地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因为以前本身补偿标准就低,如果再以现金进行补偿,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就可能无法重置房屋,基于这种情况,现在被征收者还可以选择申请"抵价地"来代替现金补偿,对被征收者更为公平。
台湾地区征地补偿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费两部分。土地征用费即所征用土地的价值,土地赔偿费即因征用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损失的补偿。台湾的土地征收补偿分为:被征收土地的地价补偿;土地改良物与土地一并征收时,对改良物的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改良物由所有权人自行迁移的,对改良物的迁移费补偿;对因征收土地使相邻地受到损失而给予的损失补偿。⑾
五、区段征收之民间参与
台湾地区"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赋予民间机构办理区段征收开发等机制,期待运用市场开发模式提升开发收益,实现公共建设外部效益内部化,⑿此即意味着区段征收的实施由传统的地主与"政府"合作开发的"抵价地式区段征收"阶段进入地主、政府与开发商合作下的"公私协力式区段"阶段。⒀有研究认为, 区段征收之发展到目前呈现出如下特点:(1)区段征收制度之变革紧扣着台湾的政经发展脉络。(2)区段征收已沦为新政商关系下政府与民间企业汲取土地利得之工具,(3)区段征收中所应具有之公共利益随政经环境的变迁而式微。⒁如何在新的模式下保障被征者的权益,确定合理的开发规模,避免开发过程当中的道德风险,平衡各方利益,即成为新的问题。
为有效发展这一新的模式,有的以代理理论观点探讨民间参与区段征收开发之规模,将该问题引入制度经济分析的理论框架中,並运用逻辑演绎推理方式,规范性地建构前瞻预测的委托代理模型,以使公私双方方能合理决定开发规模。⒂有的提出区段征收之权变方式,导入不动产开发管理策略,建议引进开发商整体规划开发,並由其专责土地所有权人意见处理与居民安置等事宜,而政府则居于督导立场协助开发商处理相关业务。⒃
注释:
⑴张占录:"征地补偿留用地模式探索--台湾市地重划与区段征收模式借鉴",载于《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年第09期。
⑵参见陈怡雯:"区段征收政策之政策分析",臺湾逢甲大学建筑及都市计划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年,转引自何宪琪:《区段征收制度土地分配方式之研究》,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地政研究所硕士论文,2001年。
⑶参见台湾地区"平均地权条例"第53条、"土地征收条例"第
⑷萧承勇:"台湾地区的区段征收",载于《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0期。
⑸萧承勇:"台湾地区的区段征收",载于《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0期。
⑹萧承勇:"台湾地区区段征收与市地重划",载于《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9期。
⑺萧承勇:"台湾地区的区段征收",载于《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0期;萧承勇:"台湾地区区段征收与市地重划",载于《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9期。
⑻(台)黄宗乐:"土地征收补偿法上若干问题之研讨",《台大法律论丛》21卷第1期,第72页。
⑼参见[台]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452页。
⑽参见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第30条。
⑾国土:"台湾土地征用的补偿",载于《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6期。
⑿(台)简龙凤,(台)赖宗裕:"以代理理论观点探讨民间参与区段征收开发之规模",载于《都市与计划》2006年版33卷3期。
⒀(台)李素兰:《台湾区段征收制度之政经分析》,台湾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学位论文2010年。
⒁(台) 钟丽娜:"区段征收制度之政经分析",载于《土地问题研究期刊》(台)2011年版10卷3期。
⒂(台)简龙凤,赖宗裕:"以代理理论观点探讨民间参与区段征收开发之规模",载于《都市与计划》2006年版33卷3期。
⒃(台)颜聪玲:"都市农业区土地变更与开发经营策?研议-以高雄市农业区为例",载于《土地问题研究季刊》2009年8卷3期。
作者简介:刘世颖,男,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民商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