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来源 :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aul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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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从建立到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建设领域工程发包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工程建设安全与质量时刻牵动公众心弦。招投标活动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招投标概括起来主要指:招标方就拟建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投标方(投标企业)进行投标参与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本文写作目的是通过阐述招投标法理学分析,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现状,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借鉴国外招标制度经验,选择吸收,得出结论: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必须走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国家建设招投标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剖析解决工程发包过程中存在的诸如围标串标、租借资质骗标、监管缺位、低价竞标、肢解工程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招投标立法、实行网上报名与公示、强化行政监管、完善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推进招标代理方式、打击和预防犯罪几个方面的法律对策。特别是对于招投标顽疾――围标串标,须用重典,依律办事,严厉打击。最后笔者提出无标底招标推广普及意见和建议。
  本文为找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追根溯源,采取文献资料分析法进行研究,对于学者的观点整理分析,对不完善方面提出自己见解,运用比较分析法,结合实际加以借鉴。努力做到文献资料与实践调研相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同步,在实践中丰富和完善。研究提出具有可行性对策,查阅资料基础上,采用实地研究的研究方法,分析解决招投标问题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结合工程招标现状,提出今后工作的对策和建议,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
  全文共分四部分进行论述。分别从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主要问题;国外工程招投标经验借鉴;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对策;阐述了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基本脉络,探究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归纳措施对策,是找到解决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本部分不仅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各个问题,更从工程管理学角度分析了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国外招投标经验立法理念和良好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完善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本文认为,首先要从立法规划,坚持立改废并举,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其次加强行政监管完善市场诚信体系打击犯罪,发挥政府部门“看得见手”作用。第三推行无标底的招投标方式,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经历30年风雨洗礼,其功绩贯穿于改革开放全过程。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严格执法和建设参与方的坚守并重,维护法律的存在与严肃,建设工程招投标将最终步入法律制度保护的公正、公平、公開的康庄之路。
  【关键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对策
  前言:
  近年来桥塌路陷、楼歪隧毁等事故频繁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造成的危害不断冲击公众的心理防线。成为政府和群众关注焦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经过公开招标确定。工程招投标是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建设领域招标国内外相关文献回顾和比较,为本文写作提供详实资料。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19世纪初期,国外在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是广大民众,为了确保并推崇这种购买行为的合理性,以利于达到民众对其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政府在一些开支上对民众实行了最大限度上的透明和公开,这样就逐渐产生了“招标”这个名词。1861年,美国政府通过一项联邦法案,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政府采购,需进行公开招标来进行具体工作的开展。
  二战以后,西方的一些国家开始利用招投标进行货物采购、工程发包。招投标的出现到如今已经有260多年的历史,在国际上的发展运作模式已趋于成熟,并且在相应的领域中形成了以FIDIC、AIA、ICE、FIEC等为代表的招投标运作惯例,他们制定的规则也同时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1956年,Lawrence Friedman 在其发表的著作中,将运筹学原理引入到招投标领域,以数学模型为基础,来研究招投标的决策及相关内容,揭开了招投标理论研究的序幕。此后,其他学者以投标人角度,提出追求投入成本费用较小,而获得利润最大化为理念建立一个新的报价模型。Karl Willenbrock将最大期望价值引入一些模型中,并进一步对该函数模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扩展。
  到了近期,国外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了大量研究,其研究现状主要表现为:不同投标者的利益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他们收益多少的影响,也受到其它招投标因素的影响。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中还存在对招投标的策论、一些决策性等方面的研究缺陷。另外,在研究的领域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最低价与低价投标之间的关联与矛盾,并最终提出了对最低价中标策略的不同看法。目前国外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研究现状是通过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水平,将招投标进一步推向网络技术与全新的信息化理论层面上,使建筑工程招标制度日臻完善与成熟。
  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招投标的研究:一方面借鉴国外的成功案例,从中提取较好的经验做法;另一方面是通过对国外案例的研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从最初的议标方式着手。对招标的相关内容进行大量研究,1最终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将招投标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本领域的研究现状主要表现为:学者通过研究,得出招投标必须走法制化、规范化道路的结论,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立法要不断完善健全、修订,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日趋规范与合理。
  同时我国将全线理念引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全线理念是通过恰当的方式全面推广网络化、信息化及科学技术为一体的崭新理念。
  (二)论文主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作者通过对我国建设招投标制度的历史发展、现状的大量调研,从不同的层次对我国招投标制度的法律框架进行了广泛阐述,同时对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成效进行了说明2。另外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现状,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借鉴国外招标制度经验3,对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存在的围标串标、租借资质骗标、监管缺位、低价竞标、招商替代招标、肢解工程等问题提出了加强招投标立法、实行网上报名与公示、强化行政监管、完善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推行无标底招标方式、打击和预防犯罪几个方面的法律对策。   2000年5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7月1日国家计委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1年7月5日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原则。在同一时期,17建设部也连续颁布了第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1月1日施行)、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1月),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等。
  总之,从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效力层次来说,法律框架可以归结表现为三个层次。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投标法律,比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建筑法》、《合同法》等;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招投标行政法规及具有一定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招标法规组成的法律框架,其主要表现为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与之相关的针对地方区域差异性而制定的一些法律规定及实施办法;三是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较强的规章管理办法,如《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成效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框架的不断完善,对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规范化与合理化管理具有明显促进作用。这些制度现已取得了重大的实施成效,具体表现如下:
  1.规范化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使建筑市场走向了规范化合理化的道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推行,使建筑市场从无形走向有形,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一些程序的隐蔽走向了逐步透明公开。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推行,无论是对于招标方还是投标方来说,无疑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的基础平台。18
  2.多样化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推行,实现了招标领域的多样化,具有了更强的专业性。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已经发展到设计、监理、勘察、原材料与设备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不仅如此,从专业性的角度来说,建设工程招投标又涉及到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幕墙工程、市政工程、水利电力工程、消防系统、暖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等方面,这些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领域的招投标使得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扩展领域更加广阔与多样。
  3.公开招标
  实现了从以议标与邀请招标为主到公开招标的巨大转变。《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以前,我国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大多是采用比较保守的议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议标及邀请招标有不透明化,选择受到很大局限性等缺点。截止到目前,公开招标是大多数招标方普遍选择的招标方式。在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19
  4.委托代理分配协作
  实现了业主自主招标到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的组织结构形式的转变。自从建设工程招投标逐步得到推广后,招投标监督部门将招投标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以及相关资质的审核上面。招标组织形式逐步得到转变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也形成了招标方招标,政府监督,专业性较强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合理分配协作的良好局面。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但应该看到,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规范性、合理性、有序性造成了一定冲击与影响,是值得关注与高度重视的。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一)围标串标的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的现象严重,业内人士和办案人员表示,围标串标等问题已成为招投标领域公开和最大的潜规则。某些地区工程招投标有“无标不围,无标不串”不良惯势。围标串标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是指多个投标方串通在一起通过采取不正当的抬高投标报价来进行投标,最终由围标发起者进行该工程项目的有关承建,然后从实际中标单位那里获取提前商量约定的酬金;
  第二种表现在招标方在招标的时候都会找一家专业性比较强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来组织进行招标,无形中就出现了投标方与招投标代理机构相互勾结,组织多家单位或租借多家单位的有关资质等去进行围标;
  第三种表现为投标方与招标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与招标方进行相互串通,利用资格预审钻空子,组织多家单位或租借有关单位较高的资质等材料进行围标;20
  第四种情况是投标方与招投标代理以及招标方,三者共同进行串通勾结,组织多家单位或租借多家单位的相关资质去进行围标,从而从中牟取暴利。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主要表现在投标方与招投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招标方进行相互串通,利用一些不恰当不合理的利益格局,来达到各自谋取暴利的目的。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不断出现擅自将标底或相关评审中心审定的重要价格信息泄露出去的现象,最终导致围标串标的不良情形的出现。
  (二)租赁资质挂靠骗标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第二大问题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投标方利用租借其他企业单位的资质借牌挂靠的现象较为普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骗标。这种不良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对于投标方来说,资格审查是他们需要面临的第一个被审查的关卡,但有的企业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资质,还期望能够参与到投标的整个过程中。这样以来,那些下属公司、个体人员甚或劳务施工队等围标公司在知晓工程招标信息后,通过不当的技术手段的疏通,忙于租借挂靠较大的企业来获取他们符合条件的资质,进而确保有机会承揽到工程项目。一些资质雄厚的施工企业借此收取数千租借费用外,可收缴承诺中标标的金额2-3%的管理费,然后以分包、联合经营等方式将利润收回,这样他们双方都达到了自己期望的目的,21最终看似中标的企业资质、施工技术实力等方面都满足要求,但后期实际施工的企业在建设工程管理、施工力量、施工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施工组织以及施工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不足。另外,这些实力薄弱、存在私营性质的挂靠公司,通过金钱等好处腐蚀拉拢招标方、挂靠公司以及其他建设参与方,最终从工程招投标到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形成利益链条,毒害社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   (三)监管机制不合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监管机构不合理,权力制衡机制缺失是出现许多问题的直接或间接根源。自从我国开始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以来,国家和地方都先后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各项条例办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地区形同虚设。招标方或一些监管机构对监管松懈,监督不到位,加上投标中难免会存在投标方疏通关系进行交流,这样无形中就造成了对于少数投标者不按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在实际招投标中象征性参与监督,使监管流于形式,甚至为投机者披上合法外衣。助长了不良风气,扰乱了市场秩序。
  (四)低价恶意竞标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还存在投标方采用欺诈的方式,利用低价恶意竞标的行为。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大部分建设工程招投标都是属于有标底招标,中标方的最终确定主要是参考报价中较低或最接近标底的价格为依据,而最终成为中标承建方。有些投标方就刻意采用低于成本价很多的不当方式来恶意竞标,22其目的是对其他投标单位进行恶意竞争。当他们最终成为中标人后,在后续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常常利用工程设计变更、追加工程量或增加材料机械以及人工工时费等手段,甚至是偷工减料的犯罪行为来弥补最后的决算费用而达到盈利的目的。
  (五)利用招商名义代替招投标
  目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还出现了个别的地方政府有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借助招商引资的名义,直接将某个工程项目分给招商来的客商去进行施工。也就是说,这期间直接省去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所有程序。以个人名义招来的投资商可能存在没有施工资质或资质很低,只能靠挂牌进行相关工程施工,最终导致豆腐渣、烂尾工程的几率很大;另一方面利用招商名义代替招投标,会直接增加政府官员之间与施工企业的行贿受贿风险。不进行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建设、造价等方面的内容他们都会在私下进行解决,往往落入行贿受贿恶性循环的怪圈,给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埋下很大的风险漏洞。23
  (六)“化整为零”肢解工程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招标方为了从招标中得到一定的好处或为了顾及一些个人与单位的利益,把一些投资金额在规模以上的工程项目,将整体项目“化整为零”进行肢解,分解成不需要进行招标的较小的工程,或者将本应一次报批的大工程进行分阶段报批。通过直接“邀标”方式定标;将招标工程沦为“钓鱼工程”。这样以来就直接违反了招投标的“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这种做法既钻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空子,又顾及到个人或者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市场风气,还给建设工程埋下了安全隐患。24
  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規范畴来说,我国对招投标评标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从内容的编审上来说也是较为完善的。像评标专家随机抽取、评标标准、选定中标人的方法都具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的工程招标过程中,有些招标行为看似风平浪静,但在实际执行层面,由于招投双方信息不对称,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贿赂或好处,他们就会在评标的过程中刻意偏向行贿的投标方,无形就会影响到其他的评标人员,最终影响到实际评标定标的结果。而那些原本能够成为中标的单位却没有中标,从法律角度来看,评标已经不仅仅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稳定与公正,自然也越过了法律的底线。25
  三、国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经验借鉴
  国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发展速度比我国招投标相关制度的发展要快些,自然有一些成熟经验和作法,是值得借鉴的。
  (一)国外招标经验
  国外招投标中在进行招标采购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开竞争原则和业主利益及承包商利益均衡原则。公开招标的目的一方面是确保了招标方在进行相关材料采购的时候能够以比较优惠的价格采购到较为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是在最大的保障业主的公平待遇,强调招标方的透明,确保公平性的存在价值。26利益的均衡性表现在其国外的法律不但赋予了招标方的相关权利,同时也给予了投标方在法律法规上的对抗权利,这样就保证了双方在利益上的均衡性。
  (二)国外公开招标原则
  国外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实行的公开竞争原则主要表现在:
  1.有招标的公告格式,标书格式,规范化的合同样本,同时对于不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操作人员进行不同的定位,以此来明确他们在招标中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2.规定招标信息发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布招标公告,要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公告审查标准和程序;二是提供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的说明,投标者为证明其资格而必须提交的有关资料,提交投标担保的要求,开启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对投标的评审程序和确定中标的标准等等。27
  在国外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他们针对一些环节设立了专门的政策导向和协调的综合性管理部门,如瑞士、意大利、英国政府都是这样的做的。28建立这些部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这些独立的职能部门对招投标中的不同的环节进行监督,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不同的监督部门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他们在各自工作的范畴内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另一个方面是利用不同的监督部门对不同的环节进行监督,可以让监督部门的职能权限发挥到最大化,有利于进行监督与控制。同时,还能防止投标方与招标方进行相互勾结,严重影响到最终的评标过程及定标,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
  (三)国内招投标方法有益探索
  招投标制度作为一项国际惯例,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所共同遵循的国际规则。
  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好方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12号令等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评标方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作为公路交通从业人员,笔者了解到河南交通建设领域在工程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办法和流程,尝试无标底招标和通过资格预审后抽签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其他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行业管理特点,通过制定规章对评标方法进行有益补充,方法主要有:性价比法、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专家打分法等,这些方法是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方法基础上根据招标评标的特点演变而来的。
  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法律对策
  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29
  针对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標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的过程中对其不断完善并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立法
  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立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30。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不断完善,2000年实施的《招投标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现实情况的变化,需要针对法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缺陷等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进行不断完善。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法律专家和学者经多年研讨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实施,严格对条例的实施成效加强动态监督,是改进完善招投标立法重要措施。强力推进招投标法律法规、地方性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制度,才能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能够及时保护建设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招投标法》中对邀请招标的范围及对象,一些程序的规定,化整为零等方面仍然存在法律法规上的空白与漏洞,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的过程中,容易被不恰当利用而出现较为严重后果的重大风险,我国采取的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分别立法模式,这使得两部法律的协调成为难题。法律学者通过立改废并举,解决该难题我们充满期待。因此对招标投标法立法进行及时完善与加强,是取得长效机制的首要对策。
  (二)实行网上报名和公示制度
  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围标串标的不良行为进行合理防范,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31第一个方面是可以考虑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网上报名制度,也就是说考虑将建设工程招标阶段中的发布公告、报名、获取相关的招标信息、以及答疑等重要的事项合理进行组织,全部安排通过网络来进行完成,这样的好处是可以有效防止投标方与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与招标方之间直接接触,也就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避免出现围标串标的违法行为出现,同时还能及时规避招标中的有关个体随意改变报名条件来对某些投标方进行排斥。另外,32实行网上报名的方式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各个企业单位进行投标的积极性,进而降低竞标成本;第二个方面的对策主要是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项目与中标企业在网上的公示制度,这样通过将招标方面的基本概况、投资规模以及中标单位名称、资质、项目经理等各种相关信息全部投放到网络上进行公示,可以让更多的民众进行公示期间的查询、监督和举报,这样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避免那些靠租借资质、借牌挂靠的企业骗取中标的不良后果,可以及时让招标方进行调查以便合理解除合同。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了投标方与招标方进行的一些私下的行贿受贿,有利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政府理应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33努力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34
  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是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第三个有效的法律对策。因为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相关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其本身就会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与约束,所以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与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投标的相关的监督职能,要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以此来发挥其本身就有的宏观的管理手段,及时避免一些监管部门的软化、越位以及缺位等问题。
  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措施,来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编制招投标书、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与重要工作项目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政府部门监督对其违法、泄露标底、以及相互勾结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确保监管到位。35
  (四)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对违背市场竞争规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36
  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健全完善联接准入制。这个对策主要是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计、纪检监察、法院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组成廉政工作业绩评价体系,在他们的职能体系及权限的范畴内,对有关招标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方等的廉政业绩进行调查评定,并及时建立廉政档案,这样可以及时避免存在业绩不良或资质很差的投标方进入建设市场,同时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已建立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投标人的廉洁资格进行审查,限制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不良行为个人进入,对公示未到期的企业或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得进入到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避免对建筑市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五)推行无标底的招投标方式
  在一定的范围内,建议推行无标底的招投标方式。无标底招标是指招标人不编制标底,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自主报价,评标专家依据“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实行无标底招标,一方面可以使招标人降低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促使投标企业从提高自身素质和内部管理水平上下功夫,提高内部科学化管理水平。无标底招标,可以有效防止招标方利用故意降低成本费用进行恶意竞标,降低其成为中标单位的风险;同时,无标底招标还能杜绝标底泄露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效遏制腐败,体现出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我国《招标投标法》未禁止采用无标底招标。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37不仅如此,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4条明确规定:“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因此,我国推行无标底招标是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的。
  目前,对无标底招标适用情况作了较为详细规范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欧盟及港台地区。无标底招标能使得招标方合理选择成本价格的最优化方案,有助于建设工程的长远发展。38无标底招标顺应时代潮流,应协力普及推广。
  (六)加大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
  加大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力度,对围串标等严重犯罪行为须用重典,“工程围标串标”,围标串标者疯狂地侵蚀纳税人和国家金钱;行贿者之所以胆敢一掷千金大行其道,就是因为我国对围标串标者打击不力,违法成本低,“中标者”完全可以“一夜暴富”。
  为捍卫党、政府、人民、纳税人的共同利益,只有动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才能遏制围标串标等犯罪行为,才能震慑围标串标者的嚣张气焰。当然,完善法律法规,优化执法环境也是关键。《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应尽快衔接起来,《刑法》对于串标罪处以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应按照罪责相等的原则加重量刑,按照犯罪标的和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定罪。只有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才能使不法商人有所畏惧,从而有效遏制(招投标顽疾)围串标。
  对其他违法行为主要是加强同行政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形成执法合力。突出惩治部分企业单位或招标方管理人员利用职位权力,进行招投标的一些违法行为,刻意触碰法律底线,同时,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長效机制。对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施工企业和建造师(项目经理)要定期录入黑名单,及时进入八部委《“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管控范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供社会查询。另外,建立完善招投标权益纠纷救济机制,及时对投标纠纷、投诉等进行合理处理或移交至有关部门,及时保护相关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从机制和制度上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五、结语
  我国招投标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以来,招投标制度一直处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期间国家推出了不少较为成功的招投标方法,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招投标制度的全面推广与实施深化了我国市场化体制改革,促进了公平竞争,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但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却仍然存在弊端,有些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
  招投标必须采取防范措施才能消除多米诺骨牌效应。理论和现实表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漫漫长路,正确发挥法律手段和市场调节作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道路越走越光明,永远保持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旱日实现宏伟的“中国梦”。
  介于文章篇幅有限和笔者本身能力的限制,文章尚有待改进之处,笔者将在以后工作和课题研究中继续进行探讨。
  注释:
  1.丁士昭等:《建设工程经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年第283~286页
  2.王瑞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年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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