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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陆利荣,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
一、看管工作中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
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法警部门看管的涉案对象,凡是自侦部门通知有关的人员到检察机关来谈话取证等侦查活动,自侦部门认为需要交给法警看管的,均以警务令的形式交给法警负责看管执行,这就造成司法警察依法规范履职存在着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另外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务时也有一些不合规定的情况,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法警承担看管的对象身份显得混乱。目前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有以下几种方式通知有关人员到检察院接受调查或者找其谈话,一是没有使用法警警力直接用通讯工具通知有关人员自行到检察院来,二是使用警力以“协助调查通知书”到涉案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到其家里,由法警与自侦部门承办人一起将涉案对象带到检察院,三是自侦部门的承办人无其他任何手续直接到涉案对象单位或者是家里出示证件亮明自已的身份后由法警协同将所谓的涉案对象带至检察院。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传唤、拘传等强制手段则往往不用,法律规范性执行不严谨,法警出警执行这样任务也不符合法定程序。采用以上几种手段通知到检察院的这些对象一般包涵、污点证人、涉案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几种类型,这几种身份的人,自侦部门承办人以警务令形式要求法警承担看管任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警区分不同类型的对象分别安排到办案工作区的各个区域,法警在承担看管任务时不论是什么样的对象都千篇一律地由两名法警看管一名对象,那么这样的看管工作显然与《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警察看管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类型的人员相违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司法警察承担看管任务是不符合法规的。
2、安全检查存在事后被控告的后果。现在有的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履行看管职责之前往往对任何对象进入办案工作区的人员一律进行安全检查,笔者认为为了保证进入办案工作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的安全和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并予以扣押,由看管对象签字捺指印后,转交案件承办人处理。”这个条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检查有了法规的保证,是有法可循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后,值班司法警察应当关闭办案工作区的对外通道,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予以暂时扣押。”这一条中的“其他涉案人员”应当指什么样的人员?笔者认为这样的提法是不妥的,应当要明确哪些类型的人是涉案人员,这样才能区别安全检查人员的范围。对此对于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例行安全检查并暂时代为保管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在实施这样的行为后,不能保证这些类型的人员事后提出控告与申诉检察院侵犯其人身权利,检察机关形象会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3、法警在看管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贴身看管,目前自侦部门为了保证案件突破的有效性,往往要求司法警察保障沉默,不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交流,这样的沉默接触,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反应在5分钟内因看到司法警察着装威严,警容严整,会在内心会产生一定的恐惧感,但是5分钟后司法警察光进行贴身看管,而没有任何言语表达,没有任何言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攻势并施加压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从内心逐步消除恐惧感,甚至从内心上达到一种不怕被审讯的心态平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这样的心态平衡对于自侦部门承办人接下来的审讯会带来十分不利的因素,同时法警也没有发挥武装力量具有威慑作用,对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带来一定的副作用。
二、依法规范履行看管工作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一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第三条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法纪、保守秘密”,为此我们法警在履行看管职责时,就是要严格执行依法、文明、规范、安全四条原则。依法就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看管职责,规范就是在履行看管工作过程中严格规范动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突出检察工作的主题,才能把维护公平正义落实到行动上。
二是确保案件顺利突破的需要。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以良好的警容威严的警姿,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前展示形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增加压力,为突破案件工作起到外部环境的辅助作用,同时在适当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问题时,用自己熟知的法律条文和规范的语言作出答复,不但提高了法警的形象,也对震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对法警依法规范看管的设想
1、规范安全检查工作。看管工作之前,自侦部门承办人要与法警办理进入办案工作区对象的手续,使法警明确进入办案工作区的对象的类型,避免由于对象身份不明造成安全检查不符合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办案工作区例行依法规范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前司法警察应当规范地告知其需要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对于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象一般不宜对其安全检查,随身物品的存放要征得其同意才能代为保管。
2、规范告知权利与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讯问室后,司法警察应当告知其权利与义务。告知的内容为“你的义务是:在讯问室内不得随意走动,如实回答提问,不得避重就轻、不得隐瞒事实的真相。你的权利是:任何人不得对你体罚、辱骂,不得侵犯你的隐私,我们保障你的正常生活。”并要告知室内温湿度,进入办案工作区的时间。
3、规范回答有关问题。按《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看审录分离的原则,法警只承担看管职责,不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是一项原则,必须严格执行,为此有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规定法警在履行看管职责时,不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任何问题,笔者认为这显然是一种削弱法警作用的不当做法,法警不是主动出击直插侦查突破案件的重点和方向,而只是回答其提出的一些问题这是正确的,结合回答的一些问题,法警可以采用从宏观角度,法律政策角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攻心战术,告知其利害关系。法警适度回答问题还是要强度一个度的作用,法警要掌握问答的火候,做到简明扼要、见好就收,达到控制其心理就要收住话题,不要无限制的扩大话题。
4、办理好与承办人看管与讯问的交接手续。按照“谁领导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看管谁负责”的原则,法警与办案人员一定要办理好看管与讯问的交接手续,做到自侦部门的承办人讯问结束交给法警看管无缝衔接,承办人出讯问室,法警必须进讯问室,反之亦然,严格防止在交接过程中失控,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自残有机可乘。另外看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行举止,履行看管任务的法警应当及时记录在看管值班日志上,并且向自侦部门承办人及时反映被看管对象的情况。同时自侦部门的承办人也主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情绪、主要案情向法警反映清楚,便于法警掌握情况。
5、确定看管的范围与工作。《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规性文件都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看管对象的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类型,为此法警部门应该严格执行高检院规定承担看管的对象只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进入办案工作区其他人员,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警只承担负责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和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依据这条规定对于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工作区接受调查取证,不应当安排法警或其他人员看管,否则可视为一种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行为,各级检察机关如果对这类型的人员也实行看管,应当立即整改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一、看管工作中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
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法警部门看管的涉案对象,凡是自侦部门通知有关的人员到检察机关来谈话取证等侦查活动,自侦部门认为需要交给法警看管的,均以警务令的形式交给法警负责看管执行,这就造成司法警察依法规范履职存在着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另外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务时也有一些不合规定的情况,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法警承担看管的对象身份显得混乱。目前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有以下几种方式通知有关人员到检察院接受调查或者找其谈话,一是没有使用法警警力直接用通讯工具通知有关人员自行到检察院来,二是使用警力以“协助调查通知书”到涉案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到其家里,由法警与自侦部门承办人一起将涉案对象带到检察院,三是自侦部门的承办人无其他任何手续直接到涉案对象单位或者是家里出示证件亮明自已的身份后由法警协同将所谓的涉案对象带至检察院。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传唤、拘传等强制手段则往往不用,法律规范性执行不严谨,法警出警执行这样任务也不符合法定程序。采用以上几种手段通知到检察院的这些对象一般包涵、污点证人、涉案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几种类型,这几种身份的人,自侦部门承办人以警务令形式要求法警承担看管任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警区分不同类型的对象分别安排到办案工作区的各个区域,法警在承担看管任务时不论是什么样的对象都千篇一律地由两名法警看管一名对象,那么这样的看管工作显然与《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警察看管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类型的人员相违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司法警察承担看管任务是不符合法规的。
2、安全检查存在事后被控告的后果。现在有的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履行看管职责之前往往对任何对象进入办案工作区的人员一律进行安全检查,笔者认为为了保证进入办案工作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的安全和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并予以扣押,由看管对象签字捺指印后,转交案件承办人处理。”这个条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检查有了法规的保证,是有法可循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后,值班司法警察应当关闭办案工作区的对外通道,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予以暂时扣押。”这一条中的“其他涉案人员”应当指什么样的人员?笔者认为这样的提法是不妥的,应当要明确哪些类型的人是涉案人员,这样才能区别安全检查人员的范围。对此对于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例行安全检查并暂时代为保管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在实施这样的行为后,不能保证这些类型的人员事后提出控告与申诉检察院侵犯其人身权利,检察机关形象会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3、法警在看管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贴身看管,目前自侦部门为了保证案件突破的有效性,往往要求司法警察保障沉默,不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交流,这样的沉默接触,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反应在5分钟内因看到司法警察着装威严,警容严整,会在内心会产生一定的恐惧感,但是5分钟后司法警察光进行贴身看管,而没有任何言语表达,没有任何言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攻势并施加压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从内心逐步消除恐惧感,甚至从内心上达到一种不怕被审讯的心态平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这样的心态平衡对于自侦部门承办人接下来的审讯会带来十分不利的因素,同时法警也没有发挥武装力量具有威慑作用,对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带来一定的副作用。
二、依法规范履行看管工作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一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第三条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法纪、保守秘密”,为此我们法警在履行看管职责时,就是要严格执行依法、文明、规范、安全四条原则。依法就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看管职责,规范就是在履行看管工作过程中严格规范动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突出检察工作的主题,才能把维护公平正义落实到行动上。
二是确保案件顺利突破的需要。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以良好的警容威严的警姿,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前展示形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增加压力,为突破案件工作起到外部环境的辅助作用,同时在适当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问题时,用自己熟知的法律条文和规范的语言作出答复,不但提高了法警的形象,也对震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对法警依法规范看管的设想
1、规范安全检查工作。看管工作之前,自侦部门承办人要与法警办理进入办案工作区对象的手续,使法警明确进入办案工作区的对象的类型,避免由于对象身份不明造成安全检查不符合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办案工作区例行依法规范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前司法警察应当规范地告知其需要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对于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象一般不宜对其安全检查,随身物品的存放要征得其同意才能代为保管。
2、规范告知权利与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讯问室后,司法警察应当告知其权利与义务。告知的内容为“你的义务是:在讯问室内不得随意走动,如实回答提问,不得避重就轻、不得隐瞒事实的真相。你的权利是:任何人不得对你体罚、辱骂,不得侵犯你的隐私,我们保障你的正常生活。”并要告知室内温湿度,进入办案工作区的时间。
3、规范回答有关问题。按《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看审录分离的原则,法警只承担看管职责,不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是一项原则,必须严格执行,为此有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规定法警在履行看管职责时,不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任何问题,笔者认为这显然是一种削弱法警作用的不当做法,法警不是主动出击直插侦查突破案件的重点和方向,而只是回答其提出的一些问题这是正确的,结合回答的一些问题,法警可以采用从宏观角度,法律政策角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攻心战术,告知其利害关系。法警适度回答问题还是要强度一个度的作用,法警要掌握问答的火候,做到简明扼要、见好就收,达到控制其心理就要收住话题,不要无限制的扩大话题。
4、办理好与承办人看管与讯问的交接手续。按照“谁领导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看管谁负责”的原则,法警与办案人员一定要办理好看管与讯问的交接手续,做到自侦部门的承办人讯问结束交给法警看管无缝衔接,承办人出讯问室,法警必须进讯问室,反之亦然,严格防止在交接过程中失控,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自残有机可乘。另外看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行举止,履行看管任务的法警应当及时记录在看管值班日志上,并且向自侦部门承办人及时反映被看管对象的情况。同时自侦部门的承办人也主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情绪、主要案情向法警反映清楚,便于法警掌握情况。
5、确定看管的范围与工作。《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规性文件都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看管对象的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类型,为此法警部门应该严格执行高检院规定承担看管的对象只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进入办案工作区其他人员,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警只承担负责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和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依据这条规定对于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工作区接受调查取证,不应当安排法警或其他人员看管,否则可视为一种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行为,各级检察机关如果对这类型的人员也实行看管,应当立即整改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