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及教学内容探讨

来源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uxif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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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中国法制史》是法学教学中的核心课程,但其对学生的吸引力远不能与其他传统的核心课程――特别是《民法》和《刑法》――相比。《中国法制史》是法学这个大热门专业中的公认的冷门,笔者所教过的若干届学生中,没有一个人报考《中国法制史》的硕士研究生。这其中固然有这门课程自身的原因,比如涉及到很多专业的历史知识,对学生的背景知识和专业结构要求很高,实用性不强,过于偏重理论等等。但同时,笔者认为,《中国法制史》受到学生"冷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教师教学方法的陈旧和格式化。很多的古代法制,在学生看来,已成为教科书上死去的文字,但多数的教师却无法使它活起来。中国法制史的内容很多,但仔细推敲,我们可以发现,其重点至少包括这几块内容:传统的包办婚姻制度的变迁、复仇在古代社会维持社会秩序的独特功能以及传统的司法证据问题。学好了这三大块,就基本上达到了这门课程预设的学习目标。但如何能让学生比较好地掌握这些内容呢?笔者认为,可以把这门课程分为三个教学板块,通过三部戏剧的引入,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即可达到这一目标。
  一、师生互动讨论内容之一:婚姻制度的变迁问题
  对这一教学板块的教授,可以引入经典悲剧《梁祝》。梁祝的故事在当代中国几乎家喻户晓,正如苏力所言,其流传之广可能连《红楼梦》也难以与之媲美。但梁祝的悲剧到底悲在哪里?向学生抛出的这个问题似乎显得多余,这似乎是个并不难回答的问题。其实未必!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仅仅因为男女之间的感情,以及感情无法在现有的社会婚姻制度中得到满足,即使导致双双死亡,就一定足以构成悲剧?死者太年轻,白发人送黑发人,强化了生者对生命之脆弱的感受,这每天都在发生着的不幸就等同于悲剧?是里面的"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的因素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也许,悲剧在于包办婚姻?经过认真地思考,结合北大法学院苏力教授苏力的精彩分析,我们发现:这些有着浓重猜想气味的推测都不是导致悲剧产生的最深刻的原因。从全剧看来,也许我们认为梁祝二人是追求爱情自由、婚姻自主的化身的观点只是知识份子的一种一厢情愿的解读(误读?)。而这也极有可能是多数法科学生的误读。从剧本来看,梁祝二人始终在遵循着传统的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特征的婚姻制度,他们不仅没有反抗,反而试图依靠这种制度使得自己的爱情和婚姻获得一种"程序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讲,梁祝二人也是很听话的遵纪守法者,并无什特别之处。这个结论,可能会让同学们大吃一惊。
  然而悲剧何在?学生们的思考似乎陷入了一个死胡同。这时,教师的引导作用至关重要。教师应提醒学生,我们应把追求"正确答案"(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吗?)的心暂时换一换,因为要搞清楚该剧对于古人的悲剧性质,正如苏力教授所分析的,必须要注意几个重要的前见。第一个前见,梁祝二人的年龄问题,这个前见是很多学生都会不经意忽视了,提醒学生从历史的素材中寻找二人相遇及殉情时的大概年龄。第二个前见,早婚与包办婚姻在特殊的社会条件下所具有的合理性,对一些学生来讲,这是不可思议的。第三个前见,包办婚姻中的财富问题,郎才(财)女貌,"这种世俗的幸福婚姻标准,之所以长期存在,并受到人们赞美,实际是有一定的社会生物学基础的,其背后有(残酷的)生物竞争的逻辑支配"。 [1]只有搞清楚了这些重要的前见,才有可能深刻地分析出导致梁祝悲剧的因素。
  经过认真思考和探讨,学生就更可能认同和理解苏力的分析:梁祝的故事体现三重的悲剧性:第一,(爱情)婚姻的自然与社会属性的冲突,在渴望爱情的本能和作为社会控制的婚姻之间,有限生命的个体常常会遭遇这种难以抵抗的悲剧性;[2]第二,婚姻制度的常规与例外之间的冲突,任何一种社会实践一旦成为制度,就必定具有两大缺陷:第一,只能在稳定的社会条件中形成,第二,只能解决常规问题。因此,婚姻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也只能解决常规社会人们的常规婚姻问题,而一旦社会条件变动,碰到例外(比如梁祝的情况),其功能就会大打折扣,或完全失去作用,甚至会起反作用;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制度的合理性不是永恒的,制度必须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至此,学生就会明白:任何一个制度的变迁都不是事先设计的,而是在人们具体的实践和行动中展开的。
  二、师生互动讨论内容之二:法律与复仇的问题
  法律与复仇的问题,是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这一板块的教学中,笔者建议在教学中引入戏剧《赵氏孤儿》,并推荐学生看苏力的论》文――《复仇与法律》。苏力的《复仇与法律》,对于复仇的特点以及复仇的由盛而衰及至消亡的曲线进行了精彩的分析和阐述。文章的分析,主要借助了元代的一部著名的戏剧――《赵氏孤儿》,同时也提及了中国民间的一些关于复仇的典故或故事,比如伍员鞭尸、卧薪尝胆、荆轲刺秦、武松杀嫂等等,还特别提到并简要分析了文革期间的两部最著名的芭蕾舞剧――《白毛女》和《红色娘子军》。这些都是很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资源",体现了地方性的特点。同时,这一章也提到了西方社会中以复仇为题材或主题的文学作品,比如《安提格涅》、《阿伽门农》、《哈姆雷特》、《基督山伯爵》、《凯旋门》等等。
  在课堂上,学生们可能会有疑问:随着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日益强大,我们应当有一种想当然的自信:公权力可以为受侵犯者提供最及时、最周全的救济和保护,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们再去谈论复仇是不是过时了?这个问题问得很深刻,表明学生在认真地思考。这时,教师应不失时机地让学生来思考这句话:
  在任何缺乏有效公权力防止和制裁侵犯行为的社会中,复仇具有一种特定的功能,满足了这些社会的需要。换言之,复仇对于这种社会中秩序之维护,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不仅复仇本身是一种文化现象,而且复仇――我假定社会和秩序是一种值得追求的公共物品――对社会的广义的文明发展也具有正面的、积极的意义。[3]
  学生们会惊讶地发现:复仇在传统社会,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文明的发展确实起到了正面的积极作用,但当复仇发展到曲线的顶端,成为一种制度、一种义务、一种精致的文化的时候,不论是从分析的逻辑来看,还是从历史的现实来看,复仇制度不可避免地要走下坡路了,行将要辉煌不在。所以,在复仇制度变迁的模型的尾端应该是(私力)复仇的衰落和消亡,但对这一点,学生特别容易引起误解。其实,正如苏力所言,真正衰落和消亡的是复仇这种制度以及附着于制度之上的意识形态,复仇的现象或事件并没有,也从来没有消亡,而且也不可能从社会中彻底消失。在有了公权力的国家或社会中,我们本该可以借助公权力的机关来更好地为自己复仇,可私力复仇的现象为什么依然无法避免?我相信,学生心中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
  当现实的司法救济不足、缺位或不完美的时候,我们还是要不得不、有时甚至是悲壮地依靠自己的私力复仇。而有多少的悲剧正是由此而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依然要认真地对待复仇。当然,为了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复仇与法律的问题,教师应推荐、引导学生观看更多的复仇影片,并阅读一些以复仇为主题的经典文学作品。
  三、师生互动讨论内容之三: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
  这一块内容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经典的元杂剧――《窦娥冤》异常便利了学生对这块内容的理解和思考。窦娥发下的三桩惊天动地的誓愿,一下子就抓住了学生们热切追寻悲剧原因的心。教师应让同学们思考:窦娥的悲剧到底是如何发生的?有研究者抓住了戏剧中的一些细节,认为窦娥的冤屈是官吏贪污腐败、刑讯逼供("人是贱虫,不打不招")和昏庸无能(不像况钟、包龙图那样睿智、廉洁和明察秋毫)造成的。学生们要思考:这些道德化的归因是不是一定就错了?如果完全忠于剧本,我们会看到,在关汉卿的笔下,桃杌的确是一个贪污受贿、平庸无能的昏官。桃杌的唱词"若是上司当刷卷,在家推病不出门"、给张驴儿下跪以及面对窦娥申冤时的无动于衷等情节或信息,都能刻画出桃杌的令人厌恶的嘴脸。关汉卿之所以没有正面描写桃杌贪污受贿的细节,是因为在容量有限、只有四折的元杂剧中,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必须要"立主脑"、"减头绪"。[4]所以,我们所看到的《窦娥冤》的剧本已被过渡地"剪裁"和装扮了,这就不可避免地美化了桃杌本来并不光彩的形象,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失真"。
  为了探求造成窦娥悲剧的真正原因,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在课堂上"再现"窦娥案件的审理过程。经过情景化地再现和认真地思考,学生们会发现:张驴儿的辩论和出示的证据确实更具有优势,在现有的程序和证据条件下,桃杌只能作出这样的判决,在当时看来,这就是一个"合法"的判决,尽管从今天看来,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这就导出一个问题:桃杌基本上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了一个合乎情理的判决,但为什么还是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原因只能是
  在没有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没有与刑事司法相关的科学技术,因此无法运用这些技术支撑司法运作的近代以前,要发现审判所必须的基本事实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极为困难……没有指纹鉴定技术,没有足迹鉴定技术,没有笔迹鉴定技术,也没有其他获取或记录物证的技术,没有化学检验(例如对毒品),没有物理检验,没有或者很少尸体解剖,也基本没有这种专业人士。在这种条件下,即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也无法获取今天看来数量足够并可靠的犯罪或未犯罪的证据。[5]
  学生们会特别地焦灼:该怎么办?而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或事实,在实践中,司法的机器就难免会卡壳。一方面是获取证据的渠道和手段极为有限,有时甚至连一些基本的证据都无法获得,但另一方面,当面对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裁判官又不能把它拒之门外。毕竟
  一个社会不可能因为有这些困难就不惩罚犯罪了。一个政权的合法性最终说来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它能否保证该社会人们最基本的安全和秩序。如果它不能,而社会中其他个人、机构、组织能以更低的价格提供类似的"产品"或以同样的价格提供更好的"产品",那么这些个人、机构、组织就可能部分取代(例如家族、黑社会)甚至全部取代(改朝换代)国家,这就意味着统治者权利的弱化和丧失。因此,无论什么政权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它必须在现有的技术和其他资源条件下尽可能准确地发现罪犯,惩罚罪犯。[6]
  实际上,教师在这时可以点题:窦娥以及窦娥之类的悲剧深深地触碰到了我们人类的一个永恒的局限――谁也无法完全再现过去,历史是不允许假如的,具体到法律的审判实践,就是如山的铁证的不可获得性。有些悬案,可能要永远悬下去,真相有时休眠得没有了时间表。窦娥以及窦娥之类的悲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人类在重构以往真相能力方面局限的产物,而与审判者的道德、气质、能力等并不直接相关。至此,我们才可能理解,为什么关汉卿一定要安排窦天章而不是其他的像包龙图之类的清官来为窦娥洗雪冤屈,一定要让窦娥发下三桩感天动地的誓愿。
  总之,从笔者自己的教学实践来看,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引入戏剧和文学的元素,采用师生互动的教学方法,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让学生在思考中理解、掌握《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1]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2]陈颀.法律与文学的社会科学进路:洞见与不足――以苏力〈法律与文学〉前三章为样本.法律书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4]康宝成.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与苏力先生商榷.中国社会科学,2006.
  [5]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6]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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