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后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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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一级,是稳准狠惩处职务犯罪活动,确保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这项措施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在实施过和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后检察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自侦部门办案时间紧迫。
  自侦部门办理一个案件,从发现线索到初查到立案到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要经过较长的一个时间周期,在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发现要对其刑事拘留和报请决定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在短短的7天时间内,办案人员既要调查取证,又要整理案卷等大量工作,加班加点,通宵达旦,都觉得时间不够。如果办理的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由于案发地、犯罪嫌疑人、证人等都不在本辖区,给检察人员的时间更显得紧迫。
  (二)缺乏异议沟通机制。
  在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一级后,出现了侦查权和决定逮捕权分离,对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予逮捕的决定,下级院自侦部门是否能以一定方式提出异议,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处理下级自侦部门的异议,当前检察实务中没有明确操作规则。由于异议沟通机制没有及时进行规定,将会使得下级院自侦部门的异议和主张得不到有效的反馈和审查,最终可能影响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发展。另外,下级院侦查的案件,由上级院审查决定逮捕,又由下级院审查起诉,由下级院的同级人民法院审判。由于各办案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办案经验等各方面差异,可能会导致上下级院的意见冲突,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不起诉。或是将案件移送到同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无罪,是错捕。此时,赔偿是主体应该怎么确定?两个规定也没有明确清楚。这就导致了有的下级检察院为避免承担责任,其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刑事拘留到期时,采取不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而是变更强制措施,直接移送起诉,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刑事拘留,直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结案后,直接移送起诉。
  (三)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量增大。
  虽然两个规定都没有硬性规定要求同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上级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但是两个规定认为在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前,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侦查监督部门可以适时介入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适时介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派员主动介入,审查证据、引导取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主要是考虑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言词证据较多、稳定性不强,“上提一级”后,案卷送达、异地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审查程序增多,原本不宽裕的审查时限会更加紧张。在刑事诉讼法对拘留期限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对一些案件在侦查阶段时适时介入成为上级院熟悉案情、证据,及时发现问题,缓解办案时限紧张的有效办法。职务犯罪案件从初查到立案到提请报捕是需要花费很大人力、财力的工作周期,如侦查监督部门的人员都参与对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的话,那么,对于人手少,报捕案件又多的侦查监督部门而言,其工作量增大。
  二、对策建议
  鉴于检察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在明确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对上提一级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应积极思考,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检察实务中的障碍。
  (一)提高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的业务素质,提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水平和审查决定逮捕水平。
  下级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要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和理论水平,要向先进的地区学习他们的办案经验,取长补短。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新趋势、新手法、新特点及在办案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拿出一套适合本地特色的办案机制,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使自己所办理的案件达到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所需的质量标准。要适当改变查案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借鉴先进地区的办案模式,延长立案时间,加大初查力度,尽可能在初查中锁定证据,采取以事立案的做法,收集证据之后再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后,再提请上级院审查逮捕。同时,侦查监督部门也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在通过岗位练兵、业务培训等各种渠道,提高侦查监督能力,进而提高审查逮捕案件和工作效率。既要严格把关,防止错捕现象出现,又不能人为拔高逮捕条件,避免出现该捕不捕,贻误侦查,妨碍诉讼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配合机制。
  要完善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配合机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后、立案前,要及时与本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沟通,使得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初步的了解,而从案件证据收集所需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或由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请示到上级侦查监督部门,由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从证据角度进行引导,从而减少了自侦部门盲目收集证据的不必要的劳动。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可确定一名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在提请逮捕前对自侦部门现有的证据材料及案卷总体情况进行审查把关,把情况向上级院汇报,让其对案件有个大体的了解。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上一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自行把关,进一步考量罪与非罪及逮捕的必要性,从而避免盲目报捕,降低自侦案件的不捕率。与此同时,上下级院侦捕信息资源整合应实现常规化。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与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定期召开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联度会议,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制定职务犯罪类案证据规则,通过完善侦捕联动机制,从自侦工作环节保证案件质量。
  (三)建议建立不捕异议审查制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不批捕的异议来执行,即:下级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不逮捕决定不当的,可向其提出复议,上级人民检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更换承办人员,对报捕案件进行复议,并将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认为复议结果不当,可提起复核,向作出不逮捕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即由自治区人民检察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通知报请逮捕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环江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环江 54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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