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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研究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本文基于笔者多年相关基层工作经验,在理论结合实际的前提下开展以赔偿为实例的改革工作问题分析,为同行提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生态损坏;赔偿;改革;工作
一、引言
生态环境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由于早期人类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使大自然生态环境遭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威胁到了人们的健康生活与发展。近几年,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并且为了更好地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原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与改革,作为人类生态文明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改革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开展阶段。新方案的实施预示着:“制造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本文基于笔者多年相关基层工作经验,在理论结合实际的前提下开展以赔偿为实例的改革工作问题分析,为同行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当前任何制度的执行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判决与处罚过程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在此笔者将其归根为实践问题,任何新事物的发展都需要实践去验证。
例如笔者所在地域发生跨省垃圾倾倒案,2016年4月外省某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与某市某下属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生活垃圾委托处理协议》,约定该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对某县生活垃圾进行外运处置。同年7月,该垃圾清运服务公司以每吨生活垃圾120元的价格交由王某联系有关电厂焚烧。同年8月王某将垃圾通过码头运输,装卸垃圾进入我县境内。同时王某将运入我县的垃圾非法放在刘某的负责管辖区域,然后由刘某利用挖掘机将垃圾埋掉。王某和刘某在两个月的时间里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掩埋垃圾其千余吨,造成周边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倾倒掩埋在宕口的固体废物属于有毒物质。2017年12月13日,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刘某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了应急处置。根据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的应急处置方案估算:宕口池塘内污水综合处置费用约59.6-89.4万元;固体废物综合处置费用约99.62万元;受污染土壤综合处置费用约77.25万元;渗滤液和场地积水处置量暂时无法准确判断,费用难以估算。
三、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足
(一)工作实践中的问题
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中,各个部门的职能错位现象严重,职责不够明确。在当前行政权力不断扩大的新形势下,政府职能的多元化越来越凸显。在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方面,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机关单位表现出极强的主动性、强制性和高效性。但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索偿机构就很容易出现履职错位的情况。下面以《环境保护法》举例说明,以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为例,该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改革方案》规定,省政府和地级政府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负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其身份参差不齐,不利于生态损害赔偿法实施的顺利进行。
有重复的处罚。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完善,难以准确地测量,评估和计算受损生态环境的价值以补偿生态损害,并且缺乏有效的监测机制来确保各种措施的连接和实施程序导致了一个实际的过程。污染公司的责任不明确,有时他们不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必须支付行政罚款,甚至赔偿财产损失和各种民事责任的受害者。一方面,这种反复的惩罚增加了公司的压力,并没有导致受损生态环境的有效恢复;另一方面,这也挫伤了公司主动承担责任的积极性,因为巨额赔偿金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二)理论上的不足
生态补偿损害的实质性制度缺失。《改革方案》尽管已为补偿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建立了某些规定,但仅对该实体的系统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研究,仍然有许多领域需要改进和完善,该计划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政策文件。例如,《改革方案》没有就共同承担环境污染的企业责任问题作出比较想详细的说明。一些环保意识较差公司经常出于诸如经济效率低下和缺乏治理技术之类的原因而推卸责任,并将风险转移给地方政府。《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但是《改革方案》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在污染公司破产后,没有明确的依据要求污染公司承担环境损害责任。
有必要完善生态环境破坏的财务担保机制。《改革方案》仅规定将对生态环境破坏的补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使用专项补偿资金进行环境治理和恢复的规定,也没有系统的机制。生态环境破坏补偿资金保障体系。例如,美国的《石油污染法》通过预防性石油责任基金保证履行环境风险预防和赔偿责任。
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完善建议
(一)制度构建与完善
阐明法律概念,赔偿责任的构成,赔偿方法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有关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公司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共同使用公司的独立性,规避了对环境损害的责任,公司将承担环境恢复的责任。借鉴美国《清洁水法》《石油污染法》和其他域外法律有关保护环境风险预防和赔偿责任实施的相关经验教训,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并努力实现专项赔偿基金专用于环境治理和恢复。
(二)明确政府的法律职责顺位
《试点方案》中明示:国务院授权省、市政府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退化和环境要素发生不利变化的犯罪者提起诉讼,评估和恢复受到破坏的生态价值,并在违反者的情况下进行修复失败承担赔偿责任时,将专门为恢复生态环境筹集损害赔偿基金。省,市,州政府是权利的所有者,它们只能与政府的环境执法职能协调,并阐明这两种职能的顺序,即执法职能。环境行政法的第一部是环境法的适用。在允许地方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之前,该部门已经履行了其管理职责。
五、结语
如今,绝大多数人们已经深刻意识到了生态环境保护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在我国全面实施环境申诉中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必然需求和刚性需求。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直接影响到人类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志愿者,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来,最大限度降低生态环境的损害。生态破坏对世界的破坏是普遍的,维护生态环境是全人类的责任。但是,中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仍然仅限于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这种国情的基础上,我们将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中国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诉讼实例。关于生态损害赔偿的理论和立法为损害赔偿作出了贡献。
参考文献:
[1]毛媛,杨燕平.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展及对策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7,42(004):157-161.
[2]时唯伟,徐毅,吕铃钥,等.山东省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探索[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9,44(002):116-120.
[3]王龚博,卢宁川,于忠华,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与展望[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9,44(01):111-114.
[4]石娜.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制度研究[D].2019.
关键词:生态损坏;赔偿;改革;工作
一、引言
生态环境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由于早期人类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使大自然生态环境遭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威胁到了人们的健康生活与发展。近几年,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并且为了更好地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原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与改革,作为人类生态文明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改革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开展阶段。新方案的实施预示着:“制造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本文基于笔者多年相关基层工作经验,在理论结合实际的前提下开展以赔偿为实例的改革工作问题分析,为同行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当前任何制度的执行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判决与处罚过程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在此笔者将其归根为实践问题,任何新事物的发展都需要实践去验证。
例如笔者所在地域发生跨省垃圾倾倒案,2016年4月外省某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与某市某下属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生活垃圾委托处理协议》,约定该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对某县生活垃圾进行外运处置。同年7月,该垃圾清运服务公司以每吨生活垃圾120元的价格交由王某联系有关电厂焚烧。同年8月王某将垃圾通过码头运输,装卸垃圾进入我县境内。同时王某将运入我县的垃圾非法放在刘某的负责管辖区域,然后由刘某利用挖掘机将垃圾埋掉。王某和刘某在两个月的时间里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掩埋垃圾其千余吨,造成周边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倾倒掩埋在宕口的固体废物属于有毒物质。2017年12月13日,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刘某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了应急处置。根据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的应急处置方案估算:宕口池塘内污水综合处置费用约59.6-89.4万元;固体废物综合处置费用约99.62万元;受污染土壤综合处置费用约77.25万元;渗滤液和场地积水处置量暂时无法准确判断,费用难以估算。
三、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足
(一)工作实践中的问题
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中,各个部门的职能错位现象严重,职责不够明确。在当前行政权力不断扩大的新形势下,政府职能的多元化越来越凸显。在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方面,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机关单位表现出极强的主动性、强制性和高效性。但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索偿机构就很容易出现履职错位的情况。下面以《环境保护法》举例说明,以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为例,该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改革方案》规定,省政府和地级政府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负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其身份参差不齐,不利于生态损害赔偿法实施的顺利进行。
有重复的处罚。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完善,难以准确地测量,评估和计算受损生态环境的价值以补偿生态损害,并且缺乏有效的监测机制来确保各种措施的连接和实施程序导致了一个实际的过程。污染公司的责任不明确,有时他们不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必须支付行政罚款,甚至赔偿财产损失和各种民事责任的受害者。一方面,这种反复的惩罚增加了公司的压力,并没有导致受损生态环境的有效恢复;另一方面,这也挫伤了公司主动承担责任的积极性,因为巨额赔偿金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二)理论上的不足
生态补偿损害的实质性制度缺失。《改革方案》尽管已为补偿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建立了某些规定,但仅对该实体的系统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研究,仍然有许多领域需要改进和完善,该计划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政策文件。例如,《改革方案》没有就共同承担环境污染的企业责任问题作出比较想详细的说明。一些环保意识较差公司经常出于诸如经济效率低下和缺乏治理技术之类的原因而推卸责任,并将风险转移给地方政府。《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但是《改革方案》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在污染公司破产后,没有明确的依据要求污染公司承担环境损害责任。
有必要完善生态环境破坏的财务担保机制。《改革方案》仅规定将对生态环境破坏的补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使用专项补偿资金进行环境治理和恢复的规定,也没有系统的机制。生态环境破坏补偿资金保障体系。例如,美国的《石油污染法》通过预防性石油责任基金保证履行环境风险预防和赔偿责任。
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完善建议
(一)制度构建与完善
阐明法律概念,赔偿责任的构成,赔偿方法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有关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公司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共同使用公司的独立性,规避了对环境损害的责任,公司将承担环境恢复的责任。借鉴美国《清洁水法》《石油污染法》和其他域外法律有关保护环境风险预防和赔偿责任实施的相关经验教训,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并努力实现专项赔偿基金专用于环境治理和恢复。
(二)明确政府的法律职责顺位
《试点方案》中明示:国务院授权省、市政府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退化和环境要素发生不利变化的犯罪者提起诉讼,评估和恢复受到破坏的生态价值,并在违反者的情况下进行修复失败承担赔偿责任时,将专门为恢复生态环境筹集损害赔偿基金。省,市,州政府是权利的所有者,它们只能与政府的环境执法职能协调,并阐明这两种职能的顺序,即执法职能。环境行政法的第一部是环境法的适用。在允许地方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之前,该部门已经履行了其管理职责。
五、结语
如今,绝大多数人们已经深刻意识到了生态环境保护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在我国全面实施环境申诉中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必然需求和刚性需求。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直接影响到人类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志愿者,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来,最大限度降低生态环境的损害。生态破坏对世界的破坏是普遍的,维护生态环境是全人类的责任。但是,中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仍然仅限于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这种国情的基础上,我们将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中国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诉讼实例。关于生态损害赔偿的理论和立法为损害赔偿作出了贡献。
参考文献:
[1]毛媛,杨燕平.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展及对策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7,42(004):157-161.
[2]时唯伟,徐毅,吕铃钥,等.山东省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探索[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9,44(002):116-120.
[3]王龚博,卢宁川,于忠华,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与展望[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9,44(01):111-114.
[4]石娜.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制度研究[D].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