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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设的一项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司法改革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一、人民监督改革的司法背景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设的一项制度,在制度试点阶段和扩大试点工作之初,为及时启动和推广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的。
2010年10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至今,各地检察机关主要实行由上一级检察院和“选任委员会”两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各个检察院自行选任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矛盾,从程序上加强了对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保障。
最高检和司法部日前还发布了《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
为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最高检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司法改革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进行了重点研究,提出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改革思路,并与司法部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选任机关,将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分别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要求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规定了选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和排除情形;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将选任程序分为确定名额、组织报名、审查公示、公布名单四个环节,确保选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明确了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与使用衔接机制。
(2)调整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3)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一是改进案件监督组织方式。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的,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可以由地市级或者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二是统一监督程序,纳入监督范围的七类案件或事项,均适用统一的监督程序。对应当接受监督而未履行监督程序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检察院应当予以通报,必要时可责令下级检察院依照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三是完善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程序,并要求做好监督程序与诉讼程序、办案程序的衔接,不能因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延长法定办案期限,特别是要坚决防止超期羁押。
(4)强化人民监督员保障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下列条件:①适时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②每年至少一次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情况;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等活动;④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场所;⑤帮助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知识;⑥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5)建立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和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要求控申部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控申部门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并建议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务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见证人并接受其监督。
三、对人民监督员改革的建议
(1)注重素质结构,确保“选任好”。一是严格选任标准。凡拟选的人民监督员,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以“四看”标准进行审查。一看专业优势,注重专业特点和职业经验;二看道德品质,人选上宜优先考虑选用群众公认正派的地方人士;三看协调能力,将协调能力强、社会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四看工作态度,优先考虑那些责任心强、对监督工作有较高热情的人员。二是规范选任程序。在选任过程中,检察院首先要向社会公布拟选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及有关事项,并深入基层组织动员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推荐工作,然后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推荐的候选人和申请报名的个人认真审查。三是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尚未届满的人民监督员妥善做好解聘工作。
(2)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支持好”。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政府支持,争取增加财政拨款的数额,确定合理的人民监督员补助金额标准。人民监督员经费实行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按照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实际出勤情况发放补贴费用,参照当地差旅费标准给予补助;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监督员,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为人民监督员设立专门办公场所,购置工具书和报刊杂志等办公设备。
(3)完善人民检察院内部办案程序,确保“适应好”。要对监督程序、时效均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对检察机关自办的撤案、不起诉案件由承办部门在三日内主动提起。对其他五种情形则只要人民监督员一旦提起,有关办事机构或专人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检察长批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按本规定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分工移送有关部门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这些都要保证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进行,而且人民监督员上提一级行使监督权增加了程序环节和异地在途时间,对办案机构的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服务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都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都有待科学的衔接和及时有效的运行。
参考文献:
[1]姚强,梅屹松.人民监督员制度争议问题探讨,《法学》,2006年06期
[2]李泽明.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行政与法》,2004年12期
[3]徐安住.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法理分析,《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04期。
[4]龙宗智.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关问题探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5]项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之实务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01期
[6]李昌道.陪审制度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3年01期
注:本文系广西桂林市检察院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该课题系桂林市检察院资助的一般性课题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司法改革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一、人民监督改革的司法背景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设的一项制度,在制度试点阶段和扩大试点工作之初,为及时启动和推广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的。
2010年10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至今,各地检察机关主要实行由上一级检察院和“选任委员会”两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各个检察院自行选任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矛盾,从程序上加强了对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保障。
最高检和司法部日前还发布了《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
为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最高检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司法改革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进行了重点研究,提出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改革思路,并与司法部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选任机关,将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分别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要求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规定了选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和排除情形;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将选任程序分为确定名额、组织报名、审查公示、公布名单四个环节,确保选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明确了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与使用衔接机制。
(2)调整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3)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一是改进案件监督组织方式。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的,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可以由地市级或者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二是统一监督程序,纳入监督范围的七类案件或事项,均适用统一的监督程序。对应当接受监督而未履行监督程序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检察院应当予以通报,必要时可责令下级检察院依照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三是完善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程序,并要求做好监督程序与诉讼程序、办案程序的衔接,不能因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延长法定办案期限,特别是要坚决防止超期羁押。
(4)强化人民监督员保障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下列条件:①适时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②每年至少一次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情况;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等活动;④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场所;⑤帮助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知识;⑥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5)建立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和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要求控申部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控申部门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并建议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务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见证人并接受其监督。
三、对人民监督员改革的建议
(1)注重素质结构,确保“选任好”。一是严格选任标准。凡拟选的人民监督员,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以“四看”标准进行审查。一看专业优势,注重专业特点和职业经验;二看道德品质,人选上宜优先考虑选用群众公认正派的地方人士;三看协调能力,将协调能力强、社会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四看工作态度,优先考虑那些责任心强、对监督工作有较高热情的人员。二是规范选任程序。在选任过程中,检察院首先要向社会公布拟选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及有关事项,并深入基层组织动员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推荐工作,然后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推荐的候选人和申请报名的个人认真审查。三是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尚未届满的人民监督员妥善做好解聘工作。
(2)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支持好”。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政府支持,争取增加财政拨款的数额,确定合理的人民监督员补助金额标准。人民监督员经费实行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按照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实际出勤情况发放补贴费用,参照当地差旅费标准给予补助;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监督员,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为人民监督员设立专门办公场所,购置工具书和报刊杂志等办公设备。
(3)完善人民检察院内部办案程序,确保“适应好”。要对监督程序、时效均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对检察机关自办的撤案、不起诉案件由承办部门在三日内主动提起。对其他五种情形则只要人民监督员一旦提起,有关办事机构或专人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检察长批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按本规定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分工移送有关部门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这些都要保证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进行,而且人民监督员上提一级行使监督权增加了程序环节和异地在途时间,对办案机构的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服务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都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都有待科学的衔接和及时有效的运行。
参考文献:
[1]姚强,梅屹松.人民监督员制度争议问题探讨,《法学》,2006年06期
[2]李泽明.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行政与法》,2004年12期
[3]徐安住.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法理分析,《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04期。
[4]龙宗智.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关问题探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5]项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之实务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01期
[6]李昌道.陪审制度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3年01期
注:本文系广西桂林市检察院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该课题系桂林市检察院资助的一般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