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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在我国 的普及,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在不 断加强,但同时也存在如下主要问题:网络政治参与非法行为多;公众政治参与缺乏信息基础;公众网络政治参与没有得到政府有效回应。
关键词:公民网络政治参与;问题;违法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在不断加强,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
第一,网络政治参与非法行为多
在网络上,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很多具有违法 性,甚至构成犯罪.在互联网上,网络成员身份被数 字化,其行为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的特征,他可以 以“隐形人”的身份在网上自由活动,减少甚至消除 了政治参与的种种顾虑,往往不顾现实社会的法律 法规而为所欲为,其行为往往超越法律的界限,同 时恐怖组织、极端宗教组织等违法犯罪组织也利用 互联网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近年来,我国公 民的种种非法政治参与行为在网上屡屡发生,例如 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网络的方便快捷特点传播其 歪理邪说和种种指令,欺骗愚弄群众,攻击党和政府.网络的负 面 作 用 应受到重视,对于种种非法的政治参与行为必须依法规范.
第二、公众政治参与缺乏信息基础
政府政务 公 开 有 助 于 实 现 民 主 管 理、民 主 监 督,最终实现科学决策,促进政务活动运作的廉洁、 高效,有利于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但是 政府政务公开又必然会对政府官员工作提出更高 要求,对官员产生比以往更大的工作压力,这导致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抵制或者应付政务公开.《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是目前规范我国政府政务信息公开 的法规,可是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目前各级政府 网站公开的信息在有用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等方面 难以满足公众要求.例如一些地方政府网站上只公 布了一些政策、法规、规章,而无具体的工作内容; 一些政府官员基于个体或组织利益的考虑,可能会 有选择地公开某些政务信息,导致公开的政务信息 不完整.之所以造成此现状,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在于: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位阶和效力 较低.根据《立法法》,我国各类法律法规的位阶由 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法律 法规的位阶高低决定了其效力高低;在司法、执法 中如果发生法律冲突,则贯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 原则.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系行政法规,而 与其施行联系紧密的《档案法》、《保密法》都是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的上位法;况且《保密法》、《档案法》规 定的有权界定秘密的行政机关级别过低,确定的保 密范围过宽,因 此,有关机关往往就以遵守《保 密 法》、《档案法》为由,不公开自己不愿意公开的某些 信息以及拒绝某些申请人查阅政府档案资料的要 求.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可操作性较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 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即“三安全一稳定”.该法第十四条规 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然而,“三安全一稳定”与“个 人隐私”的内涵是什么?官员的个人隐私是否应受 到以及受到怎样的限制?如何处理公共利益与商 业秘密、个 人 隐 私 的 关 系?上述问题明确界定之 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难以执行.政务信息不 公开或者公开程度不够导致公众政治参与缺乏信 息基础,因此如何保障公众对有关政务信息的知情 权是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
第三、公众网络政治参与没有得到政府有效回应
随着公众现代公民意识的觉醒,目前我国公众 政治參与的热情逐渐高涨,但是公众政治参与的活动与观点却很难得到政府的回应.例如在政府网站 经常存在与网民的互动交流问题:政府网站往往只 是单一地宣传、介绍其工作,忽略与网民的互动交 流,对网民的诉求不予回应.可见,政府网站作为政 府与公众间互动和交流的媒介还不十分通畅,来自社会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充分的回应.面对一次次自 己政治参与行为与观点的被漠视,公民的网络政治 参与热情久而久之就会消减,产生对现实政治无能 为力之感,形成公众对现实政治参与的冷漠现象, 甚至会导致一些公众变得极度不理智地进行政治 参与.
第四、 公民网络参政所需的物质基础、法律理念尚有不足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我国还有相当多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生活仍处于较为贫困的状 态,使用电脑在这部分人们眼里是一种奢侈,因此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网络参政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并不具备.要实现网络参政,公民需要具备一定的网络技 术知识、法律知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等,而在当下中国,由于许多公民教育文化水平较低以及我国 长期以来公民教育的欠缺,许多人缺少现代公民的 权利等意识,缺乏基本的政治参与意识,导致了容 易被少数人利用、愚弄的后果,动员政治参与的行 为也大多虚有其表,许多地方甚至还出现买卖选票 等破坏民主的乱象.许多公民对现实生活中的选举 等政治参与行为或者漠不关心、或者有心无力,他 们委托他人投票或根本不参加投票,更缺少对政府 部门的监督、批评、建议等行为,他们对现实中的政 治参与行为态度尚如此,对网络参政就更加冷漠或 粗暴.网络参政需要公民具备一定的网络知识,因 此较为落后地区的缺乏网络知识的人们就无能力 上网参政.许多公民也缺乏政治参与需要的法律知 识,仍以选举为例,在许多选举中,选民不了解《选举法》等法律法规,不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甚至 根本不了解候选人的信息……所以,选举具有形式 性,选出的代表不能代表民意.总之,我国很多公民 欠缺网络参政所需的知识与观念,他们因而不具备 网络参政所需要的个人素质.
作者简介:
葛峰(1977-),男, 西安工业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新闻法、社会法。
关键词:公民网络政治参与;问题;违法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在不断加强,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
第一,网络政治参与非法行为多
在网络上,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很多具有违法 性,甚至构成犯罪.在互联网上,网络成员身份被数 字化,其行为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的特征,他可以 以“隐形人”的身份在网上自由活动,减少甚至消除 了政治参与的种种顾虑,往往不顾现实社会的法律 法规而为所欲为,其行为往往超越法律的界限,同 时恐怖组织、极端宗教组织等违法犯罪组织也利用 互联网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近年来,我国公 民的种种非法政治参与行为在网上屡屡发生,例如 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网络的方便快捷特点传播其 歪理邪说和种种指令,欺骗愚弄群众,攻击党和政府.网络的负 面 作 用 应受到重视,对于种种非法的政治参与行为必须依法规范.
第二、公众政治参与缺乏信息基础
政府政务 公 开 有 助 于 实 现 民 主 管 理、民 主 监 督,最终实现科学决策,促进政务活动运作的廉洁、 高效,有利于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但是 政府政务公开又必然会对政府官员工作提出更高 要求,对官员产生比以往更大的工作压力,这导致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抵制或者应付政务公开.《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是目前规范我国政府政务信息公开 的法规,可是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目前各级政府 网站公开的信息在有用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等方面 难以满足公众要求.例如一些地方政府网站上只公 布了一些政策、法规、规章,而无具体的工作内容; 一些政府官员基于个体或组织利益的考虑,可能会 有选择地公开某些政务信息,导致公开的政务信息 不完整.之所以造成此现状,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在于: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位阶和效力 较低.根据《立法法》,我国各类法律法规的位阶由 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法律 法规的位阶高低决定了其效力高低;在司法、执法 中如果发生法律冲突,则贯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 原则.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系行政法规,而 与其施行联系紧密的《档案法》、《保密法》都是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的上位法;况且《保密法》、《档案法》规 定的有权界定秘密的行政机关级别过低,确定的保 密范围过宽,因 此,有关机关往往就以遵守《保 密 法》、《档案法》为由,不公开自己不愿意公开的某些 信息以及拒绝某些申请人查阅政府档案资料的要 求.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可操作性较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 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即“三安全一稳定”.该法第十四条规 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然而,“三安全一稳定”与“个 人隐私”的内涵是什么?官员的个人隐私是否应受 到以及受到怎样的限制?如何处理公共利益与商 业秘密、个 人 隐 私 的 关 系?上述问题明确界定之 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难以执行.政务信息不 公开或者公开程度不够导致公众政治参与缺乏信 息基础,因此如何保障公众对有关政务信息的知情 权是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
第三、公众网络政治参与没有得到政府有效回应
随着公众现代公民意识的觉醒,目前我国公众 政治參与的热情逐渐高涨,但是公众政治参与的活动与观点却很难得到政府的回应.例如在政府网站 经常存在与网民的互动交流问题:政府网站往往只 是单一地宣传、介绍其工作,忽略与网民的互动交 流,对网民的诉求不予回应.可见,政府网站作为政 府与公众间互动和交流的媒介还不十分通畅,来自社会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充分的回应.面对一次次自 己政治参与行为与观点的被漠视,公民的网络政治 参与热情久而久之就会消减,产生对现实政治无能 为力之感,形成公众对现实政治参与的冷漠现象, 甚至会导致一些公众变得极度不理智地进行政治 参与.
第四、 公民网络参政所需的物质基础、法律理念尚有不足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我国还有相当多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生活仍处于较为贫困的状 态,使用电脑在这部分人们眼里是一种奢侈,因此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网络参政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并不具备.要实现网络参政,公民需要具备一定的网络技 术知识、法律知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等,而在当下中国,由于许多公民教育文化水平较低以及我国 长期以来公民教育的欠缺,许多人缺少现代公民的 权利等意识,缺乏基本的政治参与意识,导致了容 易被少数人利用、愚弄的后果,动员政治参与的行 为也大多虚有其表,许多地方甚至还出现买卖选票 等破坏民主的乱象.许多公民对现实生活中的选举 等政治参与行为或者漠不关心、或者有心无力,他 们委托他人投票或根本不参加投票,更缺少对政府 部门的监督、批评、建议等行为,他们对现实中的政 治参与行为态度尚如此,对网络参政就更加冷漠或 粗暴.网络参政需要公民具备一定的网络知识,因 此较为落后地区的缺乏网络知识的人们就无能力 上网参政.许多公民也缺乏政治参与需要的法律知 识,仍以选举为例,在许多选举中,选民不了解《选举法》等法律法规,不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甚至 根本不了解候选人的信息……所以,选举具有形式 性,选出的代表不能代表民意.总之,我国很多公民 欠缺网络参政所需的知识与观念,他们因而不具备 网络参政所需要的个人素质.
作者简介:
葛峰(1977-),男, 西安工业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新闻法、社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