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就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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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为促进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的就业,高职院校应在分析法律毕业生就业现状基础上,加强对学生的就业心理进行引导,推行分类培养模式,构建全面系统的就业指导体系,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引导学生跨专业或边缘行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
  关键词 高职 法律 毕业生 就业
  中图分类号:G64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75-02
  一、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就业困境的现实反观
  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和高校毕业生的增多,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作为高校毕业生群体之一的高职院校法律类毕业生的就业更是面临着巨大压力。
  (一)就业率低
  麦克思研究院(MyCOSInstitute)撰写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表明,2009年至2013年连续五年,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都被列入就业前景最不被看好的十大专业即高职高专的红牌警告就业专业之列。以2011年为例,高职高专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门类是材料与能源大类(92.9%),最低的是法律大类(79.1%)。①2012年法律文秘专业名列就业红牌警告专业第二,居临床医学之后,法律事务专业名列第六。②2013年,就业前景最不被看好的专业中,法律大类专业排名又有所上升,其中法律文秘专业高居榜首,法律事务名列第五。③
  (二)失业率高
  麦克思研究院对2010届大学毕业生的研究报告表明,法律类失业率排名第二。该院根据对2011届大学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后撰写的《大学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报告》显示,高职高专毕业生失业率最高的为临床医学(30.7%),其次为法律事务(19.2%)。④“法律”这个曾经被称为最热门的专业目前在高职大学毕业生中失业和离职率位居前列。
  二、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就业困境之原因探析
  (一)就业心理存在偏差
  随着近年高考生源的减少及高校的扩招,高职院校的录取分数日益降低,法律类专业的录取分数更是不容乐观,这种局面导致高职院校法律类学生的素质不高,尤其是就业心理存在偏差。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高职院校法律类学生中存在不同心理:一种是自卑和消极心理,部分学生认为自己本身学识水平偏低,文凭的含金量不高,上学就是混文凭,将就业的希望更多地寄托在父母、亲人身上,自己无所事事,消极而不思进取,导致就业陷入困境;另一种心理状态是迷茫,部分学生积极思考以后可能进入的就业行业,但并不知如何正确进行职业规划或者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往往是接二连三地参加专接本考试、公务员考试、自学考试等各种考试,这种表面上的“积极”可能会由于精力所限导致最后一事无成。
  (二)工作能力欠缺
  良好的工作能力是任何人立足社会,寻求发展的基础。人力资源的相关理论认为,工作能力包括基本工作能力(所有工作必须具备的能力)和职业工作能力(从事某项职业特殊需要的能力)两种。但据调查发现,高职高专毕业生对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工作能力掌握水平为50%,低于工作岗位的要求。此外,用人单位也反映高职院校法律类毕业生在经过三年的学习后,虽然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学生综合素质不尽如人意,学习迁移能力不强,职业素养缺失;有的学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这种工作能力的欠缺,往往导致其在就业或择业中失去机遇。
  我们课题组通过调研和访谈,认为以下因素和学生的竞争力欠缺成正相关。首先,近些年来非诉讼类的法律服务也逐渐成为学生就业市场的一部分,但是很多院校并没有开设相关课程。其次,从考试模式分析,部分高职院校法律类的考查方式依然停留在名词解释、论述等传统考试题型中,这种重在考查理论的考试模式很显然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要求相违背。此外,从综合素质方面分析,为促进就业,高职法律类专业的授课往往注重对学生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和培养,但在人际沟通能力、学习迁移能力等综合素质方面缺少拓展和延伸,影响了学生就业。
  (三)传统法律行业准入制度的影响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这些传统法律行业的准入都必须要求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但具有法律知识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⑤这一规定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影响巨大,极大地压缩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和发展空间。他们要进入这些传统法律行业,只能先通过自学考试等其他途径获得本科毕业证,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才具有初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可能(对于初任检察官、法官而言,还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而且一些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通过司法考试这条途径后也涌入了法律行业,进一步缩小了高职院校法律类毕业生的就业空间。
  (四)就业指导工作不到位
  从高职院校就业指导情况来看,几乎全部的高职类院校都有专门的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的存在对促进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就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收效很低。首先从就业指导时间上来看,基本局限于大三学生毕业前夕开始进行,这种短时间的指导较难起到好的效果。其次,从就业指导队伍来看,就业指导教师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且人数较少,就业指导经验明显不足。他们虽会不定期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但主要局限于以讲座和会议形式进行就业形势分析、就业政策咨询以及就业技巧指导或者召开就业招聘会等。这种形式的就业指导仅仅体现了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而忽略了对高职法律类专业的特性和法律类学生职业发展前景的个体性分析。
  三、促进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就业之路径分析
  (一)对学生的就业心理进行指导
  健康良好的心理状态及对就业形势的正确分析和认识,是促使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必要条件。因此,对学生进行就业心理干预必不可少。高职院校除组织心理咨询师将纠正和指导学生树立正确就业心态融入到专题报告、讲座及日常心理咨询中来之外,还可以将正确就业心理的确立延伸到对学生日常管理中来。方式之一是通过辅导员、任课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授课,及时传递正确的就业心理,使学生对就业有正确的认识。除此之外,针对学生中普遍存在的就业心理上的自卑情绪和消极态度,可以组织近年已毕业的优秀毕业生通过专题报告、座谈会以及QQ、微信等比较便捷且深得学生喜欢的现代联系方式与在校生进行沟通交流。   (二)全面推行分类培养模式
  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说过:“同样的火候,使黄油融化,使鸡蛋变硬。”他认为某些人格特质与工作存在着匹配关系,个体的特点与职业环境是否匹配决定了其对工作的满意度和流动的倾向性。因此,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应对不同特质的学生进行分类培养。针对学生中存在的迷茫无所适从心理,应从入学伊始就对学生的兴趣、爱好、个人专长、情商等进行综合测试,帮助学生找出适合其自身特点的职业。根据测试结果以及学生的自我评估和价值判断,有的放矢地引导学生确立适合其特点的职业规划,形成其对自身职业潜力的信心。⑥同时,学校在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法律核心课程之外,开设司法考试辅导、公务员考试的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辅导、律师实务等选修课程,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
  (三)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
  1.对实训课程进行改革,扩大实训科目。增加非诉讼法律实务实训,切实锻炼学生多种法律实务操作的能力;在实训中教师应当只给出参考意见,不给标准答案,从而实现由传授学生理论知识向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知识迁移能力的转变。
  2.对考试环节进行改革,重点考查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对于实训类课程的考试,应以学生实训环节的操作能力作为其成绩评定的主要标准。
  此外,在课余时间组织各种以法律为主题的辩论赛,由具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带领学生到社区、广场进行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活动,在真实情境中提高学生专业能力及语言沟通等综合能力。同时,学校应开设社交礼仪、人际沟通等课程,通过课堂模拟、实际训练,教师指导等方式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满足学生多元化就业需求。
  (四)引导学生跨专业或边缘行业就业
  从社会实践看,许多交叉行业的出现,对法律的需求也越来越明显。因此,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跨专业就业,即使在工作中不能用尽其所学全部的法律知识,但这些学生懂得法律规则,比起不懂法律的学生,他们能够更好地守法、用法,减少企业的风险。引导学生拓展到其他专业或在边缘行业,实现就业这一目标。
  (五)发挥政策导向,鼓励学生自主创业
  各级行政部门也应发挥其行政职能,从宏观政策等方面鼓励并引导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针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出台并实施了《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河北省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河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一系列保障就业措施。通过简化贷款手续、为大学生创业开展培训、落实大学生创业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生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等方法为创业者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服务。此外还通过免费就业服务、建立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信息网、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等方式探索并开创了就业工作新局面。其他各行政部门在探索大学生就业上可以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经验为借鉴,采用多种方式切实促进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的就业,从而形成新形势下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保障机制。
  此外,学校可以通过课堂教学灌输创业理念,为学生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加强舆论引导,在校园创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可开设《公司法》等相关课程,积极渗透并宣传创业观念,指导学生敢于创业。对有浓厚创业兴趣的学生,可聘用校外创业专家和毕业生的创业成功典型到校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切合学生自身水平的指导和教育。对在校期间自主创业的学生通过承认学分、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等措施,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学校团委及学生处等可以尝试设立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和创业中心、组织学生成立创业者协会、对创业成功的典型进行宣传、举办创业大赛等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创业。
  (六)全面提升就业指导水平,建立全面的就业指导体系
  各高职法律院校应根据就业需要,应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就业指导队伍。对学生的就业指导,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毕业时对学生进行就业、择业技巧、就业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指导,而应当构建全程化的就业指导体系。从新生入学之初即对学生开展就业咨询和指导,提出职业导向和职业建议,并根据其特点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使学生从大一开始就树立未来职业发展目标。在此基础上,邀请校外就业指导专家,法律行业一线工作人员来学校进行指导并加强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沟通,充分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要,从而确立更加合理有效的就业指导方法,促进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的就业。
  注释:
  ①②③④麦克思学院.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2013.
  ⑤梁斌,夏玉芬.对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思考.教育与职业.2013(1).88.
  ⑥杨永志,李兴刚.对我国法律高职教育办学理念的思考.职教论坛.2012(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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