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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法修改的有关内容已于2008年6月1日起在刑事诉讼中自动生效,而不必再经刑诉法修改,这对反贪工作的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就此对反贪工作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反贪部门如何革新侦查思维、变革侦查模式和改进侦查方式进行论述。
[关键词]律师法修改;挑战;侦查水平
[作者简介]梁世献(1977-),壮族,本科学历,广西马山县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
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律师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为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保障和促进了律师事业的发展。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这次全面修订律师法,新增、修订和补充条款40余条,重点从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规范执业行为,以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权益等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充分体现了近年来我国法治进步的成果,贯彻了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既强化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律师执业纪律,对于完善我国律师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促进司法机关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其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有利于规范执法、保障人权,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转变侦查模式,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一、律师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与刑诉法有关规定相比。其修改主要表现在赋予或更充分地赋予律师四方面的权利。
(一)会见权
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新律师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不是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调查取证权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三)阅卷权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四)法庭上言论豁免权
刑诉法并无关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原律师法也仅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法的上述修改对于完善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二、“四权”带来的“四难”
律师的“四权”进一步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对抗性。律师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律师法却未规定应当向检察机关开示,从而使得检察机关与律师双方对案件证据信息的知悉具有不对称性。上述“三性”难免给检察工作增加以下四方面的难度。
(一)增加取证难度
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有利于稳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强化拒供心理和证人特别是污点证人的避证、拒证心理,从而增加取证的难度。
(二)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
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特指违背客观事实的翻供翻证,下同)。而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律师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少数素质不高的律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犯罪嫌疑人、证人就有可能翻供翻证。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往往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言词证据本就稳定性差,犯罪嫌疑人、证人如果翻供翻证,必然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
(三)增加拓展线索、扩大战果的难度
拓展线索是侦查的重要措施,它不仅可能使小案发展为大案,而且可能使单个案件发展为窝案、串案。而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而且有可能泄露案件的某些信息,从而给侦查中拓展线索、扩大战果增加困难。
(四)增加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难度
律师通过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的行使,对案件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较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而反贪人员对律师所获取的证据却不一定了解,从而有可能使反贪工作因律师的证据“突袭”而发生意外和被动。
可见,挑战显而易见。但是,挑战就是机遇,压力就是动力。上述“三性”、“四难”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苦练内功。严格公正执法,提高工作能力、水平和案件质量。
四、积极适应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努力提高反贪侦查工作水平
(一)用好法律有关规定
第一,关于律师会见问题。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会见权,并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但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未作修改。司法部长吴爱英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也 说:“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可见,律师法只是修改了律师会见的批准问题,而未修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问题。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涉及国家秘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检察机关可以事先告知看守所,让其把好律师会见关,当有律师要求会见时,让看守所告知律师: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需经检察机关批准。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两证一书”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实践中肯定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和制约。一是律师要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才能会见;二是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会见必须经看守所的安排;三是在侦查阶段没有被其他机关讯问。律师第一次会见应当事先知会侦查机关,否则看守所也难以审查鉴别律师“两证一书”的真伪。会见不被监听,应当包括不被技术手段监听和不得派员在场,但是可以采取监而不听的措施。
第二,关于律师阅卷问题。律师在审判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应当理解为在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全部证据材料,举报材料、内部请示报告、领导批示等不属于查阅范围。
(二)切实转变执法观念
我们适应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应当首先从转变执法观念人手。各级反贪部门要对照律师法修订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认真查找过去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执法观念的角度深刻进行反思。要切实摒弃片面强调惩治腐败犯罪、忽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观念,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文明执法;摒弃片面依赖口供、片面注重收集有罪证据的观念,坚持证供并重、相互印证,全面客观地收集案件证据;摒弃追求办案数量、放松办案质量的做法,坚持全面贯彻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摒弃排斥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观念,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合作。
(三)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等能力
证据是诉讼的依据。新律师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收集、固定、拓展等方面,故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也应放在提高证据的收集、固定、拓展和分析运用的能力水平上。(1)前移侦查重心,强化初查工作,并提高第一次讯问的成功率。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可会见,故前移侦查重心,强化初查工作,提高初查和第一次讯问的成效是必然的选择。由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主向以获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证据为主转变。要高度重视做好初查工作,每个案件都要精心筛选案件线索,周密制定初查方案;加强秘密初查,注意隐蔽侦查人员身份、初查的意图和手段,防止因初查失误给办案工作造成被动;加强对初查方法、措施、策略的研究,大胆灵活运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各种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尽可能充分收集有关证据和其他涉案信息;对于有价值但时机不成熟的案件线索,要坚持耐心长线经营,准确把握立案时机,确保正面接触被查对象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侦查人员要创新初查方式,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初查方式,如采取“以账查事、以事找人、以人查案”的“三查”法;采取“找准支点,以案掩案”的“迂回突破”法等;(2)继续改革侦查方式,关键时刻集中力量同步取证。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在较大范围统筹优势侦查资源,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进行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冻结款物等工作,争取赶在律师介入案件前取得最主要证据。(3)全面、依法收集证据。要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严格依法收集证据。因为无罪、罪轻的证据我们不收集,律师会收集;不依法收集证据,律师就会在法庭上揭露你,这都会招致被动。(4)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防止翻供翻证。及时发现并堵死证据中的空隙、漏洞,完善证据;坚定不移地推进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把讯问(询问)与全面获取证据结合起来,使之供证结合;深挖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和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教训;让犯罪嫌疑人、证人自书供述、证词。对于关键证人,询问时在征得证人同意的前提下,要尽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防止证人改变证言。(5)强化案件动态监控。修订律师法实施后,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以及证人受律师诱导拒证、作伪证、翻证等现象可能会增多。各级反贪部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要加强对案件的动态监控,有效采取措施,注意收集串供、转赃等再生证据,发现并返正律师介入后出现的翻供翻证及其他不正常情况。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律师泄露案件秘密、诱导证人拒证、翻证、作伪证。要善于将计就计,巧妙运用侦查谋略,成功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和律师妨害诉讼行为所产生的再生证据,有力揭露和证实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6)在侦查协作上要向侦诉一体化方向转变。要注重与侦监、公诉等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及时互通情况信息,加强侦诉协作,集中力量协同作战,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以快制胜。在办案的关键环节,要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集中优势侦查资源,同步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起赃等工作,从而使各项办案工作相互呼应,各种证据相互印证,一鼓作气获取案件最主要、最基本的证据,在较短时间内成功突破案件、固定住证据,形成侦控合力。反贪部门要主动邀请公诉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对办案取证工作进行现场指导,积极协助公诉部门做好出庭公诉、指控犯罪工作。公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做好补充证据工作,完善证据锁链。(7)大力加强反贪信息情报工作。各级反贪部门要在加强基础信息收集、管理、应用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反贪信息情报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重视发挥信息情报的侦查破案功能。特别是要普遍加强狱侦工作,积极争取监管部门的支持协助在看守所在押人犯中物色和建立“线人”、“耳目”,对犯罪嫌疑人有效开展狱侦,及时掌控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化解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争取宽大处理,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8)强化科技手段的配置和运用,发挥科学技术在揭露证实犯罪中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增强了反贪侦查工作的对抗性,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提高反贪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手段、要效率。要进一步加快科技强侦步伐,在加强常规装备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加大高科技侦查装备投入,充分运用手机定位等高科技侦查装备开展办案工作,在规范的前提下倡导和鼓励心理测试仪的使用。要积极争取公安、安全机关的支持配合,加强对技侦手段的运用。(9)在侦查效率上要向快侦快结的方向转变。必须坚持侦查工作的高效,实现快侦快结,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始终占据查案工作的主动权。要集中兵力出击,实现侦查工作的快速化。
[关键词]律师法修改;挑战;侦查水平
[作者简介]梁世献(1977-),壮族,本科学历,广西马山县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
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律师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为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保障和促进了律师事业的发展。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这次全面修订律师法,新增、修订和补充条款40余条,重点从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规范执业行为,以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权益等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充分体现了近年来我国法治进步的成果,贯彻了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既强化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律师执业纪律,对于完善我国律师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促进司法机关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其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有利于规范执法、保障人权,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转变侦查模式,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一、律师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与刑诉法有关规定相比。其修改主要表现在赋予或更充分地赋予律师四方面的权利。
(一)会见权
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新律师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不是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调查取证权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三)阅卷权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四)法庭上言论豁免权
刑诉法并无关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原律师法也仅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法的上述修改对于完善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二、“四权”带来的“四难”
律师的“四权”进一步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对抗性。律师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律师法却未规定应当向检察机关开示,从而使得检察机关与律师双方对案件证据信息的知悉具有不对称性。上述“三性”难免给检察工作增加以下四方面的难度。
(一)增加取证难度
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有利于稳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强化拒供心理和证人特别是污点证人的避证、拒证心理,从而增加取证的难度。
(二)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
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特指违背客观事实的翻供翻证,下同)。而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律师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少数素质不高的律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犯罪嫌疑人、证人就有可能翻供翻证。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往往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言词证据本就稳定性差,犯罪嫌疑人、证人如果翻供翻证,必然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
(三)增加拓展线索、扩大战果的难度
拓展线索是侦查的重要措施,它不仅可能使小案发展为大案,而且可能使单个案件发展为窝案、串案。而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而且有可能泄露案件的某些信息,从而给侦查中拓展线索、扩大战果增加困难。
(四)增加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难度
律师通过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的行使,对案件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较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而反贪人员对律师所获取的证据却不一定了解,从而有可能使反贪工作因律师的证据“突袭”而发生意外和被动。
可见,挑战显而易见。但是,挑战就是机遇,压力就是动力。上述“三性”、“四难”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苦练内功。严格公正执法,提高工作能力、水平和案件质量。
四、积极适应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努力提高反贪侦查工作水平
(一)用好法律有关规定
第一,关于律师会见问题。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会见权,并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但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未作修改。司法部长吴爱英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也 说:“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可见,律师法只是修改了律师会见的批准问题,而未修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问题。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涉及国家秘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检察机关可以事先告知看守所,让其把好律师会见关,当有律师要求会见时,让看守所告知律师: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需经检察机关批准。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两证一书”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实践中肯定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和制约。一是律师要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才能会见;二是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会见必须经看守所的安排;三是在侦查阶段没有被其他机关讯问。律师第一次会见应当事先知会侦查机关,否则看守所也难以审查鉴别律师“两证一书”的真伪。会见不被监听,应当包括不被技术手段监听和不得派员在场,但是可以采取监而不听的措施。
第二,关于律师阅卷问题。律师在审判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应当理解为在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全部证据材料,举报材料、内部请示报告、领导批示等不属于查阅范围。
(二)切实转变执法观念
我们适应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应当首先从转变执法观念人手。各级反贪部门要对照律师法修订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认真查找过去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执法观念的角度深刻进行反思。要切实摒弃片面强调惩治腐败犯罪、忽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观念,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文明执法;摒弃片面依赖口供、片面注重收集有罪证据的观念,坚持证供并重、相互印证,全面客观地收集案件证据;摒弃追求办案数量、放松办案质量的做法,坚持全面贯彻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摒弃排斥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观念,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合作。
(三)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等能力
证据是诉讼的依据。新律师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收集、固定、拓展等方面,故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也应放在提高证据的收集、固定、拓展和分析运用的能力水平上。(1)前移侦查重心,强化初查工作,并提高第一次讯问的成功率。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可会见,故前移侦查重心,强化初查工作,提高初查和第一次讯问的成效是必然的选择。由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主向以获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证据为主转变。要高度重视做好初查工作,每个案件都要精心筛选案件线索,周密制定初查方案;加强秘密初查,注意隐蔽侦查人员身份、初查的意图和手段,防止因初查失误给办案工作造成被动;加强对初查方法、措施、策略的研究,大胆灵活运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各种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尽可能充分收集有关证据和其他涉案信息;对于有价值但时机不成熟的案件线索,要坚持耐心长线经营,准确把握立案时机,确保正面接触被查对象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侦查人员要创新初查方式,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初查方式,如采取“以账查事、以事找人、以人查案”的“三查”法;采取“找准支点,以案掩案”的“迂回突破”法等;(2)继续改革侦查方式,关键时刻集中力量同步取证。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在较大范围统筹优势侦查资源,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进行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冻结款物等工作,争取赶在律师介入案件前取得最主要证据。(3)全面、依法收集证据。要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严格依法收集证据。因为无罪、罪轻的证据我们不收集,律师会收集;不依法收集证据,律师就会在法庭上揭露你,这都会招致被动。(4)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防止翻供翻证。及时发现并堵死证据中的空隙、漏洞,完善证据;坚定不移地推进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把讯问(询问)与全面获取证据结合起来,使之供证结合;深挖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和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教训;让犯罪嫌疑人、证人自书供述、证词。对于关键证人,询问时在征得证人同意的前提下,要尽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防止证人改变证言。(5)强化案件动态监控。修订律师法实施后,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以及证人受律师诱导拒证、作伪证、翻证等现象可能会增多。各级反贪部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要加强对案件的动态监控,有效采取措施,注意收集串供、转赃等再生证据,发现并返正律师介入后出现的翻供翻证及其他不正常情况。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律师泄露案件秘密、诱导证人拒证、翻证、作伪证。要善于将计就计,巧妙运用侦查谋略,成功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和律师妨害诉讼行为所产生的再生证据,有力揭露和证实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6)在侦查协作上要向侦诉一体化方向转变。要注重与侦监、公诉等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及时互通情况信息,加强侦诉协作,集中力量协同作战,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以快制胜。在办案的关键环节,要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集中优势侦查资源,同步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起赃等工作,从而使各项办案工作相互呼应,各种证据相互印证,一鼓作气获取案件最主要、最基本的证据,在较短时间内成功突破案件、固定住证据,形成侦控合力。反贪部门要主动邀请公诉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对办案取证工作进行现场指导,积极协助公诉部门做好出庭公诉、指控犯罪工作。公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做好补充证据工作,完善证据锁链。(7)大力加强反贪信息情报工作。各级反贪部门要在加强基础信息收集、管理、应用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反贪信息情报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重视发挥信息情报的侦查破案功能。特别是要普遍加强狱侦工作,积极争取监管部门的支持协助在看守所在押人犯中物色和建立“线人”、“耳目”,对犯罪嫌疑人有效开展狱侦,及时掌控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化解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争取宽大处理,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8)强化科技手段的配置和运用,发挥科学技术在揭露证实犯罪中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增强了反贪侦查工作的对抗性,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提高反贪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手段、要效率。要进一步加快科技强侦步伐,在加强常规装备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加大高科技侦查装备投入,充分运用手机定位等高科技侦查装备开展办案工作,在规范的前提下倡导和鼓励心理测试仪的使用。要积极争取公安、安全机关的支持配合,加强对技侦手段的运用。(9)在侦查效率上要向快侦快结的方向转变。必须坚持侦查工作的高效,实现快侦快结,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始终占据查案工作的主动权。要集中兵力出击,实现侦查工作的快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