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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虽然已经成为事实,但是判决书上网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关于公民隐私保护的问题就是首要问题,判决书上网同时可能会与个人信息产生诸多冲突,导致判决书上网因触及到个人隐私问题产生质疑,并且审理人员对其中公民隐私保护的范围也难以界定,所以,随着判决书上网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问题逐渐隐现。
【关键词】: 裁判文书;公民;隐私
(一)我国判决书上网的理论依据
判决书上网的理论依据是来自于我国国内外学者以及司法机构对于司法公开和审判公开的追求,和借鉴国外发展先进理念然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产生。在2009年我国最高法院就提出判决书理应全部上网,并且部分发达省份得到实行,随后得到了较多的支持和反响,为我国确定判决书上网制度做了充足的准备和实践依据。最终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确定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生效要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布。
(二)我国判决书上网的现实情况概述
现当下对与判决书上网的范围有两种不同呼声,即判决书如何上网,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则上判决书应当全部上网,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未成年案件的除外。这种意见的合理之处在于:裁判文书全部上网有利于让人民群众来监督或批判,同时也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决定的司法公正的基础。第二种意见认为,仅就部分判决书上网,只选择一些典型的具有指導性的裁判文书上网。但是如果只是部分判决书上网,那是不是裁判文书上网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当前极大部分的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的信息并没有进行处理,有些甚至对于当事人的住址信息标明得十分详细,所以,有些公众会认为判决书上网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对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随之就对判决书上网应保护其隐私产生了呼吁。
(三) 判决书上网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法官的责任意识不够强,没有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让判决书上网,尤其是文书制作中的标题、加盖印章等不符合有关规范,不负责任的就将电子版文书交给内勤,再由内勤的网管员上传,这就导致文书上网制度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
2.具体落实情况欠佳,部分法庭当月结案并且符合上网条件的,但是判决书没有按时上网或者报送不及时仍然会发生,网络管理员无法在掌握结案数据,特别对于是否生效的上诉案件,由于无法掌握相关生效情况,无法进行正常的上网公开。
3.审核操作成本较高,比如对涉及当事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对隐私难以界定,在一些案件中,哪些属于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范围,对其不易把握。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个人隐私问题,由于没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从而影响案件的裁判,使裁判缺乏说服力。
(四)判决书上网与公民隐私保护的解决
1.加强审判公开
世界著名的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说过:“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加强审判的公开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司法改革。审判公开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民众监督司法运作最有效的途径。司法公正公开,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也有利于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任与理解,同时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和司法进步的重要体现。
2.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在加强审判公开之后,還要对我国判决书上网的平台进行监督管理以应对判决书上网后引发的隐私争议,目前我国虽然实行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判决书,统一了公布全国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平台,但是,还要做好完善该网站作为统一平台的功能,在处理公众的知情权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时,法院会在在判决书上网有助于实现公众对司法体系的监督时偏向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结语
判决书上网与公民隐私保护在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如何有效合理的解决两者产生的冲突,应直接将判决书上网中相关问题设置成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明确判决书上网各项措施的具体做法,让法官及其当事人可以直接依照其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让判决书通过统一的标准进行网上传阅。我认为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有关判决书上网中的各项要求及具体措施纳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蓝本,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让判决书上网有一个可以参照的具体标准。其次执法部门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对于判决书上网没有决定权,但是可以通过民众意愿,然后吸取经验完善对隐私权的处理方式。
参考文献:
[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序言.[M]2011.4.5.
[2]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 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6(16).
[3] 贺卫方.建设透明法院[N]南方周末2003.5.8(21).
[4]贺卫方.判决书上网难在何处,[N]法制日报 2005,9.19(9).
【关键词】: 裁判文书;公民;隐私
(一)我国判决书上网的理论依据
判决书上网的理论依据是来自于我国国内外学者以及司法机构对于司法公开和审判公开的追求,和借鉴国外发展先进理念然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产生。在2009年我国最高法院就提出判决书理应全部上网,并且部分发达省份得到实行,随后得到了较多的支持和反响,为我国确定判决书上网制度做了充足的准备和实践依据。最终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确定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生效要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布。
(二)我国判决书上网的现实情况概述
现当下对与判决书上网的范围有两种不同呼声,即判决书如何上网,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则上判决书应当全部上网,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未成年案件的除外。这种意见的合理之处在于:裁判文书全部上网有利于让人民群众来监督或批判,同时也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决定的司法公正的基础。第二种意见认为,仅就部分判决书上网,只选择一些典型的具有指導性的裁判文书上网。但是如果只是部分判决书上网,那是不是裁判文书上网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当前极大部分的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的信息并没有进行处理,有些甚至对于当事人的住址信息标明得十分详细,所以,有些公众会认为判决书上网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对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随之就对判决书上网应保护其隐私产生了呼吁。
(三) 判决书上网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法官的责任意识不够强,没有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让判决书上网,尤其是文书制作中的标题、加盖印章等不符合有关规范,不负责任的就将电子版文书交给内勤,再由内勤的网管员上传,这就导致文书上网制度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
2.具体落实情况欠佳,部分法庭当月结案并且符合上网条件的,但是判决书没有按时上网或者报送不及时仍然会发生,网络管理员无法在掌握结案数据,特别对于是否生效的上诉案件,由于无法掌握相关生效情况,无法进行正常的上网公开。
3.审核操作成本较高,比如对涉及当事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对隐私难以界定,在一些案件中,哪些属于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范围,对其不易把握。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个人隐私问题,由于没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从而影响案件的裁判,使裁判缺乏说服力。
(四)判决书上网与公民隐私保护的解决
1.加强审判公开
世界著名的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说过:“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加强审判的公开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司法改革。审判公开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民众监督司法运作最有效的途径。司法公正公开,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也有利于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任与理解,同时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和司法进步的重要体现。
2.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在加强审判公开之后,還要对我国判决书上网的平台进行监督管理以应对判决书上网后引发的隐私争议,目前我国虽然实行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判决书,统一了公布全国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平台,但是,还要做好完善该网站作为统一平台的功能,在处理公众的知情权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时,法院会在在判决书上网有助于实现公众对司法体系的监督时偏向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结语
判决书上网与公民隐私保护在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如何有效合理的解决两者产生的冲突,应直接将判决书上网中相关问题设置成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明确判决书上网各项措施的具体做法,让法官及其当事人可以直接依照其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让判决书通过统一的标准进行网上传阅。我认为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有关判决书上网中的各项要求及具体措施纳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蓝本,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让判决书上网有一个可以参照的具体标准。其次执法部门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对于判决书上网没有决定权,但是可以通过民众意愿,然后吸取经验完善对隐私权的处理方式。
参考文献:
[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序言.[M]2011.4.5.
[2]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 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6(16).
[3] 贺卫方.建设透明法院[N]南方周末2003.5.8(21).
[4]贺卫方.判决书上网难在何处,[N]法制日报 2005,9.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