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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电力的需要越来越大,因此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接触电气也相当频繁;近年来,我们国家不同程度的发生多起因供电企业进行用电检查和查处违章、窃电行为而引起的供用电纠纷案件。本文笔者就当前供电企业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用电检查工作和反窃电工作进行分析!可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供电;用电检查;反窃电;
用电检查工作状况
1.1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
在电力部未撤消以前,供電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切特性;另一方面,又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协调和处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用电纠纷,具有管理特性。随着电力管理职能的移交,电力企业已真正成为一个企业,同其它企业回到同一个起跑线,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所以,电力企业的一切面貌和表现方式只能以企业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则就是越位,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在电力纠纷案例中尤为明显。由于目前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但缺乏可操作性,而原电力部代表电力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可操作性强,但法律效力又不高的特点,使得供用电纠纷在司法处理上,供电企业较为被动。
1.2供电企业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的问题
目前,全国性的公安机关同供电企业联合打击窃电的格局已经形成,这将更有力的打击窃电势力,为电力供应与使用创造更健康的环境。但要注意的是,联合行动实质上是由三个主体组成的:一个是公安机关,另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一般缺位)和供电企业。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除了从民事侵权赔偿的角度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追究民事责任外,在行政处罚方面,有两个执法主体,一个是公安机关,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一个窃电案件,即可能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又可能触犯电力管理行政规章,是依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来处理,还是按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理,值得研究。本着一案不再罚的原则,只能任选其一。从触犯电力管理行政规章的角度看,其经济处罚力度大于《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但社会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不够,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角度看,与前者刚好相反,公安机关执行力度强,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威力。另外,在处理一些恶势力窃电和一些较为复杂的窃电案件中,最好由公安机关依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司法程序进行处罚。
2、供电违章用电窃电现象
2.1窃电主体多元化
以前各地违章用电和窃电的主体主要为:部分居民住户,少部分个体企业和高耗能企业,其行动方式主要是:孤军作战为主;近年来,受到经济利益驱使,窃电逐步蔓延至城市、乡村的各类用户,窃电主体不但有个体企业和租赁承包企业,还包括集体企业、个别国有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窃电队伍庞大,窃电案值之大,发展之快令人震惊。供电企业因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作案方式来看,窃电主体复杂,窃电点多,面广、线长,行动更为隐蔽,窃电行为防不胜防,所以,目前部分农村电工、企业电工乃至供电企业的职工加入到有组织的窃电行列中,他们扮演了技术传播和信息传递的角色,使窃电方式从散兵游勇发展到有组织、有计划的群体作战中来。
2.2窃电现状
从全国各地查获的窃电作案手段来看,窃电方式由原始的私拉乱接无表用电,绕越电能表用电,私自开启电表接线盒封印和电表大盖封印用电、损坏电能表以及计量互感器用电等。目前,已发展到运用现代化高科技的智能型窃电方式,即引入高科技手段,利用电能表的物理原理,通过改变电流、电压、相位和安装接线等4个方面的参数;分别采取断流和欠流、失压和欠压以及通过移相和改变接线等方式,使电表转慢、停转和反转,从而达到窃电的目的,在检查过程中,甚至还发现利用电子表屏窃电的案例。这些窃电行为和手段都非常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另外,窃电技术的研究和窃电产品的开发日趋专业化,社会上已出现了窃电技术研究机构和窃电产品的生产厂家,基本形成了科研技术和产供销的一条龙服务。
3、用电检查工作现状及问题
3.1查取窃电的证据难以取得有效性
由于电能有别于其他商品,其生产,运输和销售同时完成,因而电能被盗不同于其他商品被盗。有其独特的表现:①窃电现场几乎可以完全销毁,不留下一点痕迹。②窃电工具小巧隐蔽,不容易被发现。④窃得的电能不需要运输、储藏和销赃,④使窃电者被现场抓获,有时也不能做到人赃并获,作为被盗电能者——供电企业也不可能马上查证被盗电能的数额,只能通过调查询问和收集有关资料后确定。
鉴于以上特点:供电企业一方面,面临查证窃电证据;另一方面,已取得证据的可信度常在司法实践中遭遇质疑,因为司法机关在证据的采用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决权。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难免受各种关系和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受偏向弱势群体和办案责任追究制的影响,使得供电企业得来的证据经常被轻易否决。
3.2用电检查队伍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用电检查队伍人员数量不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供电企业的客户及其用电量快速增长。有的地方用电容量和客户量比以前翻了一番还要多,而目前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基本没有增加,用电检查队伍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面对日益严峻的窃电局势,各地区、各省市开始有组织进行反窃电工作。
3.3检查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与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受过去长期电力紧缺,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传统的用电管理思想在部分用电检查人员中根深蒂固。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面对窃电主体的各式各样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他们缺乏有力的对策,还不善于运用法律和市场手段抓好用电管理工作。
3.4供电企业查处窃电的执法成本很高
过去电力企业具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双重身份,在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同时还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能够协调和处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用电纠纷。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成为与用户平等的市场主体,在用电检查工作中。供电企业对被查到的窃电行为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用电检查中形成的纠纷处理难度加大,执法成本很高。对窃电的打击力度显得十分薄弱。
3.5用电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窃电者因有明显的利益驱动,加上各种势力和因素的暗中相助,往往态度极其蛮横。有的甚至大打出手,而用电检查人员凭的仅仅是一颗强烈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开展工作。他们手无寸铁,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全国已发生多起窃电者殴打用电检查人员致残的案件。
3.6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
在用电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对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事实的判定难以准确;但往往会忽略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例;曾经发生过因供电企业严重越位或违规引发新的供用电纠纷、电力企业由原告变为被告并最终败诉的案例。在进行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的过程中,供电企业工作程序存在不规范的现象。而目前供电企业对有关工作程序的问题重视远远不够,实际上,用电检查的工作程序、案件处理程序与获取窃电证据、追缴电费同样重要。
4、供电企业提高反窃电能力和对策
4.1坚持防范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供电企业应把好反窃电的硬件关。在开展反窃电工作的同时,应切实完善用电计量装置,完善其防窃电性能,切实加强防堵工作。成套的计量装置,首先在材料上要把好关,要选好表计表箱、一次和二次电缆线、计量用互感器、计量屏(柜);计量专用铅封等,做到整个计量装置的全封闭,具备较好的防窃电功能,并且还要将计量硬件设备与负荷控制终端技术相结合,增加窃电的难度,并对窃电造成一定的威慑作用。
4.2提高用电检查人员的专业素质
窃电与反窃电问题,在窃电技术不断提高的今天,用电检查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供电企业要多开展用电检查培训,让越来越多的检查人员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不断总结每一次窃电案例的教训,从中获取经验来武装自己,认真学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做到深刻理解并能正确灵活运用。才能对付千变万化的窃电技术,才能在实际检查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水平。
4.3加强系统内外反窃电和用电检查工作经验交流
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区域的用电状况也不一样,各地开展的反窃电行动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组织系统内各单位的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学习反窃电行动开展得较好的地区的经验,将好的反窃电经验在全国推广。
4.4加大打击窃电的宣传力度
打击窃电,营造合法用电氛围,引导幷形成良好的用电环境,还需要正面的大力宣传,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窃电的社会危害性,调动公众反窃电的积极性,使窃电者处于大众的监视之中,另一方面要利用新闻媒体对大案要案进行报道,弘扬正气;使部分窃电者警醒,对窃电者严格惩处,在社会上形成打击窃电的强大威慑力,巩固反窃电工作成果,提高反窃电工作效率。
4.5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窃电
窃电已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违约问题,从其行为性质和发展态势来看,已成为全社会的一大公害,必须运用刑法等更加严厉的手段进行打击。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中,要全面配合、协同公安部门一起行动,及时、正确地收集证据。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通过合法途径及时、到位地追缴电费,对于情节严重的窃电者,还要通过行政和司法渠道追究窃电者的责任,使之受到应得的处罚,并对其他窃电者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
5、结束语
综上所述:窃电的社会性和复杂性,使反窃电工作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在法制化环境下,用电检查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对窃电者给予强有力的打击。由于窃电技术手段不断更新,实施窃电的主体构成日益复杂,窃电案件案值不断加大,查处窃电更加需要运用新一轮技术技巧。因此,用电检查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学习,积累经验,以便把用电检查工作做得更好。为保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尽而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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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电;用电检查;反窃电;
用电检查工作状况
1.1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
在电力部未撤消以前,供電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切特性;另一方面,又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协调和处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用电纠纷,具有管理特性。随着电力管理职能的移交,电力企业已真正成为一个企业,同其它企业回到同一个起跑线,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所以,电力企业的一切面貌和表现方式只能以企业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则就是越位,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在电力纠纷案例中尤为明显。由于目前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但缺乏可操作性,而原电力部代表电力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可操作性强,但法律效力又不高的特点,使得供用电纠纷在司法处理上,供电企业较为被动。
1.2供电企业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的问题
目前,全国性的公安机关同供电企业联合打击窃电的格局已经形成,这将更有力的打击窃电势力,为电力供应与使用创造更健康的环境。但要注意的是,联合行动实质上是由三个主体组成的:一个是公安机关,另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一般缺位)和供电企业。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除了从民事侵权赔偿的角度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追究民事责任外,在行政处罚方面,有两个执法主体,一个是公安机关,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一个窃电案件,即可能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又可能触犯电力管理行政规章,是依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来处理,还是按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理,值得研究。本着一案不再罚的原则,只能任选其一。从触犯电力管理行政规章的角度看,其经济处罚力度大于《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但社会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不够,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角度看,与前者刚好相反,公安机关执行力度强,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威力。另外,在处理一些恶势力窃电和一些较为复杂的窃电案件中,最好由公安机关依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司法程序进行处罚。
2、供电违章用电窃电现象
2.1窃电主体多元化
以前各地违章用电和窃电的主体主要为:部分居民住户,少部分个体企业和高耗能企业,其行动方式主要是:孤军作战为主;近年来,受到经济利益驱使,窃电逐步蔓延至城市、乡村的各类用户,窃电主体不但有个体企业和租赁承包企业,还包括集体企业、个别国有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窃电队伍庞大,窃电案值之大,发展之快令人震惊。供电企业因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作案方式来看,窃电主体复杂,窃电点多,面广、线长,行动更为隐蔽,窃电行为防不胜防,所以,目前部分农村电工、企业电工乃至供电企业的职工加入到有组织的窃电行列中,他们扮演了技术传播和信息传递的角色,使窃电方式从散兵游勇发展到有组织、有计划的群体作战中来。
2.2窃电现状
从全国各地查获的窃电作案手段来看,窃电方式由原始的私拉乱接无表用电,绕越电能表用电,私自开启电表接线盒封印和电表大盖封印用电、损坏电能表以及计量互感器用电等。目前,已发展到运用现代化高科技的智能型窃电方式,即引入高科技手段,利用电能表的物理原理,通过改变电流、电压、相位和安装接线等4个方面的参数;分别采取断流和欠流、失压和欠压以及通过移相和改变接线等方式,使电表转慢、停转和反转,从而达到窃电的目的,在检查过程中,甚至还发现利用电子表屏窃电的案例。这些窃电行为和手段都非常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另外,窃电技术的研究和窃电产品的开发日趋专业化,社会上已出现了窃电技术研究机构和窃电产品的生产厂家,基本形成了科研技术和产供销的一条龙服务。
3、用电检查工作现状及问题
3.1查取窃电的证据难以取得有效性
由于电能有别于其他商品,其生产,运输和销售同时完成,因而电能被盗不同于其他商品被盗。有其独特的表现:①窃电现场几乎可以完全销毁,不留下一点痕迹。②窃电工具小巧隐蔽,不容易被发现。④窃得的电能不需要运输、储藏和销赃,④使窃电者被现场抓获,有时也不能做到人赃并获,作为被盗电能者——供电企业也不可能马上查证被盗电能的数额,只能通过调查询问和收集有关资料后确定。
鉴于以上特点:供电企业一方面,面临查证窃电证据;另一方面,已取得证据的可信度常在司法实践中遭遇质疑,因为司法机关在证据的采用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决权。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难免受各种关系和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受偏向弱势群体和办案责任追究制的影响,使得供电企业得来的证据经常被轻易否决。
3.2用电检查队伍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用电检查队伍人员数量不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供电企业的客户及其用电量快速增长。有的地方用电容量和客户量比以前翻了一番还要多,而目前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基本没有增加,用电检查队伍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面对日益严峻的窃电局势,各地区、各省市开始有组织进行反窃电工作。
3.3检查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与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受过去长期电力紧缺,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传统的用电管理思想在部分用电检查人员中根深蒂固。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面对窃电主体的各式各样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他们缺乏有力的对策,还不善于运用法律和市场手段抓好用电管理工作。
3.4供电企业查处窃电的执法成本很高
过去电力企业具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双重身份,在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同时还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能够协调和处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用电纠纷。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成为与用户平等的市场主体,在用电检查工作中。供电企业对被查到的窃电行为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用电检查中形成的纠纷处理难度加大,执法成本很高。对窃电的打击力度显得十分薄弱。
3.5用电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窃电者因有明显的利益驱动,加上各种势力和因素的暗中相助,往往态度极其蛮横。有的甚至大打出手,而用电检查人员凭的仅仅是一颗强烈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开展工作。他们手无寸铁,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全国已发生多起窃电者殴打用电检查人员致残的案件。
3.6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
在用电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对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事实的判定难以准确;但往往会忽略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例;曾经发生过因供电企业严重越位或违规引发新的供用电纠纷、电力企业由原告变为被告并最终败诉的案例。在进行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的过程中,供电企业工作程序存在不规范的现象。而目前供电企业对有关工作程序的问题重视远远不够,实际上,用电检查的工作程序、案件处理程序与获取窃电证据、追缴电费同样重要。
4、供电企业提高反窃电能力和对策
4.1坚持防范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供电企业应把好反窃电的硬件关。在开展反窃电工作的同时,应切实完善用电计量装置,完善其防窃电性能,切实加强防堵工作。成套的计量装置,首先在材料上要把好关,要选好表计表箱、一次和二次电缆线、计量用互感器、计量屏(柜);计量专用铅封等,做到整个计量装置的全封闭,具备较好的防窃电功能,并且还要将计量硬件设备与负荷控制终端技术相结合,增加窃电的难度,并对窃电造成一定的威慑作用。
4.2提高用电检查人员的专业素质
窃电与反窃电问题,在窃电技术不断提高的今天,用电检查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供电企业要多开展用电检查培训,让越来越多的检查人员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不断总结每一次窃电案例的教训,从中获取经验来武装自己,认真学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做到深刻理解并能正确灵活运用。才能对付千变万化的窃电技术,才能在实际检查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水平。
4.3加强系统内外反窃电和用电检查工作经验交流
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区域的用电状况也不一样,各地开展的反窃电行动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组织系统内各单位的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学习反窃电行动开展得较好的地区的经验,将好的反窃电经验在全国推广。
4.4加大打击窃电的宣传力度
打击窃电,营造合法用电氛围,引导幷形成良好的用电环境,还需要正面的大力宣传,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窃电的社会危害性,调动公众反窃电的积极性,使窃电者处于大众的监视之中,另一方面要利用新闻媒体对大案要案进行报道,弘扬正气;使部分窃电者警醒,对窃电者严格惩处,在社会上形成打击窃电的强大威慑力,巩固反窃电工作成果,提高反窃电工作效率。
4.5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窃电
窃电已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违约问题,从其行为性质和发展态势来看,已成为全社会的一大公害,必须运用刑法等更加严厉的手段进行打击。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中,要全面配合、协同公安部门一起行动,及时、正确地收集证据。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通过合法途径及时、到位地追缴电费,对于情节严重的窃电者,还要通过行政和司法渠道追究窃电者的责任,使之受到应得的处罚,并对其他窃电者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
5、结束语
综上所述:窃电的社会性和复杂性,使反窃电工作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在法制化环境下,用电检查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对窃电者给予强有力的打击。由于窃电技术手段不断更新,实施窃电的主体构成日益复杂,窃电案件案值不断加大,查处窃电更加需要运用新一轮技术技巧。因此,用电检查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学习,积累经验,以便把用电检查工作做得更好。为保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尽而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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