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和政府始终十分重视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农民负担问题已基本得到妥善解决,但在个别贫困地区,农民负担问题仍相当严重,这既挫伤了农民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和积极性,又影响了党群关系。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证明:农民负担关系着国家兴亡。所以社会各界必须高度认识农民负担问题,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落到实处。
农民负担基本情况
农民负担的内涵。农民负担是农民向社会提供的剩余产品与劳务的总和,体现着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具体有税收负担、合同内费用负担、合同外费用负担、劳务负担、隐性负担。所谓农民负担通常指:政府及其部门向农民征收的一切税费,包括税收、乡统筹村提留、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集资、摊派、罚款等。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合理负担是国务院《农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负担,即指农民履行所承担的义务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而不合理负担则是指超出履行义务范围的税金、提留外向农民的各类行政性收费、集资和摊派等。它包括税收负担、价格负担和社会负担等多方面即隐性负担,随机性强、负担率高,是当前农民负担的重心所在。
农民负担的现状分析。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得到了发展,与此同时农民负担却屡减不轻,变化无常:
农村合理负担呈下降趋势。体现在:1990年~199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是15.5%。负担年均增长为15.4%,两者基本上是同步增长;1995年~1998年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为11.1%(未扣除价格因素),负担年均增长是6.4%,低于收入呈下降趋势。1998年农民负担出现回落,比上年减少了1.2%。
农村税收负担日趋加大。农村税收负担是流转税和直接税的总和。在流转税完全转嫁的情况下,1994年~1998年期间,农村税收负担由1606.40亿元增长到2864.21亿元,农村税收负担占全国税收总数的30.67%,占农村GDP比重10.84%;在流转税不转嫁情况下,农村税收负担从690.49亿增长到1202.27亿元,占全国总税额的13.96%,农村GDP比重4.94%。
农村隐性负担居高不下。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虽然农民的合理负担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所承受的不合理负担则越来越沉重。主要表现在:1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规定限额,如一些乡、镇不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取比例,有的乡、镇为多收取乡村提留款,虚报上年增收水平,人为提高人均收入指标;2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禁不止,比如一些地方农村自订“土政策”,“罚”字开路,以罚代法,以罚代政策,以罚代替工的现象十分严重。据农业部统计表明,1991年能够统计到的农民支出的行政性事业费高达17.7亿元,各种罚款23.1亿元,集资摊派41亿元,其他社会负担38.1亿元。上述各项合计,人均13.8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5%。
区域的差别。我国经济发展存在3个不同层次的地带,即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部经济一般发达地区,相应的农民的负担也不一样。1995年东部农民负担率是6.3%,中部6.4%,而西部贫困地区农民的负担率为6.7%,大大超过了东部经济发达地区。
粮食收购政策出台迟缓,多渠道收购难确保农民收益。我国每年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政策都是在粮食收购期结束后才出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只能参照当年市场价格先行收购,暂时支付部分款,等到国家保护价出台后再通过二次结算补差价。由于粮食收购存在主渠道可以实行二次补差,而多渠道无法补差问题,给农民造成损失。
农民负担沉重的原因
“二元经济”引起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我国有80%的农业人口,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分别是30%、40%和30%。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大提高,同时人民的消费方式发生改变,由注重温饱型的物质消费向注重小康型的领域过度,由于二元经济现象,现行农业生产体系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农产品全面性的供过于求,结构性失衡加大。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国土辽阔,地理环境复杂,在我国东部地区由于自然生物资源条件比较优越,是各种农副产品的主要产区,加上教育、科学事业发达,水陆交通方便,从而成了我国工业、商业、金融业和技术信息的汇集地带,人民的收入比较高。而西部远离海岸线、地势险峻、交通不便、干旱缺水无论是发展农业还是发展工业其成本都要高于东部,因此人民收入很低。
农民的文化不高。根据1998年全国农业普查统计,我国农村从业人员中文盲半文盲占14.1%,小学占42.15%,初中占38.04%,高中占5.07%,中专占0.57%,大专及其以上只占0.16%。鉴于此种知识水平不能很好地掌握科学种田的方法,也就无法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
农村赋税政策不合理计征加重农民负担。一是计征价格倒挂,现行农业税率按1.10元/公斤征收,而近两年粮食最高价不超过1.00元/公斤,征税标准高于实际价格;二是重复征收,原来旱田改种植柑橘,水田改为鱼池的不仅要征收原有的农业税,还要按改后的实际生产收入征收待产税。职能界定不清,“缺位”、“越位”现象严重,机构臃肿财政供养人口庞大。
减轻负担的有效途径之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2000年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实行战略性的结构调整。
坚持以市场为向导,改变传统种植业结构。我国传统的种植业主要集中在土地资源密集型农产品生产上,由于受到价格、成本、质量等因素的影响,竞争力不强。因此一些粮食作物应该在确保国家粮食最底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立足市场多样化需求,生产市场看好的产品,扶持优质粮食品种的生产。同时改变只求产量不求质量的片面观点,发展一些具有地区特色和民族风格的土特产品。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向产业化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产业化,关键是抓好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农民科学知识的教育。利用自身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农产品实行产供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支持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农村供电、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农业科技研究的投入,控制各种污染,支持有机肥、有机农药和优良种苗的研究,走绿色农业道路。发展农产品加工同时国家应采取措施促进小城镇建设发展二三产业,增加劳动就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中的农业补贴措施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纠正“重工轻农”思想,中央财政应确定一个科学的补贴金额;完善粮食的购销政策,稳定粮食收购价格,鼓励农民从事林、牧、副、渔产业,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将农民粮食收益落到实处。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增加投入。农业发展要求政府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调节经济管理和“市场失灵”,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切实保证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在严格执行《农业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逐步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结构和投入方式,通过配套、贴息、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入到农业上来,使有效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搞好产业规划保证农产品的供给和需求的基本平衡。
合理调整区域布置优化资源配置。我国东、中、西部种植差异明显,同一产业在不同地区表现不一,各地要根据自身优势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加强区域之间的互补与合作,实现“西气东送”、“南水北调”,大力发展在国际市场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减轻负担的有效途径二: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后,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推行的又一重大改革。
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为依据同时要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的因素来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对于承包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要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适当减轻税费负担,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以乡为单位,以当年农业税总额和上3个年度统筹提留款年度平均额为基数,计算出统筹提留款与农业税的相关比例,按比例附加于农业税上,在收缴农业税时一并收缴。农业税附加部分全部返还给乡镇,用于支付“三提五统”开支。乡村两级根据所得款项作出使用预算,量入为出地安排开支和兴办公益福利事业。
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取消,同时要明确有一个不超过3年的过度期限。对于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要资金应在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保证,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对于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投资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用工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的原则,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轻农民子女受教育负担。转变政府职能,精简办事机构实行县乡政权合并,减少财政供养人口。改输血型财政为造血型财政,拓宽税基培养主体税种,促进县乡经济发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从长远来看,政府应保证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得到普遍实施,对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现实中政府要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按照国务院(2000)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初步调查税费改革后农民人均减负率:安徽为36%、河北39%、河南38%、山东36%。税费改革作为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改革举措提出,对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收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
总之,税费改革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农民减负和繁荣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应该协调并进。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解决“三农问题”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经济。
农民负担基本情况
农民负担的内涵。农民负担是农民向社会提供的剩余产品与劳务的总和,体现着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具体有税收负担、合同内费用负担、合同外费用负担、劳务负担、隐性负担。所谓农民负担通常指:政府及其部门向农民征收的一切税费,包括税收、乡统筹村提留、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集资、摊派、罚款等。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合理负担是国务院《农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负担,即指农民履行所承担的义务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而不合理负担则是指超出履行义务范围的税金、提留外向农民的各类行政性收费、集资和摊派等。它包括税收负担、价格负担和社会负担等多方面即隐性负担,随机性强、负担率高,是当前农民负担的重心所在。
农民负担的现状分析。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得到了发展,与此同时农民负担却屡减不轻,变化无常:
农村合理负担呈下降趋势。体现在:1990年~199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是15.5%。负担年均增长为15.4%,两者基本上是同步增长;1995年~1998年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为11.1%(未扣除价格因素),负担年均增长是6.4%,低于收入呈下降趋势。1998年农民负担出现回落,比上年减少了1.2%。
农村税收负担日趋加大。农村税收负担是流转税和直接税的总和。在流转税完全转嫁的情况下,1994年~1998年期间,农村税收负担由1606.40亿元增长到2864.21亿元,农村税收负担占全国税收总数的30.67%,占农村GDP比重10.84%;在流转税不转嫁情况下,农村税收负担从690.49亿增长到1202.27亿元,占全国总税额的13.96%,农村GDP比重4.94%。
农村隐性负担居高不下。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虽然农民的合理负担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所承受的不合理负担则越来越沉重。主要表现在:1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规定限额,如一些乡、镇不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取比例,有的乡、镇为多收取乡村提留款,虚报上年增收水平,人为提高人均收入指标;2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禁不止,比如一些地方农村自订“土政策”,“罚”字开路,以罚代法,以罚代政策,以罚代替工的现象十分严重。据农业部统计表明,1991年能够统计到的农民支出的行政性事业费高达17.7亿元,各种罚款23.1亿元,集资摊派41亿元,其他社会负担38.1亿元。上述各项合计,人均13.8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5%。
区域的差别。我国经济发展存在3个不同层次的地带,即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部经济一般发达地区,相应的农民的负担也不一样。1995年东部农民负担率是6.3%,中部6.4%,而西部贫困地区农民的负担率为6.7%,大大超过了东部经济发达地区。
粮食收购政策出台迟缓,多渠道收购难确保农民收益。我国每年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政策都是在粮食收购期结束后才出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只能参照当年市场价格先行收购,暂时支付部分款,等到国家保护价出台后再通过二次结算补差价。由于粮食收购存在主渠道可以实行二次补差,而多渠道无法补差问题,给农民造成损失。
农民负担沉重的原因
“二元经济”引起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我国有80%的农业人口,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分别是30%、40%和30%。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大提高,同时人民的消费方式发生改变,由注重温饱型的物质消费向注重小康型的领域过度,由于二元经济现象,现行农业生产体系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农产品全面性的供过于求,结构性失衡加大。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国土辽阔,地理环境复杂,在我国东部地区由于自然生物资源条件比较优越,是各种农副产品的主要产区,加上教育、科学事业发达,水陆交通方便,从而成了我国工业、商业、金融业和技术信息的汇集地带,人民的收入比较高。而西部远离海岸线、地势险峻、交通不便、干旱缺水无论是发展农业还是发展工业其成本都要高于东部,因此人民收入很低。
农民的文化不高。根据1998年全国农业普查统计,我国农村从业人员中文盲半文盲占14.1%,小学占42.15%,初中占38.04%,高中占5.07%,中专占0.57%,大专及其以上只占0.16%。鉴于此种知识水平不能很好地掌握科学种田的方法,也就无法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
农村赋税政策不合理计征加重农民负担。一是计征价格倒挂,现行农业税率按1.10元/公斤征收,而近两年粮食最高价不超过1.00元/公斤,征税标准高于实际价格;二是重复征收,原来旱田改种植柑橘,水田改为鱼池的不仅要征收原有的农业税,还要按改后的实际生产收入征收待产税。职能界定不清,“缺位”、“越位”现象严重,机构臃肿财政供养人口庞大。
减轻负担的有效途径之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2000年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实行战略性的结构调整。
坚持以市场为向导,改变传统种植业结构。我国传统的种植业主要集中在土地资源密集型农产品生产上,由于受到价格、成本、质量等因素的影响,竞争力不强。因此一些粮食作物应该在确保国家粮食最底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立足市场多样化需求,生产市场看好的产品,扶持优质粮食品种的生产。同时改变只求产量不求质量的片面观点,发展一些具有地区特色和民族风格的土特产品。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向产业化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产业化,关键是抓好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农民科学知识的教育。利用自身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农产品实行产供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支持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农村供电、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农业科技研究的投入,控制各种污染,支持有机肥、有机农药和优良种苗的研究,走绿色农业道路。发展农产品加工同时国家应采取措施促进小城镇建设发展二三产业,增加劳动就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中的农业补贴措施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纠正“重工轻农”思想,中央财政应确定一个科学的补贴金额;完善粮食的购销政策,稳定粮食收购价格,鼓励农民从事林、牧、副、渔产业,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将农民粮食收益落到实处。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增加投入。农业发展要求政府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调节经济管理和“市场失灵”,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切实保证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在严格执行《农业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逐步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结构和投入方式,通过配套、贴息、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入到农业上来,使有效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搞好产业规划保证农产品的供给和需求的基本平衡。
合理调整区域布置优化资源配置。我国东、中、西部种植差异明显,同一产业在不同地区表现不一,各地要根据自身优势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加强区域之间的互补与合作,实现“西气东送”、“南水北调”,大力发展在国际市场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减轻负担的有效途径二: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后,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推行的又一重大改革。
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为依据同时要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的因素来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对于承包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要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适当减轻税费负担,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以乡为单位,以当年农业税总额和上3个年度统筹提留款年度平均额为基数,计算出统筹提留款与农业税的相关比例,按比例附加于农业税上,在收缴农业税时一并收缴。农业税附加部分全部返还给乡镇,用于支付“三提五统”开支。乡村两级根据所得款项作出使用预算,量入为出地安排开支和兴办公益福利事业。
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取消,同时要明确有一个不超过3年的过度期限。对于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要资金应在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保证,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对于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投资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用工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的原则,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轻农民子女受教育负担。转变政府职能,精简办事机构实行县乡政权合并,减少财政供养人口。改输血型财政为造血型财政,拓宽税基培养主体税种,促进县乡经济发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从长远来看,政府应保证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得到普遍实施,对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现实中政府要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按照国务院(2000)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初步调查税费改革后农民人均减负率:安徽为36%、河北39%、河南38%、山东36%。税费改革作为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改革举措提出,对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收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
总之,税费改革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农民减负和繁荣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应该协调并进。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解决“三农问题”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