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G40-0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是规定校园侵权案件法律责任的条文。这三款法律条文,确定了校方在校园侵权案件中承担教育、管理职责,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校园侵权,校方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校方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标准--也就是校方在哪些方面做到什么程度就是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却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到法律实务中,这三条法律条文便沦为气球式条款--校方极力主张教育管理职责尽可能收缩化,校园侵权受害者却力陈教育管理职责无限膨胀化。法官在认定校方教育、管理职责时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相似的案例,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因此,明确校方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标准便成为解决校园侵权案件的当务之急。体育课是校园侵权案件的高发区,确定体育课中校方教育、管理职责的标准,便成为校园法律事务研究者首当其冲的重任。
一、校方是否在体育课上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考量:
1、学校体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由于"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2005年6月,某中学体育课上,学生赵某在自由活动时跃起抓住足球门栏,因该门栏固定不牢,导致门栏翻倒压在该学生的腹部,致该学生重伤。
本案属于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不当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学校的运动器械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就学生而言,不可能预见到足球门栏有可能翻倒,由于学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过错,校方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对学生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2、教師的教学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如果由于教师指导不到位或对学生提出的要求超出正常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出现伤害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2006年4月,某小学四年级体育课上,教师在32米的距离内用板凳设置四道障碍,要求学生越障碍往返跑。练习中,学生孙某在越障碍时被板凳绊倒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学生家长与学校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体育课内容安排违反了原国家教委《全日制小学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其难度和强度均超过了小学四年级学生的承受能力。教学上存在过错,因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3、教师的教学方式与管理方法是否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规定: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使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4、学生在体育课遭受到伤害,校方是否及时进行了救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校方要对延误治疗导致加重部分要承担责任。
5、校方是否要求监护人如实填写《特异体质调查表》,是否对特异体质学生进行了特别关照。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造成学生伤害有,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证据--校方是否在体育课上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司法认定依据。
证据就是法律认定的事实。"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如果没有证据论证自己的主张,那么就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校园侵权案件,校方之所以很难摆脱法律责任,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校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体育课中,校方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经常要用到如下证据:
1、《特异体质调查表》
学校应在学生入学时就对学生进行特异体质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先天性心脏病、癫痫、肺结核、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精神病、伤残以及其他严重疾病,以便校方在进行集体活动或体育课上对这些特异体质的学生加以照顾。需要注意的是《特异体质调查表》应定期进行更新,并严格为学生保密。
2、《学校安全事故责任书》
既包括校方与家长签定的责任书,包括教师与学生签定的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家长学生三方之间的责权利划分;校方的特别规定与要求等,这些都是证明校方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与通知义务的重要证据。
3、学生证词的录音
校园侵权案件中,学生通常是现场目击者,作为证人的证言,在案件的审理中有很强的证明力。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1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因此,校方在搜集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时,可以对在场的学生进行录音,为保证学生的证词能被合法采纳,应注意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到场。
4、监控录像资料
为了提高学校安全级别,现在学校大都安装监控录像。调取监控录像资料,既可证明校方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又可避免受害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要求校方承担法律责任。。
5、医院的病历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规定,发生校园侵权事故,校方必须及时救治,为了证明校方尽到了这一职责,必须保管好救治学生的相关病历。
作者简介:于晓蕾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是规定校园侵权案件法律责任的条文。这三款法律条文,确定了校方在校园侵权案件中承担教育、管理职责,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校园侵权,校方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校方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标准--也就是校方在哪些方面做到什么程度就是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却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到法律实务中,这三条法律条文便沦为气球式条款--校方极力主张教育管理职责尽可能收缩化,校园侵权受害者却力陈教育管理职责无限膨胀化。法官在认定校方教育、管理职责时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相似的案例,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因此,明确校方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标准便成为解决校园侵权案件的当务之急。体育课是校园侵权案件的高发区,确定体育课中校方教育、管理职责的标准,便成为校园法律事务研究者首当其冲的重任。
一、校方是否在体育课上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考量:
1、学校体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由于"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2005年6月,某中学体育课上,学生赵某在自由活动时跃起抓住足球门栏,因该门栏固定不牢,导致门栏翻倒压在该学生的腹部,致该学生重伤。
本案属于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不当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学校的运动器械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就学生而言,不可能预见到足球门栏有可能翻倒,由于学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过错,校方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对学生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2、教師的教学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如果由于教师指导不到位或对学生提出的要求超出正常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出现伤害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2006年4月,某小学四年级体育课上,教师在32米的距离内用板凳设置四道障碍,要求学生越障碍往返跑。练习中,学生孙某在越障碍时被板凳绊倒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学生家长与学校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体育课内容安排违反了原国家教委《全日制小学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其难度和强度均超过了小学四年级学生的承受能力。教学上存在过错,因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3、教师的教学方式与管理方法是否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规定: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使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4、学生在体育课遭受到伤害,校方是否及时进行了救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校方要对延误治疗导致加重部分要承担责任。
5、校方是否要求监护人如实填写《特异体质调查表》,是否对特异体质学生进行了特别关照。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造成学生伤害有,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证据--校方是否在体育课上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司法认定依据。
证据就是法律认定的事实。"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如果没有证据论证自己的主张,那么就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校园侵权案件,校方之所以很难摆脱法律责任,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校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体育课中,校方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经常要用到如下证据:
1、《特异体质调查表》
学校应在学生入学时就对学生进行特异体质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先天性心脏病、癫痫、肺结核、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精神病、伤残以及其他严重疾病,以便校方在进行集体活动或体育课上对这些特异体质的学生加以照顾。需要注意的是《特异体质调查表》应定期进行更新,并严格为学生保密。
2、《学校安全事故责任书》
既包括校方与家长签定的责任书,包括教师与学生签定的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家长学生三方之间的责权利划分;校方的特别规定与要求等,这些都是证明校方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与通知义务的重要证据。
3、学生证词的录音
校园侵权案件中,学生通常是现场目击者,作为证人的证言,在案件的审理中有很强的证明力。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1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因此,校方在搜集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时,可以对在场的学生进行录音,为保证学生的证词能被合法采纳,应注意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到场。
4、监控录像资料
为了提高学校安全级别,现在学校大都安装监控录像。调取监控录像资料,既可证明校方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又可避免受害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要求校方承担法律责任。。
5、医院的病历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规定,发生校园侵权事故,校方必须及时救治,为了证明校方尽到了这一职责,必须保管好救治学生的相关病历。
作者简介:于晓蕾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