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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居民总体收入水平快速提高,但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态势,社会阶层出现分化,公平问题逐渐突出,这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也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客观上需要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节。
一、我国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现状
(一)调节力度不断加大
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过程就是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过程,同时税收的增长也为进一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提供了物资条件。2009年我国的税收收入为59515亿元,为1994年的13.47倍,平均年递增18.93%,同期的税收占GDP比重(宏观税率)也由9.17%提高到17.75%。1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说明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是不断加大的。
(二)调节效果有待提高
1996年居民的初次分配份额为65.3%,经过征税和转移支付后的再分配份额为69.3%,而到2005年,这两个数字分别为58.9%和59.8%,均出现大幅下降。同期,政府的初次分配份额和再分配份额分别由15.1%和17.1%上升到17.3%和20.7%;而企业的这两个份额分别由16.7%和13.1%上升到22.7%和19.5%。2。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税收收入和企业利润分配的快速增长,居民收入份额不断下降,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居民收入份额变化不大说明政府税收的调节力度有限。同时,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从1995年的0.389上升到2006年的0.496,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水平。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之比也由1994年的2.86:1扩大到2007年的3.33:1。这说明税收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效果欠佳。
二、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现存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
1、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目前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扣除标准为全国统一的2000元,既没有考虑到地区生活成本差异,又没有充分考虑家庭生活中实际赡养、抚养以及子女教育等情况,也不允许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选择家庭或者夫妻申报,这对于低收入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同时,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使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者进入到了纳税人的行列,增加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2、累进税率设计不合理。首先,工薪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率设计与工资薪金分布状况的匹配程度不高。2009年江苏城镇职工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职工不足1%,影响了实际调节效果。其次,税负不合理。目前使用的是1994年的个税税率表,与1980年税率表相比较,应纳税所得额在2200元及以下的个人承担的税率有所提高,而2200元以上则却有所降低,这与量能负担的原则背道而驰。
3、工薪所得税负偏高。首先,现行分类制征收模式未能体现“劳动所得税负轻于资本所得”的意图,如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财产类项目和偶然所得的比例税率一般都是20%;其次,不同的劳动所得税负也有不同,工薪所得项目相对要高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的税负,以最低的5%档次的税率为例,前者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超过500元,而后者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超过5000元,而且两者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45%和35%。工薪所得是中低收入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偏高的税负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4、个人所得税收比重和个人实际税负过低。2010年工薪所得税为240.92亿元,为个税收入的53.6%,但仅占税收收入比重的3%左右。再具体到个人税收负担,2003年城镇居民个税负担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太小,最低收入组只占0.04%,负担最重的最高收入组也只占1.11%,3难以发挥调节作用。
5、对高收入阶层征管力度不够。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10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情况表明,全国有269万人申报,人均所得额为34.78万元,人均应纳税额为5.24万元,由此得出平均税率为15,07%,而按照税法规定,这部分人的适用税率至少应是20%。
(二)财产税
1、财产税总体收入比重较低,调节力度有限。财产收入已成为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但这方面的税收调节力度有限。2009年财产税类主要税种收入合计 3646亿元,占工商税收总额的5.78%,总体比重仍较低,不足以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工具。
2、房产税存在逆向调节现象。房产税是对财产保有环节课税的主体税种,但其收入调节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从制度设计来看,原房产税适用比例税率,不仅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可能增加低收入者的住房及租房负担,对居民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从税收规定看,从价计征部分未考虑消费性需求与投资性需求的差别,也未考虑税负公平问题;另一方面,也很难掌握从租计征中的租金收入情况,对居民收入调节极为有限。
(三)其他相关税种
1、企业所得税。该税种部分的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主要问题是对过高工资和高福利缺少调节功能。而对一些微利企业、中小企业,20%的税率是偏高的,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和职工的收入份额。
2、流转税。对增值税而言,由于穷人的消费率相对高于富人,因此购买商品和服务中承担的税收比重要高于富人,因此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是逆向的。此外,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税负远高于一般纳税人,可能通过影响企业盈利和工资总水平来影响个人的收入分配。而消费税主要是对高档消费品征收高额税收,对调节收入分配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该税种收入规模偏小,2008年占工商税收总额的4.42%,到2009年该比例也仅为7.54%。
三、完善促进公平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
(一)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
1、改革费用扣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下简称《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但这一调整仍存在不足。首先,应考虑到地区差异,东部发达地区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成本相对更高,3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仍显过低,可考虑在东西部实施不同的扣除标准,比如东部4000-5000元,西部3000元,今后甚至可以将西部的扣除标准提到东部的标准上;其次,应将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或CPI指数挂钩,定期调整。
2、整调税率结构。《草案》提出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这种调整也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首先,进一步减少税率级次,避免超过20%的若干级税率适用人群太少。其次,可考虑保持低收入阶层的低税率,降低中等收入的税率累进,快速提高高收入阶层的累进税率,甚至可考虑收入达到一定标准时,全额适用最高边际税率收税。
3、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考虑到征管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目前可尝试选择那些相对稳定、构成纳税人主体收入、易控管的项目,将收入汇总后,使用一个公允的综合扣除,按累进税率征收,而对于其他各类所得仍按照分类征收。此外,要使不同的劳动所得的税率趋于一致,避免同一收入段上的不同劳动者的税负不公平;而对于非劳动所得,应尽可能采用累进税率。
4、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模式。个税征收应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可将家庭进行分类,如根据单身、已婚及家庭成员数量和构成来衡量具体家庭的负担能力,允许不同的费用扣除,选择不同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二)完善以房产税为主体的财产税体系
1、开征房产税。首先,扩大房产税的税基,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统计并将所有房产全部纳入课税范围,增强房产税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功能。其次,适当提高房产税税负水平,按照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原则,设计差别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或加成征收、定额税率,甚至对别墅可全额适用最高边际税率征收。再次,以房地产的现值或者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评估价格定期调整。最后,对自有普通住房仍予一定面积免税。
2、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首先,遗产税和赠与税应并行开征。其次,限于法律尚不健全和征管水平有限,可考虑实施总遗产税制,对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规定一定的免征额,超过免征额的部分综合征收。最后,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强调节力度。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和扶持住房保障制度
1开征社会保障税。要将社保费改为社会保障税,税率应与目前的社保费率相适应。在操作过程中,首先要采用差别税率,根据不同险种的风险状况实施不同的税率;其次要采用适度的累进税率,以体现公平原则;再次要提高社会保障税的统筹层次,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城镇居民的应保尽保和逐步将农民纳入社保体系,尤其紧迫的是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可以将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强制的充当社会保障税款。
2、扶持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是在投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税收政策要予以优惠措施,降低建设成本;同时在居民保有或者租住环节,合理减少或者免征相关税收,以减少低收入者的住房支出,这也是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重要环节。
(四)其他需完善的措施
1、加大公共服务供给。由于增加落后地区的公共服务供给就是增加当地居民的社会收入,而且公共服务可以提高居民的人力资本水平,进而提高其收入水平,转移支付要为增加落后地区的公共服务供给提供资金保障,而税收政策也应该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项目上发挥作用。
2、鼓励慈善捐赠。要明确税法中有关捐赠的各项税收政策,保护捐赠人的权益。如在个人所得税中,提高现行捐赠扣除标准,对超过扣除标准的捐赠,应允许捐赠人加成扣除或者在以后的納税年度内递延扣除;明确非货币捐赠的税前扣除计算,出台相应税收扣除办法和实施细则。
3、完善其他相关税种。主要包括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和起征点,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对微利企业和中小企业实施更低的所得税税率,允许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用亏损年度之前的盈利弥补当年亏损等。
【参考文献】
[1]孙钢:《试析税收对我国收入分配的调节》,《税务研究》,2011年第3期
[2]安体富、蒋震:《对调整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分配份额的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25期。
[3]国家统计局城市经济调查总队,《中国价格及城镇居民收支调查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
一、我国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现状
(一)调节力度不断加大
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过程就是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过程,同时税收的增长也为进一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提供了物资条件。2009年我国的税收收入为59515亿元,为1994年的13.47倍,平均年递增18.93%,同期的税收占GDP比重(宏观税率)也由9.17%提高到17.75%。1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说明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是不断加大的。
(二)调节效果有待提高
1996年居民的初次分配份额为65.3%,经过征税和转移支付后的再分配份额为69.3%,而到2005年,这两个数字分别为58.9%和59.8%,均出现大幅下降。同期,政府的初次分配份额和再分配份额分别由15.1%和17.1%上升到17.3%和20.7%;而企业的这两个份额分别由16.7%和13.1%上升到22.7%和19.5%。2。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税收收入和企业利润分配的快速增长,居民收入份额不断下降,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居民收入份额变化不大说明政府税收的调节力度有限。同时,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从1995年的0.389上升到2006年的0.496,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水平。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之比也由1994年的2.86:1扩大到2007年的3.33:1。这说明税收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效果欠佳。
二、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现存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
1、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目前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扣除标准为全国统一的2000元,既没有考虑到地区生活成本差异,又没有充分考虑家庭生活中实际赡养、抚养以及子女教育等情况,也不允许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选择家庭或者夫妻申报,这对于低收入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同时,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使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者进入到了纳税人的行列,增加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2、累进税率设计不合理。首先,工薪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率设计与工资薪金分布状况的匹配程度不高。2009年江苏城镇职工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职工不足1%,影响了实际调节效果。其次,税负不合理。目前使用的是1994年的个税税率表,与1980年税率表相比较,应纳税所得额在2200元及以下的个人承担的税率有所提高,而2200元以上则却有所降低,这与量能负担的原则背道而驰。
3、工薪所得税负偏高。首先,现行分类制征收模式未能体现“劳动所得税负轻于资本所得”的意图,如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财产类项目和偶然所得的比例税率一般都是20%;其次,不同的劳动所得税负也有不同,工薪所得项目相对要高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的税负,以最低的5%档次的税率为例,前者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超过500元,而后者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超过5000元,而且两者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45%和35%。工薪所得是中低收入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偏高的税负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4、个人所得税收比重和个人实际税负过低。2010年工薪所得税为240.92亿元,为个税收入的53.6%,但仅占税收收入比重的3%左右。再具体到个人税收负担,2003年城镇居民个税负担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太小,最低收入组只占0.04%,负担最重的最高收入组也只占1.11%,3难以发挥调节作用。
5、对高收入阶层征管力度不够。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10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情况表明,全国有269万人申报,人均所得额为34.78万元,人均应纳税额为5.24万元,由此得出平均税率为15,07%,而按照税法规定,这部分人的适用税率至少应是20%。
(二)财产税
1、财产税总体收入比重较低,调节力度有限。财产收入已成为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但这方面的税收调节力度有限。2009年财产税类主要税种收入合计 3646亿元,占工商税收总额的5.78%,总体比重仍较低,不足以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工具。
2、房产税存在逆向调节现象。房产税是对财产保有环节课税的主体税种,但其收入调节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从制度设计来看,原房产税适用比例税率,不仅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可能增加低收入者的住房及租房负担,对居民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从税收规定看,从价计征部分未考虑消费性需求与投资性需求的差别,也未考虑税负公平问题;另一方面,也很难掌握从租计征中的租金收入情况,对居民收入调节极为有限。
(三)其他相关税种
1、企业所得税。该税种部分的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主要问题是对过高工资和高福利缺少调节功能。而对一些微利企业、中小企业,20%的税率是偏高的,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和职工的收入份额。
2、流转税。对增值税而言,由于穷人的消费率相对高于富人,因此购买商品和服务中承担的税收比重要高于富人,因此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是逆向的。此外,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税负远高于一般纳税人,可能通过影响企业盈利和工资总水平来影响个人的收入分配。而消费税主要是对高档消费品征收高额税收,对调节收入分配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该税种收入规模偏小,2008年占工商税收总额的4.42%,到2009年该比例也仅为7.54%。
三、完善促进公平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
(一)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
1、改革费用扣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下简称《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但这一调整仍存在不足。首先,应考虑到地区差异,东部发达地区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成本相对更高,3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仍显过低,可考虑在东西部实施不同的扣除标准,比如东部4000-5000元,西部3000元,今后甚至可以将西部的扣除标准提到东部的标准上;其次,应将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或CPI指数挂钩,定期调整。
2、整调税率结构。《草案》提出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这种调整也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首先,进一步减少税率级次,避免超过20%的若干级税率适用人群太少。其次,可考虑保持低收入阶层的低税率,降低中等收入的税率累进,快速提高高收入阶层的累进税率,甚至可考虑收入达到一定标准时,全额适用最高边际税率收税。
3、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考虑到征管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目前可尝试选择那些相对稳定、构成纳税人主体收入、易控管的项目,将收入汇总后,使用一个公允的综合扣除,按累进税率征收,而对于其他各类所得仍按照分类征收。此外,要使不同的劳动所得的税率趋于一致,避免同一收入段上的不同劳动者的税负不公平;而对于非劳动所得,应尽可能采用累进税率。
4、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模式。个税征收应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可将家庭进行分类,如根据单身、已婚及家庭成员数量和构成来衡量具体家庭的负担能力,允许不同的费用扣除,选择不同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二)完善以房产税为主体的财产税体系
1、开征房产税。首先,扩大房产税的税基,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统计并将所有房产全部纳入课税范围,增强房产税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功能。其次,适当提高房产税税负水平,按照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原则,设计差别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或加成征收、定额税率,甚至对别墅可全额适用最高边际税率征收。再次,以房地产的现值或者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评估价格定期调整。最后,对自有普通住房仍予一定面积免税。
2、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首先,遗产税和赠与税应并行开征。其次,限于法律尚不健全和征管水平有限,可考虑实施总遗产税制,对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规定一定的免征额,超过免征额的部分综合征收。最后,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强调节力度。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和扶持住房保障制度
1开征社会保障税。要将社保费改为社会保障税,税率应与目前的社保费率相适应。在操作过程中,首先要采用差别税率,根据不同险种的风险状况实施不同的税率;其次要采用适度的累进税率,以体现公平原则;再次要提高社会保障税的统筹层次,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城镇居民的应保尽保和逐步将农民纳入社保体系,尤其紧迫的是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可以将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强制的充当社会保障税款。
2、扶持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是在投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税收政策要予以优惠措施,降低建设成本;同时在居民保有或者租住环节,合理减少或者免征相关税收,以减少低收入者的住房支出,这也是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重要环节。
(四)其他需完善的措施
1、加大公共服务供给。由于增加落后地区的公共服务供给就是增加当地居民的社会收入,而且公共服务可以提高居民的人力资本水平,进而提高其收入水平,转移支付要为增加落后地区的公共服务供给提供资金保障,而税收政策也应该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项目上发挥作用。
2、鼓励慈善捐赠。要明确税法中有关捐赠的各项税收政策,保护捐赠人的权益。如在个人所得税中,提高现行捐赠扣除标准,对超过扣除标准的捐赠,应允许捐赠人加成扣除或者在以后的納税年度内递延扣除;明确非货币捐赠的税前扣除计算,出台相应税收扣除办法和实施细则。
3、完善其他相关税种。主要包括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和起征点,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对微利企业和中小企业实施更低的所得税税率,允许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用亏损年度之前的盈利弥补当年亏损等。
【参考文献】
[1]孙钢:《试析税收对我国收入分配的调节》,《税务研究》,2011年第3期
[2]安体富、蒋震:《对调整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分配份额的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25期。
[3]国家统计局城市经济调查总队,《中国价格及城镇居民收支调查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