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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成为高频用语,2011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刚结束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均反复提及并有重点论述。既然是一个支持另一个,俨然将两者视为分离的部门。两者到底是否应该分离?如果应该,如何保证两者的有效隔离?深入思考这些问题,竟然发现,当下分离两者的做法,并非仅仅用于学术上的分析研究,或者统计方便,关于分离的争论和分离过程也曲折复杂,甚至可以说有血的教训。重温实体和金融分离的机制设计,才能更好地理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问题。一个看似矛盾的结论是,只有在金融和实体经济之间进行有效隔离,才能更好地实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目的。
设立防火墙的原因
如果我们知道,1900年前后的摩根财团曾经控制1/5左右的纽约上市公司,70%的钢铁工业,美国最大的三家保险公司,以及摩根银行外的三四家顶尖银行;其合伙人科斯特(Coster)曾一度身兼59家不同公司的董事(《资本之城》,托馬斯•科斯纳著,中信出版社,P181、P195),那么应该能够想到,当时的金融和实体部门之间并无明确的界限,金融和实体公司互相交叉持股,结果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高度融合。
金融和实体部门的初步分离,是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出台,该法案是对1929年美国大萧条反思的结果,主要是将金融公司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确立金融分业经营模式,防止资金从法定的商业银行贷款用途转向投机。二战以后,美国通过道格拉斯修正案和《银行持股公司法案》,进一步在金融和实体部门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现在,各国法律一般禁止银行直接控制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对银行的控股比例也有严格限制。
根据国民账户体系(SNA)的部门划分,以及后来的货币金融统计分类,国民经济被分为金融和非金融部门,非金融部门从事实际产品或者服务的生产,大致相当于现在说的实体经济;金融部门充当货币中介,并被进一步细分为存款类机构和其他金融性公司,前者的负债即为货币,后者仅从事金融中介服务。之所以要在金融和实体经济之间设立防火墙,主要原因是存款类机构作为货币创造部门,如果任由其和实体企业交叉联系,在部分存款保证金制度下,这类机构很难避免凭空投放货币加大影响力的诱惑,结果是金融机构凭借强大影响力控制实体企业,或者实体企业通过控制金融机构无限制扩大自身规模,妨碍公平竞争。
金融和实体部门之间的有效隔离
总结起来,确保金融和实体部门之间有效隔离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金融和非金融部门之间的有效隔离。金融机构作为创造和经营货币的部门,与生产企业应有明确界限,如此才能保证货币的创造过程来自生产需要,而不是金融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的自我膨胀。同时,也要防止实体部门通过控制金融公司,以关联贷款等形式转移利益,无限制扩大自身规模。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法案》,禁止银行从事工业活动,也禁止银行在生产企业拥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该法案对生产企业控制银行也进行严格限制,如果一个实体单位拥有一个银行4.9%以上的股份,就必须向公众披露;如果超过10%,就必须正式公告;如果超过24.9%,就认为存在控股关系,该实体就要按照银行控股公司对待,有关实体生产活动就要被禁止。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限于生产需要,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超过5%都须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德国、日本等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的国家,允许商业银行投资、持有生产企业股权,影响企业经营,但股权比例和行为也受到严格限制。
二是存款类机构和其他金融性公司之间的有效隔离。存款类机构从事货币创造,在我国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几类机构。因为存款类机构任何资产活动创造货币,因此对其经营活动限制尤为严格。《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就是将金融公司的投行和商业银行业务进行隔离,虽然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后金融重回混业,但规定单一机构内的投行和商业银行业务之间,在业务经营、风险管理、资金往来上进行有效的隔离。即便如此,2008年金融危机,也与美国重回混业模式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危机后再次出现关于金融混业是否合适的反思。在我国,隔离两者主要是限定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禁止其向其他金融性公司发放贷款,或者拆借资金。
三是利用存款类机构之间的竞争性关系,防止货币创造脱离实体经济需要。以全行业角度看,存款类机构以资产创造货币,很容易自我膨胀,但如果通过机制设计保证其资产创造的负债未必留在自己账上,机构自我膨胀的动力就大为降低。2010年初,银监会发布“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其中的关键一条就是“受托支付、实贷实付”,说到底,这是为了防止银行脱离实体需求,凭空创造货币和自我膨胀。此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短融、中期票据等,如果为存款类机构购买,同样投放货币,和信贷没有本质区别,但因以这种方式所投放的货币会流向其他机构,打消了机构自我膨胀的动力,能够保证货币投放进入实体经济,因而得到监管部门的推崇,且不受信贷额度的限制。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一直极力反对银行的部分保证金制度,理由是在该制度下货币会凭空创造,这既是通胀的根源,也会导致经济周期性地发生危机。联系上述机制设计,我们发现,如果能够在金融和实体经济之间设置有效的防火墙,确保投放的货币来自实体经济需求,而不是金融机构的主动创造,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奥地利学派担忧的问题。
确保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需要注意的问题
整体上看,我国金融和实体部门之间的隔离是有效的,一些监管措施也非常及时,从根本上保证了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不过,为了确保服务的持续性,避免金融风险,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坚持分业监管模式。我国花费巨资初步建立起来的金融分业体系,运行尚未尽善成熟,贸然推行混业模式,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分业监管的协调均很难保证,加大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刚结束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温总理指出“我们立足基本国情,不断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言外之意,虽然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初现端倪,但是仍将坚持分业监管,以保证各类金融业务之间有严格的防火墙。
二是规范实体部门对金融的控制渗透。在防止金融部门脱离实体经济,要同时规范实体部门对金融的控股渗透。目前,很多生产性企业积极进入金融业务,部分企业甚至已经涉足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实体企业通过控股占用银行资金的情况在我国不乏先例,近期有不少房地产企业通过控制抵押担保或者小额贷款公司为自己融资,并引发不小的集资风险,均说明我国相关的监管仍有待加强。
三是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以银行理财、信托投资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快速发展,至去年年中银行理财规模已经超过3.57万亿元,占同期各项存款的4.5%。虽然创新有利于金融公司经营能力提高,但是部分创新也变相绕开各类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特别信托资金去向很难把握。比如,监管部门限制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但有些信托资金投资消费基金,再由该基金投向房地产,就绕开了监管规定。因此,对部分金融创新的监管仍有待加强。
四是保证适度的正利率水平。即使在金融和实体部门之间的隔离机制有效运行,如果存款收益持续不抵物价上涨,货币也会自寻出路,加大货币在金融机构之间的流动性,发生“以钱炒钱”的游戏。自2010年2月份CPI同比增速超过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我国实际负利率已经持续23个月,期间之所以发生房子、农产品、艺术品、钱币甚至白酒等炒作行为,实际上与负利率有很大关系。因此,保持适当正的实际利率,也是保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条件,否则金融支持将是实体炒作而非实体生产。
(作者系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宏观分析师)
设立防火墙的原因
如果我们知道,1900年前后的摩根财团曾经控制1/5左右的纽约上市公司,70%的钢铁工业,美国最大的三家保险公司,以及摩根银行外的三四家顶尖银行;其合伙人科斯特(Coster)曾一度身兼59家不同公司的董事(《资本之城》,托馬斯•科斯纳著,中信出版社,P181、P195),那么应该能够想到,当时的金融和实体部门之间并无明确的界限,金融和实体公司互相交叉持股,结果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高度融合。
金融和实体部门的初步分离,是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出台,该法案是对1929年美国大萧条反思的结果,主要是将金融公司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确立金融分业经营模式,防止资金从法定的商业银行贷款用途转向投机。二战以后,美国通过道格拉斯修正案和《银行持股公司法案》,进一步在金融和实体部门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现在,各国法律一般禁止银行直接控制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对银行的控股比例也有严格限制。
根据国民账户体系(SNA)的部门划分,以及后来的货币金融统计分类,国民经济被分为金融和非金融部门,非金融部门从事实际产品或者服务的生产,大致相当于现在说的实体经济;金融部门充当货币中介,并被进一步细分为存款类机构和其他金融性公司,前者的负债即为货币,后者仅从事金融中介服务。之所以要在金融和实体经济之间设立防火墙,主要原因是存款类机构作为货币创造部门,如果任由其和实体企业交叉联系,在部分存款保证金制度下,这类机构很难避免凭空投放货币加大影响力的诱惑,结果是金融机构凭借强大影响力控制实体企业,或者实体企业通过控制金融机构无限制扩大自身规模,妨碍公平竞争。
金融和实体部门之间的有效隔离
总结起来,确保金融和实体部门之间有效隔离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金融和非金融部门之间的有效隔离。金融机构作为创造和经营货币的部门,与生产企业应有明确界限,如此才能保证货币的创造过程来自生产需要,而不是金融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的自我膨胀。同时,也要防止实体部门通过控制金融公司,以关联贷款等形式转移利益,无限制扩大自身规模。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法案》,禁止银行从事工业活动,也禁止银行在生产企业拥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该法案对生产企业控制银行也进行严格限制,如果一个实体单位拥有一个银行4.9%以上的股份,就必须向公众披露;如果超过10%,就必须正式公告;如果超过24.9%,就认为存在控股关系,该实体就要按照银行控股公司对待,有关实体生产活动就要被禁止。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限于生产需要,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超过5%都须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德国、日本等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的国家,允许商业银行投资、持有生产企业股权,影响企业经营,但股权比例和行为也受到严格限制。
二是存款类机构和其他金融性公司之间的有效隔离。存款类机构从事货币创造,在我国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几类机构。因为存款类机构任何资产活动创造货币,因此对其经营活动限制尤为严格。《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就是将金融公司的投行和商业银行业务进行隔离,虽然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后金融重回混业,但规定单一机构内的投行和商业银行业务之间,在业务经营、风险管理、资金往来上进行有效的隔离。即便如此,2008年金融危机,也与美国重回混业模式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危机后再次出现关于金融混业是否合适的反思。在我国,隔离两者主要是限定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禁止其向其他金融性公司发放贷款,或者拆借资金。
三是利用存款类机构之间的竞争性关系,防止货币创造脱离实体经济需要。以全行业角度看,存款类机构以资产创造货币,很容易自我膨胀,但如果通过机制设计保证其资产创造的负债未必留在自己账上,机构自我膨胀的动力就大为降低。2010年初,银监会发布“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其中的关键一条就是“受托支付、实贷实付”,说到底,这是为了防止银行脱离实体需求,凭空创造货币和自我膨胀。此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短融、中期票据等,如果为存款类机构购买,同样投放货币,和信贷没有本质区别,但因以这种方式所投放的货币会流向其他机构,打消了机构自我膨胀的动力,能够保证货币投放进入实体经济,因而得到监管部门的推崇,且不受信贷额度的限制。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一直极力反对银行的部分保证金制度,理由是在该制度下货币会凭空创造,这既是通胀的根源,也会导致经济周期性地发生危机。联系上述机制设计,我们发现,如果能够在金融和实体经济之间设置有效的防火墙,确保投放的货币来自实体经济需求,而不是金融机构的主动创造,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奥地利学派担忧的问题。
确保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需要注意的问题
整体上看,我国金融和实体部门之间的隔离是有效的,一些监管措施也非常及时,从根本上保证了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不过,为了确保服务的持续性,避免金融风险,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坚持分业监管模式。我国花费巨资初步建立起来的金融分业体系,运行尚未尽善成熟,贸然推行混业模式,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分业监管的协调均很难保证,加大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刚结束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温总理指出“我们立足基本国情,不断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言外之意,虽然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初现端倪,但是仍将坚持分业监管,以保证各类金融业务之间有严格的防火墙。
二是规范实体部门对金融的控制渗透。在防止金融部门脱离实体经济,要同时规范实体部门对金融的控股渗透。目前,很多生产性企业积极进入金融业务,部分企业甚至已经涉足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实体企业通过控股占用银行资金的情况在我国不乏先例,近期有不少房地产企业通过控制抵押担保或者小额贷款公司为自己融资,并引发不小的集资风险,均说明我国相关的监管仍有待加强。
三是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以银行理财、信托投资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快速发展,至去年年中银行理财规模已经超过3.57万亿元,占同期各项存款的4.5%。虽然创新有利于金融公司经营能力提高,但是部分创新也变相绕开各类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特别信托资金去向很难把握。比如,监管部门限制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但有些信托资金投资消费基金,再由该基金投向房地产,就绕开了监管规定。因此,对部分金融创新的监管仍有待加强。
四是保证适度的正利率水平。即使在金融和实体部门之间的隔离机制有效运行,如果存款收益持续不抵物价上涨,货币也会自寻出路,加大货币在金融机构之间的流动性,发生“以钱炒钱”的游戏。自2010年2月份CPI同比增速超过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我国实际负利率已经持续23个月,期间之所以发生房子、农产品、艺术品、钱币甚至白酒等炒作行为,实际上与负利率有很大关系。因此,保持适当正的实际利率,也是保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条件,否则金融支持将是实体炒作而非实体生产。
(作者系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宏观分析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