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完善统战部门参与的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机制研究

来源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aa3cbb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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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整合手段,统一战线的工作理念、方法和机制,在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建立完善统战部门参与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各地制订的处置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信息公开、舆论导向机制;强化对口联系、协商共管机制;建立外来人口市民化管理和服务机制;建立与完善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统战干部主动应对群体性社会事件能力的培训机制;不断完善预防、化解、处置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法治保障体制。
  关键词:统战部门;参与;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预防;处置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10)02-0012-07
  
  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拓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关键时期。这是一个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阶段,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加速推进,使得我国经济基础和经济结构发生变动,社会阶层分化和地区差异日益明显,多元化的社会格局正逐渐形成。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也随之发生深刻的调整,由利益分配引发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生活中,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其中,由于矛盾激化而导致的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不仅影响了社会正常的运行秩序,也不同程度造成了社会风险。因此,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各级党政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对待、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这其中,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一、利益矛盾是现阶段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根源所在
  
  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影响较大的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如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江西南康事件、湖北石首事件、辽宁通钢事件、广州市出租车司机聚集事件、甘肃陇南事件、广东韶关事件、重庆出租车停运事件等。从这些事件发生的地域来看,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都有涉及,而且激烈程度与以往相比有所升级。
  一般认为,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由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目的,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群体性事件。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提法,强调事件本身具有社会公共性,不仅仅是简单的突发事件。这类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综合体现,涉及社会结构以及人民内部的重大利益分配问题,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加以防治和处置,势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威胁社会团结稳定。
  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产生发展的原因错综复杂,在认识和处理这类事件时,既要重视宏观的结构性因素,也不能忽视微观的具体因素。
  
  (一)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产生原因
  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与问题的集中反映,除极少数情况外,其根本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利益矛盾的博弈和调整。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一是劳动关系领域,集中在拖欠工人工资及劳动合同纠纷等方面;二是房地产领域,集中在房屋质量、规划更改及物业纠纷等方面;三是农村征用土地及城市改造拆迁引发的问题,主要涉及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的认定和赔付方面;四是意外人身伤害,集中在交通事故死亡、工伤、医疗事故等方面。五是由非法集资、违规股权转让以及金融风险的释放等因素引起的群体性社会事件。随着利益格局调整加快,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诱因从原有的家庭、单位、邻里的利益矛盾,逐步扩展成为多领域、多主体的纠纷,尽管纠纷类型涉及面越来越广,但核心诉求是经济利益。
  1、利益多元和表达不畅矛盾交织
  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阶层结构、资源配置、区域划分、组织形式、身份归属及价值体系的转变,社会日趋多元化,异质性增加。利益群体竞争与博弈日趋激烈,利益分配矛盾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现阶段的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正是多元利益主体和多样利益诉求的博弈与调整过程的反映。与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形势不相适应,是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和利益协调机制缺位。不同阶层表达自身利益的机会、表达的有效性存在差别。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侵犯,又缺乏制度性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与协调机制,可能引发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
  2、社会差别和社会公平问题凸显
  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行业差别、脑体差别持续扩大,收入分配差别逐渐拉大。有差别就会产生矛盾,差别持续拉大则引发矛盾加剧。社会差别不仅仅表现为贫富差距,也体现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差距,并进一步导致文化素质、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等深层次的差距累积。社会差别持续拉大凸显社会公平问题,容易引发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导致社会摩擦与矛盾增多。
  3、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产生,既有社会结构和经济体制方面的客观原因,也有少数干部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主观原因。重大恶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权力缺乏有效监管而导致不正当行使,如硬性推行“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等导致问题矛盾累积,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危害党和国家的形象,从而引起群众不满,引发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
  4、预警防范和妥善处置准备不足
  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爆发,往往是具体问题和矛盾累积淤阻导致的。在问题和矛盾累积阶段,完全可以做到早发现、快调节,防患于未然。对问题的发现不够及时、对矛盾的累积不够重视、对事态的发展不够警惕、对事件的处置不够得力,各种预案、措施准备不够充分,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从而酿成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
  
  (二)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基本特点
  从近几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来看,除了具有事发突然、涉及面广等一般特点外,还具备以下特点。
  1、一定的合理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绝大多数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中,参与主体的诉求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国家信访局原局长周占顺在接受《半月谈》杂志访谈时指出,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合理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合理利益缺乏保障,极易导致干群矛盾、劳资矛盾累积,酿成突发性冲突与对抗。
  2、动员形式的复杂性。目前大部分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属于群众自发聚集,在起始阶段一般并无组织者或策划者,但具有转化性,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转变为有组织、有目的、激进冲击型的群体性事件。在已经出现的少量突发事件中,确有组织者通过周密安排部署,建立指挥联络组织,谋划行动策略步骤,操纵事态发展趋势。   3、变异的工具性。群体聚集逐步成为一些人的“维权工具”。部分个人和群体一旦发生利益纠纷,就通过多种联络手段,召集大量群众(其中不乏不明真相者),采取围攻、静坐、集会、游行等方式围堵国家机关,甚至破坏社会公共财物、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群体聚集逐步演化成少数人维权的工具和手段,并有加剧趋势。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发生利益纠纷时采用群体聚集的方式,召集同乡、同族,对政府形成压力;少数信教群众在涉及到宗教房产产权、拆迁改造以及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场所等问题时,也采用群体聚集的方式以谋求利益最大化。这种突发性群体事件呈现出“泛民族化”、“泛宗教化”的倾向,反映出转型时期一些特殊的社会身份正在成为少数人可资利用的牟利工具。
  4、信息传播的助推性。在通讯手段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息传播模式和速度使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与扩散的控制难度加大。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是在政府公开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或不及时的情况下,群众受到片面的、不准确的,甚至是故意歪曲的信息误导、煽动而引起的。信息传播手段的发展也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发生变化,出现了“网上群体性事件”,牵涉的人群十分广泛,形成相当程度的舆论压力。
  5、预警监控的可行性。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往往是由某些偶然事件刺激而激发,但群体性事件有其自身的演化阶段与发生机制。引发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具体原因是社会矛盾的累积,而社会矛盾要经历一个萌芽、发展、凸显的过程,累积到一定程度才会被激化。只要加强对社会矛盾的预警监控,不少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是可以预防的。
  
  (三)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发展趋势
  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是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高发期。从具体表现来看,某些具有趋势性的演化倾向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一是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数量规模呈上升趋势。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不论在数量、规模、频率、范围和强度上都呈现出增长态势。二是经济问题有政治化的倾向。近年来的情况表明,许多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爆发,往往以经济利益纠纷为导火线,当事态进一步扩大之后,演变成为带有政治诉求的事件。经济问题政治化会导致事态升级恶化,造成较大社会冲击,增加矛盾疏解和处置难度。三是“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增多。以往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多为转型期直接利益相对受损的弱势群体,如失地农民、拆迁户、欠薪农民工等。近年来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则吸引了许多无直接利益者加入,这实际上是以“直接利益冲突”为基础的,是社会不满情绪积累的结果。四是新的表现形式开始涌现。除了游行示威、集体上访、聚众冲击要害部门等传统形式以外,近年来还开始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比如以“散步”、“集体喝茶”、“集体休息”等形式表达诉求。与传统形式相比,这些新形式相对温和、理性。五是境内外分裂势力活动有所抬头。最近两年,由于民族分裂分子蓄意煽动,西藏、新疆先后发生了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对国家的安全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对民族的安定团结造成了严重危害。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低迷,会引起社会领域中诸因素的变化。如果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处理不好,有可能转化成结构性问题。我们认为,在现阶段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应警惕和防止三种情况发生。
  1、由分散的矛盾向集聚的冲突发展。有三种作用会导致分散的矛盾纠纷向集聚的矛盾冲突发展。一是社会矛盾问题牵涉的人群数量过多;二是各类矛盾和社会问题向某一类人群集中;三是弱势人群在地理空间上聚集,改变了城市人口的政治地理态势。这些作用使原本相对分散的矛盾冲突转化成在特定人群和空间上叠加的冲突,增加了社会冲突控制的风险和成本。
  2、由具体的矛盾向抽象的冲突转化。具体的冲突是针对具体利益受损发生的群体性、对抗性事件,其目的是挽回利益损失;而抽象的冲突则反映抽象的价值观和社会心理矛盾的冲突,其目的并不直接针对具体的经济利益,而是反映价值倾向,表达社会不满。研究表明,抽象的冲突无论是在牵涉影响范围、参与人员的投入程度、冲突的激烈程度,还是在解决困难程度上,都强于具体的利益冲突。
  3、由人民内部的矛盾向民粹化的冲突转化。如果社会矛盾在空间和人群上相对集聚,且具体利益的冲突向抽象价值的冲突转化,原本经济利益分配的问题就转化为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造成大量的社会底层群体对社会管理的不满。民粹化的冲突,基本特点就是冲突双方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将本来与政府无关的不满集中至政府。转型阶段基层政府应对民粹化冲突的压力增大,冲突走向民粹化会极大增加地方政府社会管理的负担。
  在统一战线的相关领域内,一些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也出现了新的动向性苗头。
  一是随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务工、经商中逐步提高了适应各地文化、习俗和城市管理的能力,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加强以及市民化服务的普遍开展,城市外来流动人群的矛盾和冲突中因“民族问题”因素会逐步缓解和常态化。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转型时期,社会各阶层的文化需求、价值追求乃至信仰追求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公开或不公开的信仰各种宗教或民间信仰,参加各类民间宗教活动的人数会继续呈现上升趋势,各类民间宗教活动中处于合法、非法和违法界限之间的人与事会大量存在,宗教方面的问题会逐步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二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逐步趋稳回暖、各类企业转制、转股改革的不断规范和完善,以及有关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的落实到位,因各类劳资关系的申诉和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会逐步下降,趋于平缓和常态化。但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参与行为的多样,西方竭力宣扬并推行的民主模式、政治模式和意识形态对我国年轻一代“知识精英”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会加大和扩散,特别是我国政府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批准后,在政治领域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杂音会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二、江苏统战部门参与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实践探索
  
  江苏社会稳定态势良好,在应对群体性事件和调处社会矛盾冲突方面有很好的基础。这种良好局面的取得,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扎实推进“平安江苏”建设的结果,其中也与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和作用有着密切联系。
  
  (一)涉及统一战线的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主要领域
  1、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
  当前江苏统战、民宗部门参与预防和处理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主要集中在外来少数民族群众与流入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矛盾以及涉及宗教房产方面的纠纷。
  近几年来,我国中西部大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涌入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经商、务工,使城市民族关系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据调查统计,目前流 入江苏经商、务工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30万左右,其中近半数是来自甘肃和青海两省的回民,另外来自新疆的维吾尔族流动人口较多。近几年来江苏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呈上升态势。根据省民委不完全统计,2003~2008年全省各地共计上报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突发事件近300起。主要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矛盾纠纷涉及的民族比较集中,绝大部分矛盾纠纷涉及来自青海、新疆、川藏交界地区流入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二是一旦发生纠纷,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往往与同民族人员联系,短时间内可以召集几十乃至上百人;三是多数矛盾纠纷不属于民族关系问题,起因多是经营矛盾和民事纠纷;四是与城市执法管理部门的纠纷所引发的矛盾占比例较大,在全部纠纷中超过三成。
  2、企业的劳资矛盾和纠纷
  我们的一项调查显示,受访者认为江苏劳资矛盾“不太和谐”或“很不和谐”的比例占40.7%。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对实体经济冲击较大的东部地区,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或出口加工导向型企业聚集的地区和行业,劳资矛盾仍是导致社会性群体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
  近期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抬头,主要是因为经济低迷时期社会中承受经济压力的群体规模和构成发生了变化。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集中、外向型经济占较大比重,受雇群体主要是外来流动人口,他们本身就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经济低迷时期承受的经济压力更大。在解雇、欠薪、劳动条件降低的情况下,更容易采取群体聚集的形式反映利益诉求。这种情况在抵抗风险能力较低的民营中小企业的受雇群体中表现更为突出。
  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特别是外来民工讨薪事件中,有个别律师鼓动外来民工采取群体聚集、群体上访的非正常方式,来制造社会舆论压力,以增加胜诉可能性,人为扩大了事态。
  除此之外,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城市改造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个体经营者的利益,因经营场所拆迁、城管集中整治活动引发的个体户群体性事件也有所增加。
  
  (二)江苏统战部门参与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做法
  近年来,江苏统战部门在参与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特殊社会功能和作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1、掌握政策,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群体性事件。
  一是积极融入信息的收集、排查和预警的“大防控”体系。及时获取超前信息,准确进行预测是争取预先化解群体性事件主动权的前提。江苏统战和民宗工作部门发挥自身联系广泛的优势,加强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等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多渠道、多层次地收集信息,增强对不稳定因素的分析预测。全省13个省辖市和近70%的县(市、区)以及部分民族宗教工作重点乡镇(街道、社区)都已制订了处置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矛盾纠纷协调排查机制,落实“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努力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加大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各级统战和民宗工作部门从实际出发,坚持多年,层层举办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培训班,使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干部都能了解民族宗教问题的敏感性和特殊性。少数民族人口近15万人的南京市每年都要举办民族知识与政策法规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印制宣传资料向群众散发;徐州市泉山区在整合资源、抓好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民族工作进学校的做法,从小学生开始抓起,对其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收到了较好效果。
  三是创新工作方式和载体,对口联系,齐抓共管。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宿迁市以机制创新为重点,突破了民族宗教部门工作的框框,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协调指挥、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大民宗”工作格局,整合了各方力量,推动了工作落实。市民宗局与科技局联合出台了《科普知识进教堂实施意见》;依托基层司法所向宗教活动场所派驻法制宣传员,向信教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协同妇联、乡镇企业办公室等部门积极组织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开展创业、就业培训,收到明显成效。
  针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来江苏的流动人口快速增加这一实际情况,江苏省民宗工作部门从2005年开始先后赴云南、四川、青海、甘肃、新疆、宁夏,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流出地政府及其民族、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口交流。省民委先后与四川省黑水县政府、青海省化隆县政府建立了协商共管机制,每年签订协议,明确分工责任,及时沟通协商。南通市聘请新疆派出的2名公安人员赴南通协助参与查处涉及新疆流动人口中的治安与刑事案件,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是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联络和对口服务。全省各级统战部门协同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构建面向少数民族外来人口的市民化管理和服务机制,极大地增强了民族团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无锡市崇安区把服务统一战线成员作为统战部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民族宗教部门每逢主麻日、斋月和重大节日活动,走进清真寺与少数民族外来人口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和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子女上学、办理经营执照、健康证、卫生证等实际问题;方便他们办事,明确民宗、公安、工商、城管、卫生、文教、劳保、司法等八部门的服务职责,协同一致做好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南通海门市通过建立集教育、管理、服务“三位一体”的“外来少数民族同胞服务中心”,实行“一个门对外、一条龙服务”,免费为全市近千名外来少数民族经商、务工人员办理登记,无偿提供职业介绍、房屋租赁、子女上学等便利服务。
  2、参与“大信访”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信访工作是一个社会动态预测预警系统,是社会和谐的“晴雨表”。江苏全省各级统战部门主动适应形势变化,改变工作思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信访部门,着力推动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检查,全社会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大格局。各级统战部门对一些敏感领域和重点人群构筑必要的“防火墙”,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解决”的信息预警机制,使各级政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态发生的诱因,确保群体性社会事件在信访起始阶段就得到有效的调解和处置。
  3、强化劳动关系预警排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008年下半年以来,全球经济放缓对江苏出口型及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从民生入手,以“保发展、稳岗位、促和谐”为主题,各级统战和工商联组织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劳动保障部门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共同探索劳资纠纷的排查和解决。昆山、常熟、江阴等地建立了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信息员网络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劳动关系信息员分片包干若干企业,负责对其经营状况 和劳动关系信息的采集、上报,定期例会,分析汇总,形成了快捷、畅通的劳动关系预警工作网络,成功地化解了一批在区域范围内有影响的群体性劳资纠纷。
  4、加强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引导。
  化解和处置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需要扬长避短,发挥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积极作用。扬州市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统战部门通过与司法局的合作,加强与市律师协会的接触,引导律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级统战部门通过加强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联系和引导,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减轻和消除社会冲突中的缓冲与消融作用,对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产生了正面的影响。
  
  三、建立完善统一战线参与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对策建议
  
  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协同努力,而统一战线的工作理念、方法和机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整合手段,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一)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参与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积极作用
  统一战线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党派、各民族、各宗教、各界人士围绕共同的奋斗目标和共同的利益追求,在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结成的政治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具有政治认同、利益表达、关系整合、矛盾化解、平等协商、团结引导和民主监督等多项功能和价值,能够充分展示人民民主各项基本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各界人士合法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
  统一战线根植于中国国情的土壤中,长期以来,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法宝作用。统一战线特定的制度机理、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构建了广泛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参政议政平台,畅通了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民主管理国家活动和社会、文化公共事务的渠道;统一战线“和而不同”、“以和为贵”的文化理念,“风雨同舟”、“和衷共济”的价值导向,“平等参与”、“民主协商”工作方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求同存异”、“照顾同盟者利益”等政策导向,以及在统战工作中渗透着“以真情实意打动人”、“以教育引导团结人”、“以照顾利益凝聚人”、“以共同理想激励人”的风格和传统,与中央关于处置群体性社会事件中强调必须坚持“加强源头治理,提高政策水平,畅通诉求渠道,掌握社情民意,主动疏导化解,减少社会冲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群众权益”的指导原则相契合,工作导向相一致。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多视角看问题的优势、丰富的人脉资源优势、心灵沟通的文化认同优势以及组织网络贯通的优势,充分发挥各界代表性人士政治责任性和社会责任感强、代表性强、知情渠道多、联系接触面广和社会影响大的优势和特点,能够争取社会各界公众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
  统一战线在参与预防和处置因各种利益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类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中,在坚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同时,注重照顾同盟者利益,能够较好地兼顾和实现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具体利益,促进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阶层的不同利益主体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相契共存、和谐共融。
  
  (二)正确把握统一战线在应对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中的基本原则
  针对目前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基本特点和统一战线的基本职能及社会功能,结合江苏各地的工作实践,我们认为,统一战线在参与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中,应注意正确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以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地制订、演练预防处置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应急、应变预案和实施办法为着手点,牢牢抓住各相关部门联防、联络、联动、联治的衔接点和易发、多发事件中的风险点,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好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责任交叉点和工作薄弱环节,坚持实事求是地分析研判各类事件隐患,“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在哪个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就解决在哪个范围”的原则,不把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作“过度政治化”解读,以此掌握工作主动权。
  二是坚持以建立健全切合实际、操作性较强的运行机制和配套的制度为基础,对一些敏感领域和重点人群构筑必要的“防火墙”,确保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在起始阶段就得到有效的调解和处置。在统一战线参与的涉及民族、宗教人士的工作中,要坚持和完善各地应对民族、宗教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因有民族身份、宗教信仰人员参与的群体性事件的协同合办制度,靠制度来共同分析研判、舆情沟通、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联手处置、合力善后。
  三是坚持以全面、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抓手,谨防在调解和处置相关事件中,因公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发生伤害民族感情或宗教信仰的言行,给人以扩大事态的籍口和依据。要充分发挥基层民族宗教工作“三级管理网络”、“两级责任制”的管控作用,对处置一些因民族文化、风俗和民间各种信仰而产生的介于合法、非法与违法中间地带的群体性活动,本着“缩小规模、缩短时间、缩小影响”的原则,把问题和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依照相关政策、法律公平公正地加以处置,切忌把这些事件泛泛地说成是“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对其中少数人以民族身份或宗教信仰为由,抱着“法不罚众”、“民意难违”的心理,想通过串连聚集亲友、“抱团抗诉”等过激行为以企获取不合法的经济利益等现象,要言之有理、动之以情地做好疏导工作。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兼顾利益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具体利益,以减少社会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导向,着重做好重点人群的工作,把改善民生与化解社会矛盾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调解和处置群体性社会事件的整体水平。要发挥统一战线各个层次各个界别代表性人士和各类统战团体、民间组织的联系、沟通、服务作用,对重点人员在帮助其利益维权、法律咨询的同时,开展心理调适、关系调节和矛盾调解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教育引导乃至真诚的批评告诫和法律约束。把矛盾和纠纷引导在一个可控制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缩小涉案人员数量,妥善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
  五是坚持以督查落实各项处置结果和后续相关整改工作为保障,确保参与调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效,努力把应急处置机制转化为常态化的治理机制,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统一战线认真履行政治参与、民主监督的功能,对参与调解和处置的群体性社会事件的各项结果有重点地进行民主监督,并就后续相关整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参与调解和处置民族工作、宗教工作和新社会阶层人士工作中相关的群体性事件,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常态下的各项统战工作,促进政治和社会领域内“五大关系”和谐,为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凝心聚力。
  
  (三)建立完善统战部门参与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机制
  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和民情民意下,要使治理结构和治理路径不断完善、深化,还需依托相互配 套的长效运行机制来保障。机制探索中的创新点应放在如何致力于提高参与预防和处置的能力、提高对社会高危人群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增强对合法私权的维护和救助以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激化、对抗的调控能力等方面,以利于最终形成以信息公开化为导向、规范化有序操作、制度化常规运行、人性化综合治理、法治化依法处置的长效运行机制。我们认为,在统战部门参与预防和处置的几类突出的群体性事件中,结合江苏的实际,应该建立并形成以下几项互相配套的运行机制。
  1、进一步健全各地制订的处置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通过演练转化为可操作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风险评估、预测研判和隐患排查工作,做到见微知著、防患未然。落实分工责任制,遇事民宗工作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亲临现场掌控,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应对。
  2、完善信息公开、舆论导向机制。统战信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有些统战信息有其特殊复杂性,有特定的公开对象、范围和时间,这是全局工作的需要。但涉及到少数统一战线成员参与的一些突发性群体事件,如不及时把事件真相、性质及处置举措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容易造成一些人通过网络和传媒妄加猜测和发声,会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
  3、强化对口联系、协商共管机制。省民委及部分省辖市统战、民宗工作部门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政府之间建立的对口联系和协商共管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取得了很好的实效。要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对工作中暴露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科学分析,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从而更好地完善这项机制,使之取得更大的实效。
  4、建立外来流动人口市民化管理和服务机制。江苏经济发展外向度高,外来流动人口数量多、来源地广,构成复杂多样,又大都处于传统社会管理的边缘状态,成为引发流入地诸多不稳定因素的重点人群。建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网络平台和流动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工作系统,实行个人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外来人员服务中心,对外来人员实施“市民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增强外来暂住人员、外来就业人员对当地社会的归属感。
  5、构建具有合法性、解释力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和社会利益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常规化的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主导,由利益相关方平等参与的沟通、协商、交流互动的工作平台和会议制度,包括通过构建公共机构和公众人物与网络社会和网民平等交流沟通的管道。在构建的平台上和管道中,把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价值取向通过互动接触的方式传达给公众和网民,有效回应民众的需求、化解民众心底困惑,提升民众对未来社会稳定和美好生活的预期,从中打牢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必须具有的政治思想基础。
  6、建立与完善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统战干部主动应对群体性社会事件能力的培训机制。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这是广大基层干部的政治责任,也是衡量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尺之一。通过培训,加深对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理解,准确把握新时期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原因及其演变规律。在统一战线系统,要适时地把上述培训内容纳入各类统战部培训班的内容,特别对一些民族宗教方面的敏感问题,更需加强专项培训,以提高参与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能力与水平。
  7、不断完善预防、化解、处置突发性社会群体事件的法治保障机制。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一是坚持“硬法”不可或缺,不断完善配套,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不被随意践踏。二是强调“软法”广泛存在,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章程、规则、规范、协议、契约等的效能。复杂多变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博弈,使法治更具复杂性、变动性和渐进性。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应“软硬”兼施,牢固把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本质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筑起社会公共事务治理开放、互动的法治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重大恶性事故背后往往藏腐败问题,中国新闻网,2008-12-03,
  [2]王林强,赵保强,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演化阶段及其演化机制研究,贵州社会科学,2007(6),
  [3]曾鹏,在集体抗议的背后:论中国转型期冲突性集体行动的社会情境,当代中国研究,2006(2),
  [4]郑永年,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崛起说明了什么?,联合早报网,2007-01-16,
  
  编辑:魏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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