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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彭宇案最终“和解”结案三年多后,2012年初,中共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对该案给出了官方定性: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是事实的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彭宇案被误读。
刘志伟称,彭宇案的基本事实在于“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这分别可以通过两个证据印证:一是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二是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
刘志伟分析称,该案被舆论误读成“好人被冤枉”及“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在城中派出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丢失;第二,一审法官在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社会情理”的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第三,原被告双方在二审开庭前达成了庭前和解协议,双方要求不得向媒体披露案件相关的信息。
舆论再次哗然。很多网民作“恍然大悟”状:原来彭宇骗了大家:也有一些网民质疑官方表态的真实性。有位微博网友指出,既然是“揭露真相”,为何还让人感觉“遮遮掩掩,神秘莫测”?
案件和解三年多后,为何官方突然打破沉默?一位南京当地官方媒体人士告诉记者,其中+背景是,2011年“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公众对中国社会道德进行的讨论和批判进入新高潮,而彭宇案被视为让好人“不敢做好事”的起源,官方认为有必要澄清,以转变社会道德风气。
刘志伟称,彭宇案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但当地媒体人士告诉记者。他们仍被要求“不要报道此事”。
在学者们看来,这起原本可以在司法程序中澄清的案件,现在已经错过了最佳的说明时间和场合,空留遗憾。
真相“罗生门”
彭宇案发生于2006年11月。南京徐老太在等公交车的过程中,被撞倒摔成骨折,医疗鉴定为八级伤残。老太太指称将他扶起并送往医院的彭宇是撞人者,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多元。
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彭宇需对受害人承担4096的损失,支付4万多元。而彭宇则称自己没撞人,扶起老太太是做好事。此案由此引起广泛争议。
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公丕祥透露,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该案了结。
据媒体报道,最后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彭宇赔偿原告1万元人民币。此后,双方当事人即对媒体保持沉默,官方也未有相关解释。
其后,“彭宇案”成为一个标签,但凡某地发生交通事故纠纷,被诉一方声称自己是做好事被冤枉,往往就会被称为“某地彭宇案”。
还有评价称,彭宇案使得中国道德倒退了几十年,因为大家都不敢“见义勇为救人了”。
而此次《瞭望》新闻周刊报道称,彭宇最近表示,徐老太确实与他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记者拨打彭宇的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听状态,发短信也未获回复。
其他媒体也未联系上彭宇本人,对于前述说法,目前尚无当事人彭宇的证实。
刘志伟提及的证据和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法官采信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刘志伟提及了一个新证据:二审中,南京市中院曾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报警内容”一栏,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
一审过程中的关键证据的蹊跷丢失,是这起案件成为“罗生门”的主要因素。城中派出所对事故双方所做的询问笔录原件丢失,原因是当时派出所装修。
而在法庭中展示的询问笔录,主要是基于伤者儿子用手机自行拍摄的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还有当时接警民警事后的称述及谈话笔录。
但这些证据遭到彭宇一方的质疑。他们认为,这些材料均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
在证据的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一审的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了情理分析。法官的这部分“自由心证”后来成为判决广受诟病的主要原因。
法官在判诀书中运用了“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常理”“社会情理”等词语,阐述了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而彭宇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法官的情理分析还包括彭宇陪着伤者及其家属去医院,并且垫付了200元钱的情节,最后认定彭宇和伤者发生了碰撞,并按照民法上的公平责任的原则,判定彭宇承担部分责任。
法学界中对此判决批评甚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运用经验法则是完全合法、正当的。但是,关键在于推定和事实认定时,作为推定的中介是否属于经验法则,是否具有事实之间的高度概然性。这种可期待性、概然性要求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例外的。在彭宇案中,判决书中所提及的常理结论显然太过草率。
司法为何止步
彭宇案在一审之后引发巨大社会反响,但最后案件结果却悄然无声息地以“和解”告终。留给社会公众的,仍然是各种猜忌以及“好事做不得”以及“好人没好报”的顾虑。
和解可能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案件被广泛报道后,双方都承受了巨大压力,选择尽快结案情有可原。
然后,从媒体报道和各种公开信息来看,和解结果背后有隐隐约约的权利操控之手。据《南方周末》引述南京市中院一位负责人的话说,“二审时,省市领导都对此事很关心,为了给十七大营造良好氛围,建设南京和谐社会,领导提出来要化解这一矛盾”。
报道还提及,南京市中院有人士透露,时任江苏省委领导对此有批示,批示内容主要围绕着建设和谐江苏,对民事案件本着调解的原则,避免炒作。为此,江苏省高院和南京中院按照省里领导要求制定了相关的调解意向,并且做调解工作,最后案外和解,当天撤诉。
后来,彭宇案曾被江苏相关领导作为“平安江苏”的案例提及,称这样的案件也可以按照法律去判,但以和解结案,对各方、对舆论、对社会影响或者道德示范都有好处。
记者从多个渠道证实,江苏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当时也对彭宇案进行了调查和讨论,但结论都没有公开。
对此,张卫平教授认为,一审判决如果有问题,可以通过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让证人到庭接受双方询问来重新判定。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直接改判。但原本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在法庭上辨明事实真相的案件,却在“大调解”思路下,以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结束。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傅郁林也认为,在“大调解”思路下,公众睁大眼睛期待司法对热点问题给出意见时,法院总是希望以调解的方式平息热点案件。司法有自己的矫正程序,但外部干预却惯于用息事宁人的调式应对社会反响激烈的事件,使彭宇案一审判决给社会道德信仰留下了不可弥合的伤口。(原载《新世纪周刊》)
刘志伟称,彭宇案的基本事实在于“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这分别可以通过两个证据印证:一是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二是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
刘志伟分析称,该案被舆论误读成“好人被冤枉”及“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在城中派出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丢失;第二,一审法官在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社会情理”的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第三,原被告双方在二审开庭前达成了庭前和解协议,双方要求不得向媒体披露案件相关的信息。
舆论再次哗然。很多网民作“恍然大悟”状:原来彭宇骗了大家:也有一些网民质疑官方表态的真实性。有位微博网友指出,既然是“揭露真相”,为何还让人感觉“遮遮掩掩,神秘莫测”?
案件和解三年多后,为何官方突然打破沉默?一位南京当地官方媒体人士告诉记者,其中+背景是,2011年“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公众对中国社会道德进行的讨论和批判进入新高潮,而彭宇案被视为让好人“不敢做好事”的起源,官方认为有必要澄清,以转变社会道德风气。
刘志伟称,彭宇案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但当地媒体人士告诉记者。他们仍被要求“不要报道此事”。
在学者们看来,这起原本可以在司法程序中澄清的案件,现在已经错过了最佳的说明时间和场合,空留遗憾。
真相“罗生门”
彭宇案发生于2006年11月。南京徐老太在等公交车的过程中,被撞倒摔成骨折,医疗鉴定为八级伤残。老太太指称将他扶起并送往医院的彭宇是撞人者,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多元。
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彭宇需对受害人承担4096的损失,支付4万多元。而彭宇则称自己没撞人,扶起老太太是做好事。此案由此引起广泛争议。
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公丕祥透露,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该案了结。
据媒体报道,最后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彭宇赔偿原告1万元人民币。此后,双方当事人即对媒体保持沉默,官方也未有相关解释。
其后,“彭宇案”成为一个标签,但凡某地发生交通事故纠纷,被诉一方声称自己是做好事被冤枉,往往就会被称为“某地彭宇案”。
还有评价称,彭宇案使得中国道德倒退了几十年,因为大家都不敢“见义勇为救人了”。
而此次《瞭望》新闻周刊报道称,彭宇最近表示,徐老太确实与他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记者拨打彭宇的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听状态,发短信也未获回复。
其他媒体也未联系上彭宇本人,对于前述说法,目前尚无当事人彭宇的证实。
刘志伟提及的证据和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法官采信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刘志伟提及了一个新证据:二审中,南京市中院曾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报警内容”一栏,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
一审过程中的关键证据的蹊跷丢失,是这起案件成为“罗生门”的主要因素。城中派出所对事故双方所做的询问笔录原件丢失,原因是当时派出所装修。
而在法庭中展示的询问笔录,主要是基于伤者儿子用手机自行拍摄的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还有当时接警民警事后的称述及谈话笔录。
但这些证据遭到彭宇一方的质疑。他们认为,这些材料均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
在证据的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一审的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了情理分析。法官的这部分“自由心证”后来成为判决广受诟病的主要原因。
法官在判诀书中运用了“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常理”“社会情理”等词语,阐述了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而彭宇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法官的情理分析还包括彭宇陪着伤者及其家属去医院,并且垫付了200元钱的情节,最后认定彭宇和伤者发生了碰撞,并按照民法上的公平责任的原则,判定彭宇承担部分责任。
法学界中对此判决批评甚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运用经验法则是完全合法、正当的。但是,关键在于推定和事实认定时,作为推定的中介是否属于经验法则,是否具有事实之间的高度概然性。这种可期待性、概然性要求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例外的。在彭宇案中,判决书中所提及的常理结论显然太过草率。
司法为何止步
彭宇案在一审之后引发巨大社会反响,但最后案件结果却悄然无声息地以“和解”告终。留给社会公众的,仍然是各种猜忌以及“好事做不得”以及“好人没好报”的顾虑。
和解可能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案件被广泛报道后,双方都承受了巨大压力,选择尽快结案情有可原。
然后,从媒体报道和各种公开信息来看,和解结果背后有隐隐约约的权利操控之手。据《南方周末》引述南京市中院一位负责人的话说,“二审时,省市领导都对此事很关心,为了给十七大营造良好氛围,建设南京和谐社会,领导提出来要化解这一矛盾”。
报道还提及,南京市中院有人士透露,时任江苏省委领导对此有批示,批示内容主要围绕着建设和谐江苏,对民事案件本着调解的原则,避免炒作。为此,江苏省高院和南京中院按照省里领导要求制定了相关的调解意向,并且做调解工作,最后案外和解,当天撤诉。
后来,彭宇案曾被江苏相关领导作为“平安江苏”的案例提及,称这样的案件也可以按照法律去判,但以和解结案,对各方、对舆论、对社会影响或者道德示范都有好处。
记者从多个渠道证实,江苏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当时也对彭宇案进行了调查和讨论,但结论都没有公开。
对此,张卫平教授认为,一审判决如果有问题,可以通过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让证人到庭接受双方询问来重新判定。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直接改判。但原本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在法庭上辨明事实真相的案件,却在“大调解”思路下,以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结束。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傅郁林也认为,在“大调解”思路下,公众睁大眼睛期待司法对热点问题给出意见时,法院总是希望以调解的方式平息热点案件。司法有自己的矫正程序,但外部干预却惯于用息事宁人的调式应对社会反响激烈的事件,使彭宇案一审判决给社会道德信仰留下了不可弥合的伤口。(原载《新世纪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