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以来我国中职学生资助体系建设的回顾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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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新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日益关注,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体系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新世纪以来的20年已取得了巨大成就:资助范围逐步扩大,标准不断提升;资助结构持续优化,管理逐渐规范;助力脱贫攻坚,顺应时代发展。与德国职业教育资助体系进行比较,从资助来源、资助标准、资助理念、资助制度四个方面分析中德两国资助体系的不同,得到对我国中职学生资助体系发展的启示:减少财政依赖,拓宽资助来源;明确资助标准,提升精准程度;深化资助理念,关注学生发展;健全资助制度,完善法律监管。
  关键词 新世纪;中职学生;资助体系;德国经验
  2016年9月9日,习近平在北京八一学校考察时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国家有必要也有义务采取措施帮助处境不利者。中等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结构和人才培养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生资助政策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在校期间的经济压力、顺利完成学业的保障措施之一,是我国推进教育公平的有效手段。
  美国学者哈罗(G. Harlow)提出“学生资助”是指“由公立、私立机构和院校提供的多种贷款、补助金、工作机会和奖学金等用来帮助学生支付其教育费用”[1]。“体系”在辞海中解释为“若干有关事物或思想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因此“中职学生资助体系”是指与中职学生资助相关内容的总称。在本文中将中职学生资助定义为在外部制度保障条件下,以一定资助理念为导向、按照一定资助标准,通过免学费、奖助学金、顶岗实习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帮助中职学生支付其教育费用。
  新世纪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逐渐形成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为主,地方政府资助、学校和社会资助等为补充的资助政策体系[2],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和维护教育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职学生资助体系在面向未来的过程中还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通过对中德职业教育资助体系进行比较,从德国资助体系中汲取有益经验,促进资助育人,提升资助质量。
  一、中职学生资助的理论基础
  (一)教育公平
  公平的概念由来已久,约翰·罗尔斯曾提出关于公平的著名原则:每个人有获得最广泛的、与他人相同的自由的平等权利;如起始状况(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同,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应用“补偿利益”的办法来保证[3]。教育公平则是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与发展,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所追求的目标,是人们所关注的教育问题的核心。
  依据罗尔斯对公平的阐述,教育公平是每个人都有获得与他人相同的教育机会的权利,即“平等性原则”,同时,还应对处境不利者用“利益补偿”的方式推进教育公平,即“补偿性原则”。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其中,受政治、经济和文化影响较大的教育也因此存在着教育机会不平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等方面的问题,影响着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因此,通过国家层面的利益补偿和政策干预来帮助弱势群体享有更多的教育机会是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
  (二)教育效率
  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曾指出“效率指投入与产出之比、费用与效果之比、开支与收入之比、代价与收益之比”[4]。教育效率则是指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与合理配置,人才的输出是教育投入的主要目标。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理论上学者们普遍认为效率与公平并重,公平是效率的基础,效率是公平的保障。教育是不同于一般经济社会活动的培养人的活动,因此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立与冲突,二者的有机结合是教育活动所追求的有效目标。
  中职学生资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处境不利者进行补偿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方式。但对中职学生资助的投入也要充分考虑其对人才培养所带来的实际效益,避免因追求绝对公平而忽视教育资助效率的问题。“公平”和“效率”始终贯穿着中职学生资助体系发展,维护教育和社会公平是资助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升教育效率则是资助制度的目标和追求。
  本文在对新世纪以来我国中职学生资助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进行回顾的同时,从资助来源、资助标准、资助理念、资助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中德比较,借鉴德国的有益经验,在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之间实现较好的平衡,促进二者有机结合。
  二、新世纪以来我国中职学生资助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中职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对于中职教育持续变革来说愈发重要。新世纪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中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在顺应社会发展的同时不断丰富和完善。
  (一)资助范围逐步扩大,标准不断提升
  本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对职业教育日益关注和重视,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呈现出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资助标准不断提高的趋势。以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为例,由表1可以看出,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从2009年面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農涉牧专业学生到2010年将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再到2012年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包含在内,中职免学费政策受惠群体不断扩大。
  在资助范围逐步扩大的同时,中职学生资助标准也不断提高。其中,国家助学金标准从2006年每生每学年1000元,到2007年提高到每生每年1500元,再到2015年提高到生均每年2000元。《2019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中指出要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在1000~3000元范围内分档发放,在提高资助金额上限的同时更加关注资助的精准性,见表1。
  (二)资助结构持续优化,管理逐渐规范
  我国中职学生资助体系在横向上逐步惠及更广泛群体的同时,在纵向上也呈现出结构持续优化、管理逐渐规范的趋势。   在资助结构上,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奖学金制度、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助学贷款或延期支付学费制度、社会资助制度等。在2007年提出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在2019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中正式提出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资助形式的不断拓展为中职学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并有助于发挥资助政策的“激励”功能,在维护教育公平的基础上愈加关注教育效率。
  在管理规范上,2007年颁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申请和评定、财政拨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2013年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联合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取代原有的管理办法,对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对象,中央和地方各地财政、教育、人社部门、中职学校等的职责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2019年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从奖学金评审机构与职责、评审程序与要求、申请条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对于资助管理规范性的重视逐步提高,力求实现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开性,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三)助力脫贫攻坚使命,顺应时代发展
  我国中职学生资助体系在助力脱贫攻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断丰富着中职学生资助政策的内涵,发挥学生资助在促进脱贫、防止返贫中的重要作用。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指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2016年《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协作计划和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支持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到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各地还要给予必要的住宿费、交通费等补助。2017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首次明确提出实现中职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助力教育脱贫攻坚战。由此可见,中职资助政策在教育脱贫中被给予了高度重视,在保障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无论是促进中职学生享有受教育机会还是助力完成脱贫攻坚的时代使命,中职学生资助体系在新世纪以来20年的深化发展中都取得了巨大成就。面向教育现代化和职业教育内涵发展的未来,中职学生资助体系要汲取国际先进经验,在变革中不断完善,以更好地实现中职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三、中德中职学生资助体系的比较
  德国职业教育是一种面向各个年龄段、不同身份群体的普及性教育。在德国,义务学校教育从6岁开始,持续9~10年,在此之后不再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年轻人必须接受职业义务教育[5]。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学生主要通过双元制职业教育和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两种方式接受职业初始教育。德国职业教育是“双元-社团主义模式”的典型代表,政府、企业、工会、雇主协会等多个主体的广泛参与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一大特色。在此影响下的职业教育资助是多种成分相结合的多元混合模式,健全的资助体系是推动德国职业教育良好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一)资助来源
  稳定的资助来源是资助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内在动力。在职业教育资助来源中,政府、企业、学校、社会、个人等主体在资助体系中发挥着多元协调的作用,不同国家的政府拨款、社会资本在资助体系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不同,由此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资助经费筹措机制。
  德国职业教育经费保障体系是由公共财政和私营经济共同资助的一种多元混合模式,其主要包括企业直接资助、企业外集资资助、混合经费资助、国家资助和个人资助五种类型[6]。州对双元制非全日制职业学校和全日制职业学校负责,包括设计学校课程,支付教师薪酬等[7]。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由企业自身承担,不仅包括培训设施、器材等费用,还要支付给学生在学习期间的津贴和企业实训教师的薪资。另外,学生在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书本费等,还可获得每月400~1200欧元的培训津贴。在德国,不仅有法律层面对企业资助(核心为培训津贴)的明确规定,还有对于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保障,企业若为这一群体产生职业教育支出,可从政府获得补贴。如因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需异地居住而产生无法承受的住房租金,学生可向联邦劳动局申请职业教育助学金[8]。
  虽然我国在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就提出:“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新世纪以来的政策文件中也多次提倡,但在中职资助来源的实际构成中,还是以财政投入为主,见图1。
  由图1中的数据可以看到,中职资助财政资金投入占中职资助总金额的比例从2013年的75.11%下降到2018年的71.06%,但近6年的财政资金投入占资助总金额的比例一直维持在70%左右,财政投入是中职资助政策资金的主要来源,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对中职资助的投入不足30%。与德国相比,我国中职学生资助的经费来源较为单一,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中职资助中的作用。资助来源的单一化会使学校运行、学生接受中职教育等方面过度依赖政府财政支撑,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和职业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性,有些地方因财政紧张会出现对中职学校经费拨付延迟或不足等问题,资助政策不能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资助标准
  严格的资助标准是资助政策精准落实的重要依据。资助对象的确定直接影响到资助政策的精准性,怎样划定资助范围、确定受助者所获得的资助额度,都需要以科学严格的资助标准为支撑。
  在德国,职业教育的资助分为多种类型,包括针对双元制职业教育学徒/学生的培训津贴(Ausbildungsvergütung)和职业教育助学金(Berufsbildungsbeihilfe,BAB),职业学校学生可申请的《联邦教育促进法》(BAf?G)的资助、住房津贴、子女补贴、奖学金、教育贷款等[9]。德国不同资助类型的覆盖范围和资助额度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和灵活性,见表2。   不同的资助项目由专门的資助方或委托方负责,学生可以在网站上根据资助项目要求自行选择、提交材料。对于资助额度,根据申请者真实的家庭情况,包括自身、父母或配偶收入的数据计算来确定。以BAB为例,首先由联邦劳动局计算学生的总生活费,包括基本需要和各种附加费,然后减去学生及其父母的可换算收入。如果最后的差值仍是正数,则该数额将作为每月BAB支付给学生[14]。并且BAB会随着学徒培训津贴的波动被重新计算,处于数据监测和动态调整中,由此保证资助的严谨性和资助对象选择的精确性。
  我国中职资助对象的确定以户籍、专业、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区域等因素为依据,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2007年“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2012年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生是否为“农村学生”、是否就读“涉农专业”来确定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这种平均主义的评定标准使得一部分有经济能力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家庭也被纳入到资助范围中,影响了资助激励功能的发挥,同时难以保证学生内部在资助上的纵向公平。
  此外,“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仅凭借学生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和学生自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来判断贫困程度很难保证公平,易影响资助对象选择的精准性。与德国严格的资助获得条件、对学生接受教育所需成本的公式计算以及对贫困学生及家庭收入的数据监测相比,我国中职学生资助标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精准程度。
  (三)资助理念
  科学合理的资助理念是推动资助体系发展的前提条件。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在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经济条件下,担负着不同的时代使命,中职学生资助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其理念形成的核心要素。
  在德国,资助政策不仅注重保障学生获得教育的机会,而且更加关注学生受教育过程的完整性以及职业能力的获得。德国职业教育的各类资助都明确规定了学生接受资助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培训过程中自身信息的及时上报与反馈等,使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明确自身义务。对于培训结束时的最终考核有包含学习方法在内的考试指导,对于培训证书的取得有包含其培训时长、个人表现与行为记录、企业评价等的详细说明[15]。因此,德国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不仅考虑学生经济上完成学业的条件,而且更加关注学生完成职业教育的质量,注重资助过程的能力培养与学习指导,促进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基础上向“职业发展与成功”转变。
  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旨在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进入中职学校,使他们不会因为学费、生活费等经济条件的限制而失学。更加关注保障学生的入学机会,以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为主的资助体系对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政策全覆盖,以发挥资助政策的助困功能为主。对于学生在资助过程中的学业表现、能力发展没有进行追踪反馈和及时测评,使得部分学生认为接受国家资助是理所应当,忽视自身责任和义务,进而导致资助结果并没有落实到学生职业能力和道德品质的提高上。
  我国中职学生资助在维护公平问题上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与德国相比,我国在中职学生资助效率的关注上明显不足,缺乏对受助学生的能力表现以及职业发展的关注。因此,在中职资助理念上要更加关注学生职业技能的掌握和职业发展的需要,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更好地实现资助育人的目标。
  (四)资助制度
  健全的资助制度是资助体系得以规范化发展的框架支撑,“有法可依”是推动中职学生资助体系良好运行的制度基础。
  德国职业教育立法起步较早,1969年颁布《职业教育法》,并相继颁布《职业教育促进法》《企业基本法》等作为配套法律,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州政府、企业、职业学校等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与义务。此外,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职业教育资助体系。《企业基本法》规定国民生产总值的1.1%、工资总收入的2.5%用于职业教育;《联邦培训资助法》规定没有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或者学校离家较远的十年级以上的职业教育学生,每月可获得州政府192~562欧元的补助金,以刺激家长以及学生对职业教育的需求[16]。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与变革,德国也非常注重法律的完善与更新,2019年颁布《职业教育法》修订版,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我国199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该法对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有了规定,但并没有对政府、企业等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做明确的划分,到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了政府、学校和金融机构等在资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作了规定。新世纪以来我国对于中职资助体系的政策条例不断增多,对于中职学生免学费政策的实施以及覆盖范围的扩大、国家奖助学金制度的建立以及助学金金额的提高等都有了明确规定。
  但是,与德国资助制度相比,一方面,我国关于中职资助体系的政策以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工作文件、意见、通知等为主,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频繁更迭的政策文件使其在中央和地方层级下达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理解不准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资助政策实效。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政策法律法规对适合中等职业教育特点的贫困生资助模式、资助范围、资助力度、资助资金来源等规定还不够细致,亟需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与德国在资助体系上还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同,见表3。
  四、对我国中职学生资助体系发展的启示
  (一)减少财政依赖,拓宽资助来源
  政府的财政投入是我国中职学生资助的主要来源,但政府对于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是有限的,随着产业不断升级,职业教育需要的设施设备、仪器等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不断提高,职业教育成本不断增加,单纯依赖财政投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为了使职业教育获得充足、稳定的资助,有必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促进资助来源多元化。   一方面,随着学生资助工作逐漸转向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我们应该重视企业、社会团体等对中职学生的资助和支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政府应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借鉴德国职业教育政府补助金等优惠方式,对那些给予中职资助的社会团体、金融机构及企业采取如减免税收、发放补助金等优惠奖励政策,鼓励更多的社会团体参与进来,优化资助主体结构,扩宽资助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的提高,其带给企业和个人的收益不断增加,我国要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借鉴德国“以企业资助为主,国家资助、社会资助、个人资助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资助体系”,发挥公共财政和私营经济的共同作用,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充分激发企业、社会以及个人的力量,分担中职学生资助成本。
  (二)明确资助标准,提升精准程度
  资助政策的“普惠性”和对于一定范围内群体“无差别”“无选择”的资助形式使得中职学生资助政策缺少必要的激励功能。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对于“经济困难”标准的确定以及困难程度的划分还需进一步完善,对于资助的形式还需进一步扩展,才能提升资助的精准程度。
  在资助标准上,可借鉴德国通过对申请人父母、配偶及本人收入水平的数据监控佐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方式,来确定资助对象以及资助金额。一方面要建立诚信监督机制,学生要对自身所提供的贫困证明以及家庭经济条件描述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失信惩罚机制。另一方面要实现贫困量化考评,可借鉴德国BAB通过计算学生总生活费与家庭在教育方面的可支配收入的差值来确定资助金额的方法,将学生所需的生活费用、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在教育上的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纳入资助金额分档标准中。在保障中职资助政策整体普惠性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措施提升资助精准程度。
  在资助形式上,要逐渐健全奖、助、贷、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资助体系,奖助结合,使资助在“助困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激励功能”。在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基础上,我国在2019年提出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扩展了中职学生资助的形式,同时还应继续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增加勤工助学、顶岗实习等资助形式的比例,发挥资助的激励功能,使受助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自身义务,切实提高自身职业能力。
  (三)深化资助理念,关注学生发展
  中职学生资助从最根本的目的来说,是为了帮助学生获得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因此,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只注重学生的入学机会和所需要的经济条件只能从物质层面上满足贫困家庭学生受教育的需求。
  随着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等的覆盖范围已经基本能够实现“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发展目标,因此学生资助应在关注教育公平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学生能力发展,提高资助效率。一方面要强调资助的过程性,可借鉴德国明确受助学生义务,指导学生学习、考试与就业等做法,注重过程育人与能力培养。可由资助管理部门对受助学生进行学期性或年度性考核,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法和标准,督促受助学生不断提升能力,促使其结束职业教育时能取得相应职业资格,顺利就业。
  另一方面,由“入学机会”资助向“发展机会”资助转变。在给学生免学费、提供生活费的基础上更应该关注为学生提供学习、就业等方面的指导。例如,依据第一、二学年的学习成果,在第三学年校外实践时为综合学习成绩优异者提供良好的实习机会,为优秀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等,激励受助者在接受教育和资助的过程中充分提升自身职业能力,提高个人竞争力。
  (四)健全资助制度,完善法律监管
  以法律为核心的资助制度是保障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发展的基础,德国完备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州政府、企业主体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并指出各主体应承担的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是资助来源稳定的有力保障。同时,法律对企业的职业教育投入所带来的税收优惠、经费补助等好处都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激励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履行自身义务的有效举措。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为职业教育资助体系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在现阶段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可以出台具有操作性、实践性的《职业教育资助管理条例》,对中职学生资助内容、形式、资助对象认定标准、资助金发放流程及时效等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并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中职资助政策能够有效、规范落实,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学生的上学条件。另一方面,各地应明确资助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与义务,以《职业教育法》和《职业教育资助管理条例》为依据,监督和管理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等。此外,还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中职资助政策的落实情况,使中职学生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推进资助政策有法可依、监管有力,提高资助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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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及新一轮课程改革的全面推进,学生核心素养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以教育部发布的347个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为样本,采用Nvivo11.0分析软件进行实证分析,构建包括共性素养、重点素养和发展素养三个模块的高职学生核心素养框架。高职学生职业核心素养培育路径为:搭建高职人才培养数据平台,完善职业核心素养体系;依据职业核心素养体系,制定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和反馈体系;按
摘 要 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对我国校企合作机制碎片化问题进行分析,目前存在校企合作制度不健全、校企合作建设目标不明确、校企合作建设机构不完善等碎片化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校企合作机制碎片化的整体性治理思路与对策,即整合治理制度,解决不同主体的协调问题;整合治理目标,实现校企合作的互利共赢;整合治理机构,为长效合作提供组织保障。  关键词 校企合作;碎片化;整体性治理;机构整合;立法  中图分类号 G7
摘 要 综合实训是高职院校实践教学改革的重点,而如何组织开展仿真、动态、综合的全新实践教学模式是高职院校面临的难题。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强调能力横向拓展的多专业综合实训打破经管类高职院校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实现多专业融合、多组织对抗、多岗位协同和高仿真运营。  关键词 经管类高职;多专业综合实训;实践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
摘 要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推进创新创业工作中,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对创新创业政策进行分析,有助于把握党和国家对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的期望和方向。基于扎根理论的分析方法,采用Nvivo11软件对国务院16个创新创业政策文本实施编码、分析发现,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期待主要集中在教育体系和科研体系改革上。为此,建议高职院校依托教育、科研带动创新创业的发展,包括培养创新创业文化软实力、建设
摘 要 调动学生参与体育课程的积极性,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培养学生“对岗”所需的身体素质,是高职体育教学要积极探索的课题。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以通识教育服务于专业技能培养,实行体育精准化教学,通过引导教学模式、督导教学模式、向导教学模式,充分调动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培育学生良好的职业观和对未来就业岗位的认知。  关键词 高职院校;体育教学;精准化;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