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涉黑犯罪采取“打早”、“打小”的政策须以打准为基础。涉黑犯罪分为两个类型:与组织形式相关的犯罪和基于组织利益由成员实施的具体犯罪。一般情形下由成员实施的直接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被首先评判,此后甄别成员问非法利用关系证明非法利益共同体的存在,最后对应刑法条款决定是否适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如果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犯罪人的,亦据此决定适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适用其他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