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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了家喻户晓的必用品之一。通过互联网市场为人们提供了太多的便利,比如网上购物、网络聊天等,但是由于我国网络的相关法律不完善,政府的监管力度不严等问题,很多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存在被诈骗现象,本文将探讨在互联网市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市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一、我國互联网市场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对比传统的市场,互联网中的法律保护问题更加的复杂一些,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一是市场自由,给予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有无许可证都可以进行交易;二是互联网市场过于庞大,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工作量大,没有办法做到每件事都能追根究底;三是互联网市场发展速度过于迅速,交易手段比传统市场更加的简单方便,但是也往往使现有的法律没办法对诈骗团伙进行有效的捕捉和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九种消费者权益,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人身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知识权、建立消费者组织权、监督批评权和受尊重权。网络消费者除了这九大消费者权益之外还拥有两个特有权益即后悔权和个人信息权[1]。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为消费者在消费时提供了人身财产的保护。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一规定有效的阻止了互联网上有强制交易的行为出现。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被尊重的权利,使消费者在互联网购买商品时尊严和民族风俗受到保护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必须听取消费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的建议与监督,大大提高了互联网购物市场消费品的质量。
三、“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困境
(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法律定性模糊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并不是买方,更不是卖方,其具有跨地域、即时性、虚拟性等特点,使法律法规难以明确具体的方向,在实际中很难用传统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互联网平台里,对于应知和明知没有具体的规定,在起诉时,其他的交易平台是否要对诈骗商品或者低劣产品的受害方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不明确。
(二)互联网消费者维权困难
互联网消费者受到侵害的表现形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互联网交易对象之间的身份信息不够充分,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知情权遭到侵犯,违反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信息的泄露违反了消费者隐私权,消费者资金的损失侵害到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2]。虽然互联网消费者的主要受害形式分为这几个方面,但互联网市场的虚拟性和复杂性使得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变得更加困难,很多消费者因为不懂得互联网法律,使这些诈骗团伙更加的逍遥法外。有关互联网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政府监管力度不高,对于消费者来说,以后的互联网交易将变得更加小心翼翼。
四、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
首先,根据消费者出现的问题进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法律法规操作性差,虽然有很多针对基础的原则制定的法律法规,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却很少,并且相关的法律太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高,使一些不法分子一直在边缘进进出出,钻了空子。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消费者出现的问题,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对于侵犯者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惩罚。从法律的层面去规范互联网的相关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将法律权利维护到底。最后,互联网消费者应该按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合理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制定能为互联网市场制定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二)开展互联网消费者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互联网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的壮大,针对对于法律意识浅薄的消费者开展消费者教育,切实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政府部门应该做好监督管理,大力普及互联网消费风险,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加强和媒体的合作,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资源,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活动,普及互联网消费保护意识。通过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切实的改变互联网的不良风气,将风险有效的扼杀在萌芽当中,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同时,也优化了互联网市场的风气,为互联网的可持续发展奠定的基础。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还有诸多的不足,也需要我们一步步脚踏实地的对其作针对性的优化,也可以对国外立法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再加以本着适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从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和法律,从而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过程很漫长需要我们长时间的不断探索与创新,不断地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作为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企业要严加监管,时时抽查,作为企业要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作为个人要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合法权益,相互配合,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潘映宇. 网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9.
[2]李小明,任宇馨. 论互联网用户消费者权益之保护[J].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0(01):150-156.
作者简介:王学章(1963年10)男;民族:汉族;籍贯:四川省大邑县。单位:现供职于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职称:助教。学士学位,研究方向:现代民商法。
(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 贵州 六盘水 553000)
关键词:互联网;市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一、我國互联网市场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对比传统的市场,互联网中的法律保护问题更加的复杂一些,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一是市场自由,给予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有无许可证都可以进行交易;二是互联网市场过于庞大,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工作量大,没有办法做到每件事都能追根究底;三是互联网市场发展速度过于迅速,交易手段比传统市场更加的简单方便,但是也往往使现有的法律没办法对诈骗团伙进行有效的捕捉和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九种消费者权益,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人身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知识权、建立消费者组织权、监督批评权和受尊重权。网络消费者除了这九大消费者权益之外还拥有两个特有权益即后悔权和个人信息权[1]。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为消费者在消费时提供了人身财产的保护。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一规定有效的阻止了互联网上有强制交易的行为出现。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被尊重的权利,使消费者在互联网购买商品时尊严和民族风俗受到保护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必须听取消费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的建议与监督,大大提高了互联网购物市场消费品的质量。
三、“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困境
(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法律定性模糊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并不是买方,更不是卖方,其具有跨地域、即时性、虚拟性等特点,使法律法规难以明确具体的方向,在实际中很难用传统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互联网平台里,对于应知和明知没有具体的规定,在起诉时,其他的交易平台是否要对诈骗商品或者低劣产品的受害方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不明确。
(二)互联网消费者维权困难
互联网消费者受到侵害的表现形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互联网交易对象之间的身份信息不够充分,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知情权遭到侵犯,违反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信息的泄露违反了消费者隐私权,消费者资金的损失侵害到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2]。虽然互联网消费者的主要受害形式分为这几个方面,但互联网市场的虚拟性和复杂性使得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变得更加困难,很多消费者因为不懂得互联网法律,使这些诈骗团伙更加的逍遥法外。有关互联网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政府监管力度不高,对于消费者来说,以后的互联网交易将变得更加小心翼翼。
四、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
首先,根据消费者出现的问题进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法律法规操作性差,虽然有很多针对基础的原则制定的法律法规,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却很少,并且相关的法律太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高,使一些不法分子一直在边缘进进出出,钻了空子。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消费者出现的问题,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对于侵犯者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惩罚。从法律的层面去规范互联网的相关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将法律权利维护到底。最后,互联网消费者应该按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合理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制定能为互联网市场制定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二)开展互联网消费者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互联网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的壮大,针对对于法律意识浅薄的消费者开展消费者教育,切实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政府部门应该做好监督管理,大力普及互联网消费风险,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加强和媒体的合作,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资源,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活动,普及互联网消费保护意识。通过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切实的改变互联网的不良风气,将风险有效的扼杀在萌芽当中,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同时,也优化了互联网市场的风气,为互联网的可持续发展奠定的基础。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还有诸多的不足,也需要我们一步步脚踏实地的对其作针对性的优化,也可以对国外立法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再加以本着适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从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和法律,从而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过程很漫长需要我们长时间的不断探索与创新,不断地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作为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企业要严加监管,时时抽查,作为企业要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作为个人要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合法权益,相互配合,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潘映宇. 网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9.
[2]李小明,任宇馨. 论互联网用户消费者权益之保护[J].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0(01):150-156.
作者简介:王学章(1963年10)男;民族:汉族;籍贯:四川省大邑县。单位:现供职于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职称:助教。学士学位,研究方向:现代民商法。
(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 贵州 六盘水 55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