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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企业日常纳税实务中,有的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时销售(营业)收入的范围不清,导致业務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收入基数和申报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数额错误,也有的对业务招待费的内涵不清,导致应计算为业务招待费的未计算或可以不计入业务招待费的费用错误地计入业务招待费,从而出现纳税扣除费用额的错误,也有的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分科目核算业务招待费,在纳税申报计算业务招待费时,漏计其中的某个科目数据,导致纳税扣除费用额的错误,这些错误,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损失。本文的目的就是指导企业合理区分业务招待费,正确计算业务招待费纳税扣除费用额,防范企业风险。
企业在日常纳税实务中,由于收入计算口径和费用归集方法的不同,往往会给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并且,该风险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本文将结合日常涉税实务的体会,就如何正确处理业务招待费的相关涉税问题,规避涉税风险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正确把握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和口径
正确把握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和口径,是准确进行税前扣除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往往直接把企业财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额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而不考虑其他相关调整事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时,还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也就是说,销售(营业)收入额还应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数额,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应该按照总分机构实现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五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规定: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二、合理界定和区分业务招待费
合理界定和区分业务招待费,是准确进行税前扣除的保证。在界定和区分业务招待费的过程中应特定注意如下几点:
一是,在日常会计处理实务中,一些企业出于谨慎原则将餐费、住宿费和会务费等计入业务招待费支出,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因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对业务客户(外单位客户或个人客户)发生的实际、应酬费用。判断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应该按照费用的使用对象和性质来决定,餐费、住宿费、会务费等不一定都是用于业务招待,也可能是企业的业务人员出差的餐费、住宿费或培训费,或是企业为了宣传产品而对外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而发生的费用。不管是何种费用,企业都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费用的用途和性质,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因为不能说明用途和性质,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费用严格意义上讲不可以计入税前扣除,即使是业务招待费也同样如此。
二是,业务招待费的具体开支内容除了招待客人的餐费以外,实际上还应该包括与业务相关的所有招待和应酬费用,即凡是为了业务需要招待客户单位(或客人,下同)发生的全部支出都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如客人的吃、住、行、玩、礼品等费用,但必须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其发生对象应是发生购销业务的客户,即已经建立了业务关系的客户,对尚未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如因业务宣传、产品推介等行为所针对的潜在的、未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发生的餐费、样品、礼品等,则应该属于业务宣传费列支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企业用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将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或计入业务宣传费,而应区别赠送的对象:赠送给已发生相关产品销售业务关系的客户,应该属于商业折扣,但赠送外购商品则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赠送给已发生相关产品销售业务关系客户单位的个人(如给客户单位的领导或相关业务人员个人),则应该视同销售且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包括赠送外购商品也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支出;赠送给不特定对象,如在新闻发布会或产品推介会上赠送给各类与会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也应视同销售,但属于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范围,包括赠送外购商品也应计入业务宣传费计入。 三是,税法对会务费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但对会务费的税前扣除作了原则要求。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经办人、证明人等。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必须提供能够印证会务费的真实证据。
四是,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该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但是,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因不属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仅是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不得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比例的基数,有相关情况的企业一定要扣除这部分收入,否则有税务风险。
五是,企业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比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少了按销售(营业)收入5‰ 的限制,这是税法对企业纳税的人性化考虑,是一种税收优惠,因此,企业一旦筹建期结束,必须将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部结清并列入筹办其的业务招待费,但企业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开业务招待费发票提前列支筹办期间业务招待费,避免因纳税检查发现后被补税罚款而得不偿失。
三、正确归集,据实申报
在会计实务中,有些企业出于种种原因考虑,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费用计入其他会计科目下,而没有全部计入管理费用下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签证业务准则(试行)》关于对业务招待费的审核要求,要结合其他费用项目的审核,核实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科目。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归集原则,正确归集在各科目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数额,计算业务招待费发生总额,据实申报和进行主动纳税调整,否则,将面临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6] 《中華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签证业务准则(试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企业在日常纳税实务中,由于收入计算口径和费用归集方法的不同,往往会给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并且,该风险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本文将结合日常涉税实务的体会,就如何正确处理业务招待费的相关涉税问题,规避涉税风险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正确把握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和口径
正确把握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和口径,是准确进行税前扣除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往往直接把企业财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额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而不考虑其他相关调整事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时,还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也就是说,销售(营业)收入额还应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数额,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应该按照总分机构实现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五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规定: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二、合理界定和区分业务招待费
合理界定和区分业务招待费,是准确进行税前扣除的保证。在界定和区分业务招待费的过程中应特定注意如下几点:
一是,在日常会计处理实务中,一些企业出于谨慎原则将餐费、住宿费和会务费等计入业务招待费支出,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因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对业务客户(外单位客户或个人客户)发生的实际、应酬费用。判断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应该按照费用的使用对象和性质来决定,餐费、住宿费、会务费等不一定都是用于业务招待,也可能是企业的业务人员出差的餐费、住宿费或培训费,或是企业为了宣传产品而对外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而发生的费用。不管是何种费用,企业都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费用的用途和性质,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因为不能说明用途和性质,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费用严格意义上讲不可以计入税前扣除,即使是业务招待费也同样如此。
二是,业务招待费的具体开支内容除了招待客人的餐费以外,实际上还应该包括与业务相关的所有招待和应酬费用,即凡是为了业务需要招待客户单位(或客人,下同)发生的全部支出都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如客人的吃、住、行、玩、礼品等费用,但必须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其发生对象应是发生购销业务的客户,即已经建立了业务关系的客户,对尚未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如因业务宣传、产品推介等行为所针对的潜在的、未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发生的餐费、样品、礼品等,则应该属于业务宣传费列支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企业用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将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或计入业务宣传费,而应区别赠送的对象:赠送给已发生相关产品销售业务关系的客户,应该属于商业折扣,但赠送外购商品则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赠送给已发生相关产品销售业务关系客户单位的个人(如给客户单位的领导或相关业务人员个人),则应该视同销售且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包括赠送外购商品也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支出;赠送给不特定对象,如在新闻发布会或产品推介会上赠送给各类与会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也应视同销售,但属于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范围,包括赠送外购商品也应计入业务宣传费计入。 三是,税法对会务费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但对会务费的税前扣除作了原则要求。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经办人、证明人等。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必须提供能够印证会务费的真实证据。
四是,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该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但是,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因不属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仅是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不得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比例的基数,有相关情况的企业一定要扣除这部分收入,否则有税务风险。
五是,企业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比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少了按销售(营业)收入5‰ 的限制,这是税法对企业纳税的人性化考虑,是一种税收优惠,因此,企业一旦筹建期结束,必须将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部结清并列入筹办其的业务招待费,但企业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开业务招待费发票提前列支筹办期间业务招待费,避免因纳税检查发现后被补税罚款而得不偿失。
三、正确归集,据实申报
在会计实务中,有些企业出于种种原因考虑,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费用计入其他会计科目下,而没有全部计入管理费用下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签证业务准则(试行)》关于对业务招待费的审核要求,要结合其他费用项目的审核,核实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科目。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归集原则,正确归集在各科目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数额,计算业务招待费发生总额,据实申报和进行主动纳税调整,否则,将面临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6] 《中華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签证业务准则(试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