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我们的日常防雷安全检测中经常会发现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相关防雷规范中找不到相应的条款来解释,本文就此问题作出一些探讨,与众多防雷工作者共享,不足之处望同行指正。
[关键词]规范 解释 防雷检测 问题
中图分类号:TU8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0-0132-01
前言
我离开气象局下属避雷安全检测站好几个月了,本想换了工作,工作内容不同了,应该不再接触防雷方面的工作了。可前几天,检测站的一个小同事专门跑来问我一个问题,“王叔叔,引下线与接闪带断开了,在规范(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在本文中如无特别提示,便专指此规范。)中用哪个条款来解释?”他问道。我听了后一想,对啊,规范中是没有这一条,但是可以转变一下就行了,随后我就给他作出了回答。小同事满意而去。后来我想,我在刚从事防雷工作时不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吗?何不做个小结,让其他(她)刚从事防雷工作的同事不再有此困惑?于是便有了本文。下面就将这些问题罗列出来,方便大家参考。
问题一:引下线与接闪带断开,在规范中用哪个条款来解释?诚然,在规范中确实没有很具体的某一条款来指定这种情形,但是我们不防换个角度来思考一下:接闪带与引下线断开以后,我们测接地电阻就测不出来了,也就是接地电阻是“∞”,那就相当于没有接地,而规范中有具体条款规定是要接地的。其中,一类建筑物防雷措施第4.2.4条第5款规定:“外部防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二类建筑物防雷措施第4.3.4条及三类建筑物防雷措施第4.4.4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其实,适合这三个条款的还有另一种情形,即引下线与接装置断开,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同样是接地电阻“∞”。
问题二:避雷器接地线过长适用哪个条款?在一个煤矿检测时,发现其中一个避雷器的接地线从楼梯间弯曲盘旋后穿墙而出,在后墙顺着墙脚一直穿行约30米才接地,这种情形我们很少见。我想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于是就在规范中找相关条款,结果把规范看了几遍都没有找到。后来在《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中找到一个适用条款,即5.2.1条,“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屏蔽线缆外层、信息设备防静电接地、安全保护接地、浪涌保护器(SPD)接地端等均应以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在上述案例中,其避雷器接地线应在穿墙后就近与接地装置相连,而不能延伸太远。
问题三:炸药仓库(炸药仓库定义为一类防雷建筑物)屋面有必要安装接闪带吗?规范第4.2.1条规定: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显然,这里并没有包含接闪带,所以从这条来看是没必要安装的。但规范4.2.4条又规定了: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当然前提条件有两点,一是一类防雷建筑物,二是高度超过30m。所以安装与否要视情况而定。
我县最大的一个炸药仓库里面,不管是雷管库还是炸药库,它不仅安装有若干独立接闪杆,在库房屋面还安装有接闪带,这种做法不光浪费也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因为这些仓库高度普遍只有3.2m左右,没必要安装接闪带。检测人员当场要求相关方予以撤除。
问题四:有接闪杆,但其高度不够,不能完全保护其保护对象。这是一个接闪杆保护范围的问题。在规范中找不到相关条款,虽有其它条款涉及保护范围的内容,但与上述问题联系不上。我发现,在老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2000版)中第3.2.1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不知怎么回事,新的规范中少了这句话。于是就造成了本问题的无解,因为老规范已被废止。但是我发现,在对规范4.2.1条进行说明时,其中一款明确写到:“本条款主要是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但现实是在4.2.1条里面读不出这个意思。
问题五:突出屋面的塑料通气管需要安装单独的接闪杆吗?在规范4.5.7条第二款有规定:“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这里有一点要求非常重要,就是有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我们知道,这种通气管直径不大,约120mm,通常距接闪带水平距离0.5m,突出由接闪带形成的平面0.3m左右,所以它是没必要安装单独的接闪杆的。
问题六:接闪带断开或没有闭合适用哪个条款?规范第4.2.1条、4.31.条及4.4.1条分别指出“......接闪带应按规定的部位敷设,并应在屋面组成......网格。......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从此间可读出两条信息,一是网格,网格是由若干长方形、正方形组成的,它们相互之间是闭合的。二是接闪器之间相互连接,接闪器之间当然也包括接闪带与接闪带之间相互连接。虽然规范中并没有“闭合”之类的字眼,但由上述两点不难看出此意。
以上几点拙见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如有不足之处,望众多从事防雷工作的同行们指正。我相信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还会发现类似问题,届时我们再来探讨。
作者简介
王福,男,生于1979年12月,贵州省开阳县气象局,助理工程师。
[关键词]规范 解释 防雷检测 问题
中图分类号:TU8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0-0132-01
前言
我离开气象局下属避雷安全检测站好几个月了,本想换了工作,工作内容不同了,应该不再接触防雷方面的工作了。可前几天,检测站的一个小同事专门跑来问我一个问题,“王叔叔,引下线与接闪带断开了,在规范(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在本文中如无特别提示,便专指此规范。)中用哪个条款来解释?”他问道。我听了后一想,对啊,规范中是没有这一条,但是可以转变一下就行了,随后我就给他作出了回答。小同事满意而去。后来我想,我在刚从事防雷工作时不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吗?何不做个小结,让其他(她)刚从事防雷工作的同事不再有此困惑?于是便有了本文。下面就将这些问题罗列出来,方便大家参考。
问题一:引下线与接闪带断开,在规范中用哪个条款来解释?诚然,在规范中确实没有很具体的某一条款来指定这种情形,但是我们不防换个角度来思考一下:接闪带与引下线断开以后,我们测接地电阻就测不出来了,也就是接地电阻是“∞”,那就相当于没有接地,而规范中有具体条款规定是要接地的。其中,一类建筑物防雷措施第4.2.4条第5款规定:“外部防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二类建筑物防雷措施第4.3.4条及三类建筑物防雷措施第4.4.4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其实,适合这三个条款的还有另一种情形,即引下线与接装置断开,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同样是接地电阻“∞”。
问题二:避雷器接地线过长适用哪个条款?在一个煤矿检测时,发现其中一个避雷器的接地线从楼梯间弯曲盘旋后穿墙而出,在后墙顺着墙脚一直穿行约30米才接地,这种情形我们很少见。我想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于是就在规范中找相关条款,结果把规范看了几遍都没有找到。后来在《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中找到一个适用条款,即5.2.1条,“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屏蔽线缆外层、信息设备防静电接地、安全保护接地、浪涌保护器(SPD)接地端等均应以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在上述案例中,其避雷器接地线应在穿墙后就近与接地装置相连,而不能延伸太远。
问题三:炸药仓库(炸药仓库定义为一类防雷建筑物)屋面有必要安装接闪带吗?规范第4.2.1条规定: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显然,这里并没有包含接闪带,所以从这条来看是没必要安装的。但规范4.2.4条又规定了: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当然前提条件有两点,一是一类防雷建筑物,二是高度超过30m。所以安装与否要视情况而定。
我县最大的一个炸药仓库里面,不管是雷管库还是炸药库,它不仅安装有若干独立接闪杆,在库房屋面还安装有接闪带,这种做法不光浪费也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因为这些仓库高度普遍只有3.2m左右,没必要安装接闪带。检测人员当场要求相关方予以撤除。
问题四:有接闪杆,但其高度不够,不能完全保护其保护对象。这是一个接闪杆保护范围的问题。在规范中找不到相关条款,虽有其它条款涉及保护范围的内容,但与上述问题联系不上。我发现,在老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2000版)中第3.2.1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不知怎么回事,新的规范中少了这句话。于是就造成了本问题的无解,因为老规范已被废止。但是我发现,在对规范4.2.1条进行说明时,其中一款明确写到:“本条款主要是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但现实是在4.2.1条里面读不出这个意思。
问题五:突出屋面的塑料通气管需要安装单独的接闪杆吗?在规范4.5.7条第二款有规定:“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这里有一点要求非常重要,就是有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我们知道,这种通气管直径不大,约120mm,通常距接闪带水平距离0.5m,突出由接闪带形成的平面0.3m左右,所以它是没必要安装单独的接闪杆的。
问题六:接闪带断开或没有闭合适用哪个条款?规范第4.2.1条、4.31.条及4.4.1条分别指出“......接闪带应按规定的部位敷设,并应在屋面组成......网格。......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从此间可读出两条信息,一是网格,网格是由若干长方形、正方形组成的,它们相互之间是闭合的。二是接闪器之间相互连接,接闪器之间当然也包括接闪带与接闪带之间相互连接。虽然规范中并没有“闭合”之类的字眼,但由上述两点不难看出此意。
以上几点拙见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如有不足之处,望众多从事防雷工作的同行们指正。我相信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还会发现类似问题,届时我们再来探讨。
作者简介
王福,男,生于1979年12月,贵州省开阳县气象局,助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