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刑事从宽之现状及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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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通过对某市检察机关近三年办案数据的统计分析,显现出刑事从宽在检察环节还存在执法理念落后、相关配套制度缺位、社会环境培育不够、与其它政法机关协作不力等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更新执法观念,完善配套相关制度,优化大社会管理体制,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检察环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从宽;运用
  
   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成为指导包括检察工作在内的各项政法工作的根本性策略。自2005年12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来,该刑事政策在司法实务层面的执行已近三年,但从总的实施情况来看,政法机关对“当宽则宽”的刑事从宽原则的把握和适用不尽理想。就此,笔者拟以某市检察机关2006年以来近三年的办案数据为例,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就检察环节贯彻刑事从宽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一、基本情况
  
  本文选取了某市检察机关2006年1月—2008年6月办理的刑事批捕案件、公诉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的统计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试图通过办案情况的对比反映出检察环节贯彻刑事从宽的现状。
  从表一不难看出:其一,近三年来某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批捕率和起诉率均保持在较高比例,且波动不大,这既表明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保持了平稳发展,也表明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效果不尽明显,对办案工作未造成实质影响。其二,不捕率呈下降趋势,折射了检察机关批捕环节对不捕条件的把握日趋谨慎。其三,不诉率逐年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察机关在运用起诉裁量权上有所扩大,如对刑事和解案件积极适用不起诉,体现了公诉环节刑事从宽力度的加大。
  


  从表二则可看出:近三年来,某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较好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要求,未成年人批捕率、起诉率较刑事案件总批捕率、起诉率平均低3至4个百分点。但不捕率变化却未呈规律性。如2006、2007年未成年人案件不捕率分别较刑事案件总不捕率高0.73和2个百分点,但2008年上半年却较总不捕率低0.64个百分点。近三年未成年人不诉率则呈逆向发展趋势,体现为未增反而直线下降,较总不诉率分别低0.11、0.76和1.94个百分点,其原因主要是批捕环节已较好运用不捕措施,故在起诉阶段较少运用不诉。但总的来看,2008年上半年检察环节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从宽的情况不尽理想,不仅不捕率较总不捕率低,而且不诉率较总不诉率的低幅较大。
  
  二、检察环节贯彻刑事从宽不尽到位的原因分析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当着维护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重要职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我国新形势下确立的重要刑事政策,理应首先在检察机关的办案环节得到全面彻底地贯彻实施。但落实到检察机关具体的执法办案环节,其效果却不尽人意。分析其内在原因,主要有五:
  (一)现代执法理念与陈旧办案定势思维的冲突
  由于我国治安形势的需要,从重从严从快的“严打”方针长期以来被作为政法机关的根本办案指针,不少检察干警也就将单纯打击犯罪的传统执法观和有罪推定、“宁枉勿纵”陈旧办案理念作为执法办案的指导思想。在这种思维定势的影响下,面对着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而一时无从适应,或者说难以从执法理念上深刻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内涵,也就在检察执法办案环节中无法正确运用该刑事政策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其深层原因在于少数检察干警未真正树立以人为本、追求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理念,缺乏法律人应有的法律理性和对人性关怀的独立品格,而以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将代表国家追诉犯罪作为其唯一的使命和责任,漠视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价值意义。
  (二)检察机关现行内部绩效考核模式的消极影响。虽然上级检察机关为适应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年度量化考核指标作了调整,但出于对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综合考虑,在绩效量化管理考核指标中没有列入依法刑事从宽的评分指标,而是继续将检察机关人均年批捕数、起诉数作为重要的量化评分标准,对立案监督案件也加分较高。为迎合上级检察机关的量化考核标准以在年终评比中获得先进,一些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对于如何适用刑事从宽考虑较少,不愿、不敢过多运用不批捕、不起诉的从宽措施,反而为获取量化考核加分,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也追捕、追诉和进行立案监督,而有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制订初衷。
  (三)检察实践中适用刑事从宽的程序复杂,承担风险值较高。由于适用刑事从宽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从轻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出现放纵犯罪或打击不力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设定了相对繁琐的程序以保障其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由此案件承办人需付出比办理批捕、起诉案件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承担更多地工作压力。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继开展了暂缓起诉、刑事和解等刑事从宽的检察改革尝试,但实施过程往往设置过多的内外部监控制约机制,导致效率低下,司法资源耗费严重,加剧了基层检察院人少案多的现实矛盾,基层办案人员不愿积极适用刑事从宽。就办案人员而言,鉴于刑事从宽不可避免会带来的诸如犯罪嫌疑人不捕、不诉后又犯罪、被害人不服上访、社会舆论影响、当地党委政府不理解支持等风险,同时也防止外界对自身积极开展刑事从宽正当目的性的怀疑,加上如前所述适用刑事从宽对办案人员不会带来任何可期待利益,反而会增加麻烦和风险,权衡利弊而往往选择遵循惯常的办案模式。
  (四)立法配套规定滞后,缺乏必要的社会认同氛围。目前,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如何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尚未有统一明确的立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刑法也未做相应调整,缺乏适用刑事从宽所必须配套的社区矫正、少年司法制度,刑法关于非监禁刑的范围较窄、种类单一。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当前地域户籍管理的模式下,检察机关如适用取保侯审、无逮捕必要不捕等刑事从宽措施,势必涉及到对流动人员的有效监管问题,脱管后侦查机关追逃往往耗资巨大,检察机关只能选择对其决定强制性羁押措施。二是我国社区发育尚不成熟、管理功能难以到位,城市社区往往承担着计划生育、低保等大量社会保障事务,难以抽出人手和经费对社区服刑或不捕、不诉人员进行帮教,农村村民委员会则由于人员外出打工等原因更难以对被刑事从宽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这就造成一方面检察机关基于刑法谦抑的原则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考虑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捕、不诉,另一方面却缺乏后续的配套跟踪帮教措施,上述人员极有可能因受到社会歧视或家人抛弃或受不良风气影响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反而增加了社会矛盾,影响了刑事从宽政策的实施效果。这正如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期特法尼所指出的:“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是,我们尽力使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对他们的真正惩罚是在他们走出监狱之后才开始的,社会专门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由犯罪打上了烙印”。三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员没有相应机构或刑罚替代措施进行帮教。近年来,出于对未成年人挽救、教育的目的,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采取特殊的办案方式,在刑罚处理上也往往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但在刑罚替代措施适用过程中,我国没有相应的制度性措施,有关学校、家庭、社区也不愿或难以承担长期帮教的重任,甚至对其采取歧视态度,致使一些未成年犯得不到社会的应有关爱而重新犯罪。四是由于当前开展刑事从宽处于尝试阶段,包括检察机关内部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实施细则,各地在开展刑事从宽中的做法不一,把握尺度难以统一,致使检察环节的刑事从宽难以发挥最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得不到相应社会管理机构的积极配合和参与,难以获得全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同时,社会民众受朴素的刑罚报应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犯罪就必须受到惩罚,从而对检察机关不捕、不诉的刑事从宽处理难以从情感上认同。
  (五)政法机关相互配合、协作不力,难以在整个诉讼环节贯彻适用刑事从宽。由于目前全国人大未对刑事诉讼中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统一规定,存在公检法机关各自适用标准尺度不一、贯彻刑事从宽政策执行幅度不尽协调的局面,影响了刑事从宽原则的实施。
  
  三、对策与思考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和建立科学合理的办案绩效考评机制。检察工作中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权保护的宪法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通过正确运用刑事从宽等有力举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上级检察机关要科学合理地制订和实施办案绩效量化考评规定,将是否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刑事从宽作为衡量检察工作优劣的重要指标,以形成和建立正确的办案引导机制,激励基层检察机关推行刑事从宽运用的范围和力度。
  (二)健全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制度,为刑事从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刑事从宽适用的范围、原则、程序进行细化,如对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情形予以明确,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范围予以增加;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扩大非监禁性刑罚适用的范围和种类,彰显行刑社会化的理念。对轻微刑事犯罪放宽处罚幅度,实现轻刑化;二是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或制订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明确非特别严重暴力性犯罪一般应不采取监禁性措施,明确家庭、学校和社区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帮教职责,积极引进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中国式的由家庭、学校、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参与的家庭会议形式,对表现好的可试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同时,应制订《社区矫正法》,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制订实施诸如社区服务、缓处考察等刑罚替代措施。三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订有关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分流和快速办理等规定,使刑事从宽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得以顺畅衔接和依法实施,增强可操作性,也防止借从宽之名行枉法情况的发生。
  (三)优化大社会化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关心刑事从宽的良好氛围。一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通过全国范围内的计算机数据联网形成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监管,并建立公民信用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电子镣铐技术建立“网络监狱”。二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应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制订背景、价值意义和成功案例,使社会民众了解刑事从宽的积极意义进而支持其
  适用实施,使刑事从宽体现民意、尊重民意。三是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包括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建设的投入力度,明确其协助政法机关对被轻缓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进行管理帮教的职责。
  (四)加强内外监督制约,防止刑事从宽沦为办人情案、金钱案等徇私枉法情形的借口和幌子。为避免个别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出于私情、私利或经受不住压力、阻力对不应从宽的从宽,应从严的未从严,有必要从制度上对刑事从宽做出明确和细化规定,要特别加强程序性监督和约束,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其中可通过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创新积极推动民众参与司法,确保刑事从宽决定的公平公正。如通过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开展检务督查等方式强化对案件质量的日常监控,并设立预警机制,对办案人员改变定性、超期办案、不当适用不捕、不诉的及时加以风险控制。此外,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相互配合、协作和监督,通过畅通沟通和反馈机制,加强对检察环节刑事从宽适用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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