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厘清政府的职能和学院的职责,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序、有效开展。文章针对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了政府要加强立法、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制定多项基础性保障政策等职能,学院要高度重视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成立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校本培训等职责。
[关键词]高职院校 教师队伍 政府职能 学院职责
[作者简介]张志平(1951- ),男,陕西富平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李鲜玲(1968- ),女,陕西武功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张大田(1958- ),男,陕西长安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经管系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陕西 咸阳 712000)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4-0080-01
综观高职院校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文献资料可见,高职院校普遍存在着教师年龄断层明显、数量不足、“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教师科研水平不高、来源途径不宽、激励不力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建设一支符合高职教育要求的专业教师队伍,有必要厘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能、明确高职学院的职责。
一、高职院校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中政府的职能
1.加快职教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立法,使队伍建设走向法制化。运用法律手段是各发达国家职教师资队伍建设有效而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应加快职教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立法,保证职教师资队伍建设法制化。
首先,尽快制定职教教师法。目前,我国职教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可以依据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之中。而这些法律对于职业教育教师和普通教育教师的规定基本上是一样的。但由于职业教育教师职业活动对象的多样性、职业活动目标的多重性、职业活动内容的多变性以及职业活动环境的多元性,必然使职业教育教师的能力、素质、权利义务、培养和培训等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教师,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我国的职教教师法。
其次,通过立法构建分级分类的职教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构建分级分类的职教教师资格制度,第一,把职教教师分为中职教师和高职教师两个不同的级别,在每一级别中又分为基础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两大类。第二,规定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型教师资格证书获取的条件,并提高高职教师资格取得的条件。第三,使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取得的条件,满足职业教育对教师的要求,并使条件更加的具体化和可操作。第四,实行职教教师资格取得的国家考试,保证教师资格取得的公平性。
再次,在法律层面上,提高高职院校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从国外情况来看,职业院校的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很高的待遇和地位。虽然近几年高职教师的待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普通高校教师及国外高职教师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建议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建立职业教育公务员制度,使高职教师的工资和待遇完全按国家公务员施行,直接由国家财政拨款。
最后,立法上把高职教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我国《教师法》和《教育法》虽然把教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作为教师的一项权利,但是法律中缺乏学院不安排教师进行培训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而使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往往不能落到实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随意性比较大。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把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作为一项强制性的义务,以满足高职教育对教师的要求。
2.加强需求预测,制定实施长期的人才规划。人才的培养是一项长期的工程。国外发达国家实践表明,培养一名高职教师从进入大学开始,基本上需要6年以上的时间。因此,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要加强人才需求的预测,制定和实施长期的专业人才规划,平衡和满足高职院校对专业人才需求,防止出现人才断层。
3.建立并逐步完善高职院校专业教师校外培养培训体系。首先,建立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尽管从1999年开始,国家确定了多个高等院校为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同时还依托大型企业建立了几个专业教师技能培训示范基地,但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培训基地仍然缺乏,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专门的培养培训基地。其次,实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的考培分离制度。实行考培分离,也就是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编写培训大纲,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实施培训,而考核则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建立试题库,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进行考试,以确保培训的有效性。最后,加强对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培训的监管。加强对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培训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可以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制定高职教师培训标准,确定培训大纲、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防止培训走过场,保证培训过程按照计划扎实推进。
4.为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提供更多支持。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还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如政府可以制定政策,要求企业在项目设计、项目建设等活动中必须包含高职院校专业教师;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每年接纳一定数量的高职专业教师挂职锻炼;给予在高职专业教师培训中做得好的企业一定的培训费用或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等等。
5.建立科学的高职教师职称评定制度,引导高职教师队伍建设健康有序推进。职称评定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政府应当建立一套适合高职教师,不同于普通高校职称评定的职称评定制度,引导高职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健康推进。
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中院校的职责
1.高度重视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是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内部制度、组织、人员、费用等方面保证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顺利进行。
2.成立专业委员会,指导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委员会由学院内本专业带头人、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和企业专家组成。专业委员对本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新教师开展教学工作,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岗位要求;对本专业教师校本培训进行计划、组织和实施;对本专业教师的校外培训提出指导性建议;对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申请提出建议。
3.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首先,实行新教师入职培训计划并减轻新教师的工作量。学院可以制订新教师的培训计划,开发针对新教师的培训课程,筛选优秀教师作为培训教师,组织全体新教师参与培训计划。也可以在学院中设立专门的教师援助日,由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学成果的教师向新教师提供持续的指导和支持。在新教师刚入职的前两年内,适当减轻他们的工作量,以使他们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培训、观摩、讨论、反思和探讨有利于他们提高和发展的教学策略。其次,充分发挥本院学术带头人和教学名师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使其充当优秀教师的孵化器。学院可以通过内部政策,鼓励学术带头人组建项目团队,在承担技术项目的过程中,提升团队教师的科研和教学能力,并逐步将团队的规模和能力进行放大。这样不仅提升项目成员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推广能力,而且项目成员把自己在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效的解决办法再充实到教学内容之中,也提高了其教学效果。
4.加强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深层次合作,对口交流人才。高职院校需要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深层次合作,把专业教师送到企业去顶岗轮训,被暂时顶替的企业人员可以到高职院校指导学生的实训教学。
[参考文献]
[1]付又良.新加坡教师资格制度及其启示[J].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报,2007(2).
[2]刘育峰.论职教教师的职业属性[J].职业技术教育,2007(4).
[3]王振朋.民办高职院校教师地位界定问题及其完善路径[J].齐齐哈尔职业学院学报,2010(9).
[4]项亚光.美国学区新教师的入门培训及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2003(6).
[5]杨进.职业教育与中国制造业发展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6]张祺午.职教师资队伍建设30年[J].职业技术教育,2009(15).
[关键词]高职院校 教师队伍 政府职能 学院职责
[作者简介]张志平(1951- ),男,陕西富平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李鲜玲(1968- ),女,陕西武功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张大田(1958- ),男,陕西长安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经管系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陕西 咸阳 712000)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4-0080-01
综观高职院校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文献资料可见,高职院校普遍存在着教师年龄断层明显、数量不足、“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教师科研水平不高、来源途径不宽、激励不力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建设一支符合高职教育要求的专业教师队伍,有必要厘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能、明确高职学院的职责。
一、高职院校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中政府的职能
1.加快职教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立法,使队伍建设走向法制化。运用法律手段是各发达国家职教师资队伍建设有效而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应加快职教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立法,保证职教师资队伍建设法制化。
首先,尽快制定职教教师法。目前,我国职教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可以依据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之中。而这些法律对于职业教育教师和普通教育教师的规定基本上是一样的。但由于职业教育教师职业活动对象的多样性、职业活动目标的多重性、职业活动内容的多变性以及职业活动环境的多元性,必然使职业教育教师的能力、素质、权利义务、培养和培训等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教师,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我国的职教教师法。
其次,通过立法构建分级分类的职教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构建分级分类的职教教师资格制度,第一,把职教教师分为中职教师和高职教师两个不同的级别,在每一级别中又分为基础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两大类。第二,规定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型教师资格证书获取的条件,并提高高职教师资格取得的条件。第三,使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取得的条件,满足职业教育对教师的要求,并使条件更加的具体化和可操作。第四,实行职教教师资格取得的国家考试,保证教师资格取得的公平性。
再次,在法律层面上,提高高职院校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从国外情况来看,职业院校的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很高的待遇和地位。虽然近几年高职教师的待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普通高校教师及国外高职教师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建议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建立职业教育公务员制度,使高职教师的工资和待遇完全按国家公务员施行,直接由国家财政拨款。
最后,立法上把高职教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我国《教师法》和《教育法》虽然把教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作为教师的一项权利,但是法律中缺乏学院不安排教师进行培训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而使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往往不能落到实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随意性比较大。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把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作为一项强制性的义务,以满足高职教育对教师的要求。
2.加强需求预测,制定实施长期的人才规划。人才的培养是一项长期的工程。国外发达国家实践表明,培养一名高职教师从进入大学开始,基本上需要6年以上的时间。因此,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要加强人才需求的预测,制定和实施长期的专业人才规划,平衡和满足高职院校对专业人才需求,防止出现人才断层。
3.建立并逐步完善高职院校专业教师校外培养培训体系。首先,建立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尽管从1999年开始,国家确定了多个高等院校为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同时还依托大型企业建立了几个专业教师技能培训示范基地,但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培训基地仍然缺乏,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专门的培养培训基地。其次,实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的考培分离制度。实行考培分离,也就是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编写培训大纲,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实施培训,而考核则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建立试题库,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进行考试,以确保培训的有效性。最后,加强对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培训的监管。加强对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培训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可以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制定高职教师培训标准,确定培训大纲、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防止培训走过场,保证培训过程按照计划扎实推进。
4.为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提供更多支持。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还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如政府可以制定政策,要求企业在项目设计、项目建设等活动中必须包含高职院校专业教师;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每年接纳一定数量的高职专业教师挂职锻炼;给予在高职专业教师培训中做得好的企业一定的培训费用或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等等。
5.建立科学的高职教师职称评定制度,引导高职教师队伍建设健康有序推进。职称评定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政府应当建立一套适合高职教师,不同于普通高校职称评定的职称评定制度,引导高职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健康推进。
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中院校的职责
1.高度重视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是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内部制度、组织、人员、费用等方面保证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顺利进行。
2.成立专业委员会,指导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委员会由学院内本专业带头人、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和企业专家组成。专业委员对本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新教师开展教学工作,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岗位要求;对本专业教师校本培训进行计划、组织和实施;对本专业教师的校外培训提出指导性建议;对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申请提出建议。
3.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首先,实行新教师入职培训计划并减轻新教师的工作量。学院可以制订新教师的培训计划,开发针对新教师的培训课程,筛选优秀教师作为培训教师,组织全体新教师参与培训计划。也可以在学院中设立专门的教师援助日,由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学成果的教师向新教师提供持续的指导和支持。在新教师刚入职的前两年内,适当减轻他们的工作量,以使他们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培训、观摩、讨论、反思和探讨有利于他们提高和发展的教学策略。其次,充分发挥本院学术带头人和教学名师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使其充当优秀教师的孵化器。学院可以通过内部政策,鼓励学术带头人组建项目团队,在承担技术项目的过程中,提升团队教师的科研和教学能力,并逐步将团队的规模和能力进行放大。这样不仅提升项目成员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推广能力,而且项目成员把自己在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效的解决办法再充实到教学内容之中,也提高了其教学效果。
4.加强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深层次合作,对口交流人才。高职院校需要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深层次合作,把专业教师送到企业去顶岗轮训,被暂时顶替的企业人员可以到高职院校指导学生的实训教学。
[参考文献]
[1]付又良.新加坡教师资格制度及其启示[J].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报,2007(2).
[2]刘育峰.论职教教师的职业属性[J].职业技术教育,2007(4).
[3]王振朋.民办高职院校教师地位界定问题及其完善路径[J].齐齐哈尔职业学院学报,2010(9).
[4]项亚光.美国学区新教师的入门培训及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2003(6).
[5]杨进.职业教育与中国制造业发展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6]张祺午.职教师资队伍建设30年[J].职业技术教育,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