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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土地流转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土地流转同时也给农民带来了一些风险,为了更好的发挥土地流转的意义,本文从农民的角度对土地流转的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土地流转 风险 农民 农村 转入方 社会 国家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流转对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城市工业发展有着深刻的意义,所以我们要注意流转,争取最大可能的实现其意义。所以我们有必要进行风险探究。
一、风险分析
1、经济纠纷风险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所产生的经济纠纷数量很多。笔者在网络上通过搜索得到以下一些数据。
从表1,可见,我国近年,多个地方的土地流转涉及的经济纠纷案件都比较多。土地流转涉及到利益,涉及到利益就很容易产生纠纷。目前我国土地流转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的成因比较多,包括:政策变化(比如,取消农业税,发放农业补贴)、历史遗留问题(过去兴办学校、乡镇企业的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混乱、基层政府行政干预(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经济利益驱动而毁约(土地增值)、无协议或者协议不规范(村民之间的转包、互换、代耕代种一般未签订协议)、法律意识不强(对土地流转协议的效力理念一知半解)、租金分配不合理等因素。土地流转引发的经济纠纷一般由于法律政策民俗复杂,而致使法律適用难,而且一般多属于群体性案件,调解也比较难。由此可见,土地流转存在严重的经济纠纷风险。
2、失地风险
如果土地流转变成了政府主导,那么土地就会成为满足政府需要的工具而很难再被用于原来的目的,甚至永远成为政府的,农民就无法再收回土地的承包权。如果农民转让了承包权,那么农民就失去了对土地最关键的一项权利,也就相当于是失去了土地。如果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一旦入股企业破产,土地会被用于偿还债务,也会使农民就面临失地风险。同时农民用土地作抵押的时候,也面临极大的风险,如果无法还清债务,银行就会按规定没收其土地承包权,那样农民同样会失地。此外经济波动还会导致失地又失业的“双失风险”。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很多企业出口下降、成本上升、利润缩水,迫于形势企业开始裁员,于是出现民工返乡潮,返乡后自家的土地已经流转,这就造成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失地又失业”的“双失”问题。农民与转包土地的大户签订的转包合同期限过长,就会留下这种“双失”的隐患。
2004年2月3日,人民日报理论版报道称中国的失地农民总数已经达到4000万人。并且据预测,2020年中国的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人。[1]
3、薄利风险
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很难确认,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是流转双方自由协商,缺乏科学的评估依据。并且土地受土壤、地力、环境的影响,价格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异,不同的评估方法所评估的价格差距会比较大。无论何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都需要保证农民的基本收益,在股份合作制的情况下还需要土地的转入方能够支付分红。但是土地流转是不能够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转入放的租金支付和分红支付能力由农业收入决定。但是由于供求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所以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强,并且具有良好信用状况的土地转入方很少,而且农业经营还面临着严重的农业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土地流转很难保证农民获得高收益。另外,由于土地流转期限一般比较长,动辄就是三五十年,但是土地收益的绝对值总是在增长,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上的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长期的转让会让农民的利润少于其短期多次转让,所以农民从土地的长期转让中也难以获得良好的收益。以上两个方面告诉我们,农民土地流转面临着严重的薄利风险。
二、给农户的建议
1、土地流转要短期不要长期
这样是为防止薄利风险。无论从物价上涨因素考虑,还是为二次选择准备,短期流转的优势和好处都显而易见。可以大大降低“双失”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
2、流转经营权不流转承包权
这样是为防止失地风险。农民对土地是因为有承包权才有经营权的,所以,后者从属于前者。在土地流转时将“两权”分离,只转经营权而不转承包权,就会确保承包权永远掌握在农民手中,从而既避免农民失地,又盘活土地资源。
3、不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这是为了防止一旦入股企业破产,土地被用于偿还债务,使农民面临失地风险。这也符合中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规定。
参考文献:
[2]韩立达 张芳.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2)
[4]曾业松.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J].思想工作.2008(11)
[5]党国英.土地流转与农村改革[J].刊授党校.2008(12)
作者简介:林东升(1989.2-),男,河南驻马店人,中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本科在读。
关键词:土地流转 风险 农民 农村 转入方 社会 国家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流转对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城市工业发展有着深刻的意义,所以我们要注意流转,争取最大可能的实现其意义。所以我们有必要进行风险探究。
一、风险分析
1、经济纠纷风险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所产生的经济纠纷数量很多。笔者在网络上通过搜索得到以下一些数据。
从表1,可见,我国近年,多个地方的土地流转涉及的经济纠纷案件都比较多。土地流转涉及到利益,涉及到利益就很容易产生纠纷。目前我国土地流转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的成因比较多,包括:政策变化(比如,取消农业税,发放农业补贴)、历史遗留问题(过去兴办学校、乡镇企业的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混乱、基层政府行政干预(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经济利益驱动而毁约(土地增值)、无协议或者协议不规范(村民之间的转包、互换、代耕代种一般未签订协议)、法律意识不强(对土地流转协议的效力理念一知半解)、租金分配不合理等因素。土地流转引发的经济纠纷一般由于法律政策民俗复杂,而致使法律適用难,而且一般多属于群体性案件,调解也比较难。由此可见,土地流转存在严重的经济纠纷风险。
2、失地风险
如果土地流转变成了政府主导,那么土地就会成为满足政府需要的工具而很难再被用于原来的目的,甚至永远成为政府的,农民就无法再收回土地的承包权。如果农民转让了承包权,那么农民就失去了对土地最关键的一项权利,也就相当于是失去了土地。如果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一旦入股企业破产,土地会被用于偿还债务,也会使农民就面临失地风险。同时农民用土地作抵押的时候,也面临极大的风险,如果无法还清债务,银行就会按规定没收其土地承包权,那样农民同样会失地。此外经济波动还会导致失地又失业的“双失风险”。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很多企业出口下降、成本上升、利润缩水,迫于形势企业开始裁员,于是出现民工返乡潮,返乡后自家的土地已经流转,这就造成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失地又失业”的“双失”问题。农民与转包土地的大户签订的转包合同期限过长,就会留下这种“双失”的隐患。
2004年2月3日,人民日报理论版报道称中国的失地农民总数已经达到4000万人。并且据预测,2020年中国的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人。[1]
3、薄利风险
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很难确认,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是流转双方自由协商,缺乏科学的评估依据。并且土地受土壤、地力、环境的影响,价格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异,不同的评估方法所评估的价格差距会比较大。无论何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都需要保证农民的基本收益,在股份合作制的情况下还需要土地的转入方能够支付分红。但是土地流转是不能够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转入放的租金支付和分红支付能力由农业收入决定。但是由于供求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所以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强,并且具有良好信用状况的土地转入方很少,而且农业经营还面临着严重的农业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土地流转很难保证农民获得高收益。另外,由于土地流转期限一般比较长,动辄就是三五十年,但是土地收益的绝对值总是在增长,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上的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长期的转让会让农民的利润少于其短期多次转让,所以农民从土地的长期转让中也难以获得良好的收益。以上两个方面告诉我们,农民土地流转面临着严重的薄利风险。
二、给农户的建议
1、土地流转要短期不要长期
这样是为防止薄利风险。无论从物价上涨因素考虑,还是为二次选择准备,短期流转的优势和好处都显而易见。可以大大降低“双失”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
2、流转经营权不流转承包权
这样是为防止失地风险。农民对土地是因为有承包权才有经营权的,所以,后者从属于前者。在土地流转时将“两权”分离,只转经营权而不转承包权,就会确保承包权永远掌握在农民手中,从而既避免农民失地,又盘活土地资源。
3、不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这是为了防止一旦入股企业破产,土地被用于偿还债务,使农民面临失地风险。这也符合中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规定。
参考文献:
[2]韩立达 张芳.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2)
[4]曾业松.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J].思想工作.2008(11)
[5]党国英.土地流转与农村改革[J].刊授党校.2008(12)
作者简介:林东升(1989.2-),男,河南驻马店人,中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