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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夫一妻是我国的一项古老制度,至唐朝,《唐律疏议》规定:“一夫一妇,不刊之制。”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妻更娶的情形不乏其例,使得唐朝的法制受到了很大的破坏。
【关键词】有妻更娶;实践;法制;破坏
一夫一妻是我国的一项古老制度,始见于周易,并且历朝历代“双妻并嫡,悬为厉禁。”[1]在唐代,法律对有双妻的情形进行刑事处罚,据《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第177条有妻更娶条载:“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也就是说,对男方而言,若有妻更娶,徒一年;若故意欺骗,即本有妻而说没有,要加一等处罚,徒一年半。就女方而言,分为知情和不知情两种情况。知情者,杖一百;不知情者,不坐。唐朝的刑罚从低到高依次是笞、杖、徒、流、死五种,对于有妻更娶条来说,女方故意犯罪的最低也会被处以杖刑,而男方最低也要受到徒一年的刑罚。究其原因,“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2]然而,通过相关文献的记载,我们发现在唐代有妻更娶的情形不乏其例,而受到处罚的却在史料中很难见到。本文试图从有妻更娶的实践角度来探析这一法律条文与实践相背离的原因。
唐朝关于有妻更娶的文献记载主要分为官方和民间两个方面:第一,官方有妻更娶的事例,因为两唐书所记载的个人婚姻状况不一,现在可考的只有以下两个案例:唐玄宗时期的王毛仲“其妻已邑号国夫人,赐妻李氏又为国夫人,每入内朝谒,二夫人同承赐赉。”[3]另有这一时期的另一宠臣安禄山的两妻康氏段氏并为国夫人。可见,在此出现的官员有妻更娶的情形是被皇帝许可的,并且是经过皇帝加封的,且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罚。第二,民间有妻更娶的情况:根据敦煌文书出土的资料记载如:户主程什住妻三,妾一;户主程仁贞妻二;户主程大忠妻二;户主程大广妻二;.户主程智意妻二,小妻一等等。又如《八琼室金石补正》中记载的如男思泰妻国妻张;金州司马马师言妻周妻冯;彭山受妻马妻吕等多则有妻更娶的事例,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看到在官方、民间出现“双妻并嫡”甚至三妻共存的情形。同时,根据相关文献的记载,我们可以知道,唐代的权力最高所有者——帝王并无二后并立之事,出现二后的情况,或是原来的皇后被废,而再立新后,如高宗废王皇后而立武后;或者是死后由帝追谥为后,如中宗赵后;或是因其子为帝而被追谥为后,如玄宗杨后。由此,我们发现除皇帝以外,上至官员,下至普通百姓,有妻更娶的情况不乏其例。
对于上述有妻更娶的实践与法律规定相背离,是由各种原因造成的,首先,政治因素,王毛仲、安禄山都是玄宗时期的重要朝臣,如王毛仲“每待宴,与姜皎同榻,坐于帝前。”[4]而安禄山则是“后请为贵妃养儿,入对皆先拜太真。”[5]由于他们的重要地位,皇帝封其双妻并为国夫人,以此来表达对他们的重视,让他们能够更加尽职尽责。其次,历史影响,虽然自《法经》始,一夫一妻就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唐代以前,双妻甚至多妻并立的情形并不罕见,如汉昌邑王贺有妻十六人,受到历史的影响,则唐一代在双妻并嫡方面将这种传统沿袭表现的十分到位;第三,法律的自相矛盾,《唐律疏议》在它的名例律中规定同居相为隐这一法律原则,即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异同,有罪要相为隐。如若不隐,则要受到刑罚。而对于双妻或是三妻并立的情形,同财共居者比其他人更清楚,但是在可能受到处罚的情形下,大家都知而不言,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民间有妻更娶的风俗,而又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我们能看到相当比例的双妻并立或是三妻并存的情形。
综上所述,唐代对于有妻更娶的处理或出于政治需要,或是由于历史影响,又或者是法律自身的原因,实际法律执行是几乎绝迹的,结果则出现了双妻并嫡的现象,这使得唐朝的法制受到了很大的破坏。
参考文献:
[1]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0.
[2][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3]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4]郑处诲,裴庭裕,田庭柱.明皇杂录[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
[5]欧阳修.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作者简介:邱冬华(1985—),女,内蒙古赤峰人,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有妻更娶;实践;法制;破坏
一夫一妻是我国的一项古老制度,始见于周易,并且历朝历代“双妻并嫡,悬为厉禁。”[1]在唐代,法律对有双妻的情形进行刑事处罚,据《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第177条有妻更娶条载:“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也就是说,对男方而言,若有妻更娶,徒一年;若故意欺骗,即本有妻而说没有,要加一等处罚,徒一年半。就女方而言,分为知情和不知情两种情况。知情者,杖一百;不知情者,不坐。唐朝的刑罚从低到高依次是笞、杖、徒、流、死五种,对于有妻更娶条来说,女方故意犯罪的最低也会被处以杖刑,而男方最低也要受到徒一年的刑罚。究其原因,“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2]然而,通过相关文献的记载,我们发现在唐代有妻更娶的情形不乏其例,而受到处罚的却在史料中很难见到。本文试图从有妻更娶的实践角度来探析这一法律条文与实践相背离的原因。
唐朝关于有妻更娶的文献记载主要分为官方和民间两个方面:第一,官方有妻更娶的事例,因为两唐书所记载的个人婚姻状况不一,现在可考的只有以下两个案例:唐玄宗时期的王毛仲“其妻已邑号国夫人,赐妻李氏又为国夫人,每入内朝谒,二夫人同承赐赉。”[3]另有这一时期的另一宠臣安禄山的两妻康氏段氏并为国夫人。可见,在此出现的官员有妻更娶的情形是被皇帝许可的,并且是经过皇帝加封的,且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罚。第二,民间有妻更娶的情况:根据敦煌文书出土的资料记载如:户主程什住妻三,妾一;户主程仁贞妻二;户主程大忠妻二;户主程大广妻二;.户主程智意妻二,小妻一等等。又如《八琼室金石补正》中记载的如男思泰妻国妻张;金州司马马师言妻周妻冯;彭山受妻马妻吕等多则有妻更娶的事例,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看到在官方、民间出现“双妻并嫡”甚至三妻共存的情形。同时,根据相关文献的记载,我们可以知道,唐代的权力最高所有者——帝王并无二后并立之事,出现二后的情况,或是原来的皇后被废,而再立新后,如高宗废王皇后而立武后;或者是死后由帝追谥为后,如中宗赵后;或是因其子为帝而被追谥为后,如玄宗杨后。由此,我们发现除皇帝以外,上至官员,下至普通百姓,有妻更娶的情况不乏其例。
对于上述有妻更娶的实践与法律规定相背离,是由各种原因造成的,首先,政治因素,王毛仲、安禄山都是玄宗时期的重要朝臣,如王毛仲“每待宴,与姜皎同榻,坐于帝前。”[4]而安禄山则是“后请为贵妃养儿,入对皆先拜太真。”[5]由于他们的重要地位,皇帝封其双妻并为国夫人,以此来表达对他们的重视,让他们能够更加尽职尽责。其次,历史影响,虽然自《法经》始,一夫一妻就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唐代以前,双妻甚至多妻并立的情形并不罕见,如汉昌邑王贺有妻十六人,受到历史的影响,则唐一代在双妻并嫡方面将这种传统沿袭表现的十分到位;第三,法律的自相矛盾,《唐律疏议》在它的名例律中规定同居相为隐这一法律原则,即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异同,有罪要相为隐。如若不隐,则要受到刑罚。而对于双妻或是三妻并立的情形,同财共居者比其他人更清楚,但是在可能受到处罚的情形下,大家都知而不言,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民间有妻更娶的风俗,而又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我们能看到相当比例的双妻并立或是三妻并存的情形。
综上所述,唐代对于有妻更娶的处理或出于政治需要,或是由于历史影响,又或者是法律自身的原因,实际法律执行是几乎绝迹的,结果则出现了双妻并嫡的现象,这使得唐朝的法制受到了很大的破坏。
参考文献:
[1]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0.
[2][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3]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4]郑处诲,裴庭裕,田庭柱.明皇杂录[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
[5]欧阳修.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作者简介:邱冬华(1985—),女,内蒙古赤峰人,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在读研究生。